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科大研 2017 22 号 各有关单位 : 经研究, 特对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 试行 )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等文件进行修订 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 武汉科技大学 2017 年 9 月 13 日 1
发 : 各有关单位 武汉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 年 9 月 13 日印发 2
为深入推进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 激发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 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根据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 ( 教研 2013 1 号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机构设置第一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由分管校领导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法的制定 名额分配 获奖名单的审定等工作, 统筹领导 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评审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公室, 挂靠研究生院, 负责执行相关评审工作 第二条各培养单位设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 研究生导师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 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 3
员会, 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评定细则, 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奖助对象 类别与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奖助体系的奖助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取得学校研究生学籍 基本学制年限内 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各类奖学金 助学金组成 第五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社会奖学金四类 ( 一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 科研成果显著 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奖励标准为 : 博士研究生 :30000 元 / 生 年, 硕士研究生 :20000 元 / 生 年, 具体按照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执行 ( 二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创新进取, 支持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 100%, 标准为 18000 元 / 生 年 ;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年级覆盖面 100%, 一年级一等学业奖学金为 8000 元 / 生 年, 二等学业奖学金为 4000 元 / 生 年, 三等 4
学业奖学金 2000 元 / 生 年 ; 二 三年级实行动态调整, 一等学业奖学金为 12000 元 / 生 年, 二等学业奖学金为 8000 元 / 生 年, 三等学业奖学金为 4000 元 / 生 年, 具体按照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 三 ) 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用于奖励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优秀全日制研究生新生, 一等新生奖学金为 20000 元 / 生, 二等新生奖学金为 7000 元 / 生, 具体按照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执行 ( 四 ) 社会奖学金社会公益奖学金由社会捐助设立, 根据设奖单位要求, 奖励资助优秀研究生 具体按照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办法 执行 第六条研究生助学金分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学校助学金 三助 岗位助学金三类 ( 一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博士研究生标准为 13000 元 / 生 年, 硕士研究生标准为 6000 元 / 生 年, 具体按照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执行 5
( 二 ) 研究生学校助学金在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 学校另外安排经费资助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与硕博连读研究生 全日制非在职博士研究生标准为原则上不低于 8000 元 / 生 年 ( 其中导师科研经费原则上补助不低于 6000 元 / 生 年 ); 硕博连读研究生标准为原则上不低于 7000 元 / 生 年 ( 三 ) 三助 岗位助学金学校设立 三助 岗位助学金, 用于资助研究生从事 助教 助研 助管 工作 研究生 三助 岗位津贴标准, 具体按照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 三助 工作实施暂行办法 执行 第七条硕博连读研究生资助硕博连读研究生享受博士研究生待遇, 具体办法按照 武汉科技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选拔培养实施细则 执行 申请硕博连读的推免生,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按照 本 - 硕 - 博 贯通模式培养, 本科阶段可修读研究生课程并享受学校 5000 元资助, 取得硕士学籍后一次性发放, 具体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 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 6
起施行 原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办法 ( 试行 ) ( 武科大研 2015 26 号 ) 自行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公布实施后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有冲突, 则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规定执行 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广大研究生勤奋学习 勇于创新 积极进取, 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3 219 号 ) 和 湖北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鄂教财 2014 8 号 ) 等文件精神, 设立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国国籍 取得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 基本学制年限内 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奖励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8
( 三 ) 诚实守信, 品学兼优 ; ( 四 ) 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对符合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的研究生设置不同等级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详见下表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及额度类别等级额度 ( 元 / 生 年 ) 博士研究生学术型一等 18000 硕士研究生 ( 第一学年 ) 硕士研究生 ( 第二 三学年 ) 学术型专业学位学术型专业学位 一等 8000 二等 4000 三等 2000 一等 12000 二等 8000 三等 4000 说明 : 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比例, 具体按照学校当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执行第五条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综合表现按学年评定, 实行动态管理 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初试 复试成绩等情况评定, 其中被我校录取的推免生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其上一学年在学业成绩 9
学术成果以及社会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实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 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 ( 一 ) 违反校纪校规且未解除处分者 ; ( 二 ) 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考核不合格者 ; ( 三 ) 在学期间退学 延长学年以及因其它原因学籍变动者 ; ( 四 ) 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 ( 五 ) 导师认为研究生未能履行责任而需要停止学业奖学金发放的 ; ( 六 ) 有其他不适合继续享受学业奖学金的行为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与程序第八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学校下达的通知, 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组织评审工作, 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 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报研究生院备案, 并在研究生复试录取前予以公告 第九条各培养单位确定本单位拟获奖研究生名单后, 对拟获奖名单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 提交学校研究生院审定, 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2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 可在各培养单位 10
