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证监许可 [2015] 2517 号文核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长亮科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 万元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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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第三部分 签署页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在分派方案公布后, 上市公司完成了对业绩补偿股份的定向回购和注销事宜, 致使公司总股本在方案公布日至实施日期间发生了变化, 即由 198,198,737 股减至 197,810,840 股, 因此上市公司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 : 以现有总股本 197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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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独立董事薛加玉先生因公出差, 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钱江项目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1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一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 ( 四 )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及 第五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中根据调整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情况修订了相关内容 2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合规性报告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请书 前一交易日 11 月 19 日收盘价 元 / 股折价 4.8%, 相对于 11 月 19 日前 20 个交易日 ( 含 11 月 19 日 ) 加权均价 元 / 股溢价 4.2%, 相对于发行底价 (16.35 元 / 股 ) 溢价 34.6%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

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唐山港口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333 号 ) 核准, 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唐山港 发行人 或 上市公司 ) 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10 亿元 ( 以下简称

章程 的规定, 会议召开合法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 ; 其他高管列席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 议案名称 : 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比例 A 股 70,918, 议案名称 : 关于审议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30 元 / 股 由于秋林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崔彬先生 王力群先生 余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储越江先生出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条件 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2.00 逐项审议 关于新疆天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 的议案 3 议案名称 :2.01 向天业集团定向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4 议案名称 :2.02 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5 议案名称 :2.0

青松股份第一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42,112,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34,585,67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 代表股份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2 人, 出席 11 人, 孙明道独立董事因病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 3 董事会秘书石书宏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7 人, 出席 7 人 ; 3 董事会秘书李峰出席本次会议, 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上海市恒泰律师事务所

三 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 于 2017 年 11 月 21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 知事项不变 四 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 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 :2017 年 12 月 1 日点 9:30 分召开地点 : 河北省衡水市高新区振华新路酒都大厦公司十三楼会议室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0,971,68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7 人, 代表股份 804,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 3 公司部分董事

声明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民生证券 或 本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天津中环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环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中环股份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 以下简称 本次交易 ) 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根据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来源 : 巨潮网 ) 公司于 2016 年 06 月 03 日发布 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事项暂停转让进展公告 ( 公告编号 : ), 自该公告日起因该重大事项股票暂停转让, 公司应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关于重大事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证券代码:000977

关于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 致 :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 ( 上海 ) 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港股份 公告代码:

本次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元 / 股的 90%, 即 元 / 股 本次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对于公司股票 2018 年 12 月 26 日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五 ) 致 : 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沪锦律非证字第 01F 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隆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标的资产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3) 定价原则及交易价格表决情况 :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监事连桂芝女士 高文平先生回避了表决, 其他监事 3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均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丁韫潞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1 人, 出席 4 人, 其中董事丁毅 毛英 周学军 张洁 祝守新 邹峻 许倩因公务未能参加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公司 13.76% 股权, 华创易盛将参与本次交易募集配套资金的认购, 本次交易完成后华创易盛将持有公司 29.06% 的股份, 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 募集配套资金认购方金豆芽投资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持有公司 6.39% 的股份, 成为公司持股 5% 以上的股东 ; 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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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 出席 6 人, 其中董事长刘锋杰因公出差, 授权董事王巧兰代为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徐缓先生主持, 会议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7 人, 其中董事谢小梅女士和刘燕平女士由于工作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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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 程 的规定, 大会由董事长朱雷先生主持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4 人, 董事秦峰先生 朱洪策先生 杜建中先生 谢荣兴先生 李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释义 除非本明确另有所指, 以下词语在本中具有如下含 义 : 合众思壮 指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天成 指 长春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招通致晟 指 北京招通致晟科技有限公司 交易对方 指 招通致晟的全体股东和长春天成的全体股东 标的资产 指 长春天成 100% 股权和招通致晟 10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 合规 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或 华菱钢铁 ) 拟向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华菱集团 ) 涟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独立董事张华民 高绪文 柴文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 5 人, 出席 5 人 3 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 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王建新 副总经理周中杰因工作原因未列席会议, 公司其余高级管理人员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 六 ) 融资融券 转融通 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 转融通业务 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应按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 议案名称

目录 第一部分引言... 2 第二部分正文... 3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核准... 3 ( 一 ) 博敏电子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4 ( 二 ) 交易对方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4 ( 三 ) 君天恒讯关于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 5 ( 四 )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 二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01 议案名称 : 交易方式 标的资产及交易 对方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 2.03 议案名称 : 对价支付

公司章程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15 人, 出席 12 人, 董事常玲 权忠光及李冬梅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2 公司在任监事 12 人, 出席 7 人, 监事闫锋 高海英 李杰 孙秀杰及李瑞奇因公出差未能出席会议 ; 3 董事

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表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 程 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6 人, 董事朱松青 独立董事张保华 独立董事何德明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董事会

-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2.03 议案名称

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资产交割的 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西安 ) 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钢研高纳 ) 的委托, 作为钢研高纳发行股份及支付

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5 议案二 :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6 议案三 :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 代表股份 138,341,0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02,168,16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6 人, 代表股份 36,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18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后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之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合称 独立财务顾问 ) 接受委托, 担任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声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京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 担任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重组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有关各方提供的资料编制而成, 旨在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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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证监许可 [2015] 2517 号文核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长亮科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634.5632 万元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招商证券 或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 按照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 与发行人共同组织实施了本次配套融资, 现将本次配套融资的发行过程及合规性情况报告如下 : 一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概况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交易涉及的股份发行包括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 定价基准日均为长亮科技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的相应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均价的 90%, 即 98.24 元 / 股 经上市公司 2015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 以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25 日的总股本 56,310,5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50 元现金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5 股 上市公司已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实施上述权益分派方案, 因此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每股发行价格调整为 39.24 元 / 股 除上述除权除息事项导致的发行价格调整外, 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关于发行价格的调整方案,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不做调整 ( 二 ) 发行数量

