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

Similar documents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承销管理办法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德恒 01F 号 致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青岛双星 ) 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青岛双星的委托, 担任青岛双星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000977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证券代码:3006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江苏鹿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下称 本所 ) 根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下称 发行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下称 非公开发行细则 ) 及 证券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16) 粤卓意字第 Y 号致 :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木林森 发行人 或 公司 ) 委托, 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关于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1. 海信科龙已经提供了本所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海信科龙提供给本所及经办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本所仅就与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新澳股份 发行人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新澳股份非公开发行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致 :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岭南园林 / 公司 / 发行人 ) 的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法律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 四 )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白骅先生主持 会议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 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 出席 3 人, 董事陈晓华先生 包

根据天润乳业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800 万元, 本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 87,999,982 元, 未超过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符合天润乳业相关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贵会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长城证券核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第四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

中银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的核准,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上海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上海电力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

附件1

施刚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 二 ) 审议通过 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2 / 11

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关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现有总股本 756,909,90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90, 元,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编号:临2011-xxx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一创摩根 或者 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 作为北京金隅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金隅股份 公司 或者 发行人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电话 : (86-10) 传真 : (86-1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申请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是具有中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本所担任发行人

按照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规定, 秋林集团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 ( 上市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 前 20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即 5.30 元 / 股 由于秋林集团 2014 年度利润分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7 四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 五 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文书 六 结论意见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之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依据赤峰吉隆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赤峰黄金 公司 或 发行人 ) 与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法律服务协

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安信证券在发行人取得 上述核准批复后, 组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 一 ) 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在国脉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以电子邮件及邮寄的方式向 2015 年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号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1 公司兴全基金管理有限 2 公司 博时基金 - 建设银行 - 中国人寿 - 中国人寿保险 ( 集团 ) 公司委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635,862 29,999, 司定增组合 博时基金 - 平安银行 - 华润深国投信托 - 华润信托 增盈单 423,908 1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3,702,5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1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1,647,78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最终发行数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 计算方法为 : 发行股票数量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 具体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 除息的, 本次发行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海特高新发行情况报告书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Transcription:

北京金杜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或 金杜 ) 接受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或 本次非公开发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 现就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 :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1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 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过 ( 一 ) 本次发行事宜已经发行人依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 1 2017 年 6 月 5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拟采取填补措施方案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 2017 年 8 月 28 日, 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拟采取填补措施方案的议案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 2017 年 9 月 5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4 2017 年 9 月 22 日, 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 过了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2

5 2018 年 2 月 26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 2018 年 4 月 13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了 关于 2017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及 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7 2018 年 5 月 9 日, 发行人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8 2018 年 7 月 24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期限延期的议案 及 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9 2018 年 8 月 10 日, 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对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授权期限延期的议案 10 2018 年 8 月 24 日, 发行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审议 通过了 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止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 二 )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得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的批准 2017 年 5 月 12 日,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出具了 国防科工局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军工事项审查的意见 ( 科 工计 [2017]581 号 ), 原则同意公司本次发行, 有效期 24 个月 ( 三 )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2017 年 8 月 10 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 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份有关问题的批复 ( 国资产权 [2017]729 号 ), 原则上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 3

( 四 )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2018 年 5 月 28 日, 中国证监会下发证监许可 [2018]879 号 关于核准中国振 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93,868,443 股新股, 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 综上, 金杜认为, 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并已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广发证券 或 主承销商 ) 签署的 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暨保荐协议 ( 以下简称 承销协议 ), 广发证券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 询价结果 定价和获配对象等的具体情况如下 : ( 一 )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与询价过程 根据发行人及广发证券提供的资料,2018 年 11 月 2 日, 发行人及广发证券共向 78 家特定投资者发出了 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 以下简称 认购邀请书 ) 及其附件 申购报价单 等认购文件, 上述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20 家 证券公司 10 家 保险机构 5 家 截至 2018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人前 20 名股东中的 19 名股东 ( 不含控股股东 ) 已提交认购意向书的其他投资者 24 家 认购邀请书 主要包括发行对象与条件 认购时间安排及其他相关事项说 明 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 主要包括申购价格 申购金额 申购保证金等内容 在追加认购期间,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先通过电话向在申购报价日 (2018 年 11 月 7 日 9:00-12:00) 有效报价并获得初步配售的投资者征询追加意向, 并通过邮件向其发送 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 ( 以下简称 追加认购邀请书 )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在申购报价日 (2018 年 11 月 7 日 9:00-12:00) 有效报价并获得初步配售的投资者发送后,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向 2018 年 11 月 2 日发送 认购邀请书 的其他投资者通过邮件或快递发送了 追加认购邀请书 在此之后,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收到询价对象列表以外的投资者发来的 认购意向函, 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 2 家投资者 4

