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大 2011 39 号 关于印发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院 ( 系 部 ) 处 ( 办 ) 馆 : 现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 们, 请遵照执行 大连海洋大学 二 一一年四月六日 - 1 -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国家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特制定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遵循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遵循教育规律, 遵循依法管理和严格规范的原则 ; 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 鼓励学生自主努力学习, 求实创新, 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 应当及时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 - 2 -
证明材料, 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2 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 2 周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条件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学校即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由本人向院 ( 系 ) 申请, 经学校批准, 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处提交入学申请和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经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的,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 2 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对被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者, 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5 日内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所在院 ( 系 ) 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达 2 周者,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秋季学期须交齐当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 未按学 校规定交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 不予注册学籍 - 3 -
未取得本学年学籍的学生, 不能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贫困生和特困生经本人申请, 院 ( 系 ) 同意, 报学生处审核, 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 予以注册学籍 第三章学制第九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制为 4 年, 专科升本科学生的学制为 2 年 普通本科生经申请, 可以延长修业年限 2 年, 即在校时间不能超过 6 年 ( 含休学 ); 学习能力较强, 提前完成学业的学生亦可申请提前毕业, 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 3 年 专科升本科学生经申请, 可以延长学制 1 年, 即在校时间不能超过 3 年 ( 含休学 ) 第十条学生提前修完除尚未开出的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 ( 论文 ) 课程以外的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全部课程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必须由学生本人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 2 周内填写并向所在院 ( 系 ) 提交提前毕业申请表, 经所在院 ( 系 ) 院长 ( 主任 ) 审核, 报教务处复核后, 由分管校长批准 经批准后可以参加当年进行的毕业实习 毕业设计 ( 论文 ), 成绩合格并达到毕业条件的可以提前毕业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制年限内, 未达到毕业要求, 可以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 4 -
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必须在应毕业当年的 6 月 20 日前填写并向所在院 ( 系 ) 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 经所在院 ( 系 ) 院长 ( 主任 ) 审核, 报教务处复核后, 由分管校长批准 经批准后可获得延长学习年限资格, 每次延长修业年限的期限一般为 1 年 延长修业年限期间, 应当按规定交纳学费 第四章学分的计算第十二条学分是学习量的计算单位, 我校学分按下列办法计算 1.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 均依据该课程的学时数 课程性质进行确定 2. 理论课 ( 含不独立设课的实验课 ) 每授课 16 学时计 1 学分 3. 体育课每学期计 1 学分 4.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每授课 24 学时计 1 学分 5. 军训 实习 课程设计及毕业设计 ( 论文 ) 等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 每教学周计 1 学分 6. 每安排 4 次讲座计 0.5 学分 7. 每门课程的学分数, 在各专业培养方案中统一规定, 并作为学籍处理 学位评定 评优等工作的唯一学分计算标准 8. 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是 0.5 第五章课程与选课 - 5 -
第十三条我校本科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有两类 : 必修课和选修课 1. 必修课按培养方案, 要求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 2. 选修课按培养方案, 要求学生有选择地修读的课程 选修课包括专业方向模块选修课 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 学生应当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 在导师的指导下修读各类课程, 取得所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学分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 第一学期课程按培养方案修读, 不予选修 自第二学期开始,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能力选择课程, 但每学期所修课程总学分不得多于 40 学分, 学生按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进行选课 第十五条课外教学是我校普通本科生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普通本科生必须按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课外培养方案教学实施管理办法 自主修读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外课程, 并获得规定的学分 第六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六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考核, 考核成绩及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学分 考核成绩按已取得的最高成绩记入个人成绩册, 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 6 -
考查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 实验 作业 课程论文以及平时测验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校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课程成绩考核及管理办法 对学生的学习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 已经办理免听 免试与免修的课程, 按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 免试与免修实施细则 规定进行成绩考核 学生体育成绩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办法 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学校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二次考试管理办法 对考试课程实行二次考试 第十九条任课教师在开课时, 应当向学生说明课程的考核形式 成绩评定办法, 公布平时成绩所占比例 教师应当按规定认真评定学生学习成绩 第二十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的课程考核纪律, 对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 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规定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教师按规定对学生平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否则视为旷课 对旷课 缺课以及未按时完成作业 实验报告等学习任务的, 按相应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在课程的期末考试期间, 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 需持我校定点医院或校内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缓考 手续, 未办理缓考手续, 按旷考记 二次考试没有缓考, 两次考 - 7 -
