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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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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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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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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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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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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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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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Transcription: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层邮政编码 :518017 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 (Tel.):(86 755)88265288 传真 (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 (Email): info@shujin.cn 网址 (Website): www.shujin.cn 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 [2018] 第 095 号 致 :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信达 ) 接受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下称 ) 本 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下称 实施细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 下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并基于对本 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 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现场参与和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 : 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 1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 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 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8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28 日在 证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 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前述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 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 投票议案号 投票方式以及股东需审议的内容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8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00 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三乐路欧浦交易中心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

经信达律师审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 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0 名, 持有公司股份 607,612,63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57.5352% 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信达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4 名, 代表公司股份 72,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3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

经信达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为公司已公告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按照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实施细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 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并通过 2017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07,613,8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5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权 1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2. 审议并通过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07,613,8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71,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弃权 0 3. 审议并通过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07,613,8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5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权 1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4. 审议并通过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07,613,8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反对 71,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弃权 0 5. 审议并通过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07,612,6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 反对 72,8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0%; 弃权 0 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2,98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221%%; 反对 72,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779%%;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并通过 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07,626,0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2%; 反对 59,4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弃权 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56,38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6958%%; 反对 59,4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04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审议并通过 关于 2018 年度向各家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07,624,8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0%; 反对 60,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弃权 0 8. 审议并通过 关于 2018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07,612,6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 反对 60,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弃权 1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9. 审议并通过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07,612,636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0%; 反对 60,6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 弃权 12,2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同意 42,98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221%; 反对 60,6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5

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406%; 弃权 12,2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372%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会议主持人签名,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信达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信达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6

( 本页为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 信达会字 [2018] 第 095 号 ) 之签署页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见证律师 : 张炯 石之恒 魏绮雯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