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 :2019 年 1 月 8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基金简称华安中证 500 低波 ETF( 场内简称 :500 低波 ) 基金主代码 512260 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公告依据 交易型开放式 2018 年 11 月 30 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及 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华安中证 500 行业 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1 月 11 日 2019 年 1 月 11 日 注 : 投资者范围 :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接受办理申购 赎 1
回业务的其他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 期货交易市场 证券 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1,000,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申购份额的数量限制, 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 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3.2 申购费率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 本基金最小赎回单位为 1,000,000 份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 合理调整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 并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 4.2 赎回费率 2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标准收取佣 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5. 其他与申购赎回相关的事项 5.1 申购和赎回场所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经基金管理人推荐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 特定机构投资者也可以直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同时予以公告 5.2 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本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 本基金申购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 特定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指引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 不违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3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 须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否则申购不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3
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否则赎回不成立 ;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在受理后由登记机构进行确认 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 ;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申购赎回清单要求准备足额的预估现金部分, 则赎回申请失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 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出和赎回 ;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T 日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功后 T+2 日可卖出和赎回 投资人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 申购并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涉及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 ;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 ; 本基金上述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4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 ; 在 T+1 日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 ; 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回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 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 并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投资者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补款 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5.4 申购 赎回的对价和费用及用途 1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 5
国证监会备案 3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如遇特殊情况,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 基金销售机构 6.1 场外销售机构无 6.2 场内销售机构截止目前, 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一级交易商 ) 名单如下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 山东 ) 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有限责任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并予以公告 7.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 各销售机构及指定销售营业网点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和网站等媒介, 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敬请投资者留意 8.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6
(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 赎回 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huaan.com.cn) 查询或阅读刊登在 2018 年 10 月 15 日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和 证券时报 上的 华安中证 500 行业中性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投资者在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前, 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及时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管理人 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发布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等相关信息披露文件 (3)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88-50099) 了解本基金申购 赎回等相关事宜 (4) 风险提示 :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