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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CRC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CRC/C/114 14 May 2002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第二十九届会议 2002 年 1 月 14 日至 2 月 1 日 第二十九届会议的报告 (2002 年 1 月 14 日至 2 月 1 日, 日内瓦 ) GE. 02-41799 (C) 120602 010702

page 2 目录 章次 段 次 页次 一 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建议... 4 二 组织事项和其他事项... 1-19 5 A. 公约 缔约国... 1-4 5 B. 会议开幕和会期... 5 5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6-9 6 D. 议 程... 10 6 E. 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会晤...... 11-14 7 F. 会前工作组... 15-17 8 G. 安排工作... 18 8 H. 今后常会... 19 8 三 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44 条提交的报告... 20-547 9 A. 提交报告... 20-29 9 B. 审议报告..... 30-547 10 结论性意见 : 黎巴嫩... 30-92 10 结论性意见 : 希腊... 93-176 24 结论性意见 : 加蓬... 177-249 45 结论性意见 : 莫桑比克... 250-324 61 结论性意见 : 智利... 325-379 85 结论性意见 : 马拉维... 380-451 99 结论性意见 : 巴林... 452-500 116 结论性意见 : 安道尔... 501-547 128 四 委员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548-553 136 五 与联合国和其他主管机构合作... 554-559 137 六 今后的一般性讨论日... 560 138 七 工作方法...... 561 138 八 一般性意见... 562 138 九 任择议定书... 563 139 十 提交大会的两年期报告... 564 139 十一 第三十届会议临时议程草案... 565 139 十二 通过报告... 566 139

page 3 目录 ( 续 ) 页次 附 件 一 截至 2002 年 2 月 1 日, 已经批准或加入 儿童权利公约 的国家.... 140 二 截至 2002 年 2 月 1 日, 已经签署 (94) 或批准或加入 (13)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武装冲突中儿童的任择议定书 的国家... 147 三 截至 2002 年 2 月 1 日, 已经签署 (94) 或批准或加入 (16)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贩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的国家.... 151 四 儿童权利委员会委员名单... 155 五 截至 2002 年 2 月 1 日缔约国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 第 44 条提交报告的状况... 156 六 截至 2001 年 2 月 1 日儿童权利委员会已审议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一览表... 171 七 预定在委员会第三十届和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的报告暂定一览表... 179 八 关于 作为服务提供商的私营部门及其在执行儿童权利文书方面的作用 的一般性讨论日提纲... 180 九 关于学校教育同宗教和信仰自由 容忍及不歧视关系问题国际协商会议 (2001 年 11 月 23 日至 25 日, 马德里 ): 儿童权利委员会副主席的发言... 184 十 为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印发的文件一览表... 188

page 4 一 儿童权利委员会通过的建议 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届会议的建议 儿童权利委员会, 强调根据 儿童权利公约 第 44 条有关 (a) 在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后两年内 ; 以及 (b) 此后每五年一次提交报告的规定, 缔约国定期报告是极端重要的, 注意到许多缔约国尚未根据 公约 提出其第二份定期报告, 承认一些缔约国在同委员会进行对话之时已经在就问题清单提出的书面答复中更新了在其初次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 表示需要支持缔约国努力确保严格遵守 公约 第 44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时间表, 1. 决定在委员会所通过的有关结论性意见中通知缔约国提交其第二份, 在适用的情况下, 提交以后各份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 ; 2. 因此, 决定实施以下规则 : (a) 如果在同委员会开展对话后的第二年应当提交第二份定期报告, 则应要求该缔约国将该报告同第三份定期报告一并提交 如果在提交第三份和第四份定期报告时也出现类似情况, 也可比照适用这一规则 ; (b) 如果在开展对话之时第二份定期报告已经到期, 而第三份定期报告将在同缔约国进行对话之后的两年或者更多年以后到期, 应该按照 公约 的规定, 要求缔约国在第三份定期报告到期之时同时提交第二份和第三份报告 如果在开展对话时, 第二份和第三份定期报告已经到期, 这一规定也应比照适用 ; 3. 强调以上这些措施只是作为一次性的例外措施而适用, 其目的是要提供机会, 让缔约国严格遵守 公约 第 44 条第 1 款所规定的报告期限

page 5 二 组织和其他事项 A. 公约 缔约国 1. 截止 2002 年 2 月 1 日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闭幕之日, 儿童权利公约 总共有 191 个缔约国 公约 经大会 1989 年 11 月 20 日第 44/25 号决议通过, 并于 1990 年 1 月 26 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 根据 公约 第 49 条的规定, 公约 于 1990 年 9 月 2 日生效 已签署 批准或加入 公约 的国家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一 2. 截止同一天, 有 13 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和 94 个国家签署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该任择议定书于 2002 年 2 月 12 日生效 也是截止同一天, 有 16 个缔约国批准或加入和 94 个国家签署了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该任择议定书于 2002 年 1 月 18 日生效 联合国大会 2000 年 5 月 25 日以第 54/263 号决议通过了 公约 的这两项任择议定书, 并于 2000 年 6 月 5 日在纽约开放供签署和批准或加入 已经签署 批准或加入 公约 这两项议定书的国家名单载于本报告附件二和附件三 3. 缔约国对 公约 提出的声明 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案文载于 CRC/C/2/Rev.8 号文件 4. 截止 2002 年 2 月 1 日, 已有 113 个 公约 缔约国通知秘书长, 表示接受关于 公约 第 43 条中关于将委员会的成员从 10 名扩大到 18 名的修订 (50/155 号决议 ); 为使该修订意见生效, 需要 128 个国家 ( 三分之二的缔约国 ) 的通知 B. 会议开幕和会期 5. 儿童权利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于 2002 年 1 月 14 日至 2 月 1 日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委员会举行了 28 次会议 ( 第 750 次至 777 次 ) 对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审议情况的说明载于有关简要记录 (CRC/C/SR.750-754;757-758;761-766;769-772 和 777)

page 6 C. 成员和出席情况 6. 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参加了第二十九届会议 成员的名单和任期一览表载于本报告附件四 Amina Hamza El Guindi 女士 Marilia Sardenberg 女士和 Luigi Citarella 先生未能全程出席本届会议 7. 联合国下列机构的代表出席了本届会议 :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人权高专办 )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儿童基金会 ) 及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 难民高专办 ) 8. 下列专门机构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 : 国际劳工组织 ( 劳工组织 ) 联合国教育 科学及文化组织 ( 教科文组织 ) 及世界卫生组织 ( 卫生组织 ) 9. 下列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出席了本届会议 : 一般咨商地位国际妇女理事会 国际援助第四世界 贫困者运动及国际崇德社 特别咨商地位阿拉伯人权组织 大赦国际 反对贩卖妇女联盟 保护儿童国际运动 国际法理学家委员会 自由工会国际联合会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国际法律界妇女联合会 地球社国际联合会 国际人权服务社 世界卫理公会和女教友联合会 挪威拯救儿童组织以及世界禁止酷刑组织 其他非政府组织儿童权利公约小组 非政府组织营养工作组 国际婴儿食品行动网络 希腊赫尔辛基监测组织以及 Rede da Criaca( 莫桑比克 ) D. 议程 10. 委员会 2002 年 1 月 14 日第 750 次会议在临时议程 (CRC/C/112) 基础上通 过了以下议程 : 1. 通过议程 2. 组织事项 3. 缔约国提交报告 4. 审议缔约国报告

page 7 5. 与联合国各机关 专门机构和其他主管机构合作 6. 委员会的工作方法 7. 一般性意见 8 提交大会的两年期报告 9. 今后会议 10. 其他事项 E. 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会晤 1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玛丽 鲁滨逊女士, 在委员会本届会议 ( 第 750 次会议 ) 的开幕会议上发了言 12. 鲁滨逊女士告诉委员会说, 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 的订本已经准备就绪, 并且解释说, 这次世界会议的文本还需要大会的认可 在 2002 年年初, 她已经按照 德班行动纲领 的建议, 设立了一个反对歧视股, 以便在制订和执行人权高专办的后续行动中发挥牵头作用 13. 鲁滨逊女士还提到了于 2001 年 11 月 23 日至 25 日在马德里举行的关于学校教育同宗教和信仰自由 容忍及不歧视关系问题国际协商会议, 并且说这次会议提供了一个在 9.11 事件和德班会议之后审议一个棘手和敏感问题的重要机会 这个主动行动是由宗教或信仰自由特别报告员 Afbdelfattah Amor 同西班牙政府共同采取的 这次会议的主要目标是要通过重新考虑小学教育和中学教育应该发挥的作用, 制订预防因宗教或信仰而引起的不容忍和歧视行为的战略 这次会议有大约 800 人参加, 其中包括 80 名国家代表 鲁滨逊女士说, 委员会的贡献受到了好评 委员会有关教育目的 ( 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 ) 的一般性评论已经广为流传, 并已证明是制定建议的有效工具 马德里会议的最后文件就如何通过课程 课本和教学方法帮助促进容忍和反对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歧视行为提出了建议 14. 最后, 高级专员欢迎委员会决定就私营部门和儿童权利问题举办一般性讨论日 她说, 关于这个议题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委员会及其伙伴的专门知识可为此发挥作用 鲁滨逊女士说, 人权高专办正在参加有关商业部门和公司责任中的人权问题的辩论, 同时正在积极参加涉及许多大型私营公司的 全球协约 项

page 8 目 委员会举办的讨论日将提供一个加深对于私营部门社会责任问题认识的机 会, 其中包括服务私营化如何影响儿童享受其人权 F. 会前工作组 15. 按照委员会第一届会议的决定, 会前工作组于 2001 年 10 月 15 日至 19 日在日内瓦举行会议 除了 Al-Thani 女士 Sardenberg 女士和 El-Guindi 女士以外, 所有成员都参加了工作组会议 人权高专办 劳工组织 儿童基金会 教科文组织 难民高专办和卫生组织的代表都参加了会议 非政府组织 儿童权利公约 工作组的代表以及若干国家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16. 召开会前工作组会议的目的是便利委员会根据 公约 第 44 条和第 45 条开展工作, 主要是审查缔约国报告和事先查明需要同报告国代表讨论的一些主要问题 也可以借这个机会审议同技术援助和国际合作有关的问题 17. Jaap Doek 先生主持了会前工作组会议 工作组举行了 8 次会议, 审查委员会成员向他提出的关于 7 个国家 ( 希腊 加蓬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莫桑比克 马拉维 巴林和安道尔 ) 的初次报告以及两个国家 ( 黎巴嫩和智利 ) 的第二次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 通过一份照会向有关国家的常驻代表团转送了问题清单, 该照会请某些国家尽可能在 2001 年 12 月 1 日以前就清单中的问题提出书面答复 G. 工作安排 18. 委员会在 2002 年 1 月 14 日第 750 次会议上审议了工作安排 委员会收 到了秘书长同委员会主席磋商以后拟定的第二十九会议的工作计划草案和委员会 第二十八届会议报告 (CRC/C/111) H. 今后常会 19. 委员会指出, 其第三十届会议将在 2002 年 5 月 21 日至 6 月 7 日举行, 第三十一届会议的会前工作组将于 2002 年 6 月 10 日至 14 日举行会议

page 9 三 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44 条提交的报告 A. 提交报告 20. 委员会收到了下列文件 : (a) 秘书长关于下列报告的说明 : 缔约国在 1992 年 (CRC/C/3) 1993 年 CRC/C/8/Rev.3) 1994 年 (CRC/C/11/Rev.3) 1995 年 (CRC/C/28) 1996 年 (CRC/C/41) 1997 年 (CRC/C/51) 1998 年 (CRC/C/61)1999 年 (CRC/C/78) 提交的初次报告 ; 以及缔约国在 1997 年 (CRC/C/65) 1998 年 (CRC/C/70) 1999 年 (CRC/C/83) 2000 年 (CRC/C/93) 和 2001 年 (CRC/C/104) 提交的定期报告 ; (b) 秘书长关于 公约 缔约国和提交报告情况的说明 (CRC/C/113); (c) 秘书长关于审议 公约 缔约国初次报告的后续行动的说明 (CRC/C/27/Rev.11); (d) 秘书长关于需要技术咨询 而且已经根据委员会通过的意见查明咨询服务之领域的说明 (CRC/C/40/Rev.20) 21. 委员会获悉 : 除了预定在委员会本届会议上审议的 9 份报告和已在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之前收到的那些报告 ( 见 CRC/C/111, 第 16 段 ) 之外, 秘书长还收到了厄立特里亚 (CRC/C/41/Add.12) 哈萨克斯坦 (CRC/C/41/Add.13) 赞比亚 (CRC/C/11/Add.25) 和文莱达鲁萨兰国 (CRC/C/61/Add.4) 的初次报告以及日本 (CRC/C/104/Add.2) 和印度 (CRC/C/93/Add.5) 的第二次定期报告 22. 截止 2002 年 2 月 1 日, 委员会审议过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以及预定在委员会第三十届会议和第三十一届会议审议的初次报告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的暂定一览表分别载于附件六和附件七 23. 截止 2002 年 2 月 1 日, 委员会收到了 167 份初次报告和 53 份定期报告 委员会一共审议了 172 份报告 (151 份初次报告和 21 份第二次定期报告 ( 见附件六 ) 24. 突尼斯政府在 2001 年 12 月 13 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提交了有关在该国儿童权利领域中最近事态发展的信息

