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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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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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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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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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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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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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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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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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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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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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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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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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name of the company)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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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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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以下称 召开议案 ), 并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 公告编号 :2018-152, 以下简称 通知公告 );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子公司拟开展境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 以下称 召开议案二 ); 公司董事会于同日收到股东赵文权提交的 关于增加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议案的提案, 提案提议将该 关于子公司拟开展境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作为临时议案, 提交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经公司董事会审核, 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了 关于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议案暨召开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 公告编号 :2018-159, 以下简称 通知公告二 ) 通知公告和通知公告二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 会议地点 会议内容 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 说明了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董事长赵文权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7 日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4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05,403,53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3266% 其中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 以下简称 中小投资者 ) 2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9,144,946 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6270% 具体情况如下 :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6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680,607,70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1903%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表明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 股东名册, 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795,82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363% ( 二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会议人员除公司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外, 还包括部分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指派的律师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 第三十次会议的召开议案及通知公告, 公司董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 股东未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由本所律师 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对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为子公司拟开展境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履约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境外资产证券化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 三 ) 审议通过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 四 )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 五 ) 审议通过 关于子公司拟开展境外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705,378,73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5%; 反对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5%;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 : 同意票 79,120,146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7%; 反对票 24,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3%; 弃权票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经核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法规和 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统计均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北京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 章 ) 负责人 ( 签字 ): 付世德 经办律师 ( 签字 ): 蔡庆虹 赵肖楠 日期 :2018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