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太平洋人寿 [2015] 疾病保险 018 号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 您有退保的权利 ( 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 ) 5.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180 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 请您注意 2.3 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 请您注意 2.3 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 请您注意 2.4 主险合同终止时, 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5.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 5.3 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请您注意 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 7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 ( 不含三级目录 )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1.2 合同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投保年龄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 3.4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5.2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5.3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7. 释义 7.1 恶性肿瘤 7.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7.3 现金价值 7.4 有效身份证件 7.5 情形复杂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B 款条款 附加爱无忧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B 款 简称 附加爱无忧 B 在本附加险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加险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附加爱无忧恶 性肿瘤疾病保险 B 款合同, 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 爱无忧两全保险 B 款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 1.2 合同构成 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包括本附加险条款 保险单 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成立, 同时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投保年龄 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份计算, 每份为人民币 100,000 元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 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确诊的医院范围 (1)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180 日内,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 无论一种或多种, 下同 ), 我们按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2)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 ( 以较迟者为准 ) 之日起 180 日后, 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恶性肿瘤须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确诊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责任 : (1)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前所患恶性肿瘤 ; (2)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3)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的,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 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恶性肿瘤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 ( 含二级 ) 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报告 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病史资料及疾病诊断报告书 ; 如有必要, 我们有权对被保险人进行复检, 复检费用由我们承担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前述 损失 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 交费期间及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与主险合同一致 5. 合同终止与解除 5.1 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 (1)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2) 因本附加险条款的其他约定而效力终止 5.2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我们按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的, 除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我们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但不符合任何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如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 主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也同时退还 5.3 您解除合同的本附加险合同可与主险合同一并解除, 但不得单独解除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事项,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 (1) 犹豫期 ; (2) 保险事故通知 ; (3) 宽限期 ; (4) 保单贷款 ; (5) 效力中止 ; (6) 效力恢复 ; (7)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8)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9) 年龄错误 ; (10) 未还款项 ; (11) 合同内容变更 ; (12) 联系方式变更 ; (13) 争议处理 7. 释义 7.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 恶性肿瘤 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恶性肿瘤须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7.3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本附加险合同相应栏目 7.4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 户口簿等证件 7.5 情形复杂 指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伤害或损失程度等在我们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法确定, 需要进一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