page 10 25.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 2002 年 1 月 16 日的一份普通照会中要求将有关它初次报告的审议从预定的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推迟到第三十届会议 委员会在 2002 年 1 月 24 日的答复中已经同意了这一要求 26. 委员会在第二十九届会议上审查了 8 个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44 条提交的初次报告和定期报告 委员会以 28 次会议中的 16 次会议专门审议上述报告 ( 见 CRC/C/SR.751-754;756-757;761-764;769-772 和 777) 27. 供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审议的报告, 按照秘书长收到的先后次序排列如下 : 黎巴嫩 (CRC/C/70/Add.8) 智利(CRC/C/65/Add.13) 希腊(CRC/C/28/ Add.17) 加蓬(CRC/C/41/Add.10) 莫桑比克(CRC/C/41/Add.11) 安道尔 (CRC/C/61/Add.3) 马拉维(CRC/C/8/Add.43) 和巴林(CRC/C/11/Add.24) 28. 按照委员会暂行议事规则第 68 条, 在审议报告国的报告时邀请其代表参加会议 29. 委员会在国别基础上按照它审议报告的顺序排列的下列章节中载有结论性意见, 叙述讨论要点, 并于必要时说明需要采取具体后续行动的问题 详情载于缔约国提交的报告和委员会有关会议的简要记录 B. 审议报告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 黎巴嫩 30.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 2002 年 1 月 15 日举行的第 751 次和第 752 次会议 (CRC/C/SR.751-752) 上审议了 1998 年 12 月 4 日收到的黎巴嫩第二份定期报告 (CRC/C/70/Add.8), 并在 2002 年 2 月 1 日举行的第 777 次会议 (CRC/C/SR.777) 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二份定期报告, 报告中介绍了实施儿童权利的一些理论背景情况 虽然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较迟, 但委员会欢迎答复中提供了最新统计数据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派出了熟悉情况的代表团, 有助于进行坦率 内容充实的和建设性对话

page 11 B. 积极方面 3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高度重视儿童权利问题, 努力收集可靠的儿童情况材料, 宣传 公约, 增加人们对 公约 的意识, 特别是将 公约 编入了学校课程 它还注意到儿童问题高级委员会编写了一份关于国内立法与 公约 的法律比较研究, 进而提出了一系列立法改革建议 33. 参照以前的建议,(CRC/C/15/Add.54, 第 23 段 ),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该国进行了立法改革, 颁布了几项新法律, 如在法律上规定儿童 12 岁之前的教育为免费义务教育, 修订了 劳动法, 提高了最低就业年龄, 颁布了更严格的童工法律, 对残疾儿童权利法进行了大量修改 3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 缔约国 2001 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 关于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 第 182 号 ), 并于 2000 年加入了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C. 阻碍 公约 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35. 委员会认识到, 黎巴嫩大多数基础设施在 1975 年至 1990 年冲突期间遭 到破坏, 带来众多困难, 特别是黎巴嫩南方需要大量重建工作, 而且政治不稳 定, 经济困难, 这些是阻碍执行 公约 规定的因素 D. 委员会关注的主要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1. 一般性执行措施 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36.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 它在审议缔约国初次报告 (CRC/C/8/Add.23) 后表示的关注和在结论性意见 (CRC/C/15/Add.54) 中提出的建议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它在本报告中重申了许多相同的关注和已提出的建议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尽一切努力, 执行关于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已提出但尚未落实的建议, 并解决关于第二份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各种问题

page 12 立 法 38.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根据以前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13 段 ) 对国家部分立法进行了修正, 并继续审查其他立法,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国内立法与 公约, 特别是在国籍权 结婚年龄 监护 监护权 财产继承和难民儿童权利方面存在着不一致的地方 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有关宗教派别合作, 努力加强立法改革, 特别是不同教派司法制度的改革, 以确保国内法完全符合 儿童权利公约 的原则和规定 协调工作 40. 委员会注意到 黎巴嫩儿童生存 保护和发展国家行动计划 已经完成, 但如缔约国承认的那样 (CRC/C/15/Add.54, 第 22 段 ), 该计划与按委员会建议制订的执行 公约 的综合性社会政策和国家战略还有差距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作为协调机制的儿童问题高级委员会的作用实际上不够明确和具体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制定实施 公约 所载权利的综合 全面的社会经济战略, 包括预算问题和时间表, 并继续在这方面与儿童基金会合作 它再次建议缔约国审议现行的中央行政结构, 以确保对有关儿童权利和儿童福利事务的政策和方案进行有效协调 数据收集 4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很大努力收集可靠的儿童情况数据,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它尚未采用具体指标有效地评估 公约 执行的进展和制订执行 公约 的政策 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根据 公约 的要求制订儿童问题指标, 按性别 民族 宗教 地区和其他指标分列, 以评估 公约 执行情况 ; (b) 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

page 13 独立监督机构 44.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 它以前曾建议缔约国设立监督 公约 执行情况的多学科常设机构, 但未被采纳 ( 出处同上, 第 24 段 ) 它注意到儿童问题高级委员会据称以非正规方式处理侵犯儿童权利的指控, 但担心如果将协调和监督职能合并在一起, 可能阻碍有效和独立地监督 公约 的执行 4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 (a) 根据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 巴黎原则 ( 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 ), 重新发起设立独立国家人权机构的进程, 以监测和评价国家以及地方执行 公约 的进展, 包括向儿童提供服务的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执行 公约 的进展 应授权国家人权机构以尊重儿童的方式接受和调查个别侵犯儿童权利的指控, 并有效地处理这类指控 ; (b) 在这方面寻求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预算资源的分配 46.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 缔约国提供的数据没有具体说明国家预算对儿童拨款的数额 它还注意到社会服务拨款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与 1993 年相比虽然有所增加, 但对儿童境况具有哪些实际影响还不清楚 47. 根据 公约 第 2 3 4 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紧努力减少儿童中间的贫困, 明确提出儿童权利工作的优先事项, 以确保为充分执行儿童的经济 社会和文化权利, 在 可得资源范围内最大限度 地提供资金, 特别是向社会中最脆弱群体的儿童提供资金 ; (b) 查明国家预算在公共 私营和非政府部门对儿童拨款的数额和比例, 以评价支出的影响和作用, 并审查各部门儿童服务的费用 可获得性 质量和效果 ; (c) 根据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29 段 ), 加强国家预算对与儿童有关方案的全面重视

page 14 关于 公约 的培训和宣传 48.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作出各种努力广泛宣传 公约 的原则和规定, 包括召开儿童议会和新闻发布会, 将 公约 编入学校课程, 激发新闻媒体的兴趣等, 但也认为需要不断 系统地进一步采取和实施各种措施, 广泛进行宣传, 增加人们对 公约 原则和规定的意识和了解 49. 委员会再次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26 段 ) 缔约国加强提高意识工作, 鼓励缔约国对所有服务于儿童和在儿童中间工作的专业团体, 特别是议员 法官 律师 执法人员 公务员 市政工作者 儿童拘留机构和场所的人员 教师 卫生工作者 包括心理学家 社会工作者 宗教领袖以及儿童及其父母, 系统地进行有关 公约 权利的教育和培训 它在这方面可请求人权高专办和儿童基金会给予技术援助 2. 儿童的定义 5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公民平均结婚年龄为男 31 岁, 女 28 岁,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 由于不同教派执行 15 岁个人身份法, 实际上存在着许多不同的最低结婚年龄, 有些教派甚至允许 14 岁男孩和 9 岁女孩结婚 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 它以前曾建议缔约国审查最低结婚年龄, 采取立法措施, 确保尊重女童的权利, 防止早婚, 但未被采纳 ( 出处同上, 第 28 段 ) 此外, 根据以前的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刑事责任年龄定得太低, 只有 7 岁 ( 出处同上, 第 23 段 ) 最后,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非常积极的步骤, 将完成义务教育的最低年龄提高到 12 岁, 并计划进一步提高到 15 岁, 还将就业最低年龄提高到 13 周岁, 但对两个年龄之间的差距表示担心 5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例如通过关于事实上的平均结婚年龄的宣传活动, 提高各教派对统一和提高最低结婚年龄以及规定相同的男女儿童结婚年龄的必要性的认识 ; (b) 根据 公约 的原则和规定, 提高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和其他最低年龄要求, 确保最低年龄在性别上不作任何区别, 在法律上可以执行 ; (c) 实施取消离校年龄与就业最低年龄之间差距的计划, 按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公约将两项年龄都提高到 15 岁

page 15 3. 一般原则 不受歧视的权利 5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介绍关于消除社会差别和促进平等机会的区域政策, 但关切地注意到, 不受歧视的原则 ( 公约 第 2 条 ) 在女孩 难民 寻求庇护儿童 巴勒斯坦儿童 残疾儿童 落后和农村地区儿童身上, 特别是在享受保健和适当教育设施权利方面, 没有得到充分落实 53. 根据 公约 第 2 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在各级作出协调努力, 解决歧视问题, 特别是基于性别 残疾 宗教以及民族 种族和社会出身的歧视, 为此审查和调整政策, 包括增加针对最弱势群体的预算拨款 ; (b) 确保有效地执法, 进行研究, 发起全面的公众宣传运动, 防止和反对所有形式的歧视 ; (c) 根据以前提出的关于性别歧视的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28 段 ), 确保尊重女童的权利, 特别是防止早婚 5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提交定期报告时, 详细说明缔约国为执行 2001 年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 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 宣言和行动纲领, 并在考虑到关于 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的第 1 号一般性意见 ( 教育目标 ) 的情况下, 采取了哪些与 儿童权利公约 有关的措施和计划 儿童的最大利益 5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进行的 公约 与国内立法 一致性 比较研究没有按委员会以前的建议 (CRC/C/15/Add.54, 第 35 段 ), 分析儿童最大利益的一般性原则对国家法律 收容和监禁等问题的政策以及对残疾儿童待遇产生了哪些影响 56. 委员会再次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确保将儿童最大利益的一般性原则充分纳入与儿童有关的所有立法 司法和行政决定, 以及政策 计划和服务之中

page 16 生命权 5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说该国不存在着为维护 名誉 而犯罪的问题,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刑法中仍保留着有关 名誉 犯罪的规定 它严重地关切缔约国代表团所说有时这类罪行不受惩治的情况 5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迅速审查立法, 废除可允许对维护 名誉 罪减刑的条款 ; (b) 根据国际标准修订法律, 确保迅速 彻底地进行调查和起诉 ; (c) 开展提高意识活动, 使这些做法在社会上和道德上不为人们所接受 尊重儿童的意见 5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出了种种努力, 包括召开儿童议会,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由于学校 民事法庭 行政决定, 特别是家庭内对儿童的传统社会态度, 对儿童意见的尊重仍然很有限 6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根据 公约 第 12 条, 在家庭 学校 法院和行政机构内促进对儿童意见的尊重, 鼓励他们参与与其有关的所有事务 ; (b) 制定在社区中对教师 社会工作者 地方官员和宗教领袖进行技能培训的计划, 以使他们能够协助儿童在知情后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想法, 并对此给予考虑 ; (c) 寻求儿童基金会等组织的援助 4. 公民权利和自由 国籍权 6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黎巴嫩妇女与非国民结婚所生的子女与父亲为黎巴嫩人的儿童不同, 法律不给予前者平等的国籍地位, 由此可能产生无国籍问题 6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 公约 第 2 条和第 7 条, 确保在儿童国籍权问题上不因父母的性别而有任何歧视

page 17 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权利 6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年仅 15 岁的儿童在单独监禁中遭受酷刑和虐待 64. 根据 公约 第 37 条 (a) 款,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 : (a) 实施和酌情审查现行立法, 以防止单独关押儿童, 并有效调查据报对儿童进行虐待的案件 ; (b) 确保对虐待儿童嫌疑人进行调查时, 将其调离现役岗位或停职, 如果被判有罪, 则撤消其职务和对其进行惩治, 并公布法庭的诉讼结果和刑期 ; (c) 对执法人员进行儿童权利问题的培训 ; (d) 根据第 39 条,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确保遭受酷刑和 / 或虐待的儿童身心康复并与社会融合 5.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65.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大量儿童被送至机构照管, 其中多数人是因为家庭的社会经济问题被送到这些机构的, 而且没有履行司法程序 它还关切地注意到, 这些往往由非政府组织管理的机构与社会事务部订有合同, 目前不受任何监督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所说该国已有替代照料法律和程序 6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第九条 : (a) 采取有效措施, 充分执行儿童替代照料的法律, 以确保儿童不违心地与自己的父母分离, 除非有关当局按照司法审查和程序, 确定此种分离是确保儿童的最高利益必需 ; (b) 按照计划对造成大量儿童被送至机构照管的政策进行审查, 改进对非政府组织所提供服务的监督和评价

page 18 暴力 / 凌辱 / 忽略 / 虐待 6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家庭和学校将暴力当作一种纪律措施, 在文化和法律上为缔约国所接受 它遗憾地指出, 缔约国没有对委员会以前提出的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37 段 ) 采取任何行动 它还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就家庭暴力及其对儿童的有害影响问题进行的宣传和提高意识活动不够 最后, 委员会关切地指出, 尽管部长发布决定予以禁止, 但学校中仍然实行体罚 6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立即采取一切立法措施, 禁止家庭和学校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 包括体罚和性虐待, 并建议缔约国 : (a) 进行研究, 以评估虐待儿童的性质和程度, 制订解决这一问题的政策和计划 ; (b) 就虐待儿童问题的有害后果进行公共宣传活动, 鼓励以积极的 非暴力的处罚形式替代体罚 ; (c) 建立有效的程序和机制, 接受 监督和调查有关投诉, 并在必要时进行干预 ; (d) 对虐待案件进行调查和起诉, 确保受虐待儿童在法律程序上不再受到损害, 其隐私权得到保护 ; (e) 对受害者给予照顾, 协助其康复和与社会重新融合 ; (f) 对教师 执法人员 照管人员 法官和卫生专业工作者进行培训, 协助他们发现 报告和管理虐待儿童案件 ; (g) 考虑委员会在儿童和暴力问题一般性讨论日中通过的建议 ( 见 CRC/C/100, 第 688 段和 CRC/C/111, 第 701-745 段 ); (h)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机构的援助 6. 基本卫生和福利 残疾儿童 6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残疾儿童颁布了大量法律,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残疾 儿童在卫生保健 获得专门服务 家庭支持和教育等方面仍然受到歧视 7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

