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imilar documents
中大教字〔2011〕18号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北京科技大学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2018 年 8 月 15 日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

校教字〔2004〕号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西南财经大学文件 西财大办 号 关于印发 西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 坚持立德树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附件 四川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海大办字〔2012〕12号

河南工程学院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有关法律

Microsoft Word - 21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校教字〔2004〕号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Microsoft Word - 关于印发《大连海洋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doc

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院字[2007] 1 号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学生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八条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 一般为四年, 少数专业为

大 连 海 洋 大 学

<4D F736F F D20D0A3D5FED7D6A1BE A1BF313632BAC5B8BDBCFE312DBAD3B1B1B9A4D2B5B4F3D1A7B1BED7A8BFC6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2E646F63>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答

校发〔2017〕130号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京联发〔2009〕22号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福建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学历管理细则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院政教〔2009〕158号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52

大连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 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 ; 情节恶劣者, 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入学资格期间有违反法纪之行为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患病学生, 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因患病获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学生, 应当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并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痊愈诊断证明, 经学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坚持育人为本 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 切实保证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的 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 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应用型人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及其实施条例,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 确诊患有传染性疾病 精神性疾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符合如下条件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一 )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

<4D F736F F D20CEF7B0B2C0EDB9A4B4F3D1A7C6D5CDA8B1BEBFC6A3A8D1A7B7D6D6C6A3A9D1A7C9FAD1A7BCAEB9DCC0EDCAB5CAA9CFB8D4F2A3A8CAD4D0D0A3A9A3A8CEF7C0EDBDCC5B D3434BAC5A3A92E646F63>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校董会成立公告

default

广东商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中国矿业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2 日印发 2

X

修课不少于 21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10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4 学分 ( 三 ) 博士生原则上应修满不少于 20 学分的课程 ( 详见各专业培养方案 ) 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 14 学分 选修课不少于 4 学分和必修环节不少于 2 学分 ( 四 ) 硕博连读生 ( 含直博生 ) 原则上应修满不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华师〔2008〕43号

武科大教〔2004〕1号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4D F736F F D20B9D8D3DAD3A1B7A2A1B6C9CFBAA3B2C6BEADB4F3D1A7D1D0BEBFC9FAD1A7BCAEB9DCC0EDB9E6B6A8A1B7B5C4CDA8D6AA202E646F63>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Microsoft Word 中的文档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Transcription:

中大教字 2014 41 号 关于修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 通 知 各二级单位 : 根据学校本科生教学管理改革需要, 决定对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 有关条款作如下修改 : 一 第四十三条第二段 再次达到退学警示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原则上按退学处理 删除 二 第四十四条第 ( 六 ) 项改为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 原第 ( 六 ) 项改为第 ( 七 ) 项, 内容改为 修业年限已满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 原第 ( 七 ) 项改为第 ( 八 ) 项, 内容不变 三 第五十五条改为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四 本通知自 2014 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1-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3 46 号 ) 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 重新发布 中南大学 2014 年 7 月 12 日 -2-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3 年 7 月 13 日中大教字 2013 46 号发布, 根据 2014 年 7 月 12 日 关于修改 < 中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 的通知 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转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新生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 -3-

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本科生院提交入学申请, 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入学体检要求,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原则上与下一年级新生同时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因伤 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离校治疗, 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向所在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开学第一周, 学院应当将暂缓注册情况报本科生院和学生工作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学生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按专业不同为四年 五年 七年或八年,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修业年限对应为 3-6 学年 4-7 学年 6-9 学年或 7-11 学年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七条学校设定的各类课程 ( 含实践教学环节和课外研学活动, 下同 ) 在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 简称培养方案 ) 中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4-

第八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理论教学按 16 学时折算 1 学分 ;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按 32 学时折算 1 学分 ; 实践教学原则上按 1 周折算 1 学分 每门课程的具体学分详见培养方案, 课程考核合格, 取得相应学分 课外研学学分认定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九条在校期间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 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修读 各专业所需修满的各类学分要求详见培养方案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 免修与免听第十条选修原则 ( 一 ) 学生应当按培养方案要求和选修程序进行选课 允许跨专业 跨年级选课 ( 二 ) 学生选课应当根据各类课程的系统性和连贯性, 先修先行课程, 再修后续课程 ( 三 )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专业特点, 自主选择修读课程 上课时间和主讲教师 允许选修高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但不允许选修低于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同一门课程 ( 四 ) 学生的学习量, 一般以每学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为宜 学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调整, 但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不能超过 35 学分, 也不能低于 15 学分 ( 五 )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修读辅修专业 双学位课程 ( 六 )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 进行跨校选课或修读辅 -5-

修专业 ( 七 ) 国际交流学生在学校所修学分, 按 中南大学关于在读学生赴国 ( 境 ) 外交换学生的暂行管理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选课程序具体选课程序按学校有关选课规定和选课通知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课程免修 ( 一 )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某门课程内容, 可以申请免修 ( 二 ) 学生申请课程免修, 应当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放假前三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已经掌握该课程内容的有关证明材料, 由开课学院审查, 经学院主管领导同意, 报本科生院批准后, 方可参加免修考试 考核成绩合格者, 可予免修 其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 三 )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 思想政治理论课 全校性选修课 实践教学环节 ( 实验 实习 课程设计 毕业设计 毕业论文等 ) ( 四 ) 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开课学期开学前进行 未经批准者, 不得参加免修考试 第十三条课程免听 ( 一 ) 学生通过自学等途径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内容, 可以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 ( 二 ) 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 应在开课学期开学 1 周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经任课教师 -6-

