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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证券代码:000977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198,969,4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11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3,137,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 出席 1 人, 董事夏国新 刘树祥 胡咏梅 独立董事吴洪 苏锡嘉 董志勇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 监事欧伯炼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3 董事会秘书蓝地出席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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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10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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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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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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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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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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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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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召集 ; 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23 日以公告形式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召集人 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13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在青岛胶州市铺集镇东部工业区公司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审议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的一致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 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的合法资格 ; 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 35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97,534,65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5.7277%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 14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96,142,709.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54.9324%;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391,950.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7953%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按照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 票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代表 股份数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 公布会议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 1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01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发行证券的种类 2.02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发行规模 2.03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04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债券期限 2.05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债券利率

2.06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07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转股期限

2.08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2.09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2.10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1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赎回条款 2.12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回售条款

2.13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2.14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5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6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17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2.18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担保事项 2.19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债券持有人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20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决议的有效期 3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 5 关于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议案 6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7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8 关于审议 <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议事规则 > 的议案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9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10 关于变更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 青岛汇金通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17 年 -2019 年 ) 股东回报规划 上述议案经公司 2017 年 9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刊登在 2017 年 9 月 23 日的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