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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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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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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000977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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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4D F736F F D20BDB9B5E3C6B7C5C C4EAB6C8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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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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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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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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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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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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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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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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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of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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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430022 50/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430022, P.R.China 电话 /Tel:(8627) 8555 7988 传真 /Fax:(8627) 8555 7588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中伦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中伦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法进行见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 - 1 -

鼎龙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 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 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 2017 年 4 月 23 日,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媒体发布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 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 - 2 -

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鼎龙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3 日 ( 星期三 ) 下午 14:40 在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荆河路 1 号公司办公大楼六层会议室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2 日 2017 年 5 月 23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3 日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经审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三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0 人, 代表股份 377,580,301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 961,016,002 股的 39.2897% (1) 经本所律师验证,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3 人, 代表股份 314,903,315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 961,016,002 股的 32.7677%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股份 62,676,986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 961,016,002 股的 6.5220%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统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 3 -

鼎龙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 有效 2.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员资格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就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 监票人 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 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现场予以公布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77,383,841 股, 反对 25,960 股, 弃权 170,500 股,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80% 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 赞成 65,603,14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014%; 反对 25,96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95%; 弃权 170,5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2591% 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377,383,841 股, 反对 25,960 股, 弃权 170,500 股,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80% 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 赞成 65,603,14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014%; 反对 - 4 -

- 5 - 鼎龙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5,96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95%; 弃权 170,5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2591%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377,383,841 股, 反对 25,960 股, 弃权 170,500 股,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80% 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 赞成 65,603,14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014%; 反对 25,96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0395%; 弃权 170,5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2591% 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377,295,241 股, 反对 114,560 股, 弃权 170,500 股,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245% 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 赞成 65,514,54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5668%; 反对 114,56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1741%; 弃权 170,5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2591% 5.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377,357,641 股, 反对 52,160 股, 弃权 170,500 股,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410% 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 赞成 65,576,94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6616%; 反对 52,16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0793%; 弃权 170,5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2591% 6.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 6.01 回购股份的方式表决结果为 : 同意 377,474,001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106,300 股,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18% 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6 - 鼎龙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投票表决结果为 : 赞成 65,693,30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384%; 6.02 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表决结果为 : 同意 377,474,001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106,300 股,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18% 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 : 赞成 65,693,30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384%; 6.03 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 定价原则表决结果为 : 同意 377,474,001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106,300 股,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18% 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5,693,30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384%; 6.04 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表决结果为 : 同意 377,474,001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106,300 股,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18% 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5,693,30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384%; 6.05 回购股份的种类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表决结果为 : 同意 377,447,801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132,500 股,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49% 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5,667,10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986%;

- 7 - 鼎龙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反对 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 %; 弃权 132,5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2014% 6.06 回购股份的期限表决结果为 : 同意 377,474,001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106,300 股,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18% 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5,693,30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384%; 6.07 决议的有效期表决结果为 : 同意 377,474,001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106,300 股, 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18% 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5,693,30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384%; 7.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 377,409,801 股, 反对 0 股, 弃权 170,500 股,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548% 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 赞成 65,629,101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99.7409%; 反对 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 弃权 170,500 股, 占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数 0.259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鼎龙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式一式叁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 8 -

鼎龙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 本页为 北京中伦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章页 ) 北京中伦 ( 武汉 ) 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张粒 魏飞武 经办律师 : 卢皓月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