page 19 (a) 审查与残疾儿童有关的现行政策和做法, 适当考虑到 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 大会第 48/96 号决议 ) 和委员会在关于残疾儿童一般性讨论日中通过的建议 (CRC/C/69); (b) 加强努力, 提供必要的资源 ( 财政和专业资源 ); (c) 加强努力, 促进社区康复计划和包容教育计划 ; (d) 加强努力, 进行预防, 重点审查与怀孕 生育和儿童保健有关的卫生方案和政策 ; (e) 寻求儿童基金会 卫生组织和有关非政府组织的协助 卫生和保健权 7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卫生保健方面的成就, 特别是婴儿和儿童死亡率呈长期下降趋势, 免疫接种领域不断改进, 它还注意到对卫生保健部门的预算拨款比例有较大增加 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全国各地儿童享受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权利的机会不均等, 造成了地区和社会阶层之间在婴儿和儿童死亡率以及在卫生保健质量上出现巨大差异 委员会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由于卫生保健费用高, 医疗保健制度无法全面覆盖, 也由于私人诊所在卫生部门居主导地位, 公立医院与私人诊所提供的保健服务质量相差悬殊, 儿童无法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卫生保健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 它以前提出的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30 段 ) 的后续行动没有对实现儿童卫生保健权产生多大影响 72.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 (a) 加强努力, 划拨适当的资源, 制订和执行改进和保护儿童健康的政策和计划, 特别是在儿童死亡率高的地区这样做 ; (b) 确保所有儿童在不受经济社会因素影响的情况下, 平等地获得高质量的卫生保健, 鼓励缔约国向所有儿童提供医疗保险, 无论其父母是否工作 ; (c) 切实执行它以前提出的建议, 鉴于卫生部门的预算支出很高, 特别审查不论社会经济因素如何对实现所有儿童的卫生保健权产生了哪些影响 ;

page 20 (d) 考虑通过和执行 儿童残疾综合管理战略, 以防治最常见的儿童疾病和营养不良 ; (e) 寻求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机构的技术援助 73. 关于它以前的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34 和 38 段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承认在通过法律禁止免费分发母乳代用品方面遇到各种困难, 注意到商业销售婴儿配方奶仍然十分普遍 它还深为关切地注意到五名已婚妇女中就有一名是与母系或父系的表亲或近亲结婚的, 有 30% 的残疾儿童是近亲结婚夫妇生育的 7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强努力, 推行母乳喂养, 本着第 18 条第 2 款的精神, 鼓励为所有工作的母亲放足够的产假 ; (b) 宣传近亲结婚对儿童健康的危险, 鼓励进行婚前检查 生活水准 7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以住房 供水 卫生和教育设施等与收入有关的指标衡量, 许多儿童的总体生活水准很低 它特别关切地注意到地区之间生活水准上的巨大差距, 特别是北部 纳巴蒂亚和贝卡谷地等省儿童以及巴勒斯坦儿童生活水准上的差距 7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提高儿童的生活水准, 特别注意住房 供水 卫生和教育设施 它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缩小地区间的差别 7. 教育 娱乐和文化活动 教 育 77.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各种主动行动, 特别是在法律上规定 12 岁之前的基础教育为免费义务教育, 并打算将义务教育年龄提高到 15 岁, 但委员会对该法律的实施 包括公立教育并非完全免费表示关切 它还对以下问题表示关切 : 公立幼儿教育设施缺乏 ; 地区之间差异悬殊 ; 公立和私立学校费用和质量不同, 造成不平等 ; 小学教育后辍学率高 ; 经过培训的教师人数少 ; 在支付费用时家庭偏向男孩而歧视女孩

page 21 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包括调拨足够的财政 人力和技术资源, 参照关于 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的第 1 号一般性意见 ( 教育目标 ), 改进教育的状况和目标, 提高教育的质量和作用, 并确保所有儿童享受教育权 ; (b) 采取必要步骤, 实现 15 岁前免费义务教育的目标 ; (c) 采取补充措施, 促进幼儿教育, 鼓励儿童上学, 并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文盲 ; (d) 根据委员会以前就私立教育机构作用日益扩大问题提出的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30 条 ), 进一步强调公立教育, 确保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儿童享受他们的基本权利, 防止他们遭受歧视 ; (e) 继续在改进和振兴教育部门的问题上与教科文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合作 8. 特别保护措施 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 7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过去的武装冲突对儿童造成的有害影响, 例如容易陷入经济社会困境 流离失所 地雷伤害, 以及内战期间武装团体征募儿童的做法对儿童的有害影响 80. 委员会重申它以前的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42 段 ), 促请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 为黎巴嫩暴力和武装冲突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心理社会康复和与社会融合机会 它还鼓励缔约国继续加强扫雷活动, 并从国际社会寻求必要的技术和资金援助 难 民 81. 委员会对缔约国没有保护难民儿童的立法或行政规定表示关切 它关切 的问题有 : 只有男人可以给予子女公民权 ; 拘留中有时将寻求庇护的父母与其子 女分开 ; 全面接受教育存在重重困难

page 22 82. 委员会重申以前提出的希望缔约国加入 1951 年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及其 1967 年议定书的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41 段 ), 鼓励缔约国加入 1954 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 和 1961 年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此外, 它还鼓励缔约国确保向难民儿童提供必要的证件, 不使难民儿童与父母分离, 协助家庭团聚, 保证所有难民儿童享受教育权 巴勒斯坦儿童 8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巴勒斯坦儿童比例很高, 他们享受不到包括保健 教育和适当生活水准权利在内的许多基本权利 ; 它还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表示关切 84. 委员会重申以前提出的建议 ( 出处同上, 第 40 段 ), 希望缔约国与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合作, 寻求解决危害巴勒斯坦儿童的社会经济问题, 包括在学校中讲授 公约, 鼓励儿童参与发展计划 童 工 8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方面采取了各种措施, 包括提高最低就业年龄, 但委员会也关切地注意到, 尽管有关童工的法律更加严厉, 但仍有很大比例的童工参加可能危害其健康和发育的活动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劳工组织 / 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合作, 取缔和防止童工 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加强与劳工组织 / 废除童工国际计划合作, 开展运动向广大公众 特别是向父母和儿童宣传工作中的危险, 并加强劳动监察和执法 ; (b) 尽一切努力批准和执行国际劳工组织第 138 号 关于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并在这方面寻求劳工组织的援助

page 23 性剥削 8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关于黎巴嫩儿童遭受性剥削这一现象的数据不多, 人们的意识也不够 88. 根据 公约 第 34 条和其他有关条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行研究, 以评估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 包括卖淫和色情活动的范围 ; 并根据 1996 年和 2001 年召开的 禁止对儿童进行商业性性剥削世界大会 宣言和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 执行适当政策和方案, 防止此类剥削, 促进儿童受害者的恢复和康复 少年司法 89.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遵照以前的建议 (CRC/C/15/Add.54, 第 44 段 ) 发起少年司法法律改革的进程, 但关切地注意到该立法草案据称与 公约 的几项条款不符 委员会注意到该草案尚在审议之中, 还有可能作出必要的修正或其他修改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触犯法律的少年 特别是女孩不与成人分开关押, 少年犯经常拘留在成人牢房 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审查立法草案, 以便 : (a) 尽快建立少年司法制度, 将 公约 的条款 特别是第 37 40 和 39 条, 以及该领域的其他有关国际标准, 如 北京规则 利雅得准则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维也纳刑事司法系统中儿童问题行动指南 等纳入国内立法和实践 ; (b) 确保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措施来使用, 使儿童能够得到法律援助, 诉诸独立 有效的投诉机制,18 岁以下的人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 (c) 对触犯法律的儿童或青年与对处于危险之中的儿童或青年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不将他们安排在同样的机构, 不对他们实行同样的制度或限制 ; (d) 通过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和援助协调小组, 寻求人权高专办 国际预防犯罪中心 国际少年司法网络和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page 24 9. 公约 任择议定书 9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 关于贩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公约任 择议定书 和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公约任择议定书 10. 传播各项文献 92. 最后,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根据 公约 第 44 条第 6 款, 向广大公众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第二份定期报告, 并考虑在公布报告的同时, 公布对委员会所提问题的答复, 有关讨论的简要纪录以及委员会审议报告后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广泛散发这些文件, 是为了在政府 议会 广大公众, 包括有关非政府组织中间引起对 公约 的讨论, 加强认识, 促进 公约 的执行和监督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 希腊 93. 儿童权利委员会在 2002 年 1 月 16 日举行的第 753 次至第 754 次会议 (CRC/C/SR.753-754) 上审议了希腊的初次报告 (CRC/C/28/Add.17), 在 2002 年 2 月 1 日举行的第 777 次会议 (CRC/C/SR.777) 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94.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和对问题清单 (CRC/C/Q/GRE/1) 作出书面答复 委员会遗憾地指出, 初次报告提交时间比规定时间晚了五年, 而且缔约国还没有提交人权核心文件 委员会注意到, 虽然报告中介绍了大量有用的有关缔约国内与执行 公约 有关的立法框架情况, 但没有充分说明执行 公约 产生的影响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 报告没有按委员会报告指南 (CRC/C/5) 的要求, 专门开辟一节阐述一般性执行措施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详细答复, 还欢迎缔约国派出由几个部专家组成的大型代表团, 这有助于进行有益的对话

page 25 B. 积极因素 95. 委员会注意到, 公约 已成为国家立法的一部分, 而且优先于国内 法 96.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第 182 号 禁止并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恶劣童工形式的公约 97. 委员会还欢迎 : 关于发展国家社会抚养系统的法律 (2646/1998); 关于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法律 (2716/2001); 关于改进和现代化国家卫生保健制度的法律 (2889/2001), 除其他外建立的可向儿童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儿童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的分散体系 ; 关于建立保健和福利服务视察员队伍的法律 (2920/2001) 98.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负责监督和执行 公约 的国家儿童权利监察委员会 9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高儿童对其权利的意识, 通过实施 学校担当儿童保护者 计划和 儿童以自己的权利作题材写作绘画 计划, 让他们了解全球性问题 10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建立了青年议会和小学生委员会 C. 阻碍 公约 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101. 委员会注意到, 随着多文化社会的兴起, 包括不同语言 民族和宗教背景人口的增加, 缔约国面对着许多新的挑战 102. 委员会注意到在某些偏僻的农村社区确保尊重儿童权利的工作由于都市化遇到了各种困难

page 26 D. 关切的主要问题 提议和建议 1. 一般性执行措施 立 法 10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断努力颁布有关法律,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有些国内法律与 公约 原则和规定不相符合, 而且现行法律的执行也有待于改进 10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使国家法律与 公约 的原则和规定相统一 ; (b) 加强国内法律的执行, 以改进对儿童权利的保护 ; (c) 设立执行劳工组织第 182 号公约的机制和时间表 ; (d) 着手批准 1993 年在海牙通过的 关于在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和进行合作的公约 执行和协调 105. 委员会注意到许多部会参与 公约 执行工作,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 : (a) 国家一级缺少协调 公约 执行的明确结构或机构, 在分散化的过程中, 地区之间也缺少协调结构或机构 ; (b) 农村与城市在执行 公约 上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10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建立有适当权力并有充分人力 财力和其他资源的协调机构, 以便有效地协调 公约 的充分执行 ; (b) 采取措施, 减少 公约 执行上的差距, 确保所有儿童 包括偏僻地区的儿童平等地得到教育 保健 福利等各种服务 分散化 10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分散卫生保健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对执行 公约 具有根本意义的许多服务仍集中在主要城市 10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page 27 (a) 在全国范围内加强 公约 的全面执行, 特别注意农村和小岛屿社区, 以及种族 民族 文化和其他人口群体, 不断努力增加这些社区内卫生和教育专业工作者的人数 ; (b) 立即实施分散卫生和社会服务的法律 独立监督 10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国家儿童权利监察委员会, 还设有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国家人权委员会,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机构的分工不明确, 可能影响到有效监督 公约 的执行 1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根据 巴黎原则, 明确上述每个机构的作用, 确保这些机构便利于儿童利用, 并能以尊重儿童的方式处理个别投诉 ; (b) 着手制订国家儿童权利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范围, 包括及时执行有关监察委员会的法律 行动计划和儿童权利政策 1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有许多关注具体儿童问题的行动计划和政策,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还没有关于儿童权利的总体行动计划和综合性政策 1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立即制定和执行关于儿童权利的综合性政策和行动计划 为儿童拨付的资源 113. 委员会关切注意到, 对儿童保健和教育的预算拨款比例不明确, 公共教育拨款比例似乎很低 1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说明对社会服务的预算拨款数额, 确保按照 公约 第 4 条, 在 现有资源内 最大限度 地提供资金, 特别是教育拨款

