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OTC 柜台交易客户协议 甲方 ( 客户 ) ( 一 ) 个人投资者 : 姓名 : 产品账号 : 身份证件类型 : 身份证件号码 : 住所地址 : 邮政编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 二 ) 机构投资者 : 机构名称 : 产品账号 : 机构营业执照号码 : 住所地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机构授权代理人资料 : 授权代理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电子信箱 : 乙方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楼邮编 518026 38-45F, Block A, Jiangsu Building, Yitian R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26 P. R.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2960467 传真 Fax 86 755 82943237 www.newone.com.cn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乙方关于 OTC 柜台交易业务的相关制度 指引及规则文件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双方业务行为, 甲 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就甲方参与乙方的 OTC 柜台交易业务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双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 1 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 OTC 柜台交易系统 ( 以下简称 交易系统 ) 进行交易, 乙方为甲方提供与 OTC 柜台交易系统有关的交易 托管 清算交收的设施和服务 2 甲方具有合法的产品投资资格, 不存在法律 法规和规章制度禁止或限制其从事产品交易的情形 ; 3 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 资料均真实 合法 有效 完整; 4 甲方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5 甲方已认真阅读乙方提供的 招商证券 OTC 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 充分认识并愿意承担 OTC 柜台交易的投资风险 ;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书所有条款, 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 6 甲方已认真阅读并承诺遵守乙方公布的 OTC 柜台交易业务相关规则 甲方承诺, 严格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自愿接受乙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如甲方在交易中出现违反 OTC 柜台交易业务规则等所规定的情形,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乙方 OTC 柜台交易业务规则进行处理, 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 ; 7 甲方应对 OTC 柜台交易产品进行了解, 随时关注相关的合同 公告, 始终履行注意义务 甲方在其交易过程中, 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变化情况, 并妥善处理自己参与的交易 ; 8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并以在乙方营业场所 网站或交易系统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
9 甲方承诺遵守自愿 有偿 诚实信用的原则, 不进行内幕交易, 不操纵市场价格, 不从事扰乱正常的 OTC 柜台交易秩序或其他违规行为 ; 10 甲方接受并配合乙方对涉嫌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 :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合法开展 OTC 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 2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柜台市场交易系统交易 登记托管 清算交收等所需服务; 3 乙方具备符合规定的人员 经营场所和设备, 能够为甲方提供 OTC 柜台交易所需条件 ; 4 乙方确认其向甲方提供的委托方式以双方约定方式为准; 5 乙方对甲方的开户资料 委托记录等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非经法定有权机关或甲方指示, 不得向第三人透露 ; 乙方承担因其擅自泄露甲方资料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6 如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为控制交易风险, 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视情况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某一产品的交易 强制某一产品退出 OTC 柜台交易等 7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并以在乙方营业场所 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业务规则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8 乙方保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业务规则进行 OTC 柜台交易服务 9 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能取代甲方的投资判断, 不会降低金融产品的固有风险, 也不会影响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二章账户第三条甲方初次参与 OTC 柜台交易, 应按照乙方 OTC 柜台交易业务规则要求, 开立招商证券 OTC 柜台交易账户, 用于记载甲方持有的 OTC 柜台交易产品及其权益 乙方审核甲方申请开户资料并批准后, 为甲方开立 OTC 柜台交易账户 第四条甲方申请开立账户时, 应按照业务规则要求如实提供开户资料 由于甲方提供不实 不完整 不准确的资料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导致的损失, 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资金账户是指甲方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 该账户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用于交易, 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交易进行前端控制 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乙方 OTC 柜台交易系统采用资金账户记录甲方资金变动 资金清算交收 利息处理和账户质押冻结等 第六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前, 可以要求甲方提供财务状况等相关证明性资料, 如甲方未提供的, 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 第七条甲方所有通过其 OTC 柜台交易账户 账户密码及数字证书信息 ( 如有 ) 校验发出的查询与交易指令, 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甲方开立 OTC 柜台交易账户后, 应按照机密的原则保管 OTC 柜台交易密码 : 避免将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 ; 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防止密码被窃取 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谨慎保管数字证书 ( 如有 ), 不得将数字证书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由于数字证书损毁 遗失和 / 或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 ( 如有 ) 如果遗失或损坏, 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 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产品登记与托管第九条乙方建立交易系统, 确立产品的统一编码及名称, 具体内容以乙方相关业务规则为准 第十条乙方 OTC 柜台交易系统的股票 债券等基础金融产品由其原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 对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原则上由乙方进行登记, 具体登记方式以产品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十一条甲方委托乙方托管其持有的产品, 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等产品变更 产品权益派发 产品账户查询等各项服务, 并负责记录甲方与乙方建立 变更和终止产品托管关系的事项 乙方应当妥善维护甲方产品,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其托管的产品的安全, 禁止挪用 盗卖
第十二条乙方根据 OTC 柜台交易系统产品交易结果办理或协助办理产品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产品以协议转让 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 行政划拨等方式转让的, 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变更或协助变更甲方账户的余额, 并相应办理产品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产品因质押 锁定 冻结等原因导致甲方权利受到限制的, 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在产品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 乙方不承担因产品发行人或登记结算机构原因导致产品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十三条甲方持有的产品如果产生权益分配, 应当按照相关权益分配方案形成的权益分配数据及业务规则办理甲方相关账户余额的变更 如因产品发行人原因导致权益分配推迟或不予办理, 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 OTC 柜台交易第十四条甲方采取的委托交易为自助委托方式, 包括互联网 移动终端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 甲方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 乙方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第十五条甲方通过乙方 OTC 柜台交易系统认购产品或转让产品时, 需根据产品特点及乙方业务规则与产品发行人签订产品认购或转让协议 第十六条乙方的交易系统采取协议转让 报价交易 做市交易等交易方式进行产品交易 甲方应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与特点, 按照业务规则及产品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产品交易 第十七条甲方在乙方 OTC 柜台交易系统进行产品交易, 应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在交易系统中准确提供账户号码 产品代码 买卖方向 价格 数量等要素, 并下达委托指令 ; 乙方按甲方委托指令代理买卖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 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甲方在其交易过程中, 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变化情况, 并妥善处理自己参与的交易 第十九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为甲方办理下列事项 :