公示阶段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异议, 培养单位应及时调查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培养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 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十一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 择优的原则, 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 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相关研究生资助政策资助 第十三条学校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 各研究生培养二级单位负责实施, 学业奖学金动态调整自 2015 级研究生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 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原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武科大研 2015 26 号 ) 自行废止 1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 鼓励和支持学科基础扎实 科研能力较强的考生攻读我校硕士学位, 学校特设立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 用于资助优秀研究生新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二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分为一等 二等两档, 一等新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 20000 元 / 人, 二等新生奖学金为 7000 元 / 人 第三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 一 ) 一等新生奖学金获得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985 211 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研究生 ; 2 按取得推荐资格时本科阶段的成绩排序或学分绩点排序, 专业排名前 1%( 专业人数少于 100 人时, 专业排名第 1 名 ) 的推荐免试研究生 ( 二 ) 二等新生奖学金获得者指除获得一等新生奖学金外的其 12
他推免生 第三章评选组织与实施第四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选遵循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部门和学院协助落实 第六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于每年研究生复试录取阶段开展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获奖名单在研究生院网页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八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报到 正式注册后第一学期内发放到学生账户 第四章其 他 第九条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发放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取消其新生奖学金资格 : ( 一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并未解除处分者 ; ( 二 ) 于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注册手续者 ; ( 三 ) 因各种原因退学者 ; ( 四 ) 有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等行为者 第十条获得新生奖学金的研究生, 在校学习期间还可参评学校 13
其它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 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原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 武科大研 2015 26 号 ) 自行废止 14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是指国内外企业 社会团体 社会基金会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 用于奖励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研究生 第二条社会奖学金命名一般按照 武汉科技大学 XXXX 奖学金 形式命名, 特殊情况下可按照设奖单位或个人要求进行命名 第三条社会奖学金评选依据本办法相应条款和具体社会奖学金评审细则或相关单位捐赠协议共同进行 第四条各类奖学金评审坚持全面衡量, 统筹兼顾, 保证质量, 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与奖惩第五条社会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取得学校研究生学籍 基本学制年限内 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完全转入我校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第六条研究生申请社会奖学金, 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 一 )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热爱祖国, 热爱科学, 遵守 15
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品行优良 ; ( 二 ) 学习勤奋刻苦, 成绩优良 ; ( 三 ) 科研态度严谨, 水平突出,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创新精神, 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研究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同一成果不能多次申报社会奖学金 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且未解除处分者, 不能参加当年的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比 第九条学校会同设奖单位或个人, 对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第十条在奖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 若研究生本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取消该生在读期间所有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章经费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统一汇款至 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户, 按武汉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章程及财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为非限定性捐赠的, 其评选的组织评审费用及贫困研究生的资助等可从该奖学金中据实列支, 不得超过该项研究生社会奖学金数额的 10% 并不得计提留存 ; 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为限定性捐赠的, 严格按照捐赠者协议执行 16
第十二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使用实行超支不补 结余留用 专款专用的原则, 用于学生奖励和评审, 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研究生社会奖学金使用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使用, 学校审计 纪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的评审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 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原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社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武 科大研 2015 26 号 ) 自行废止 17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 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根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 ( 财教 2013 19 号 ) 及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鄂教财 2014 8 号 ) 精神, 自 2014 年秋季学期起, 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评定发放工作,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 (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13000 元 ;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6000 元 第三章发放 管理与监督 18
第四条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后, 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研究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停发或暂停国家助学金 ( 一 )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 ( 二 )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 由于出国 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 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 ; ( 三 ) 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 四 ) 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 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国家助学金 ; ( 五 ) 未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注册的 ; ( 六 ) 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 并自觉接受财政 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附 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 党委研工部负责解释, 自发布之日 起试行 原 武汉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 武科 大研 2015 26 号 ) 自行废止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