page 28 数 据 115. 委员会关切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关于 公约 执行情况的最新综合数据, 各个部和其他机构收集的数据没有纳入中央数据收集系统 116.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这方面的努力, 但建议缔约国 : (a) 加强努力, 发展符合 公约 要求并覆盖 18 岁以下所有儿童的数据收集系统和指数, 重点放在弱势儿童, 如遭受凌辱 忽略和虐待的儿童, 残疾儿童, 非缔约国公民的儿童, 属于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的儿童, 触犯法律的儿童, 工作的儿童, 被收养的儿童, 街头和农村儿童 ; (b) 确保所收集的数据按年龄和性别分列, 并列入与 公约 执行有关的最新预算拨款数据 ; (c) 确保将各部和其他机构收集的数据加以集中, 在制定 评价和加强有效执行和监督 公约 的政策和计划时使用 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117. 委员会注意到有些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写缔约国初次报告的工作,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其他从事人权特别是儿童权利工作的有关非政府组织, 包括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和文化群体的非政府组织没有参加这项工作, 缔约国与部分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不够 1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 进一步改进与非政府组织的定期合作和协调, 邀请它们参加 公约 的执行, 特别注意致力于维护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和文化群体儿童如罗姆儿童权利的非政府组织 宣传 公约 119.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这方面作出了努力,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儿童 为儿童服务的专业工作者 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以及广大公众对 公约 的了解和理解都不够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缔约国没有将 公约 翻译成有些人口阶层使用的语言, 如罗姆语 1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page 29 (a) 加强努力, 不断地和系统地对专业人员 教师 包括心理保健专家在内的保健专业工作者 社会工作者 执法人员 法官 律师 负责儿童权利工作的国家各部和地方政府官员 以及儿童 父母 广大公众以及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进行关于 公约 其原则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人权文书的培训 ; (b) 采取措施, 确保培训和 / 或宣传活动能够深入到农村社区和文盲群体 ; (c) 确保根据需要, 散发本结论性意见第 28 段 (a) 分段所述缔约国内不同群体所讲语言的 公约 译本 2. 儿童的定义 12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打算修改立法, 将法定成年年龄统一定为 18 岁, 为此任命了特别委员会,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 : (a) 缔约国立法中有关儿童的定义前后矛盾, 例如民法规定 18 岁以下者为未成年人, 而刑法则规定未成年人为不满 17 岁者 ; (b) 国内立法允许武装部队征募 17 岁儿童入伍 1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明确法定成年年龄, 特别注意刑法以及对不满 18 岁儿童实施少年司法标准的国际惯例 ; (b) 根据缔约国 2000 年 9 月签署的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的规定, 将武装部队征兵的最低年龄至少定为 18 岁 3. 一般性原则 123.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不歧视原则 ( 公约 第 2 条 )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 第 3 条 ) 和尊重儿童意见原则 ( 第 12 条 ) 没有充分反映在缔约国立法 行政和司法决定, 以及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和计划中 1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page 30 (a) 将 公约 的一般性原则, 特别是第 2 3 和 12 条的规定适当地纳入与儿童有关的所有立法, 并在影响到儿童的一切政治 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项目 政策和服务中加以采用 ; (b) 利用这些原则指导各级的规划和决策, 以及社会 卫生 福利 刑事和其他机构的行动 不歧视 12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制定了禁止仇外现象和种族仇恨言论的法律, 但也深为关切地注意到 : (a) 缔约国内存在着对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儿童的歧视, 包括某些社会歧视和仇外现象 ; (b) 国内立法没有关于禁止歧视残疾人的规定 1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立即加强努力, 根据 公约 第 2 条的规定, 制止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歧视, 包括加强反歧视法规的执行, 向遭受歧视的儿童及其父母提供诉诸于司法制度的可能 ; (b) 修订国内法, 以确保禁止对残疾人的歧视 ; (c) 采取措施, 确保所有儿童包括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的儿童没有任何区别地平等获得各种服务, 如教育 卫生 福利和其他社会服务 ; (d) 进行有关容忍和尊重他人的公众意识和宣传活动 127.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具体说明为执行 2001 年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 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的 宣言和行动纲领, 采取了哪些与 儿童权利公约 有关的措施和计划, 要考虑到关于 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的第 1 号一般性评论 ( 教育的目的 ) 生命 生存和发展 12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page 31 (a) 缔约国内对儿童造成伤害的事故, 特别是公路交通事故和家庭中毒事故发生率很高 ; (b) 关于罗姆社区儿童的教育和卫生保健统计数据十分缺乏 12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 : (a) 防止影响儿童的公路事故和家庭中毒事故 ; (b) 更加尊重罗姆儿童的生命 生存和发展权, 有关当局应该作出更加积极的努力 尊重儿童的意见 13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在司法或行政决定中, 特别是在父母离婚后的儿童监护程序中以及将儿童送到公共机构 给人收养或其他形式的替代扶养的决定中, 没有充分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青年议会没有代表缔约国所有阶层儿童的意见 13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强努力, 包括在立法方面, 确保在影响到儿童的所有司法 行政和其他决定中, 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 听取和考虑他们的意见 ; (b) 确保青年议会代表缔约国各阶层的儿童, 包括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的儿童 4. 公民权利和自由 姓名和身份权 13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由于对出生登记程序的宣传不够, 某些人口群体没有法律代表, 或服务机构的设置不够分散, 有些儿童, 特别是罗姆等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和文化群体儿童的出生登记权利得不到尊重 ; (b) 不讲希腊语的人, 如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在用自己母语登记子女姓名时遇到困难 13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 :

page 32 (a) 对所有出生儿童进行登记, 为此改进信息的提供, 并更加容易利用出生登记设施 ; (b) 确保所有儿童能够以自己 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选择的原有全名进行登记, 并可以使用这一姓名 暴力和虐待 13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如缔约国报告所指出的, 约有 60% 的父母对儿童实行体罚 ; (b) 虽然法律规定学校禁止体罚, 但在家庭中不受禁止 13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依法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包括在家庭对儿童实行一切形式的暴力, 包括体罚 ; (b) 进行教育和提高意识运动, 让教师 父母以及医务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了解暴力包括体罚的危害, 学习其他的非暴力的教育儿童方法 宗教自由 13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据报宗教少数群体儿童受到各种行政和社会压力, 例如要求在学生中学生毕业证书中标明该学生不信仰希腊东正教 13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儿童皈依宗教与否不妨碍尊重他的权利, 包括不受歧视和隐私权, 例如在学校毕业证书所列资料的情况 获得信息 13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不能流利地讲 阅读和书写希腊语的儿童及其家庭, 缔约国某些边远地区的儿童, 以及某些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的儿童, 无法经常得到充分的信息, 如福利和法律援助信息以及反映缔约国多文化性质的信息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儿童可以轻易得到某些有害信息, 特别是通过互联网获得此类信息 1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page 33 (a) 作出进一步努力, 确保所有儿童及其家庭得到关于其权利的必要信息, 特别是让偏僻地区的群体和不能流利运用希腊语的群体得到这些信息 ; (b) 通过广播和电视等手段, 促进各种反映缔约国人口文化多样化的信息的发展和易于获得 ; (c) 采取进一步措施, 保护儿童不受有害信息 包括互联网上的有害信息的影响 5. 家庭环境和寄养 对父母的援助 14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缔约国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数比例很高 (19.5%), 因此某些儿童的权利, 包括享受家庭环境的权利可能受到侵犯 ; (b) 缔约国为协助抚养某些处境下的儿童, 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儿童, 采取发放津贴的制度, 但津贴不发给儿童本人, 而是发给母亲, 无论她们是否抚养自己的子女 ; (c) 这类津贴的数额极低, 而且许多罗姆家庭根本领不到这些津贴 141. 根据第 18 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进一步努力保护儿童享有家庭环境的权利, 包括减少生活贫困的人数, 确保所有贫困儿童和父母得到资金援助, 特别要注意罗姆社会的儿童和父母 ; (b) 修订家庭津贴支付办法, 以确保将津贴发给正在抚养应领津贴儿童的人手中 ; (c) 考虑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增加对生活贫困家庭的资助数额 虐待和忽略 142. 委员会承认 儿童健康协会 在儿童虐待和忽略领域开展了许多活动, 并提出了关于设立儿童受害者 法律监护人 的新法案, 但关切地注意到 :

page 34 (a) 没有关于儿童遭受虐待和忽略的全国性数据 ; (b) 儿童在家庭内或在公共机构内遭受身心折磨和性虐待的现象很普遍 ; (c) 缔约国为解决虐待和忽略问题而提供的社会 医疗和其他服务资源, 主要集中在雅典, 而且很不够 1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改进关于儿童受虐待和忽略 特别是在家庭内遭受性虐待的数据收集工作 ; (b) 制定和执行全国性计划, 防止和减少家庭和公共机构内虐待和忽略儿童的现象, 为此开展提高意识运动, 向危险家庭提供适当支持 ; (c) 建立和实行儿童虐待和忽略案件的举报制度, 并采取适当措施保护儿童受害者和向他们提供康复援助, 对虐待和忽略嫌疑犯进行起诉和治疗 ; (d) 根据 公约 第 39 条, 加强全国各地社会服务机构调查和处理虐待或忽略儿童案件的能力, 包括协助强奸 凌辱 忽略 虐待 暴力或性剥削受害者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能力 ; 采取措施防止受害者被定罪或被污辱 ; 使用尊重儿童的调查和法庭作证方法, 派出多学科的援助儿童专家组, 包括心理顾问 ; 确保国内立法向所有男女儿童提供充分保护, 防止他们遭受性虐待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 (e) 注意到 2000 年和 2001 年关于儿童与暴力问题的一般性讨论日中通过的委员会建议 (CRC/C/100, 第 688 段 ;CRC/C/111, 第 701 至 745 段 ) 儿童监护 14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某些穆斯林父母离异后, 某一年龄以下的儿童自动归母亲抚养, 某一年龄以上的儿童自动归父亲抚养, 而不充分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意见 14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儿童监护决定中, 确保充分尊重 公约 的规定, 包括充分考虑儿童最大利益和意见的义务

page 35 替代扶养 14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由于资金不足和人员配备不够等因素, 为儿童提供的替代扶养包括领养和机构收养设施不完善 ; (b) 福利机构与法院之间缺乏系统 有效的协调 ; (c) 青少年保护协会 的经费不足, 难以有效地履行自己的使命 ; (d) 某些群体儿童, 特别是罗姆儿童和非法移民儿童, 无法在替代扶养机制中充分保护自己的权利 14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加强现有努力, 在替代扶养程序中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利 ; (b) 加强其防止和减少将需要替代扶养的儿童送到公共机构的工作的效率 ; (c) 有关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替代扶养工作中加强合作和协调, 包括与法院的合作和协调 ; (d) 确保根据 公约 的原则和规定, 在替代扶养决定中听取和考虑儿童的意见 6. 基本卫生保健和福利 14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缔约国关于全国基本卫生保健的指标数据不足 ; (b) 基础设施薄弱和未投保家庭的问题, 可能限制儿童享受卫生保健的权利 ; (c) 如缔约国报告所指出的, 护士和社会工作者短缺, 还需要提高牙医的服务质量 ; (d) 父母未加入家庭社会保险的儿童可能得不到保健服务 ; (e) 某些群体的儿童, 特别是罗姆和其他移民群体儿童, 医疗保健条件很差, 导致众多的健康问题 ; (f) 吸烟和喝酒的儿童人数很多

page 36 14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强卫生保健基础设施, 包括招聘更多的护士和社会工作者 ; (b) 确保所有儿童, 无论其父母是否加入医疗保险, 都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 (c) 特别注意确保罗姆儿童和其他经济困难群体儿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 (d) 采取措施, 减少吸烟和喝酒的儿童人数, 包括为此开展宣传活动 残疾儿童 150. 委员会考虑到缔约国过去十年作出了各种努力, 最近还邀请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参加决策, 特别是教育部特别教育司的活动, 积极改建街头 公共汽车 火车和某些建筑的残疾人方便通道, 但仍关切地注意到 : (a) 没有关于残疾儿童的全国最新数据 ; (b) 如缔约国在报告中指出的, 残疾儿童遭受歧视 ; (c) 为残疾儿童提供卫生和教育服务的合格人员短缺 ; (d) 许多需要替代扶养的残疾儿童被送到公共机构, 居所照顾残疾人的质量也很低, 限制了对儿童权利的尊重, 有些公共机构的儿童遭受虐待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e) 在做出影响残疾儿童的决定时, 往往不征求他们的意见 ; (f) 公共场所 建筑和交通设施的残疾人便利通道条件很差, 而且这方面的立法没有得到有效实施 15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努力, 根据 关于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 ( 大会第 48/96 号决议 ) 以及残疾儿童权利问题一般性辩论日通过的委员会建议 (CRC/C/69, 第 338 段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实施各种计划, 提高对残疾儿童权利的尊重, 确保在作出与残疾人有关的决定时, 根据他们的年龄和能力, 征求其意见 ; (b) 改进残疾儿童数据的收集工作 ; (c) 采取措施, 包括通过宣传活动, 防止对残疾儿童的歧视 ; (d) 确保残疾儿童, 特别是住在公共机构中的残疾儿童, 不受任何形式的忽略 虐待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

page 37 (e) 招聘更多的合格工作人员, 向残疾儿童提供卫生保健和教育服务 ; (f) 加强努力, 尽量不把需要替代扶养的残疾儿童送到公共机构, 改进住所抚养质量 ; (g) 继续努力, 为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建立足够的中学, 同时强调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的原则下, 将残疾儿童纳入普通教育体系, 确保所有残疾儿童接受中等学校教育 ; (h) 继续加强努力, 确保公共场所 建筑和交通设施, 包括人行道 学校 医院 火车和公共汽车都设有残疾儿童方便通道 ; (i) 加强对认知残疾儿童进行日常生活能力的训练 青少年健康 15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学校现有的性教育计划没有得到充分实施 ; (b) 普遍将人工流产当作节育方法 ; (c) 如缔约国在报告中指出的, 对青少年的计划生育援助设施薄弱, 特别是缺少工作人员以及适合的设施和设备 15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向青少年介绍有关卫生知识, 包括在学校实施现有的性教育计划和宣传安全节育措施 ; (b) 更多地提供计划生育 特别是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协助, 确保青少年免费地获得此种援助并为其保密 社会保障和福利 154. 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发展全国社会扶助系统的法案 (2646/1998), 根据这一法案, 将建立服务网络, 在国家即刻社会援助中心的协调下, 向需要立即关注和帮助的个别家庭和群体提供社会扶助, 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1998 年为协调儿童福利服务而设立的国家福利组织迄今尚未充分运行 ;

page 38 (b) 福利系统内向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支持的社会工作者 律师 言语矫正师 心理学家和其他专业人员不够 ; (c) 缔约国某些地区 特别是伯罗奔尼撒和伊奥尼亚群岛缺少儿童福利服务设施 ; (d) 某些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特别是罗姆人的儿童和家庭不完全了解自己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所以无法申请此类援助 15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努力, 使国家福利组织充分运行 ; (b) 方便人们获得福利专业人员, 包括社会工作者, 律师 言语矫正师和心理学家的帮助 ; (c) 确保全国各地的所有儿童都能方便地得到社会服务 ; (d) 让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 包括罗姆人中需要帮助的儿童和家庭更多地了解社会保障和福利情况 生活水准 15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缔约国有些儿童的生活条件十分差 ; (b) 特别是罗姆社区儿童的生活条件达不到标准, 包括住房不足 卫生和废水处理设施差, 没有自来水 15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 ; (b) 特别注意协助罗姆家庭改善子女的生活条件 7. 教育 休闲和文化活动 158. 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许多行动, 改善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 实行多文化教学,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仍然存在各种问题, 如 : (a) 许多农村学校被关闭, 限制了农村儿童接受教育的机会 ; (b) 据报教师和学生中存在着仇外心理 ;