( 深圳市鼎萨恒顺投资有限公司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补发了 追加认购邀 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 主要包括发行对象与条件 追加认购时间安排 追加认 购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等内容 申购报价单 主要包括申购 价格 申购金额 申购保证金等内容 经核查, 金杜认为, 上述 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 及 申购报价单 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询价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资格和条件 ( 二 ) 本次发行的询价结果 1. 首轮申购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现场见证, 在 认购邀请书 所确定的申购时间内, 截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上午 12:00, 发行人和广发证券以传真方式收到有效的 申购 报价单 共 2 份,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 ( 元 / 股 ) 申购金额 ( 万元 ) 1 2 贵州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10.58 25,000.0000 10.58 12,500.0000 2. 追加认购程序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 截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 12:00, 经簿记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资金总额为 37,500.00 万元, 小于本次拟募集资金总额 125,003 万元, 同时有效认购股票总量为 35,444,233 股, 小于本次拟发行的股票数量 93,868,443 股, 且有效认购家数为 2 家, 不足 10 家 经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 决定根据发行方案及 认购邀请书 确定的规则, 启动追加认购程序 在 追加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发行人和广发证券以传真方式收到有 效的 申购报价单 共 5 份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其管理的 4 只产品参 与追加申购, 视为 4 个发行对象 ), 具体情况如下 : 5

序号 投资者名称 申购价格 ( 元 / 股 ) 申购金额 ( 万元 )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6,500.0000 2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投连多策略优选投资账 - 2,000.1490 户 ) 3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 1,200.3010 司 - 传统 ) 4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 - 499.9050 司投连安盈回报投资账户 ) 5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万能 - 个人万能产品 ( 丁 )) - 399.9240 综上, 首轮申购和追加申购过程中发行人和广发证券共收到 7 份有效 申购 报价单, 并据此簿记建档 根据各认购对象出具的文件并经核查, 金杜认为, 发行人收到的上述有效申购文件符合 认购邀请书 及 追加认购邀请书 的相关规定 ; 上述进行有效申购的认购对象具备有关法律法规 认购邀请书 及 追加认购邀请书 所规定的认购资格 确定 ( 三 )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和广发证券根据上述簿记建档情况, 依次按 认购邀请书 载明的申购价格优先 申购金额优先 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 并结合募集资金总额的要求, 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10.58 元 / 股, 发行股份数量为 45,463,400 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481,002,772.00 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 获配股数及认购方式具体如下 : 序获配股数锁定期发行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获配金额 ( 元 ) 号 ( 股 ) 限 ( 月 ) 1 贵州新动能产贵州新动能产业 23,629,489 249,999,993.62 12 6

2 3 4 5 6 7 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贵州省黔晟国有 资产经营有限责 11,814,744 124,999,991.52 12 任公司 财通基金 - 陕核投 资 1 号资产管理 计划 6,143,667 64,999,996.86 12 财通基金 - 长昕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泰康人寿保险有 限责任公司投连多策略优选投资 1,890,500 20,001,490.00 12 账户 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 传统 1,134,500 12,003,010.00 12 泰康人寿保险有 限责任公司投连安盈回报投资账 472,500 4,999,050.00 12 户 泰康人寿保险有 限责任公司 - 万能 - 个人万能产品 378,000 3,999,240.00 12 ( 丁 ) 合计 45,463,400 481,002,772.00 - 根据上述配售结果, 上述获配对象分别与发行人签署了股份认购合同 根据获配对象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最终 获配对象中 : 最终拟获配的 7 名投资者中, 贵州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者, 其参与申购报价的产品及其管理人已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 ; 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不属于私募基金投资者, 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无需备案 ;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7

公司, 其参与配售的相关产品已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的相关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 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以保险产品参与配售, 无需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的相关要求进行私募基金备案 备案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1 2 发行对象名称配售对象名称申购日期备案日期贵州新动能产业投资贵州新动能产业投资基金 2018-10- 基金合伙企业 ( 有限 2018-11-07 合伙企业 ( 有限合伙 ) 23 合伙 ) 财通基金 - 陕核投资 1 号资 2018-01- 2018-11-12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产管理计划 15 司财通基金 - 长昕 1 号资产管 2018-05- 2018-11-12 理计划 30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上述获配对象提供的资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获配对象不包括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上述获配对象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发行人 主承销商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经核查, 金杜认为, 上述发行过程公平 公正,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2017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 四 ) 缴款和验资 1 2018 年 11 月 16 日, 发行人 广发证券向本次发行确定的获配对象发出 中国振华( 集团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及缴款通知书 (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 ), 通知全体发行对象于 2018 年 11 月 20 日 15:00 之前将认购款汇至广发证券指定账户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验资报告 ( 中天运 [2018] 验 字第 90071 号 ), 截至 2018 年 11 月 20 日 15:00 时止, 广发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 8

账户累计收到本次发行获配对象缴纳的认购款共计 481,002,772 元 扣除发行费 用 11,120,746.42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69,882,025.58 元, 其中新增注册资 本 45,463,400.00 元, 增加资本公积 424,418,625.58 元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金杜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 本次发行的 认购邀请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 申购报价单 股份认购协议 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 ;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 公正,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 发行人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 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核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 以下无正文, 为签字盖章页 ) 9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金杜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振华 ( 集团 ) 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 字盖章页 ) 北京金杜 ( 成都 )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宋彦妍 刘浒 事务所负责人 : 张如积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王玲 二〇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