接受并执行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 代理甲方进行资金 产品的清算 交收 ; 托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 OTC 柜台交易产品 ; 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或产品派发收益或其他利益分配 ; 接受甲方对其委托 成交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产品账户内的产品变化情况的查询, 并应甲方要求提供相关清单 ; 遵守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 ; 提供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甲方通过乙方 OTC 柜台交易系统卖出的产品, 不得超过甲方托管在乙方的产品余额 甲方在发出买入产品委托指令时, 应保证甲方在资金账户中有足额的资金 如果甲方产品或资金余额不足的, 乙方可以拒绝甲方委托 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 乙方有权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产品份额暂不划付给甲方, 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 甲方出现产品交收违约时, 乙方可以将相当于产品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甲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资金或产品份额,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产品份额和资金进行处置, 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乙方遭受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采用非担保交收方式进行清算交收的 OTC 柜台交易产品, 在交易过程中, 由于过错导致清算交收失败, 过错方应依法赔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发现甲方存在违规行为的, 将予以警示, 必要时可以拒绝甲方的委托或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甲方通过网上交易等自助委托系统下达的委托指令, 或通过纸质协议下达的交易指令, 甲方对其委托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乙方 OTC 柜台交易产品的最小交易价格变动单位和最低委托数量等交易要素根据产品特性分别进行确定, 具体以产品发行文件为准 第二十五条甲方在当日乙方交易系统交易时段的交易申报均限于申报当日有效, 本协议或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交易系统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根据乙方业务规则, 一经确认, 不得变更或撤销, 甲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七条在交易系统确认之前, 甲方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委托被撤销后,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返还相应的资金本金或产品份额
第二十八条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 或严重破坏 OTC 柜台交易业务正常运行的交易, 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可以采取暂停交易 延时确认等适当措施或依法认定无效 第二十九条甲方参与乙方 OTC 柜台交易业务,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三十条乙方应在通过乙方营业场所 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形式披露最新的 OTC 柜台交易业务产品报价 成交等信息 具体披露方式与披露内容以乙方业务规则及具体产品说明文件为准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将最新 OTC 柜台交易规则 制度及相关信息通过乙方营业场所 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形式及时揭示 第六章变更与注销资格第三十二条当甲方重要资料信息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甲方重要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姓名 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 证件有效期 代理人信息 存管银行信息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 委托方式等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更正, 甲方拒不更正的, 乙方有权视情形暂停甲方 OTC 柜台交易或注销甲方 OTC 柜台交易资格 : ( 一 ) 甲方提供虚假资料 证件 ; ( 二 ) 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 ; ( 三 )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 ( 四 ) 甲方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行为 乙方按照本条暂停或注销甲方 OTC 柜台交易资格, 需通知甲方, 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的, 本协议终止 : ( 一 ) 甲方 ( 自然人 ) 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 二 ) 甲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 三 ) 甲方发生合并 分立 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 并影响其履约能力 ; ( 四 ) 乙方被监管机构取消 OTC 柜台交易业务资格 ; ( 五 ) 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 ( 六 ) 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 ( 七 ) 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协议终止情形 第三十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注销其 OTC 柜台交易资格通知日起三日内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注销甲方 OTC 柜台交易资格通知至甲方办理销户手续期间, 乙方不接受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 甲方销户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 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通知送达的地址及送达方式遵照甲方与乙方签署的 经纪业务协议书 执行 第七章免责条款第三十七条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罢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在交易 托管 清算和交收等过程中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八条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或者相关部门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甲方所承担的风险,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事故造成的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 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四十条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 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 OTC 柜台交易产品参考估值 市场交易数据等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 甲方据此进行交易的风险自担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乙方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 双方约定收取佣金 手续费 管理费及代收国家有关税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四十三条甲乙双方同意, 本协议所涉及的所有术语 定义 名词的含义与乙方发布的 OTC 柜台交易业务规则中含义相同, 以乙方发布的 OTC 柜台交易业务规则的解释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协议书与有关法律 法规及业务规则有抵触的, 协议书中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 相关内容及条款按新修订的法律 法规 规章制度及行业规章办理 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若相关的法律 法规 规章 监管机关规定 政策及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更, 乙方有权依照上述相关规定直接变更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 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第四十六条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 乙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 以在乙方营业场所 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 变更或补充于发出当日生效 第四十七条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 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 第四十八条甲乙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 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 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 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 不受前款约束 第四十九条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 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五十条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 本协议自甲方本人签字, 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招商证券 OTC 柜台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甲方 ( 盖章 ) : 乙方 ( 盖章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代理人 ) 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