page 39 (c) 总体辍学率高, 农村和罗姆儿童的辍学率很高 ; (d) 据报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没有得到系统实施 (e) 有些儿童群体入学很困难, 如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到学校注册和领取教育证书时遇到各种困难 ; (f) 以希腊语以外的语言教学的许多学校教育质量低, 如使用陈旧的教科书, 开学时间晚 ; 估计罗姆儿童的文盲率很高 ; 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儿童中接受中等教育的比例很低, 有些儿童, 特别是上述群体的儿童只能作旁听生, 它们的学习得不到学分 ; (g) 学校空间不足, 特别是在城市学校里 15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现有的努力, 增加国家预算对公共教育的拨款比例 ; (b) 确保缔约国的所有儿童都能接受教育, 包括增加入学率, 减少辍学率, 特别注意农村儿童 罗姆儿童和其他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的儿童, 以及生活困难的儿童, 并且针对父母和地方当局进行宣传活动 ; (c) 确保实施义务教育法, 包括为此目的提供适当的资源 ; (d) 鼓励和支持增加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中就读中学的儿童人数 ; (e) 推广聘任讲希腊语以外语言的兼任教师做法, 在所有有关学校和主要语言中这样做 ; (f) 确保学校有足够的空间可有效地利用, 包括体操和运动设施 ; (g) 继续加强现有的对所有教师进行多文化培训和教育的方案, 以期将所有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的儿童和其他背景的儿童有效纳入缔约国的教育体系 ; (h) 确保所有儿童在校期间的学习能够得到全部学分 ; (i) 参照委员会关于 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 ( 教育目标 ) 的第 1 号一般性意见执行上述建议

page 40 8. 特别保护措施 难民 / 寻求庇护儿童 160. 委员会注意到 1999 年关于扩大寻求庇护者权利的总统令和最近颁布的允许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申请庇护的法律取得了进展, 但仍关切地注意到 : (a) 大量庇护申请者的首次申请被驳回, 导致在缔约国边境的拖延和拘留, 这可能影响到对有关儿童权利的尊重 ; (b) 处理庇护或难民申请的整个行政和 / 或司法程序经常出现延误, 耽搁了家庭团聚, 影响到儿童 ; (c) 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法律援助缺少足够的公共资金 ; (d) 对无人陪伴儿童难民的特殊需求和情况注意不够 ; (e) 据报警察 雇主和教师对寻求庇护者和难民进行歧视, 可能影响到所涉儿童 ; (f) 寻求庇护者 难民和非法移民的拘留条件很差, 法庭审判之前的拘留时间很长 ; (g) 寻求庇护 难民和非法移民儿童接受教育和获得卫生服务的机会很有限 16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考虑以各种方式, 减少审议庇护请求和以后的行政和司法程序中的延误, 因为此种延误影响到儿童 ; 避免拘留儿童 ; (b) 确保寻求庇护的儿童或难民儿童及其家庭获得法律援助 ; (c) 制定照顾无人陪伴难民儿童的特殊需求和情况的程序 ; (d) 尽一切努力, 制止对寻求庇护儿童或难民儿童及其家庭的歧视, 必要时, 对歧视者进行起诉, 并开展宣传运动 ; (e) 确保当儿童及其父母 寻求庇护者 难民或非法移民 被拘留时, 他们的拘留条件符合有关国际标准, 特别是 公约 的规定, 并由法院对拘留进行审查 ; (f) 确保寻求庇护 难民和非法移民儿童接受教育和获得卫生服务, 包括心理咨询 ;

page 41 (g) 批准 1961 年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童 工 162.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据报在缔约国, 特别是在农村和 / 或贫困社区有很多不足最低工作年龄的儿童在工作 ; (b) 缔约国尽管在报告中提供了 1992 至 1995 年的数据, 但没有提供雇用童工的最新准确数据 1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收集和记录最新的劳动儿童人数数据 ; (b) 采取措施, 减少未达法定劳动年龄而参加劳动的儿童人数, 特别注意农业 渔业 街头贩卖 制衣 建筑和旅游业, 并特别注意贫困社区的儿童 街头儿童 164.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在街头生活和 / 或工作的儿童人数, 特别是罗姆儿童的人数 ; (b) 这些儿童无法接受教育和获得卫生保健服务 ; (c) 在缔约国非法居留的年幼儿童被驱逐出境时, 没有采取适用程序考虑哪些行动符合儿童的最大利益 ; 16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这方面的努力, 但建议缔约国 : (a) 做出更大的努力, 探讨问题的根源和范围 ; (b) 更加努力寻找解决办法, 通过综合性社会服务来帮助在街头生活和 / 或工作的儿童, 向他们提供适合其境况的创新性教育服务, 以此代替正规教育, 并在这方面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 (c) 加强努力, 防止儿童流浪街头, 协助儿童摆脱街头生活, 特别注意罗姆儿童

page 42 滥用药物 166.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 (a) 有的儿童吸食大麻和嗅闻汽油和胶水 ; (b) 只有雅典提供滥用药物者康复服务 16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这方面的努力, 但建议缔约国 : (a) 执行初级 中级和高级预防方案, 在全国范围内预防和反对滥用药物行为 ; (b) 继续在康复方案中与非政府组织合作, 与家庭一道共同努力 性剥削 贩卖和儿童卖淫 16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通过了这方面的法律, 但关切地注意到 : (a) 对儿童进行性剥削的报道 ; (b) 为性剥削为目的向缔约国或经由缔约国贩运儿童的报道 ; (c) 没有关于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贩卖儿童的官方统计数据 ; (d) 在法律上对男童妓不加保护 16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研究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贩卖儿童问题的原因和范围, 包括收集可靠的发生率数据 ; (b) 根据 1996 年和 2001 年举行的反对对儿童进行商业性剥削的世界会议通过的 行动议程以及全球承诺 中的建议, 制定国家行动计划, 解决对儿童进行性剥削和贩卖儿童问题, 对儿童受害者提供各方面的援助, 并确保在全国所有地区执行这一计划, 包括对犯有这类行为者提出起诉 ; (c) 确保在跨境打击贩卖儿童的努力中, 将有关儿童的最大利益当作首要考虑 ; (d) 加强努力, 发现和报告对儿童进行性剥削行为, 在这一领域增加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 ;

page 43 (e) 加强行动, 协助遭受此类伤害的儿童, 包括提供咨询 卫生和社会服 务 少年司法 17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拥有少年司法特别法庭系统, 并设立了委员会研究刑法制度中的有关问题, 还注意到一项有关照顾少年犯和危险儿童的新法案, 但也关切地注意到 : (a) 少年司法制度只保护 17 岁以下的儿童 ; (b) 对儿童乞讨进行法办 ; (c) 在逮捕和拘留程序中, 不遵守少年司法标准, 有时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 ; (d) 少年司法程序审理的 特别是逮捕和监禁的儿童中, 不同民族 宗教 语言和文化群体的儿童占有很高的比例 ; (e) 对儿童的法律代理权或其他适当的法律协助权, 不是一贯给予系统的保障 ; (f) 因轻罪遭拘留并等待审判的少年犯很多, 尽管法律规定, 除非所控罪行可判处十年以上徒刑, 否则不得进行此种拘留 ; (g) 司法程序延误, 导致长时间审前拘留 ; (h) 根据法律, 可对儿童判 20 年徒刑 ; (i) 上诉权仅限于被判一年以上徒刑者 ; (j) 全国所有城市和地区均缺乏足够的监督缓刑犯官员 1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为所有 18 岁以下儿童制定法律 政策和机制, 并提供足够的资源, 确保充分执行少年司法标准 特别是 公约 第 37 40 和 39 条, 以及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北京规则 )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 利雅得准则 ) 和委员会在 1995 年少年司法问题一般性议论日提出的意见 ; (b) 规定对儿童乞讨不判罪, 同时采取措施, 确保此项更改不为使用儿童乞讨的成年人所利用 ;

page 44 (c) 对警官 拘留所监管人员 法官 社会工作者 心理学家和参与少年司法程序的其他人员进行少年司法和儿童权利的培训 ; (d) 确保遵守所有少年司法标准, 包括儿童在逮捕和拘留程序中的权利 最低限度拘留条件 不受限制的上诉权和法律代理权 必要时免费解释权 以及其他有关协助 ; (e) 确保将拘留, 包括审前拘留作为最后措施来使用, 并充分考虑到犯罪的严重性, 尽一切努力以其他办法代替羁押 ; (f) 废除允许判处儿童 20 年徒刑的法律 ; (g) 增加经过培训的监督缓刑犯官员和其他有关专业人员 不同的民族 宗教 语言或文化群体 172. 委员会对罗姆儿童权利受到尊重的程度特别关切 173. 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 制定和执行各种旨在更加尊重罗 姆儿童权利的政策和计划, 包括与罗姆代表合作和加强罗姆社区的能力 9. 批准两项任择议定书 1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签署 关于贩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的公 约任择议定书 和 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公约任择议定书, 建议缔约 国着手批准这两项文书 10. 传播有关文件 175.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在国内, 甚至在政府各部内和非政府组织中间广泛散发它提交的初次报告 176. 根据 公约 第 44 条第 6 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一般公约广泛散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次报告和书面答复, 并考虑在公布报告的同时, 公布委员会的有关简要纪录和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广泛散发这些文件, 是为了在缔约国各级行政部门 广大公众 包括有关非政府组织中间引起有关 公约 的讨论, 加强对 公约 的意识, 促进 公约 的执行和监督

page 45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 加蓬 177. 委员会在 2002 年 1 月 17 日举行的第 756 和 757 次会议 ( 参看 CRC/C/SR.756-757) 上审议了 2001 年 6 月 21 日收到的加蓬初次报告 (CRC/C41/Add.10), 并于 2002 年 2 月 1 日举行的第 777 次会议 (CRC/C/SR.777) 上, 通过了下列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178.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的初次报告, 它遵守了既定的指导方针 委员会也注意到对于其问题清单及时提交的书面答复 (CRC/C/Q/GAB/1), 从而可更清楚地了解缔约国境内儿童的状况 委员会也指出, 它同缔约国的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 委员会认为, 派出直接参与执行公约的高级别 大型代表团出席会议, 有助于更充分地评估缔约国境内的儿童权利状况 B. 积极方面 179. 委员会欢迎下列文书的通过 : (a) 健康政策法令 (1995 年 1 月 14 日第 001/95 号法令 ); (b) 残疾儿童社会福利法 (1996 年 7 月 3 日第 919/95 号法 ); (c) 教育一般组织法 (1996 年 8 月 9 日第 016/96 号法 ); (d) 难民地位法 ( 第 005/98 号法 ); (e) 保健和社会福利一般措施法 ( 第 001/2000 号法 ) 其中废除禁止使用避孕药品的第 64/69 号法令 ; (f) 2001 年颁布的 确定贩卖儿童为罪行的法律 ; (g) 关于编列预算的 20/20 动议 ; (h) 全国 防治穷困行动纲领 ; 和 (i) 儿童议会 180. 委员会也欢迎批准了劳工组织第 182 号 禁止并立即采取行动消除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

page 46 C. 妨碍执行 公约 的因素和困难 181. 委员会承认, 外债和技术人员的难以获得对于社会福利和儿童状况造成 消极影响, 妨碍了 公约 的充分实现 此外, 习惯法和成文法的共同存在确实 影响缔约国境内 公约 的实现, 因为传统的做法无助于儿童权利 D. 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立 法 18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新的法律, 使现行立法符合 公约, 欢迎比较研究国家法律 儿童权利公约 和于 1998 年执行的 非洲儿童权利及福利宪章, 但是委员会仍然关注立法执行不力 和事实上立法特别是习惯法仍然没有充分反映 公约 的原则和条款 18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保证国内立法完全符合 公约 的原则和条款 在这方面,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 使现行立法, 包括习惯法, 符合 儿童权利公约 ; (b) 考虑通过综合儿童法典, 载入 儿童权利公约 一般原则 ; (c) 保证执行立法 ; (d) 批准 非洲儿童权利及福利宪章 协 调 184. 委员会注意到家庭事务部在执行 公约 上的枢纽作用, 但同时其他各部也参与执行工作, 因而对于各种活动缺少协调表示关注 委员会也关注国际合作范围内所设立方案执行的缺少协调 185.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设立有效机构或架构, 协调在具有足够人力和其他资源并适当授权下 儿童权利公约 的执行, 并制订综合行动计划 委员会还建议, 缔约国协调和执行国际合作范围内设立的方案

page 47 独立 / 监测结构 186. 委员会注意到设立全国人权委员会的 2000 年 11 月 7 日第 01037 号法令 委员会也注意到这样的信息 : 全国儿童委员会根据司法部的授权, 除了别的以外, 负责监测 公约 的执行 委员会对于这两个全国委员会任务缺少分明一事表示关注, 因为这样可能妨碍有效监测 公约 的执行 18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快各项活动, 其目的是在全国人权委员会范围内设立一个机构以便按照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 ( 大会第 48/134 号决议 ), 有效监测和评价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执行 公约 所取得进展 这一机构应当为儿童使用, 受权接受和以关注他们的方式调查儿童权利遭到侵犯而提出的控诉 ; (b) 继续致力于拟订优良治理战略, 并反对贪污, 特别是在社会部门 ; (c) 寻求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等的技术援助 为儿童拨出的资源 188. 虽然注意到缔约国把增加拨给教育和卫生的预算列为优先事项, 但委员会对于政府减少社会服务资金表示关注 委员会也关注对于 公约 有关儿童经济 社会 文化权利 现有资源 最大限度 的执行没有给予足够的注意 18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想方设法建立有系统的评估预算拨款对于执行儿童权利的影响, 并收集和传播这方面的信息 ; (b) 尽一切努力增加预算拨给实现儿童权利所占的份额, 在这方面保证提供适当的人力资源, 并保证优先执行儿童政策 收集数据 190. 虽然欢迎 2001 年 3 月出版 人口和卫生调查, 但委员会关注缺少有 系统地 通盘地收集 公约 涵盖的一切领域和有关所有儿童集体的零散数据, 以便监测和评价所取得的进展, 并评估关于儿童已通过政策的影响

