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全球人寿 [2015] 疾病保险 040 号 同方全球附加 守护天使 女性疾病保险条款 阅读指引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4.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 请您慎重决策...4.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并作了显著标识, 请您注意...5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 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3.2 保险金申请 3.3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 5.2 发病 5.3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4 专科医生 5.5 女性癌症 5.6 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5.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5.8 骨质疏松所致骨折 5.9 面部整形术 5.10 重大疾病 5.11 毒品 5.12 酒后驾驶 5.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14 无有效行驶证 5.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5.16 遗传性疾病 5.17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18 潜水 5.19 攀岩运动 5.20 探险活动 5.21 特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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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方全球附加 守护天使 女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附加合同 指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 同方全球附加 守护天使 女性疾病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 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主保险合同 ( 同方全球 守护天使 两全保险, 以下简称 主合同 ) 之上, 并经我们审核同意, 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 以主合同为准 ; 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 不可分解 1.2 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 1. 主合同终止效力 ;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 3.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 4.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则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五年, 自生效日零时起到满期日零时止 如果主合同因发生赔付而效力终止, 则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2.3 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给付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若本附加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给付的累计金额达到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 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2.3.1 女性癌症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癌症, 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女性癌症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女性癌症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3.2 女性疾病保险金 1. 系统性红斑狼疮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 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3. 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 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 给付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3.3 面部整形术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面部整形术, 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给付 面部整形术保险金 予被保险人, 本项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2.3.4 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 ( 或最后一次复效, 以较迟者为准 )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首次发病, 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则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 如果被保险人同时确诊罹患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 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 予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效力终止 2.4 责任免除 2.4.1 女性癌症保险金 女性疾病保险金 和 重大疾病保险金 的责任免除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癌症 女性疾病和重大疾病, 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4.2 面部整形术保险金 的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接受面部 整形术,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 6.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7.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 妊娠 流产 分娩 药物过敏 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 9. 细菌 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 ( 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 ( 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 ) 期间 ;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 滑水 滑雪 滑冰 滑翔翼 跳伞 攀岩运动 探险活动 摔跤 柔道 空手道 跆拳道 马术 拳击 特技表演 赛马 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 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女性癌症 女性疾病 女性重大疾病或接受面部整形术, 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 必须的病理检验 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 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于犹豫期后, 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主合同, 但不得单独解除本附加合同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为保险单上所载的现金价值乘以比例 ( 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后的余额除以基本保险金额 ) 后的数值 若有借款, 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 释义 5.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2 发病指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 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 寻求诊断 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5.3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本附加合同所称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港澳台除外 ) 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
1. 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 2. 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 3. 有合格的医生 ( 被保险人本人 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除外 ) 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 4. 具有系统性诊疗等程序或手术设备的二级或以上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 但不包括观察室 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 ; 5. 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 诊所 护理 疗养 戒酒 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5.4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5 女性癌症指被保险人患有特征为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生长和扩散并且浸润和破坏正常周围组织的恶性肿瘤 对该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广泛切除手术, 或者已经施行了姑息性手术治疗 恶性肿瘤必须基于阳性的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确诊 本附加合同女性癌症定义中所指的恶性肿瘤只包括子宫颈 子宫 卵巢 输卵管 乳房和阴道的癌症 原位癌或病理学描述为癌前病变的肿瘤不在本定义保障责任范围内 5.6 系统性红斑狼疮 - III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 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 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 ( 经肾脏活检确认的, 符合 WHO 诊断标准定义 III 型至 V 型狼疮性肾炎 ) 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 如盘状狼疮 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 (WHO) 狼疮性肾炎分型 : I 型 ( 微小病变型 ) II 型 ( 系膜病变型 ) III 型 ( 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 IV 型 ( 弥漫增生型 ) V 型 ( 膜型 ) 镜下阴性, 尿液正常中度蛋白尿, 偶有尿沉渣改变蛋白尿, 尿沉渣改变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 / 或肾病综合征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5.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 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 侵犯 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 如 : 双手 ( 多手指 ) 关节 双足 ( 多足趾 ) 关节 双
腕关节 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 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III 级以上的功能障碍 ( 关节活动严重限制, 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 ) 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晨僵 ; 2. 对称性关节炎 ;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 ( 软骨和骨 ) 破坏和关节畸形 5.8 骨质疏松症所致骨折骨质疏松为一种骨质量减少疾病, 伴有骨皮质厚度下降和多孔骨骨梁减少 ( 骨化学成分正常 ), 造成骨折发生率增加 骨质疏松症定义为骨矿物质密度 (BMD) 至少较年轻人平均骨钙质密度低 2.5 个标准差 本附加合同仅对按以上诊断标准确诊为骨质疏松症并且发生股骨颈骨折或椎骨骨折的被保险人予以保障 5.9 面部整形术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 由整形外科主任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 缺失 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 以矫正由于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是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认为必需施行的手术 5.10 重大疾病 5.10.1 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5.10.2 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
以上 5.10.3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5.10.4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5.10.5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5.11 毒品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5.12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5.14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5.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5.16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17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5.18 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 河 湖 海 水库 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5.19 攀岩运动是指攀登悬崖 楼宇外墙 人造悬崖 冰崖 冰山等运动 5.20 探险活动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 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 如江河漂流 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5.21 特技是指进行马术 杂技 驯兽等特殊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