试均未能参加, 按未获得该课程学分记 第二十三条考试课程的成绩按百分制形式评定 考查课程的成绩按五级分制的形式评定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关系为 : 90-100 分为优秀,80-89 分为良好,70-79 分为中等,60-69 分为及格,0-59 分为不及格 按五级分制形式评定的成绩在计算平均学分绩时转为百分制, 转化关系为 : 优 95 分 ; 良 85 分 ; 中 75 分 ; 及格 65 分 ; 不及格 40 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习 质 的评价标准以必修课程和选修课中的专业方向模块选修课的平均学分绩表示, 并作为衡量学生评优 奖励 学位评定等主要指标之一 某一时期 ( 学期 学年 全学程 ) 的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如下 : 平均学分绩 = ( 课程成绩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 第七章 重修 第二十五条在本科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模块选修课中, 课程考核成绩 ( 含二次考试 ) 不及格, 期末考试旷考 作弊或被取消考试资格及考查课考核成绩不及格, 实行重修 其他课程不及格没有重修, 学生可以重选该课程或改选其他选修课程 学生对其已经及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并按规定交费随下一年级重修并参加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校按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教学管理办法 进行重修教学的组织 实施及管理 学生应当按该办法 - 8 -
的有关规定参加重修教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重修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教务处通知要求按时办理重修手续, 并交纳单科学费 逾期不办理手续者, 不得参加重修课的学习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不及格课程经重修及格后, 成绩按重修后考试的实际分数记载, 重修成绩不及格按已经获得的最高成绩记载 ; 专业任选课和公共选修课成绩考核不及格, 不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已经及格后经交费重修的课程, 成绩取最高的一次记载 第二十九条重修课程教学时间一般安排在下一学年该课程开出的学期, 需要重修的学生应当根据学校教学校历, 了解重修课程开出时间, 及时参加重修 第三十条重修教学的方式为单独开设重修班或随后续班级听课 学校视学生重修情况进行重修教学安排 单独开设重修班的课程由教务处或各院 ( 系 ) 负责教学安排 由各院 ( 系 ) 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班级, 并公布教学安排, 学生按通知参加教学活动 随后续班级重修的学生必须自己根据后续班的课程安排, 按规定办理随后续班重修上课手续 第三十一条如随后续班级重修的课程教学大纲进行了调整, 则按调整后的教学大纲进行重修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 学生可以选择听课班级和重修学期 第八章免听 免试和免修 - 9 -
第三十二条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 使学生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学校制定了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免听 免试与免修实施细则, 学生可以依据该办法申请免听 免试或免修某门课程 第三十三条从第二学期开始, 学习优秀 自学能力强的学生, 可以按规定免听某门新修课程 重修课程如与新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可以按规定程序办理重修课程的部分免听或完全免听 免听课程范围限定为必修课程和专业方向模块选修课, 其中, 政治理论课和德育课在第一次修读时不得申请免听 ; 体育课 实验课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听 第三十四条凡代表学校参加市级以上比赛和竞赛的学生, 依据所取得的成绩可以按相应规定申请免试 1 门与比赛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课程 第三十五条优秀学生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 经申请 审批 考核合格可以按规定申请免修该课程 不得申请免修的课程 : 政治理论课 德育课 体育课 专业选修课 公共选修课 实验课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九章辅修第三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取得另一专业辅修教学计划的全部学分, 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修读辅修专业应按规定交费 - 10 -
第三十七条学生中途停止辅修专业学习时, 已获得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章学籍处理第三十八条在学制年限内, 学生修完每学年计划修读的课程, 并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取规定的学分, 即可随班学习 学习有困难者, 可以申请转入下一级重读, 若该专业未连续招生, 则应当转到相近专业, 如需单独补修某门课程, 补修课程的所需费用, 由学生本人承担 不论何种原因转入下一级者, 必须按转入年级标准交纳学费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学生修读课程所获学分情况进行学籍处理, 学籍处理每学年进行一次 在学籍处理时, 按下列规定计算学分 : 1. 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必修课 ( 不含课外必修课 ) 和专业方向模块选修课在学籍处理时计入总学分 2. 未按培养方案进度修读而多选或少选课程时, 则按实际修读的课程计算 第四十条按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修课程经考核后, 未得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 ( 含 ) 但未超过 30 学分 ( 含 ) 者予以学业警告 学业警告每学年末审核一次 学业警告意见由各院 ( 系 ) 负责做出, 通知学生本人, 不做学籍处理 第四十一条按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已修读的课 - 11 -
程经考核后未能获得的学分累计超过 30 学分者, 在修业年限允许情况下, 必须降入下一级重读 ; 否则予以退学 第四十二条在学生做毕业设计 ( 论文 ) 前, 学校按 大连海洋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审查规定 对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未取得毕业设计 ( 论文 ) 资格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允许情况下, 必须降入下一级重读 ; 否则予以退学 第四十三条无论何种原因,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并获得规定的学分者, 予以退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学籍处理工作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教务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 1. 各院 ( 系 ) 在学年考试结束后审查学生成绩, 新学年开学后 2 周内向教务处提交经院 ( 系 ) 院长 ( 主任 ) 签字的学生学籍处理报告 2. 教务处进行复核并报分管校长审批 3. 教务处发学籍处理文件至有关院 ( 系 ) 部门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十一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四十五条实行按类招生或设有不同专业方向的专业, 学生在修完公共课程后可根据学校提供的专业 ( 方向 ) 及社会需求等, 按相关规定申请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专业 ( 方向 ) 学习 经批准后, 按所选专业 ( 方向 ) 修读有关课程 第四十六条新生入学 1 年后, 成绩优秀的学生可根据 大 - 12 -
