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致 :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刘志慧 彭秋霞律师 ( 以下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 ) (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7 年 4 月 14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9 日以现
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2017 年 4 月 15 日, 公司董事会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等相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 3999 号公司创研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8 日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共 8 人, 代表股份 134,569,4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270% 其中,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5 人, 合计持有股份 134,427,0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919%,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 合
计持有股份 142,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 ( 一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二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三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四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27,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2%; 反对 14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8%; 同意 1,693,4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2435%; 反对 142,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756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五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六 ) 审议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七 ) 审议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八 ) 审议 关于公司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考核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基于以上事实,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
( 本页无正文, 为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刘志慧 负责人 : 霍桂峰 彭秋霞 201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