page 48 19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建立符合 公约 的, 按照性别 年龄 土著和少数人集体以及城乡地区划分的收集数据和指示数制度 这一制度应当涵盖所有直到 18 岁的儿童, 特别强调非常脆弱者, 包括 : 疟待 疏忽 或不人道待遇的受害儿童 ; 残疾儿童 ; 矮小儿童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 ( 见下文第 8 节 ); (b) 使用这些指示数和数据, 拟订和评价有效执行 公约 的政策和方案 同公民社会的合作 192. 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法 ( 第 35/62 号法 ), 对于使公民社会参与执行 公约 的努力不足感到关注 19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有系统地使各社区和公民社会包括儿童协会, 参与执行 公约 的所有阶段, 包括制定政策和方案以及有关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工作 ; 和 (b) 保证规定非政府组织的立法得到充分执行 传播对 公约 的培训 194. 虽然认识到为提高广泛了解 公约 原则和条款所采取的措施 ( 例如收音机节目 研讨会和讲习班 ), 委员会认为, 这些措施真地需要加强和系统化 在这方面, 委员会对于缺少有系统地向为了及连同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引进培训和提高认识, 感到关注 19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紧努力, 传播 公约 的原则和条款, 作为一项通过社会动员使全社会对儿童权利关注的措施 ; (b) 把 公约 译成书面的主要民族语文 ; (c) 有系统地使社区领袖参加其方案, 以便克服妨碍 公约 执行的习惯和传统, 并为文盲人通过建设性的联系措施 ;

page 49 (d) 对于所有为儿童工作的专业团体, 特别是议员 法官 执法人员 公务员 市区和当地工人 在拘留儿童的机构和地点工作的人员 教师 保健人员包括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 有系统地进行关于 公约 条款的教育和培训 ; (e) 加强全国人权委员会教育和倡导作用内儿童权利的中心地位 ; (f) 在小学开始的学校课程内引进人权教育, 包括儿童权利 ; (g) 寻求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儿童基金会等的技术援助 ; 2. 儿童的定义 196. 委员会关注最低法定结婚年龄 男孩 (18 岁 ) 女孩(15 岁 ) 的差异, 这是性别歧视, 允许早婚的做法 197.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提高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 使女孩与男孩的这一规定相同, 并制订使社区领袖和整个社区, 包括儿童本身, 参加的敏感化方案, 防止早婚做法 3. 一般原则 198. 委员会关注的是, 不歧视 ( 公约 第 2 条 ) 儿童的最大利益 ( 第 3 条 ) 存活与发展( 第 6 条 ) 尊重儿童的意见( 第 12 条 ) 等原则未能充分反映在缔约国立法和行政及司法决定以及在国家一级和地方一级有关儿童的政策和方案之中 199.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把 公约 的一般原则, 特别是第 2 3 6 和 12 条的规定并入所有有关儿童的立法, 并在一切政治 司法和行政决定以及对所有儿童发生影响的项目 方案和服务中付诸实施 这些原则应当指导每一级的规划和政策制订以及社会和保健福利机构 法庭及行政当局采取的行动 不歧视 200. 虽然注意到歧视为宪法所禁止 ( 第 2 条 ), 也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压 制对非婚生子女 ( 民法 第 671 条 ) 和对残疾儿童的歧视 (1996 年 2 月 13 日第

page 50 19/95 号法 ), 委员会关注的是缔约国内事实上的歧视持续存在 尤其是, 委员会关注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 诸如女童 残疾儿童 非婚生子女 居住在乡村的儿童, 经历了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距 20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作出更大努力, 保证在其管辖内的所有儿童按照第 2 条, 不受歧视地享有 公约 所载的一切权利 ; 和 (b) 把属于最脆弱群体的儿童社会服务作为目标并列为优先事项 202. 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具体资料, 说明缔约国为贯彻 2001 年反对种族主义 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现象世界会议所通过的 宣言和行动纲领, 并在考虑到就 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 ( 教育目的 ) 第一号一般评论的情况下, 已采取有关 儿童权利公约 的措施和方案 尊重儿童的意见 203. 虽然欢迎儿童议会的存在, 但委员会仍然关注, 由于传统态度, 在家庭 学校 法庭以及行政当局和整个社会, 尊重儿童的意见的做法还是有限的 204.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致力于 : (a) 经由通过立法, 按照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 并参照 公约 第 12 条, 在家庭 学校 法庭和行政机构内推动和便利对儿童意见的尊重, 并推动和便利他们参加影响他们的一切事务 ; (b) 除了别的以外, 向儿童父母 教师 政府行政官员 司法部门 传统领袖和整个社会提供儿童参与和使他们的意见受到考虑的权利这方面的教育资料 ; (c) 推动各项活动, 适当地考虑到儿童议会的决定, 并注意所有儿童群体都出席议会 出生登记 4. 公民权利和自由 205. 虽然注意到所有出生都有正式登记的义务和这些登记电脑化的程序, 但 委员会还是关注大量儿童的出生没有登记

page 51 206. 参照 公约 第 7 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紧努力, 包括提高认识运 动, 保证所有儿童在出生时登记, 并考虑简化出生登记手续 酷刑和不人道待遇 207. 委员会深切关注, 缔约国报告提到执法人员在警署调查期间和在拘留中心仍然使用酷刑 ( 第 159 段 ) 20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 (a) 立刻终止儿童遭受的这类酷刑和暴力, 探讨其原因, 以便防止再度发生 ; (b) 通过调查期间和拘留地点有社会工作者在场, 防止酷刑案件 ; (c) 设立独立机制, 调查酷刑报告, 并将难辞其咎者绳之以法 ; (d) 采取立法措施, 使得酷刑的儿童受害者得到最充分的赔偿和康复 ; (e) 建立可获得的 对儿童深切关注的结构, 审查和探讨儿童的控诉 ; 和 (f) 有系统地对于警察 狱吏和司法人员, 进行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 5.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 父母的责任 209. 委员会关注大量的妇女为首的单亲家庭 其中很多由于资金原因, 无力养育子女 和多配偶制的存在, 正如缔约国承认的 ( 见其报告第 178 段 ), 它们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参照 公约 第 18 条第 2 款,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向妇女为首的单亲家庭提供援助, 支持她们养育其子女 ; (b) 对于多配偶制的影响, 进行深入而全面的研究, 以期发现这种制度对于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是否产生不利影响, 并根据这些研究的结果, 采取措施, 处理对于在家庭内实现儿童权利遭到的任何不利影响

page 52 瞻养的恢复 211. 虽然国内立法载有瞻养费的规定, 但委员会仍然关注这些规定未能落实, 主要因为普遍忽视该项法律, 而且缺少关于非婚生子女和单亲家庭儿童的法律条款 2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使得国内立法关于瞻养费的规定众所周知, 特别是对文盲母亲而言, 在了解法律行动有必要时, 支助她们 ; (b) 保证处理这一问题的专业团体得到适当培训, 法庭对于从有偿付能力但拒绝偿付的父母追索瞻养费, 采取更严格的态度 ; (c)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尽可能保证, 非婚生子女和单亲家庭儿童得到其父母, 特别是其父亲的瞻养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13. 委员会十分关注, 当前提供给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替代照料设施不足, 很多儿童不能得到这种援助 此外, 委员会对于工作人员缺少适当培训和对于审查替代照料中安置儿童状况缺少明确政策, 表示关注 还有, 委员会关注, 儿童在安置之前和期间没有被通知 委员会还关注, 通过复杂的程序一事可能导致对儿童最大利益关心不够的做法 2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急需通过一项方案, 加强和增多儿童的替代照料机会, 包括通过有效立法 重新加强像大家庭一类的现有架构 改进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对有关机构增加拨款 ; (b) 有系统地听取儿童关于他 / 她被安置的意见 ; (c) 对于儿童被安置在机构中, 进行经常的 定期的审查 ; (d) 审查和如果必要时修改关于收养的立法, 以便保证儿童的最大利益和 公约 其他有关条款得到充分考虑; (e) 批准 1993 年于海牙通过的 关于保护儿童和国家间收养的合作公约 ; 和 (f) 在这方面, 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page 53 免受凌辱和忽视 215. 虽然注意到根据 刑法, 凌辱儿童定为罪行, 社会事务部负责处理凌辱儿童案件, 而且注意到正在讨论把儿童遭受性凌辱定为罪行的法案, 委员会还是深切关注缔约国的家庭和学校内频频发生凌辱现象 缺少统计数据和通盘的行动计划以及基础设施不足 2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对于暴力, 包括儿童在家庭内 学校 和其他机构遭受的暴力, 进行研究, 以便评估其范围 性质和原因, 从而按照 公约 第 19 条, 通过和执行一项通盘行动计划 有效措施和政策, 并改变态度 ; (b)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 法律上禁止在学校 及其他机构和家庭使用体罚 ; (c) 通过深切关注儿童的司法程序, 特别是对儿童在法律程序中的意见给予适当考虑, 正确地调查暴力案件, 并对肇事者施加制裁, 保证儿童的隐私权得到应有的照顾 ; (d) 按照 公约 第 39 条, 对于强奸 凌辱 忽视 不人道待遇 暴力或剥削的受害者提供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并采取措施, 防止受害者流为罪犯和遭受指摘 ; (e) 审议委员会在一般性讨论儿童和暴力问题期间所提出的建议 (CRC/C/100, 第 688 段和 CRC/C/111, 第 701-745 段 ); (f) 从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寻求技术援助 6. 基本保健和福利 217. 虽然注意到第 001/95 号保健法令的通过和全国保健行动计划的制定, 虽然发现关于死亡率的新数据令人鼓舞, 但委员会仍然深切关注缔约国内婴儿和 5 岁以下儿童的高死亡率和全人口低的预期寿命 委员会仍然关注, 各区和各地方保健服务继续缺乏足够资源 ( 财务的和人力的 ), 而且药品太昂贵 不容易得到 此外, 委员会关注, 缔约国内儿童的存活与发展继续受到早期儿童疾病, 诸如急性

page 54 呼吸道感染和腹泻以及肺结核病和疟疾的威胁 对于很低比率的喂奶, 委员会也表示关注 委员会还关注埃博拉等传染病的经常爆发 21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紧努力, 划拨适当资源, 并拟订和执行通盘的政策和方案, 改进特别是农村地区儿童的保健状况 ; (b) 便利更多获得初级保健服务的机会 ; 减少孕妇 儿童 婴儿死亡率 ; 阻止和防治营养不良, 特别是脆弱和处境不利儿童群体的营养不良 ; 推动正常的喂奶做法 ; (c) 参照巴马科倡议, 建立高质量 花费得起的保健服务 ; (d) 采取必要措施, 对付紧急情况, 包括救治埃博拉等传染病 ; (e) 为改进儿童保健的合作及援助, 寻求额外的渠道, 特别是从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寻求 注 射 219. 委员会注意到扩大注射方案的存在和涉及扩大注射范围和后续工作的 1995 年保健政策法令 第 16 至 29 条, 但仍然深切关注缺乏足够资源, 而且注射的范围在过去几年越来越小 220.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继续和加紧努力, 包括提供资金, 把注射范围扩大到全国的一切地方 它还建议, 缔约国争取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的进一步援助 青少年保健 221. 虽然注意到废除第 64/69 号法令的关于保健和社会福利的法律 ( 第 001/2000 号法 ), 委员会还是关注, 没有足够地注意青少年保健问题, 包括发展 精神和生殖保健问题 ( 请注意书面答复在青少年之间相当高比率的性传染疾病 ) 以及实质性的虐待 2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从事通盘研究, 在青少年充分参与的情况下, 评估青少年保健问题的性质和范围, 使用研究作为制订青少年保健政策和方案的基础, 特别

page 55 注意防止性传染疾病和早孕, 尤其开始教育青少年关于避孕的知识 ; 和 (b) 加强精神保健和对青少年特别关切的咨询服务, 使青少年易于获得它们 艾滋病毒 / 艾滋病 223. 虽然注意到有了全国反艾滋病方案和缔约国在这方面的努力 ( 例如, 同药品公司协议, 获得廉价的艾滋病药品 ), 委员会仍然非常关注成人和儿童艾滋病毒 / 艾滋病高发病率和越来越猖獗的情况以及因这种疾病造成的孤儿人数 对此, 委员会关注缺少为这些儿童准备的代替照料 2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在考虑到委员会于一般性讨论生活在艾滋病毒 / 艾滋病世界的儿童情况之日所通过的建议 (CRC/C/80, 第 243 段 ) 的情况下, 加紧努力防止艾滋病毒 / 艾滋病 ; (b) 紧急审议尽量减少与艾滋病毒 / 艾滋病有关的父母 教师和其他人死亡对儿童造成影响的方法, 从而减少儿童家庭生活 收养 情绪照料和教育考虑 ; (c) 使儿童参与拟订和执行防止政策和方案 ; 和 (d) 寻求艾滋病方案等提供进一步技术援助 残疾儿童 225. 虽然注意到关于 残疾者福利 的第 19/95 号法的通过, 委员会还是关注缔约国内残疾儿童的统计资料有限 身心残疾儿童的境况, 特别是他们可以获得的特别保健照料 教育和就业机会很不够 委员会还关注, 不良的保健条件和穷困使得残疾儿童的数目增加 2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保证在为这些儿童制订政策和方案时, 使用适当的和全盘的数据 ; (b) 按照残疾儿童获得适当的保健照料 教育服务和就业机会的情况, 审查他们的境况 ;

