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柜台交易客户协议 ( 网签版 ) 甲方 ( 客户 ): 法定代表人 : 住所 : 乙方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万建华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鉴于 : 1. 甲方具有合法的参与柜台交易的主体资格, 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进行柜台交易的情形 ; 2.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合法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 3. 甲方自愿成为乙方柜台交易业务的客户,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柜台交易 托管 清算交收等所需的设施与服务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乙方关于柜台交易业务的相关制度 指引及规则文件 (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双方业务行为, 甲 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就甲方参与乙方主持下的柜台交易等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甲方自愿采用乙方提供的柜台交易系统 ( 以下简称 交易系统 ) 进行交易, 乙方为甲方提供与柜台交易交易系统有关的交易 托管 清算交收的设施和服务 第二条甲方在其交易过程中, 应当随时关注自己的交易变化情况, 并妥善处理自己参与的交易
第三条乙方主要以数据电文形式, 通过交易系统向甲方发送成交记录 结算数据 函件 通知 信息等, 并辅助以其他书面送达方式 第四条如出现交易异常情况, 为控制交易风险, 乙方有权按照业务规则的具体规定视情况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某一产品的交易 强制某一产品退出柜台交易等 第五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并以在乙方营业场所 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形式通知甲方, 业务规则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甲方对此予以认可, 并承诺遵照修订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乙方对甲方的交易记录及其它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非经有权机关要求或经甲方同意, 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开户第一条甲方参与柜台交易业务需根据乙方业务规则要求提供资料及文件, 通过乙方的资质审查, 并在乙方开立柜台交易产品账户 第二条甲方开立柜台交易产品账户后, 应按照机密的原则保管柜台交易产品账户密码 : 避免将密码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人 ; 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防止密码被窃取 由于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应谨慎保管数字证书 ( 如有, 下同 ), 不得将数字证书提供给除法律规定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由于数字证书损毁 遗失和 / 或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交易密码或数字证书 ( 如有 ) 如果遗失或损坏, 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 在挂失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规则另行签署资金账户开户协议开立柜台交易资金账户 如甲方已在乙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 则无需另行开立资金账户, 乙方柜台交易系统采用现有的资金账户记录甲方资金变动 资金清算交收 利息处理和账户质押冻结等 第四条甲方所有通过其柜台交易账户 ( 柜台交易产品账户和资金账户的统称, 以下简称为 交易账户 ) 交易账户密码及数字证书信息( 如有 ) 校验发出的查询与交易指令, 均视为甲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三章产品登记与托管 第一条乙方建立交易系统, 确立产品的统一编码及名称, 具体服务内容以乙方相关业
务规则为准 第二条乙方柜台交易系统的基础金融产品由其原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 金融衍生品原则上由乙方进行登记, 具体登记方式以产品的实际情况为准 第三条甲方委托乙方托管其持有的产品, 乙方向甲方提供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等产品变更 产品权益派发 产品帐户查询等各项服务, 并负责记录甲方与乙方建立 变更和终止产品托管关系的事项 乙方应当妥善维护甲方产品, 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其托管的产品的安全, 禁止挪用 盗卖 第四条乙方根据柜台交易系统产品交易结果办理产品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产品以协议转让 继承 捐赠 强制执行 行政划拨等方式转让的, 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变更甲方交易账户的余额, 并相应办理产品持有人名册的变更登记 产品因质押 锁定 冻结等原因导致甲方权利受到限制的, 乙方根据业务规则在产品持有人名册上加以标记 乙方不承担因产品发行人或登记结算机构原因导致产品持有人名册及其他相关资料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条甲方持有的产品如果产生权益分配, 应当按照相关权益方案形成的权益分配数据及业务规则办理甲方相关交易账户余额的变更 如因产品发行人原因导致权益分配推迟或不予办理, 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章产品交易第一条甲方通过乙方柜台交易系统认购产品或转让产品时, 需根据产品特点及乙方业务规则与产品发行人签订认购协议 第二条乙方的交易系统采取协议转让 报价交易 做市交易等交易方式进行产品交易 甲方应根据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与特点, 按照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产品交易 第三条甲方在乙方柜台交易系统进行产品交易, 应根据乙方业务规则在交易系统中准确提供交易账户号码 产品代码 买卖方向 价格 数量等要素 第四条甲方卖出产品时, 应确保其拥有交易的产品份额 ; 甲方买入产品时, 应及时足额交付足额的交易资金 ( 包含法律法规及乙方业务规则规定的相关税费 )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 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如甲乙双方互为交易对手方, 甲乙双方因产品交易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适用本协议第十一章第三条的约定 第五条乙方柜台交易系统产品的最小交易价格变动单位和最低委托数量等交易要素根据产品特性分别进行确定, 具体以产品发行文件为准
第六条甲方在乙方交易系统交易时段的交易申报均限于申报当日有效, 本协议或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交易系统对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根据乙方业务规则, 一经确认, 不得变更或撤销, 甲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 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八条在交易系统确认之前, 甲方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委托被撤销后,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返还相应的资金本金或产品份额 第九条因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 或对显失公平或严重破坏柜台交易正常运行的交易, 乙方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第十条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乙方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甲方损失的, 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参与乙方柜台交易,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清算与交收第一条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委托及相关交易指令 成交结果, 完成甲方产品与资金的清算, 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 第二条甲方应当在业务规则规定的交收期限内完成产品和资金的交收 第三条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 乙方可以暂停甲方买入产品的变更或交易, 并要求甲方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 ; 甲方出现产品交收违约时, 乙方可以将相当于产品交收违约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 第六章变更与销户第一条当甲方重要资料变更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所述甲方重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名称 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二条甲方柜台交易账户销户, 须按照业务规则要求的出具相应文件, 并按乙方要求填写销户登记表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 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 乙方可视情形暂停甲方柜台交易资格或注销甲方柜台交易资格 : 1 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资料 证件严重失实; 2 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影响柜台交易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3 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业务规则
