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待公司 2018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 鉴于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回购注销已完成, 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对公司规范运作进行落实, 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监管要求,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请见下表 :
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有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3,773.2279 万元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27,671,288 元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 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 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 董事 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三章股份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 持有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 持有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为 : 发起人 持有股 出资方 出资时 发起人 持有股 出资方 出资时 姓名或名称 数 式 间 姓名或名称 数 式 间 安徽众 泰汽车集团 有限公司 31 股 703774 资产 货币 8 月 1998 年 黄山金 马集团有限 公司 31 股 703774 资产 货币 8 月 1998 年 杭州永 磁集团有限 公司 股 508680 货币 8 月 1998 年 杭州永 磁集团有限 公司 股 508680 货币 8 月 1998 年 黄山徽 新金塑有限 公司 股 305209 货币 8 月 1998 年 黄山徽 新金塑有限 公司 股 305209 货币 8 月 1998 年 中国兵 器工业第二 一四研究所 股 254340 货币 8 月 1998 年 中国兵 器工业第二 一四研究所 股 254340 货币 8 月 1998 年
歙县房 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股 254340 货币 8 月 1998 年 歙县房 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 股 254340 货币 8 月 1998 年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3,773.2279 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 普通股 203,773.2279 万股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27,671,288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 普通股 2,027,671,288 股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一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 二 ) 要约方式 ; ( 三 )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 ( 一 )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 ( 二 ) 要约方式 ; ( 三 )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 )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七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 )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 ) 修改本章程 ; ( 十一 ) 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二 )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三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 ( 一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及融资计划 ; ( 二 )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 ( 三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 四 )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 ( 五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六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七 )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 八 )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九 )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 ) 修改本章程 ; ( 十一 ) 对公司聘用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 十二 ) 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 十三 )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
( 十四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五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六 )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十四 )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 ( 十五 )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十六 ) 审议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二 )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三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四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 五 ) 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一 )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 二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 三 )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 ( 四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 五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
( 六 ) 对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 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 ( 不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 (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 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应当出席会议,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时间 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三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时间 地点 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 ( 二 )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 三 )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四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 五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六 ) 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 ( 七 )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 ( 四 )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 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 ( 五 )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 ( 六 ) 律师及计票人 监票人姓名 ; ( 七 ) 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 公司将不与董事 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 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结束的时间,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 监票人 主要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结束的时间,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 股东大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 监票人 股东 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 3 年 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 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 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 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二节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召集股东大会, 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二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五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六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 ( 七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八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 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 九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 十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 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一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二 )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三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三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四 ) 制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融资计划 ; ( 五 )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 ( 六 )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 七 )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 ( 八 )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 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 ( 九 )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 产 资产处置 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 融资 财务资助 预算 外费用支出 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或撤 销 ; ( 十一 ) 决定一级子公司的合并 分立 重组 解散等事项 ; ( 十二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 ; 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
( 十四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五 )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 ( 十六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聘任或解聘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主任 ; ( 十三 )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十四 ) 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 十五 )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 十六 ) 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十七 )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 ( 十八 )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 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 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应当确定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处置 东大会批准 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的权限, 建立严格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 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经审计总资产 30% 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下的对外投资 委托理财 资产抵押 决定一年内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5% 至 5% 且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至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二 ) 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三 ) 委派下属控股 参股公司董事 监事 ; ( 四 ) 监控公司员工的招聘和发展, 监控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聘任与解聘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 ( 二 ) 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 ( 三 ) 签署公司股票 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 ( 四 )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
( 五 ) 决定分公司的设立 变更及撤销 ; ( 六 )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 以下的购买或出售资产 ; ( 七 )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3% 以下的对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 租入或租出资产 管理方面合同 ( 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 的签订 债权或债务重组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许可协议的签订 ; ( 八 ) 决定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0.5% 以下的赠与或受赠资产 ; ( 五 )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 ( 六 ) 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 ( 七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处置 融资 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八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九 )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 电话 传真 邮件等 ; 通知时限为 5 日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 书面或通讯方式 ; 于会议召开 5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必要时, 在保障
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 ( 主持人 ) 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 电话 传真等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 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 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董事会会议采取视频 电话会议形式, 应确保与会董事能听清其他董事发言并能正常交流 现场会议及以视频 电话方式召开的会议的全过程可视需要进行录音和录像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 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 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投票表决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 : 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或 传真件表决等 现场召开的会议应采取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方式 ; 以视频 电话
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 应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通知的有效期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 ; 以传真通讯方式召开的会议, 采取传真件表决的方式, 但事后参加表决的董事亦应在会议通知的期限内将签署的表决票原件提交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 一 ) 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 ( 二 )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 代理人 ) 姓名 ; ( 三 ) 会议议程 ; ( 四 ) 董事发言要点 ; ( 五 )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一 ) 会议届次 会议议程和会议召开的日期 地点和召集人 主持人姓名 ; ( 二 )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 代理人 ) 姓名 ; ( 三 ) 会议审议的提案 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 ; ( 四 ) 记录人姓名 ; ( 五 )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 ( 六 )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设总裁 1 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 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 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裁每届任期 3 年, 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二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 三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 四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五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 ( 一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二 ) 拟订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投资方案及实现计划 方案的主要措施 ; ( 三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年度投资方案和年度融资计划 ; ( 四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分支机构的设立 撤销方
( 六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 ( 七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 八 ) 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案 ; ( 五 ) 拟订一级子公司的合并 分立 重组 解散等方案 ; ( 六 ) 制定公司的产品开发计划 ; ( 七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 八 )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 ( 九 )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 ( 十 )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并根据其工作业绩, 决定他们的奖惩方案 ; ( 十一 ) 决定公司职工的工资 福利 奖惩,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 ( 十二 ) 签发日常行政业务文件 ; ( 十三 ) 决定公司对外签订日常经营合同 ; ( 十四 )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投资 收购或出售资产 资产处置 融资 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五 )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 十六 ) 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 二 )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三 ) 公司资金 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 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 ( 一 ) 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 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 ( 二 )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 ( 三 ) 公司资金 资产运用, 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以及向董事会 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 ( 四 ) 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有关总裁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负责提名, 程序如下 :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裁由总裁负责提名, 程序如下 :
( 一 ) 由总经理对副总经理候选人进行考察 ; ( 二 ) 总经理向董事会提名副总经理任免名单 ; ( 三 ) 董事会审议通过副总经理任免事项 ( 一 ) 由总裁对副总裁候选人进行考察 ; ( 二 ) 总裁向董事会提名副总裁任免名单 ; ( 三 ) 董事会审议通过副总裁任免事项 副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裁负责公司某一方面的经营管 理工作, 具体分工由总裁决定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一节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 用于监事 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 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五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并于会议召 开 10 日前以书面方式 ( 包括邮件 电子邮件 传真或专人送达方 式 ) 通知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 如遇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一节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或盖章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 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 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 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 或盖章 ),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 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 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 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传真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 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 自发出之日起第 1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 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进行的, 以通知当天为送达日期 第十章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合并 分立 增资 减资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 分立 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合并 分立 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 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分立, 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提供相应的担保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60 日内在 证券时报 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 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 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 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十二章附则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