长亮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296.4975 万股股票, 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 11,634.5619 万元 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购买合度云天 100% 股权的现金对价 建设标的公司募投项目 补充上市公司营运资金和标的公司营运资金, 以及支付部分中介机构费用 募集配套资金的情况如下 : 配套资金认购对象认购金额 ( 万元 ) 认购股数 ( 万股 ) 黄晓祥 6,661.65 169.7669 王林 2,025.71 51.6236 谢先兴 1,964.80 50.0714 郑康 982.4 25.0357 合计 11,634.56 296.4975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为黄晓祥 王林 谢先兴 郑康共 4 名特定对象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本次发行的价格 金额 对象等均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规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 议的规定 二 本次交易履行的相关程序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 本次交易已取得以下批准和授权 : ( 一 ) 长亮科技的批准与授权 2015 年 4 月 30 日, 长亮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 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5 月 29 日, 长亮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2015 年 6 月 15 日, 本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 二 ) 合度云天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15 年 4 月 8 日, 合度云天召开股东会, 审议通过进行本次交易 ( 三 ) 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5 年 10 月 21 日, 经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15 年第 86 次会议审核,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并购重组事项获得无条件审核通过 ;2015 年 11 月 12 日, 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周岚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5 2517 号, 核准了本次交易 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并已履行了应当履行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 一 ) 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2015 年 4 月 30 日, 长亮科技与配套资金认购对象黄晓祥 王林 谢先兴 郑康签署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认购协议 ( 以下简称 股份认购协议 ), 2015 年 5 月 29 日, 长亮科技与配套资金认购对象黄晓祥 王林 谢先兴 郑康签署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以下简称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对认购方式 价格 数量 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 ( 二 ) 发出缴款通知书 招商证券已向黄晓祥 王林 谢先兴 郑康发出 缴款通知书, 通知发行对

象有关发行价格 获配股数 缴款时间及指定的缴款账户等信息 ( 三 ) 缴款及验资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 黄晓祥 王林 谢先兴 郑康根据 缴款通知书 的要求已向招商证券指定帐户缴纳了认购资金, 上述认购资金合计 116,345,619.00 元 2015 年 12 月 15 日,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验字 [2015]001184 号 验资报告, 证明截至 2015 年 12 月 11 日止, 上述认购款项已足额汇入招商证券开立的专用账户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之一的黄晓祥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工行 ) 武汉江汉路支行下属车站路支行, 要求将其卡号为 6212261001023781690( 账号 :1001196501218289746) 中的人民币 66,616,531.56 元转入长亮科技本次重组之独立财务顾问暨配套资金主承销商招商证券本次配套资金申购之专项账户 ( 账号 :819589051810001, 开户行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 用于支付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之配套资金的认购款 ( 以下简称 长亮科技非公开发行认购款 ) 武汉江汉路支行下属车站路支行告知黄晓祥由于该笔款项金额过大, 无法通过个人汇款系统汇出, 因此需通过工行大额跨行支付系统汇出 鉴于工行大额跨行支付系统个人资金需经其内部过渡户汇出, 同时因黄晓祥持有的个人卡为异地卡无法转入工行内部户, 故黄晓祥先将该笔款项共人民币 66,616,531.56 元从其异地卡转入其当地账户 (3202001101065367835) 后, 再从该当地账户 (3202001101065367835) 转入工行代收资金清算过渡户 3202001111200900105, 最后由工行内部过渡户通过大额跨行支付系统转入招商证券账户 ( 账号 :819589051810001, 开户行 : 招商银行深圳分行深纺大厦支行 )

截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 招商证券已将本次发行募集的现金 116,345,619.00, 扣除承销费用 3,500,000.00 元后, 余额人民币 112,845,619.00 元划至长亮科技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 2015 年 12 月 17 日, 大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的大华验字 [2015]001236 号 验资报告, 证明截至 2015 年 12 月 16 日, 长亮科技已收到认购对象缴纳的募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的募集资金 112,845,619.00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 实际可用募集资金 112,278,688.49 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964,975 元, 余额计人民币 109,313,713.49 元转入资本公积 综上,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本次非公开发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发出缴款通知书 缴款及验资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 四 )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合规性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黄晓祥 王林 谢先兴 郑康四名自然人, 上述认购对象中郑康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 长亮科技已履行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综上, 本次非公开发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发出缴款通知书 缴款及验资程序合法合规,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及人数均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认购对象均具备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四 本次发行的律师见证情况北京大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进行了全程法律见证, 并出具了 北京大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配套融资发行过程和认购

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长亮科技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发行的过程, 包括 股份认购协议 及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签署 缴款通知书 的发送 认购款的缴纳和验资等程序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 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 本次发行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经核查, 独立财务顾问 ( 主承销商 ) 认为 : 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过程, 包括 股份认购协议 及 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的签署 缴款通知书 的发送 认购款的缴纳和验资等程序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 本次发行符合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 本页以下无正文 )

( 此页无正文, 为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 票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报告 之签章页 ) 法定代表人 : 宫少林 项目主办人 : 吕映霞 潘青林 项目协办人 : 宋维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