乙方按照本条暂停或注销甲方柜台交易资格, 需通知甲方, 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甲方在收到乙方注销其柜台交易资格通知后应到乙方办理销户手续 在甲方收到乙方注销甲方柜台交易资格通知至甲方办理销户手续期间, 乙方不接受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 甲方销户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 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一条乙方通过 国泰君安柜台交易业务信息披露平台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平台 ) 进行柜台交易产品信息披露, 具体披露方式与披露内容以乙方业务规则及具体产品说明文件为准 第二条甲方应当自行登录到乙方信息披露平台查询产品信息 甲方可以要求乙方通过手机短信 邮件 电话 定期报告等形式提供信息披露文件 第八章声明与保证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 1 甲方不存在法律 行政法规 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等文件禁止或限制其从事柜台交易的情形 2 甲方对其向乙方所提供的所有证件以及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并保证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3 甲方承诺,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本协议及乙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自愿接受乙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如甲方在交易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等文件所规定的情形, 甲方同意乙方根据法律法规 业务规则等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自愿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法律责任 4 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其办理交易 托管 清算交收等相关事宜 5 甲方承诺具有足够充分的履约能力, 保证全面 适当地履行达成的交易合同 6 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所有条款, 并准确理解其含义, 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 充分了解柜台交易的风险 乙方已就本协议及风险揭示书做了全面 细致的解释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声明与保证 : 1 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 具有合法开展柜台交易业务的资格 ;
2 乙方严格遵守有关柜台交易业务的法律 行政法规 自律性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业 务规则之规定 第九章免责条款第一条因地震 台风 水灾 火灾 战争 罢工及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在交易 托管 清算和交收等过程中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但应当在条件允许的范围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由于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政策或者相关部门紧急措施的出台等导致甲方所承担的风险,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条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 设备故障 通讯故障 停电等突发事件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事故造成的交易或交易数据中断, 恢复交易时以故障发生前系统最终记录的交易数据为有效数据 第四条由于互联网上黑客攻击 非法登录等风险的发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作为交易参考, 甲方据此进行交易的风险自担 第十章通知及送达第一条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任何一方向本协议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发往下列有关地址, 直至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 : 甲方 :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二章第一条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中载明的相关地址 ( 包括但不限于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邮箱 地址等 ) 乙方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 地址 :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邮政编码 :200120 第二条本章第一条第一款所指通知或书面通讯的收到日是指 : (1) 如由专人送达, 送达之日为收到日 ; (2) 如经特快邮递传递, 为向特快邮递公司交件后的第三日 ; (3) 如有电传或传真传递, 为带有确认回号的传递日, 或为发出当日
第十一章差错处理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第一条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 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查询与交易指令未执行 未适当执行, 应及时拨打服务热线 95521 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 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第二条协议双方须严格 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 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否则, 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情形以外, 违约方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并赔偿守约方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第三条因本协议引起的一切争议, 由甲 乙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章附则第一条本协议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 当甲方在乙方非柜面渠道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时, 本协议即告生效 甲方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与其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如果相关法律 法规 规章 监管机关规定 政策及乙方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乙方有权依照上述相关规定直接变更本协议与此相关部分的条款, 变更或补充条款优先适用 第三条根据上述情况的变化, 乙方对本协议有关条款进行的变更或补充, 以在乙方营业场所 网站或交易系统公告等方式向甲方发出, 变更或补充于发出当日生效 第四条本协议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业务规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