page 56 (c) 划拨足够资源, 加强残疾儿童的服务, 支助其家庭并培训这一领域的专业人员 ; (d) 加强载于经常教育的政策和方案, 培训教师以及使学校门户洞开 ; (e) 使群众对残疾儿童的人权感同身受 ; (f) 注意到 关于残疾者机会平等的标准规则 ( 大会第 48/96 号决议 ) 和委员会在一般性讨论残疾儿童权利之日通过的建议 ( 参看 CRC/C/69); 和 (g)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的援助 生活水平 227. 委员会注意到严峻的社会 - 经济情况和第六次同巴黎俱乐部讨论重订偿债期限 (2000 年 12 月 ) 然而, 委员会关注卫生条件不良 安全饮用水不足 不能享受适足生活水平权利的儿童, 包括家境穷困儿童 艾滋病造成的孤儿 街头儿童和边远乡村地区儿童, 人数日增 此外, 委员会关注社会保障制度每况愈下, 不再能保证儿童获得免费保健服务 228. 按照 公约 第 27 条,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紧努力, 向经济状况不佳的家庭, 特别是郊区和农村地区的这种家庭, 提供支助和物资援助, 保证儿童享有适足生活水平的权利 ; (b) 同公民社会和当地社区合作并进行协调 ; (c) 对社会保障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 恢复儿童免费保健服务 ; (d) 向儿童家庭提供关于其社会权利的资料 7. 教育 休闲和文化活动 229. 虽然注意到教育一般组织法 ( 第 16/96 号法 ) 的通过 小学高入学率 教育被列为优先事项和拨给教育的预算增加, 委员会仍然深切关注缔约国内文盲率高踞不下 对妇女的影响远较对男子为大 幼童教育低入学率 初级教育留班生和退学生比率很高 教育质量低 教师 - 学童比率高 完成初级教育的儿童比率甚低以及区域之间的重大差别 2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page 57 (a) 采取必要措施, 查明小学留班生和退学生高比率的原因, 对这种情况提供补救办法 ; (b) 在正式与非正式教育之间建立联系 ; (c) 采取必要措施, 补救教育质量低的情况, 提高教育管理的内部效率 ; (d) 提高对幼童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拟订学前就学的方案 ; (e) 扩充资源, 帮助儿童接受中级教育 ; (f) 采取措施, 使得残疾儿童能够进入正规学校, 保证这些儿童获得正式和职业教育的机会 ; (g) 保证所有女童和男童, 不论住在哪里包括最不发达地区, 都有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 ; (h) 使教育致力于 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对教育目的第 1 号一般性评论所载的目标 ; (i) 严禁学校的体罚, 培训教师使用代替的纪律措施 ; (j) 鼓励所有级别的学童参加学校生活 ; 和 (k) 寻求儿童基金会和教科文组织等的援助 8. 特别保护措施 难民儿童 寻求庇护儿童和孤身儿童 231. 委员会注意到新的难民地位法 ( 第 005/98 号法 ) 的通过和全国难民委员会的设立, 欢迎缔约国关于难民儿童的政策 232.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执行立法, 考虑批准 1961 年 关于无国籍人地位公约 和 1961 年 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并继续同国际机构诸如难民署和儿童基金会合作 经济剥削, 包括童工 233. 注意到最近 (2001 年 3 月 ) 通过劳工组织 关于禁止和立即采取行动消除 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第 182 号公约 和 (2001 年 6 月 ) 通过一项能够加强和实施关于儿

page 58 童的劳动法, 委员会深切关注这样的事实 : 缔约国的童工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儿童在小小年纪就得长时间工作, 这对他们的成长和就学造成不利影响 2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考虑批准劳工组织 关于最低就业年龄的第 138 号公约 ; (b) 通过和执行国家行动计划, 禁止和防范童工 ; (c) 向劳工检查局和执法机关提供足够的人力和其他资源以及培训, 以便进一步加强它们有效监测充分实现儿童劳动立法的能力 ; (d) 继续寻求劳工组织 / 废除童工国际计划的援助 贩卖和诱拐 235. 虽然注意到最近 2001 年一项法律把贩卖儿童定为罪行, 设立了全国各部间委员会以打击贩卖儿童, 并注意到缔约国对这个问题认真对付, 但委员会深切关注非正式市场上大量的被贩卖儿童, 特别是来自国外的儿童, 他们仍然遭到剥削或者奴役 236.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致力于 : (a) 拟订通盘方案, 禁止和防范出售和贩卖儿童 ; (b) 执行恢复儿童受害者及使得等待遣返的儿童获得基本服务的适当的政策和方案 ; (c) 监测同贝宁的双边协定, 并把这种合作扩展到被贩卖儿童所自来的其他国家, 以及设想同这些国家签署协定 ; (d) 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 禁止这种现象的发生 237. 此外, 委员会建议, 缔约国批准 禁止 限制和惩罚贩卖人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议定书 来补充 2000 年通过的 联合国反对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批准 1980 年于海牙通过的 关于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公约 街头儿童 238. 委员会对于街头儿童人数日增 缺少特别机制和措施处理这种情况以及 不能对这些儿童提供足够的援助, 表示关注 239.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page 59 (a) 保证向街头儿童提供足够的营养 衣服 住房 保健照料和教育机会, 包括职业和生活机能培训, 以便支助他们充分发展 ; (b) 保证当这些儿童成为身体 性和实质凌辱的受害者时, 向他们提供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服务 ; 使他们免受警察暴力 ; 提供他们与家庭和社区和解的服务 ; (c) 对这种现象的原因和范围进行研究, 拟订通盘战略处理高数量和越来越多的街头儿童, 以期防止和减少这种现象 商业色情剥削和色情制品 240. 委员会关注越来越多的儿童沦为商业色情剥削, 包括卖淫和色情制品的受害者 委员会对于这类遭受凌辱和剥削的儿童所制定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不足的情况, 也表示关注 241. 参照 公约 第 34 条和其他有关条款,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展开研究, 以期评估对儿童的商业色情剥削包括卖淫和色情活动的严重程度, 并落实为禁止这种做法和按照 1996 年和 2001 年禁止对儿童商业色情剥削世界大会通过的 行动议程 和 全球承诺 帮助受害儿童康复所制定的适当政策和方案 少年司法 242. 委员会关注没有少年法庭和少年问题法官, 而且这一领域工作的社会工作者和教师人数有限 此外, 委员会深切关注 : 没有把少年与成年人分开监禁 ( 除了首都的中央监狱 ); 拘留条件欠佳, 主要因为拘留和监狱设施过分拥挤 ; 经常重复使用审判前拘留, 而且拘留期间过长 ; 少年案件听讯以前的时间长 ; 在司法程序之后, 少年人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很有限 ; 法官 检察官和狱吏时有时无的培训 24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额外步骤, 按照 公约 特别是第 37 39 和 40 条以及联合国在这一领域内其他各项标准, 诸如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 北京规则 )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 利雅得准则 )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和 关于刑事司法系统对儿童采取行动的维也纳准则, 改革有关立法和少年司法系统

page 60 244. 作为改革的一部分, 委员会特别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保证在缔约国所有地区设立少年法庭和任命训练有素的少年问题法官 ; (b) 认为只有作为最后手段才采用剥夺自由的做法, 而期间应尽可能缩短, 依法限制审判前拘留的期限, 并由一名法官立刻审查这种拘留的合法性, 而且以后经常审查 ; (c) 在程序的早期, 向儿童提供法律和其他援助 ; (d) 向儿童提供基本服务 ( 例如就学 ); (e) 保护被剥夺自由儿童的权利, 改善他们拘留和监禁的条件, 特别是设立符合儿童年龄和需要的特别法庭并保证全国的一切拘留中心备有社会服务 ; 同时保证全国的一切监狱和审判前拘留地点, 儿童与成人分开监禁 ; (f) 确保在少年司法系统的儿童经常保持与其家庭联系 ; (g) 由独立的医务人员经常给儿童作体格检查 ; (h) 针对儿童控诉, 建立独立的深切理解儿童和易于获得的制度 ; (i) 对于所有涉及少年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 引进符合相关国际标准的培训方案 ; (j) 尽一切努力, 拟订少年在司法程序后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 ; (k) 审议委员会在一般讨论少年司法之日提出的建议 (CRC/C46, 第 203-238 段 ); (l) 通过联合国少年司法技术咨询和援助协调组, 请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联合国国际预防犯罪中心 国际少年司法网络和儿童基金会提供少年司法领域的技术援助和警察培训 少数人 245. 委员会深切关注矮人儿童处境恶劣, 他们获得社会服务, 包括保健照料 免疫和教育的机会有限, 而且他们的存活和发展 享有自己文化以及免受歧视的权利都遭到侵犯 24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

page 61 (a) 展开一项研究, 评估矮人儿童的处境和需要, 并制订矮人社区领袖参 加的行动计划, 保护这些儿童和保证他们获得社会服务 ; (b) 争取足够的资金, 保证出身登记 保健照料等等 9. 儿童权利公约议定书 和接受 公约 第 43 条第 2 款的修正 247.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没有批准 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贩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两项任择议定书 委员会也注意到, 缔约国尚未接受对于 公约 第 43 条第 2 款的修正, 亦即把委员会的成员从 10 名增至 18 名的修正 2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和执行两项 儿童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并鼓励缔约国接受对 公约 第 43 条第 2 款的修正 10. 文件的分发 249. 最后, 委员会建议, 参照 公约 第 44 条第 6 款, 广泛分发缔约国提交的初期报告和书面答复给整个社会, 考虑出版该报告连同有关简要记录和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 这样的文件应当广泛分发以便引起对 公约 的讨论和认识, 并在政府和公众包括非政府组织对它的监测和执行 儿童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 莫桑比克 250. 委员会于 2002 年 1 月 22 日举行的第 761 次和第 762 次会议 ( 见 CRC/C/SR.761-762) 审议了莫桑比克的初次报告并且于 2002 年 2 月 1 日第 777 次会 议 (CRC/C/SR.777) 通过了下述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5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依据委员会的报告准则 (CRC/C/5) 提交了极为坦率 详尽和有益而同时又富有自我批评精神的初次报告, 同时欢迎缔约国书面答复了

page 62 委员会的问题清单 (CRC/C/Q/MOZ/1) 委员会还注意到它同缔约国所派出的大型高 级代表团进行了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252.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经济已经有了明显改善, 该国政府通过了一项减少贫困国家计划 253. 委员会注意到, 缔约国在帮助数十万在武装冲突期间流离失所的人们返回家园和重建生活方面以及在排雷方面所取得的巨大进展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对于执行国际地雷条约所作的巨大贡献 25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以下方面所作的努力 : (a) 承诺全面审查主要的法典, 以期确保不致与 儿童权利公约 发生冲突, 并把实现儿童最高利益的原则纳入宪法 ; (b) 成立了妇女事务与社会行动协调部 ; (c) 用当地的一些语言翻译公约 ; (d) 将公约内容通知公务员 25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 : (a) 成立了儿童议会 ; (b) 如缔约国报告所述, 努力防止对儿童的歧视 ; (c) 将环境教育列入学校课程 256. 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努力保证尊重残疾儿童的权利, 其中包括 : (a) 承诺进行调查并且随后作出努力审查在教育 卫生 交通 就业 国防以及财政方面涉及残疾人的立法 ; (b) 部长会议第 20/99 号决议批准了 残疾人政策 C. 妨碍执行 公约 的因素和困难 257. 委员会注意到 : (a) 由于在 1992 年结束的内战的影响, 缔约国面临经济和社会方面的沉 重负担 ;

page 63 (b) 尽管在排雷方面取得了进展, 但是在该国的许多地方仍然存在地雷 ; (c) 结构调整方案带来的短期困难以及偿还债务计划造成的限制 ; (d) 尽管近年来经济状况有所改善, 但是缔约国的一大部分人口仍然极为贫困 ; 许多家庭仍然依赖在邻国工作的亲人的汇款过活而且这种收入近年来也有所减少 ; (e) 国家的基础设施, 包括公路交通存在缺陷 ; (f) 由于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的涌入, 城市中心人满为患 258. 委员会注意到艾滋病毒 / 艾滋病对于缔约国的儿童以及全国人口的严重影响 259. 委员会还注意到经常发生自然灾害, 特别是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和经济影响的大水灾 D. 引起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委员会的建议 1. 一般执行措施 立 法 260. 委员会对于在国内立法同 公约 之间仍然存在不一致表示关注 委员会还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正如缔约国的报告所指出, 在国内立法同国际文书发生冲突的情况下, 以国内立法为准, 而这两者之间的不一致可能会引起违反 公约 的问题 26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了不少努力以解决国内立法同 公约 不一致的问题, 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并且加强其修改法律的努力, 使其国内立法完全符合 公约, 或者重新制订符合 公约 的法律 ; (b) 采取措施以确保在执法时不会以任何形式损害缔约国根据 公约 承担的义务 ; (c) 作出努力, 恢复有关起草和通过全面儿童法典的进程, 除其他外, 该法典应能体现 公约 的原则 ; (d) 在这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人权高专办的援助

page 64 执行 协调和评估 262. 委员会注意到妇女和社会事务部在支持其他部执行 公约 方面所作的宝贵贡献, 但是仍然对下列问题感到关注 : (a) 没有一个独立的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 计划和方案 ; (b) 在各个部同其他有关机构之间以及在国家和地方两级之间在执行 公约 方面的协调不足 ; (c) 城市地区同农村地区在执行 公约 方面存在巨大差距 26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负责制订有关儿童权利的政策 计划和方案, 同时负责协调缔约国执行 公约 ; (b) 大大增加拨给妇女和社会事务部的财政 技术和人力资源 ; (c) 作出特别努力, 以改进农村地区执行 公约 的情况, 以便缩小同城市地区在这一方面的差距 ; (d) 开始执行 国家减少贫困计划 独立监测机构 264. 委员会对于没有一个独立的监测 公约 执行情况的机制表示关注 26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根据 巴黎原则 建立一个负责监测 公约 执行情况的独立机构 ; (b) 确保任何监测机制都包括考虑到儿童因素的程序, 使得儿童可以通过这些程序就其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提出申诉 ; 用于儿童的资源 266.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许多同执行 公约 直接有关的国家机 构, 包括在卫生和教育领域中的许多机构, 严重缺乏资源, 特别是缺乏物质和人 力资源

