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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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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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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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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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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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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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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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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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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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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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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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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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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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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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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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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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衡 ( 济 ) 律意见 (2017) 第 058 号致 :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刘志慧 彭秋霞律师 ( 以下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 (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6 年 9 月修订 ) ( 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17 年 4 月 14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定于 2017 年 5 月 9 日以现

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2.2017 年 4 月 15 日, 公司董事会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等相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刊登 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现场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山东省昌乐县英轩街 3999 号公司创研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 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9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8 日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共 8 人, 代表股份 134,569,4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2270% 其中,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5 人, 合计持有股份 134,427,09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3.1919%,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 合

计持有股份 142,4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5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见证律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 ( 一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二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三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四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27,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2%; 反对 142,4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8%; 同意 1,693,474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2435%; 反对 142,4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7.756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五 ) 审议 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全文 >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六 ) 审议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七 ) 审议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 八 ) 审议 关于公司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016 年度薪酬考核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34,458,098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 : 该议案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基于以上事实,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

( 本页无正文, 为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日科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山东德衡 ( 济南 ) 律师事务所 律师 : 刘志慧 负责人 : 霍桂峰 彭秋霞 2017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