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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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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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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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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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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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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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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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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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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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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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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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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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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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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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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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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6 月 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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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第 101 条 第 102 条, 股东大会规则 第 4 条及 公司章程 第 48 条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根据 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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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6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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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 有效的中国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16 年 2 月 24 日召开的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6 年 2 月 26 日在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了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 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2.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方式召开, 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 地点 网络投票的时间 投票代码 提 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 ( 星期四 )14 时 00 分在重庆南坪经济技术开 发区丹龙路 11 号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17 日 9:15-15:00 贵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 3

投票时间内的任意时间通过上述方式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 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 将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推举的董事张漫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 地点 内容 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 截至 2016 年 3 月 11 日 ( 星期五 ) 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并办理了会议登记手续的贵公司全体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是贵公司股东, 和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的贵公司股东 ; 贵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本所见证律师 1.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的核查, 以及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 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62,039,466 股, 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28.86% 经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已向贵公司提供身份证明 4

持股凭证及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提交的证明文件符合 公司章程 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八条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合法有效的与会及表决资格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 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 行认证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 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包括贵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第二十六条以及 公司章程 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该等人员有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 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对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表决部分, 由本次股东大会指定的 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 后,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 数和表决结果 5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的规定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 < 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 < 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 < 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的议案 6

4. 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 < 公司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 的议案 5. 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 <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 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 262,036,966 股赞成,2,5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 赞成 ;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 134,556 股赞成,2,500 股反对,0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17% 赞成 经核查,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 ( 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6. 审议通过了 关于支付 2015 年财务审计机构审计报酬以及聘请 2016 年公 司财务审计 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通过了 关于审议 < 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 > 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除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外, 无其它 表决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 7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 以下无正文 ) 8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署页 ) 负责人 :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唐周俊 王卓 2016 年 3 月 17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