连海洋大学本科生再次选择专业管理办法 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经学生同意, 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所录取专业完成学业 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转专业 : 1.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 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2. 有某种特殊困难, 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四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 按以下程序办理 : 1. 学生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 经所在院 ( 系 ) 院长 ( 主任 ) 和拟转入院 ( 系 ) 院长 ( 主任 ) 审核同意, 报教务处审核 ; 3. 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 4. 教务处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学校当年度转专业学生的决定送学生处 ; 5. 学生处于每年 10 月 30 日前将学籍变动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转专业学生应按规定交纳或补交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五十一条学生转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13 -
1. 学生转学, 应于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2. 学生要求转学时, 必须由本人申请, 所在院 ( 系 ) 同意, 报学生处审核, 报请学校分管校长批准 3. 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 由学生处将转学审批表报省教育厅 经省教育厅批准后, 学生处予以办理转学手续, 同时出具学生转学通知, 送交相关部门和所在院 ( 系 )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不能转学 : 1. 新生入学未满 1 学期的 ;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4. 应予退学的 ; 5.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章休学与复学第五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休学 : 1. 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一学期需要停课达 6 周以上者 ; 2. 根据考勤, 一学期病假 事假 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 1/3 者 ; 3. 因某种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 1 学年为期 ( 经学校批准, 可连续休学 2 年 ), 累计不超过 2 学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手续者, 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 14 -
第五十四条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申请, 到所在院 ( 系 ) 领取并填写休学申请表, 经院 ( 系 ) 院长 ( 主任 ) 审批, 报学生处审核, 报请分管校长批准 由学生处出具休学通知书, 送交相关部门 所在院 ( 系 ) 和学生本人 第五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 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 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 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经学校批准,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由学校武装部出具学生应征入伍通知, 送交学生处 学生处出具保留其学籍通知, 送交相关部门 所在院 ( 系 ) 和学生本人 应征入伍学生学籍保留到退役后 1 年, 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1. 学生休学 ( 保留学籍 ) 期满, 应当于学期开学前提出复学申请 2. 学生必须持复学申请书 休学 ( 保留学籍 ) 通知到所在院 ( 系 ) 领取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因伤病休学学生需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经院 ( 系 ) 同意, 学生处审核, 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 复学学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按编入的年级交纳相关费用 4. 逾期 2 周不办复学手续者, 取消学籍, 按退学处理 5. 因病休学学生, 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在学校规定的修业 - 15 -
年限内, 可以申请连续休学 若已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 则取消学籍, 按退学处理 6. 学生在休学 ( 或保留学籍 ) 期间, 应当遵纪守法和注意安全, 若期间发生相关问题和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按照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处理 第五十八条应该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或已办休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 都不得擅自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三章退学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退学 : 1. 学生所修课程未获得学分数累计达到退学规定的 ; 2. 不论何种原因, 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未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的 ; 3. 休学期满, 逾期 2 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4. 经过学校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5. 未请假离校, 连续 2 周 ( 或累计 61 学时 ) 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6.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7. 本人申请退学的 - 16 -
第六十条对因上一条第 1 2 项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提出处理报告, 教务处审核, 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 对因第 3 4 5 6 项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所在院 ( 系 ) 提出处理报告, 学生处审核, 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 对因第 7 项原因退学的学生, 由学生本人申请, 经所在院 ( 系 ) 同意, 学生处审核, 报学校分管校长审批 退学学生, 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由学生处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学校下发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 可按 大连海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进行申诉 第六十二条退学的学生, 必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在处理决定生效后 1 周内到学生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四章 毕业 结业和肄业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 修完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取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 德 智 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准予毕业, 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种教学环节, 并取得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 由本人申请, 院 ( 系 ) 审核同意, 教务处复核, 分管校长审批, 并报省教育厅批准, 可以提前毕业 第六十四条应届毕业生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 学校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 17 -
第六十五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 未达到毕业要求, 且在学校修业已满 6 年 ( 含休学 ) 或未满 6 年但未提交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者, 按结业处理 第六十六条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 且在校学习时间满 1 学年以上的退学学生, 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 : 教学质量学分制管理规定通知 - 18 -
大连海洋大学办公室 2011 年 4 月 20 日印发 -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