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以及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以下称 召开议案 ), 并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公告编号 :2018-152, 以下简称 通知公告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子公司拟开展境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 以下称 召开议案二 ); 公司董事会于同日收到股东赵文权提交的 关于增加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提案, 提案提议将该 关于子公司拟开展境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作为临时议案, 提交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 关于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18-159, 以下简称 通知公告二 ) 通知公告和通知公告二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 会议内容 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 说明了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赵文权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4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5,403,53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266% 其中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 ) 2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9,144,946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270% 具体情况如下 :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0,607,70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90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795,8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63% ( 二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外, 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指派的律师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第三十次会议的召开议案及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 股东未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由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为子公司拟开展境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境外资产证券化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 三 ) 审议通过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 四 )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 五 ) 审议通过 关于子公司拟开展境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经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统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 章 ) 负责人 ( 签字 ): 付世德 经办律师 ( 签字 ): 蔡庆虹 赵肖楠 日期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