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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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证券代码:00097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证券代码:300610

-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19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高新橡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 : 传真 : 邮编 :20012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Letter Head / 信头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251,0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 151,862,5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64,388,48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name of the company)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6-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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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美亚柏科公告编号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股票代码:000936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神农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澳洋健康公告编号 : 江苏澳洋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召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委托, 指派唐周俊律师 王卓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双象股份 公告编号: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夏维剑律师 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Transcription: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金证法意 [2019] 字 0107 第 0583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 :010 57068585 传真 :010 85150267 二 一九年一月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金证法意 [2019] 字 0107 第 0583 号 致 :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的指派, 本所吴涵律师 陈跃仙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法出具本 本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等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出具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 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中, 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 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1

并对本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 年 12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 临时 ) 会议, 决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其中现场会议将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召开 2018 年 12 月 18 日, 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刊登了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召开时间 股权登记日 会议地点 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018 年 12 月 29 日, 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上刊登了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 2019 年 1 月 7 日下午 3 点,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 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 网络投票 2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6 日至 2019 年 1 月 7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 2019 年 1 月 7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6 日下午 3:00 至 2019 年 1 月 7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 临时 ) 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5 日召开, 决定于 2019 年 1 月 7 日召开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其作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二 )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 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 凡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 ( 星期四 ) 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以下简称 登记结算公司 )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4 人, 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97,449,1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6.4785%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为 5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196,541,39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443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07,7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 持股 5% 以下的投资者 )1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978,06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09%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070,30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5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07,75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2% 3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 公司已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 ;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该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 ;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该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 根据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 2 名股东代表 1 名监事代表以及 1 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后, 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197,337,09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6%; 反对 106,27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9%; 弃权 5,7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5% 其中, 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 同意 6,866,007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942%; 反对 106,272 股, 4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29%; 弃权 5,781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8%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197,330,99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1%; 反对 105,97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9%; 弃权 12,1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0% 其中, 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 同意 6,859,907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68%; 反对 105,972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6%; 弃权 12,181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6%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 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197,330,99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1%; 反对 105,97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9%; 弃权 12,1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0% 其中, 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 同意 6,859,907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68%; 反对 105,972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6%; 弃权 12,181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6%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 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 5

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 同意 1,197,330,994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901%; 反对 105,972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89%; 弃权 12,18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10% 其中, 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 同意 6,859,907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068%; 反对 105,972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86%; 弃权 12,181 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 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何异议 ;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事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一式叁份 ( 以下无正文 ) 6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之签署页 )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签字 ) 经办律师 :( 签字 ) 庞正忠 : 吴涵 : 陈跃仙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