同意, 报开课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方可免听 ( 三 ) 免听内容限理论教学部分, 但必须按时完成任课教师规定的作业, 并参加原班课程考核 第五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第十四条学生必须按学校所安排课程和自己所选课程进行学习和考核,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 (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评定, 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成绩合格获相应学分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以学期考试成绩 平时成绩 ( 考勤 课堂作业 小考 大作业或学术报告等 ) 组成 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参加未选课程的考核, 对不具有考试资格而擅自参加考试的学生, 考试成绩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加权平均分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 ( 一 ) 加权平均分的计算公式为 : 加权平均分 = (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 二 ) 考核成绩五级制的折算办法 :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折算分 95 85 75 65 0 ( 三 ) 补考 重修课程成绩若超过 60 分, 按 60 分记入排名 ; ( 四 ) 学校规定的各类政策性加分不记入排名 ; ( 五 ) 学生重修已及格课程, 排名时按第一次的成绩计入 -7-

排名 第十八条考核不及格的课程, 学校在下一学期开学前组织一次补考 ( 实践环节不安排补考, 须重修 ) 第十九条补考后, 仍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 在修业年限内, 重修不限次数 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不及格者可重修, 也可以选修其它相应课程 第二十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时, 可在考前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者应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 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报本科生院审批 缓考者应参加最临近同一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测试时, 经校医院证明, 学院审核, 报本科生院批准, 可以转修保健体育课 第二十二条学生所缺实验 实习 设计 作业等超过应当完成量的三分之一, 或缺课达三分之一, 或课内实验考核不合格, 学校有权取消其考核资格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期考核, 成绩按不及格记 第二十三条采用撰写论文 报告等方式考核的课程,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不得抄袭 剽窃他人成果 一经核实, 该课程成绩按 0 分记 第二十四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应严格遵守 中南大学学生考试规则 凡有违纪作弊行为 旷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 同时取消其该课程补考资格, 课程成绩按 0 分记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评分有疑义, 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评分结果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查分申请, -8-

经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本科生院审批, 转开课学院, 由学院组织查卷 查卷的范围限于试题漏评 错评及登分 合分等差错, 主观题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复查范围 第二十六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书面请假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按招生录取专业就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 ( 一 ) 学习成绩优秀 ; ( 二 ) 学生确在某学科有突出特长, 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 ( 三 ) 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 ( 四 ) 经学校认可,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 或非本人原因,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 ( 五 )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得转专业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定向培养的 ; ( 三 ) 正在休学 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 ( 四 ) 在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 -9-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条学生转专业要求及程序按 中南大学本科生确认专业与转换专业实施办法 执行 第三十一条转入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认定 第三十二条如患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 二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层次学历转为高层次学历的 ; ( 三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 委托培养的 ; ( 四 ) 应予退学的 ; ( 五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程序 : ( 一 ) 学生申请转学, 学生本人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学院签署意见经本科生院审查同意,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 二 ) 学生转学手续应当在申请转学的学期末办理完毕 ( 三 ) 其他有关要求与事项按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执行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 ( 一 ) 因伤 病经指定医院确诊, 应当停课治疗 休养, -10-

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 ; ( 二 )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 ; ( 三 ) 因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限 ( 因伤 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 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并出具有关证明,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 报本科生院批准, 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出国就读, 应当办理退学或保留学籍手续, 保留学籍期限为一年, 逾期作退学处理 由学校派出的在校学生出国交流 中澳班学生出国就读, 应当到本科生院办理相应手续, 逾期不返校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休学一经批准, 休学学生应当于批准休学之日起两周之内办完休学手续并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 二 )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应当离校治疗休养, 病休期间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复学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学生休学期满, 应当在期满两周内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复学, 经学院审查同意后, 报本科生院批准 ( 二 ) 因伤 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应当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 经学校指定医院 -11-

复查合格,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 三 ) 复学的学生, 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若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 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章学业警示与退学第四十二条每学年第一学期第 2 周进行学籍处理, 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16 学分, 但未达到 25 学分者, 给予学业警示 第四十三条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 25 学分者, 给予退学警示, 由学生所在学院告知学生家长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两周内, 未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 二 ) 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的 ; ( 三 ) 在籍时间超过其标准学制两年的 ; ( 四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 五 ) 未履行请假手续,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六 ) 第二次达到退学警示的 ; ( 七 ) 修业年限已满且未达到结业要求的 ; ( 八 ) 本人自愿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五条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 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送达给本人的成年家属 公告送达等, 公告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 10-12-

日即视为送达, 并按规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校下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 学校有权将其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二 ) 经确定为精神病 癫痫病 麻风病和其他严重疾病或者伤 残的学生, 由该生家长 监护人或原工作单位及时负责带离学校 第四十七条学生对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学校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学生提出的退学处理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出具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送达方式有当面送达 邮寄送达 留置送达 送达给本人的成年家属 公告送达等, 公告送达的在校园网上公告 10 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学校送达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条从退学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 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章毕业 结业 肄业第五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 取得了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德 智 体达到毕业要求, 准 -13-

予毕业, 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及 中南大学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第五十三条在修业年限内, 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 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也不符合退学警示规定, 准予结业, 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 学籍在毕业班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且修业年限仍有一年以上的学生, 可在当年 3 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 报本科生院批准后, 学籍编入下一年级 第五十四条凡作结业处理的学生, 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向学校申请未通过课程的重修考试, 经批准后, 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的正常考核 ( 含补考 ), 成绩合格, 在修业年限内申请换发毕业证, 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时的日期填写 第五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只发一次, 如有遗失不予补发 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七条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八条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14-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 2014 级本科生开始施行, 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 中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中大教字 2011 18 号 ) 同时废止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抄送 : 各二级党组织 党群部门 中南大学办公室 2014 年 7 月 12 日印发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