page 65 267. 委员会根据 公约 第 4 条建议缔约国最大限度地提高调拨给卫生 教 育和其他优先领域的资源比例, 以便在国际合作的框架内, 所有儿童在需要时可 以获得这些服务 数 据 268. 同缔约国一样, 委员会对仍然没有系统地收集有关 公约 执行情况的数据表示严重关切 26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这一方面已经作出的努力, 促请缔约国 : (a) 进一步发展其数据收集机制, 以便有效系统地收集同 公约 执行情况有关的所有领域的数据 ; (b) 加强努力利用收集到的数据改进 公约 的执行以及估价已经取得的进展 公约 的宣传 270.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最近作出的努力, 其中包括将 公约 的某些条文译成一些当地语言, 但是仍然对缔约国人民不太了解 公约 规定的情况表示关切 27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努力将 公约 全文译成最广泛使用的国家语言, 除其他外, 以该国文盲能够接受的方式在电台和剧院宣传这些译文 ; (b) 加强努力向专业人员提供有关儿童权利的培训 ; 这些人员包括教师 卫生专业人员 ( 包括心理治疗专家 ) 社会工作者 执法人员 以及专门负责儿童权利工作的国家各部官员及当地政府官员 ; 同时还向儿童以及全体人民宣传 公约 及其原则和规定 ; (c) 通过措施确保向农村人口以及文盲展开宣传 2. 儿童的定义 272.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page 66 (a) 法定男女最低结婚年龄的差异 : 女孩 14 岁, 男孩 16 岁 ; (b) 当地习惯法规定的各种有关儿童的定义可能不符合 公约 的规定 ; (c) 在某些情况下, 国内法允许 18 岁以下的儿童当兵 273.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将女孩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 16 岁 ; (b) 确保当地习惯法有关儿童的定义符合 公约 的有关规定 ; (c) 确保国内法禁止 18 岁以下的儿童应征入伍, 并且考虑将自愿入伍的最低年龄定为 18 岁 3. 一般原则 不歧视 274.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宪法禁止歧视, 但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 (a) 女孩特别容易受到性别歧视, 习惯法的某些方面, 特别是在财产权利方面, 加剧了这种歧视 ; (b) 某些国内法, 其中包括有关家庭和继承的法律, 歧视妇女, 从而可能会对儿童的权利, 特别是女童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 ; (c) 正如缔约国的报告所指出, 对于残疾儿童的歧视相当普遍, 残疾女童可能会遭到多种形式的歧视 275.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努力确保其所有国内法和习惯法惯例符合 公约 第 2 条的规定, 特别要注意防止性别歧视 ; (b) 尽一切努力执行 1999 年土地法, 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解决对于妇女的某些歧视问题 ; (c) 尽一切努力消除对于残疾儿童的所有形式的歧视, 并且确保法律禁止这种歧视 ; (d) 依据 公约 的规定, 开展目的在于消除一切形式歧视的公共教育运动 ;

page 67 (e) 除其他外, 寻求儿童基金会的援助, 尤其是在女童教育方面以及动员社区消除男女不平等现象方面 276. 委员会要求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具体的资料, 说明该缔约国作为反对种族主义 种族歧视 仇外心理和有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通过的 宣言和行动纲领纲领 的后续措施并同时考虑到关于 公约 第 29 条第 1 款 ( 教育的目的 ) 的第一项一般评论所采取的与 儿童权利公约 有关的措施和方案 儿童最高利益 277. 委员会承认有关儿童最高利益的原则已经纳入缔约国的宪法, 但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 (a) 儿童最高利益原则并没有纳入所有其他有关儿童问题的立法 ; (b) 正如缔约国报告第 89 段所指出, 在中央 各省和地方各级对于这一概念的重要性并没有统一或者系统的认识 以及这项原则 有时在制订同儿童生活有重大关系的政策时并没有体现出来 27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行动确保儿童最高利益原则纳入所有有关的法律文书之中, 并在制订同儿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时以及在执行 公约 时考虑到这项原则 ; (b) 确保执法 司法和立法部门的官员以及其他有关官员接受有关儿童最高利益原则的内容和执行的培训, 以便在中央和地方政府各级始终贯彻这一原则 生命权 生存和发展 279.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 (a) 正如缔约国的报告所指出,90% 的车祸受害者是儿童 : (b) 地雷仍然对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 28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制订和执行一项防止儿童遭遇车祸的政策, 其中包括向儿童 司机 交通警察 教师以及父母开展宣传 ;

page 68 (b) 继续努力排除地雷, 并且确保向受害者提供身体康复以及其他有关方 面的帮助 尊重儿童的意见 28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建立儿童立法会并且同全国的儿童进行协商, 但是委员会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 (a) 在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 ; (b) 在可能会影响到儿童的决定方面, 并没有系统地征求和考虑儿童的意见 28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加强努力以确保儿童参与影响到他们生活的所有领域的活动, 包括加强有关儿童立法会的工作并且审议立法会提出的建议 ; (b) 通过立法对尊重儿童意见的原则作出规定 ; (c) 执行措施, 其中包括开展宣传活动并且就这项权利对专业工作人员和儿童进行培训, 以便儿童的意见在家庭 学校以及有关机构中得到尊重 4. 公民权利和自由 出生登记 283.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a) 根据估计, 很大一部分儿童没有进行出生登记, 缔约国在这一方面没有确切的统计数字 ; (b) 由于路途遥远 登记花费时间以及有时出于费用的考虑, 只有很少农村人口进行出生登记 ; (c) 出于各种原因, 人们对于出生登记的目的有广泛的误解 28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措施, 大大增加进行出生登记儿童的数目, 并且尽一切努力为尚未进行出生登记的儿童补办手续 ;

page 69 (b) 确保登记免费, 设法使用流动登记设施便利农村人口, 并且继续努力 延长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 (c) 向广大人民开展宣传活动, 解释出生登记的重要性和目的 获取信息 285.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a) 儿童很难获得适当的信息 ; (b) 居住在农村社区的儿童特别处于不利地位 ; (c) 正如缔约国的报告所指出, 在行政或者立法方面没有规定保护儿童不受有害信息的毒害 28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继续加强努力, 确保所有儿童均可获得合适的信息, 例如, 为儿童播出更多的电台节目, 向学校以及其他场所的儿童团体提供收音机和报纸以及组织巡回演出 ; (b) 制订立法和执法准则保护儿童不受有害信息的毒害 暴力侵害儿童的行为 287.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a) 儿童在学校及收容机构中遭到暴力行为和虐待, 其中包括性虐待, 同时儿童还在街上遭到公众和警察之中的一些成员的侵害, 同女童相比, 男童在性侵犯方面没有受到很好的保护 ; (b) 在家庭 学校以及其他的公共机构之中, 例如在监狱和收容机构之中, 广泛实施体罚 ; (c) 正如 1977 年的一项研究报告所指出, 性侵犯的犯罪人主要是亲属, 其中包括强迫婚姻 婚姻中的强奸或者是邪教仪式的一部分 ; 在缔约国各省的档案中, 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中多数涉及性侵犯 ;

page 70 (d) 缔约国缺乏足够的机制以监测在家庭中对于儿童的虐待和忽视, 虽然已经为儿童开设投诉虐待行为的电话热线, 但是很少儿童会打电话或者有钱打电话 28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采取行动, 除其他外, 通过就暴力行为对于儿童的影响 儿童权利以及起诉犯罪人等问题举办培训班和开展宣传活动, 处理在家庭 学校以及街头针对儿童的暴力和虐待行为, 其中包括性虐待 ; (b) 采取行动通过立法和行政措施制止在家庭 学校以及其他场所的体罚, 同时开展对公众的宣传, 促进采取积极的 参与性的非暴力的处罚方式, 用以替代体罚 ; (c) 尽一切努力确保为暴力和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提供治疗和帮助他们康复 ; (d) 注意委员会在 2000 年和 2001 年就儿童和暴力问题进行一般性讨论时所通过的建议 (CRC/C/100, 第 688 段及 CRC/C/111, 第 701-745 段 ); (e) 建立监测家庭中儿童状况的机制并且记录和制止虐待行为 ; (f) 设立为儿童考虑的机制, 以便儿童, 包括大多数无法使用电话的儿 童, 报告遭到性虐待的案件 5. 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 289. 委员会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a) 正如缔约国在其初次报告中所指出,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员往往没有根据其责任履行引导未成年人的义务, 家庭结构的缺陷导致儿童更加容易受到伤害 ; (b) 农村地区的儿童有时被用来解决财务或者其他方面的争端, 有关父母让其子女为他人工作一段时间以抵债 ; (c) 正如缔约国的初次报告所指出, 儿童和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29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page 71 (a) 采取措施确保家长及其亲属理解和履行其对儿童应负的义务, 并且考虑如何向有关家庭提供更多的帮助, 包括社区组织的帮助 ; (b) 采取行动处理针对儿童和妇女的家庭暴力, 其中包括加强监测 有效汇报 向受害者提供治疗和支助, 起诉犯罪人以及开展宣传活动 ; (c) 制止用儿童抵债的做法 非法转让 291.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关切 : (a) 正如缔约国的报告所指出, 现有机制不足以防止未成年人的非法转让和离家出走, 其中包括父母分居以及父母一方决定带孩子出走的情况 ; (b) 继父对于子女的责任问题不明确 29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为防止未成年人的非法转让或者离家出走执行措施和建立机制 ; (b) 通过和执行有关处理这些问题的国际法和国内法, 包括 1980 年 国际儿童拐卖事件的民事问题海牙公约 和 1996 年 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 适用法律 承认 执行和合作的海牙公约 收养和寄养 29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更加倾向于家庭形式的收养和寄养, 而且目前正在执行有关减少机构收养的政策, 但还是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a) 特别是由于艾滋病毒 / 艾滋病使得许多儿童成为孤儿, 大量儿童需要收养和寄养 ; (b) 目前在缔约国中的收养和寄养安排是不足的 ; (c) 在收养和寄养及其监测方面没有正规的立法或者程序 ; (d) 收养和寄养儿童的机构资源不足 ; (e) 被收养和寄养的儿童经常遭到暴力行为的侵害 ;

page 72 (f) 正如缔约国的报告所指出, 由于在保护受到 家庭式 收养和寄养的儿童方面没有立法或者行政的框架, 可能会导致对于儿童权利的侵犯 29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尽一切努力改进对于儿童的收养和寄养, 要特别注意艾滋病毒 / 艾滋病造成的孤儿 ; (b) 建立由立法保证的有关儿童收养和寄养的标准和程序, 其中包括在卫生 教育 安全以及全面尊重 公约 等领域中的标准和程序, 特别注意保护受到收养和寄养儿童的继承权 ; (c) 鼓励和监测目前由大家庭收养儿童的做法, 确保被收养儿童的权利 ; (d) 正如缔约国报告所指出, 要拟订立法或者行政的规定和规则, 以确保在 替代家庭 中收养和寄养的儿童 ; (e) 确保, 除其他外, 在人员培训 食物 卫生 衣服 水电以及教学资料需求等方面向收养和寄养儿童的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 ; (f) 加强监测程序, 确保足够的人力以及其他资源, 以便定期和有效地监测所有形式的儿童收养和寄养办法 6. 基本保健和福利 295. 委员会对以下情况表示严重关注 : (a) 医疗服务在基础设施以及人员方面是不足的, 而且一般公众也不容易获得医疗服务 ; (b) 婴儿及 5 岁以下幼儿死亡率极高 ; (c) 部分地由于产前护理及助产不足, 以及大量非法堕胎在卫生条件很差的情况下进行, 产妇死亡率很高 ; (d) 婴儿体重过轻 发育不全 疟疾 腹泻 呼吸道感染以及营养不良的情况十分严重 296. 委员会承认, 缔约国在过去十年中已经取得了可观的进展, 并且注意到近年来在卫生投资和免疫方面都有所进展, 但是委员会向缔约国提出以下紧急建议 :

page 73 (a) 继续改善向所有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初级医疗服务 ; (b) 立即注意和制订实际措施, 减少婴儿和 5 岁以下幼儿的死亡率, 治疗营养不足 疟疾 腹泻以及呼吸道感染等疾病, 同时确保在保证最低医疗安全的标准情况下进行堕胎手术 (c) 尽一切努力提高公众对于基本保健措施的知识, 包括有关预防和生殖健康的知识, 同时规定提供人民可以承受得起的节育办法, 以减少非法堕胎 ; (d) 在这一方面寻求儿童基金会和世界卫生组织的技术援助 残疾儿童 297.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有关残疾人的 1999 年国家政策, 但是仍然对以下情况表示关注 : (a) 缔约国向残疾儿童提供的国家援助不足, 多数援助活动是由非政府组织进行的 ; (b) 社会上对于残疾儿童的歧视仍然非常严重, 残疾女童同时还受到性别歧视 ; 在一些情况下, 父母不允许其残疾子女离家外出 ; (c) 残疾儿童在利用公共交通和进入公共建筑物, 包括医院和学校方面, 遇到巨大困难 ; (d) 残疾儿童很难获得正规教育 29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 (a) 加强向残疾儿童提供的国家援助, 其中包括立即执行有关残疾人的国家计划 ; (b) 尽一切努力确保残疾儿童完全融入其他儿童可以享有的日常生活, 其中包括家庭生活 教育 休闲以及专业培训 ; (c) 增加为有特殊需要的残疾儿童服务的学校和其他设施 ; (d) 采取行动, 消除社会上针对残疾儿童的歧视, 还注意到同性别歧视的联系, 同时针对家长 教师 社会工作者 社区以及儿童开展有关儿童权利的宣传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