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教字 2014 41 号 关于修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 根据学校本科生教学管理改革需要, 决定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 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 一 第四十三条第二段 再次达到退学警示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原则上按退学处理 删除 二 第四十四条第 ( 六 ) 项改为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 原第 ( 六 ) 项改为第 ( 七 ) 项, 内容改为 修业年限已满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 原第 ( 七 ) 项改为第 ( 八 ) 项, 内容不变 三 第五十五条改为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 本通知自 2014 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1-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 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发布 中南大学 2014 年 7 月 12 日 -2-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 年 7 月 13 日中大教字 2013 46 号发布, 根据 2014 年 7 月 12 日 关于修改 <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的通知 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3-
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提交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入学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因伤 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开学第一周, 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本科生院和学生工作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生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按专业不同为四年 五年 七年或八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修业年限对应为 3-6 学年 4-7 学年 6-9 学年或 7-11 学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 ( 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 下同 ) 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 简称培养方案 ) 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4-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理论教学按 16 学时折算 1 学分 ;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按 32 学时折算 1 学分 ; 实践教学原则上按 1 周折算 1 学分 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 课程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学分 课外研学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 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 各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 免修与免听第十条选修原则 ( 一 ) 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 允许跨专业 跨年级选课 ( 二 ) 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先修先行课程, 再修后续课程 ( 三 )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 自主选择修读课程 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 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 四 ) 学生的学习量, 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但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不能超过 35 学分, 也不能低于 15 学分 ( 五 )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课程 ( 六 )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 进行跨校选课或修读辅 -5-
修专业 ( 七 ) 国际交流学生在学校所修学分, 按 中南大学关于在读学生赴国 ( 境 ) 外交换学生的暂行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选课程序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课程免修 ( 一 )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 可以申请免修 ( 二 )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 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 由开课学院审查, 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报本科生院批准后, 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考核成绩合格者, 可予免修 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 三 )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 思想政治理论课 全校性选修课 实践教学环节 ( 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等 ) ( 四 )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 未经批准者, 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课程免听 ( 一 )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 可以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 ( 二 )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 应在开课学期开学 1 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经任课教师 -6-
同意, 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方可免听 ( 三 ) 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 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 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学校所安排课程和自己所选课程进行学习和考核,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评定, 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成绩合格获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 平时成绩 ( 考勤 课堂作业 小考 大作业或学术报告等 ) 组成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 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 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加权平均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 一 ) 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公式为 : 加权平均分 = (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 二 ) 考核成绩五级制的折算办法 :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折算分 95 85 75 65 0 ( 三 ) 补考 重修课程成绩若超过 60 分, 按 60 分记入排名 ; ( 四 ) 学校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不记入排名 ; ( 五 ) 学生重修已及格课程, 排名时按第一次的成绩计入 -7-
排名 第十八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 ( 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 须重修 ) 第十九条补考后, 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 在修业年限内, 重修不限次数 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不及格者可重修, 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 可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者应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 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本科生院审批 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 经校医院证明, 学院审核, 报本科生院批准, 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缺实验 实习 设计 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 或缺课达三分之一, 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 学校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 成绩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三条采用撰写论文 报告等方式考核的课程,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不得抄袭 剽窃他人成果 一经核实, 该课程成绩按 0 分记 第二十四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 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凡有违纪作弊行为 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 课程成绩按 0 分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评分有疑义,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分结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 -8-
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本科生院审批, 转开课学院, 由学院组织查卷 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 错评及登分 合分等差错, 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学习成绩优秀 ; ( 二 ) 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 ( 三 )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 四 )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 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 ( 五 )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专业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定向培养的 ; ( 三 ) 正在休学 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 ( 四 ) 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 -9-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要求及程序按 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专业实施办法 执行 第三十一条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程序 : ( 一 ) 学生申请转学, 学生本人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签署意见经本科生院审查同意,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 二 )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 三 ) 其他有关要求与事项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指定医院确诊, 应当停课治疗 休养, -10-
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 ( 二 )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 ( 三 ) 因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 ( 因伤 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出具有关证明,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 报本科生院批准, 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出国就读, 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逾期作退学处理 由学校派出的在校学生出国交流 中澳班学生出国就读, 应当到本科生院办理相应手续, 逾期不返校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一经批准, 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二 )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应当离校治疗休养, 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复学, 经学院审查同意后, 报本科生院批准 ( 二 )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经学校指定医院 -11-
复查合格,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三 ) 复学的学生, 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 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第四十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 2 周进行学籍处理,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16 学分, 但未达到 25 学分者, 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25 学分者, 给予退学警示,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 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二 ) 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三 ) 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的 ; ( 四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未履行请假手续,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六 )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 ( 七 ) 修业年限已满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 ( 八 )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送达给本人的成年家属 公告送达等, 公告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 10-12-
日即视为送达, 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学校有权将其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经确定为精神病 癫痫病 麻风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伤 残的学生, 由该生家长 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退学处理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送达给本人的成年家属 公告送达等, 公告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 1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学校送达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毕业 结业 肄业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 -13-
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及 中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在修业年限内, 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也不符合退学警示规定,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学籍在毕业班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且修业年限仍有一年以上的学生, 可在当年 3 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 报本科生院批准后, 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五十四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 经批准后, 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 ( 含补考 ), 成绩合格, 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 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 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4-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4 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 中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1 18 号 ) 同时废止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 : 各二级党组织 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12 日印发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