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江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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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 为出具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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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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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释义... 2 一 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5 三 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6 四 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6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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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国金中心二期 层邮政编码 : Level 10 & 11, Two IFC, No. 8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Area, Shanghai , PRC 电话 /Tel:(8621)

3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恒华科技如下保证 : 恒华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所必须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 / 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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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 (Tel.):(0755) 传真 (Fax.):

4 根据美的集团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17 年 5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价格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 2017 年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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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会计 审计 验资 资产评估事项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广泽股份的说明予以引述, 且并不蕴涵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内容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 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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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中联重科 公告编号:2011-0

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披露了 监事会关于 201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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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2017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 宁波弘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 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9 层, 邮编 : /F,North Tower,CGN Building, 2002 Shennan Blvd,Futian 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 /Tel: ; 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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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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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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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相关事项 ) 出

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 : 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日起 1

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年 4 月 26 日至 2017 年 5 月 11 日, 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和上海交易所网站 ( 公示了 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议案 2018 年 4 月 2 日至 4 月 11 日, 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 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18 年 5 月 7 日, 公司发布 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

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年 2 月 21 日, 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2 日止, 在公示的时限内, 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出

第二次解除限售期 第三次解除限售期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30% 40%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奥拓电子 公告编号:

年 7 月 6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 ( 临时 ) 会议审议通过了 2016 年激励计划 及摘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 以下简称 授权议案 ) 以及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同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实施考核办法的修订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7 年 12 月 17 日, 公司在内部办公系统公示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间,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异议 2017 年 12 月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及 关于确定 < 浙江万好万家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年 5 月 27 日至 2017

Administrat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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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 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长高集团 ) 委托, 担任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计划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

票激励计划 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年 10 月 31 日, 公司召开 2018 年第四次股东大会 ( 临时会议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 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 首期合伙人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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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年 7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苏州工业园区和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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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邮政编码 : /F, Tower A, Rongchao Tower, 6003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 P.R.China 电话 /Tel:(86

解锁安排解锁时间解锁比例 第一个解锁期 第二个解锁期 第三个解锁期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 [2019] 第 003 号 致 :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劲拓股份 或 公司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 致 : 深圳市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年 10 月 12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和 关于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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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合计 (477 人 ) 1, % 1.10% 4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价格为每份 元 ; 5 行权时间安排: 授予股票期权在可行权日内, 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授予股票期

上海锦天城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锦天城 ( 杭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锦天城 ) 受浙江水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水晶光电 ) 的委托, 为水晶光电预留限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JINGTIAN & GONGCHENG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 自股权登记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行权期 第二个行权期 第三个行权期 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股权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股权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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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2017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北京合众思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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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接受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顺丰控股 或 公司, 证券代码 002352) 的委托, 为公司 2017 年实施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事宜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检查和核验, 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已出具 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草案法律意见书 ) 现对其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与 草案法律意见书 一并使用,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 与 草案法律意见书 含义一致 2

正文 一 关于顺丰控股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实施情况暨本次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1 2017 年 10 月 25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 2 2017 年 10 月 25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 关于核实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等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 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05 日, 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 OA 进行了公告, 在公示期内, 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的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顺丰控股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等相关事宜 公司已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 并于 2017 年 12 月 01 日披露了 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及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17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3

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6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实, 并于 2017 年 11 月 14 日出具了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认为本次列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基本情况属实, 不存在虚假 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符合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不存在 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作为激励对象的情况, 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7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独立董事发表了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同意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 认为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 和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 认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 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授予相关事项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二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及条件成就情况根据 2017 年 11 月 30 日, 顺丰控股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的获授条件为 : 1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4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4)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 ( 特殊普通合伙 ) 对公司 2016 年 01 月 0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告审计后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普华永道中天审字 (2017) 第 10061 号 审计报告 并查阅巨潮资讯网信息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顺丰控股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顺丰控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同意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独立董事已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意本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 顺丰控股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同意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为 5

2017 年 12 月 27 日 经核查, 该授予日为交易日, 且不属于以下期间 : 1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 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至公告前一日 ; 2 公司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 4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票增值权授予日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四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1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同意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共 5.94 万股, 授予价格为 29.32 元 / 股 2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认为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且满足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获授条件, 同意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共 5.94 万股, 授予价格为 29.32 元 / 股 3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不存在不得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情形, 同意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5.94 万股, 授予价格为 29.32 元 / 股 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数量 人数及授予价格和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一致, 没有差异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获授条件的情形, 满足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 6

予条件 五 关于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其他事项顺丰控股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六 结论性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顺丰控股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授予条件已成就, 授予日的确定 激励对象 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及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 合法 有效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此页以下无正文 ) 7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关于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北京大成 ( 上海 ) 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负责人 : 陈峰 经办律师 : 张小英 经办律师 : 吴晨尧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