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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依据 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大学学历继续教育 ( 函授 业余 ) 本 专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

在使用办公自动化系统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 患病学生须同时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 ),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 如审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录取新生如因所报专业人数不够, 不能正常开班时,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学院审批, 可保留一年入学资格, 或转入就近教学

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关于印发湖北理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师大校字 号 山东师范大学关于印发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已经学校 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师范大学 2018 年 12 月 12 日 1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工作秩序,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杭师大教 号 杭州师范大学关于印发本科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 现将 杭州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予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7 年 9 月 1 日 - 1 -

关于张永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泰山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学籍管理,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等法律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沪电信职院 号 关于印发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 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职能部门 : 现将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


上海电机学院 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高本贯通培养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加强和完善学生的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

安徽师范大学皖江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天津医科大学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

校教字〔2004〕号

校发〔2017〕130号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西南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 ( 以下简称成教 ) 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参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成教招生及学习特点,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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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 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促进学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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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海关学院 2017 年 6 月 3 日 抄送 : 上海市教委, 全国教育培训中心, 存档 (2) 上海海关学院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5 日印发 - 2 -

河北北方学院教材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长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长安大学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

江理工〔2015〕84号 签发人:曹雨平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

取消入学资格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的, 学校出具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 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学校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但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学校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或者学校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1 年 新生因创业 专项学习 社会实践 参加工作等原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最长时间一般不超过 2 年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第七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山东理工大学文件 鲁理工大政发 号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学院 研究院, 校行政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 经济与管理学部 : 山东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业经研究同意, 现印 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7 年 9 月 21 日 1

海大办字〔2012〕12号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西南大学网络高等学历教育 ( 以下简称网教 ) 教学秩序, 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等法律法规, 参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网教招生及学习特点,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积极推进素质教育, 注重能力培养, 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使学生在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教

西北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及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中国农业大学章程,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

选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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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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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保证重庆医科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 建立正常的教学秩序, 严格学籍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参照国家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 41 号令 ), 结合 重庆医科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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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四 )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 强化工作责任机制, 推进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范化,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建立我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国家教育部 2005 年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及安徽省教育厅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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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工业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等五个文件的通知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 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 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一经查实, 取消 其学籍 第五条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认定, 也是对其学籍有效性的认可 学生必须按要求在注册时间办理注册手

校教字〔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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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 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经复查符合入学条件, 且在校学习满三个月者, 即取得学籍 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 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 查实后一律予以退回 ; 情节恶劣者, 报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新生在健康复查中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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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学制 第九条我校实行弹性学制, 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 ( 含休学等非正常因素 ) 修完四年制专业的总学分 学生修满规定的总学分, 完成毕业论文, 各项成绩合格, 准予毕业 第十条学生提前毕业或延长修业期, 须提前一年提出申请, 学生在延长学习期间,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上饶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 修订 ) ( 饶师院发 号,2017 年 4 月 7 日 )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2017 年 2 月 4 日 ), 结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关于XX的请示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华东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 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分为 : 入学与注册 学制 学分

湖北工程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加强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证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湖北工程学院章程 湖

但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入学标准的, 由学校批准,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需再次复查, 但不按时复查的新生,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自接到通知起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否则, 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 可以在下一学年新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大连外国语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规范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培养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关于印发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发 号 全校各单位 :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已经 2019 年 7 月 6 日第 964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9 年 7 月 6 日 北京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7 年 6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关于聘任兼职督导员的通知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规范本科生学籍管理工作,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和 北京农学院章程 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北京农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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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 修订 )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 应凭录取通知书, 按照学校有关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必须事先携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拒力

中国矿业大学文件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厦门市 - 同安区 62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学费, 并在所在院 ( 部 ) 办理注册手续, 以取得该学期的学习资格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 应向所在院 ( 部 ) 申请暂缓注册或办理请假手续, 暂缓注册或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 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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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师大教 2014 49 号 关于印发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学院 部门 : 现将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 免试管理办法 和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 ( 毕业生 ) 评选办法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杭州师范大学 2014 年 11 月 8 日 - 1 -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教学秩序, 规范学生学籍管理,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学籍管理, 是指对学生在校学历的管理, 包括入学资格审查 在籍注册 学制 学业成绩 学籍变动 学历和学位资格审查 学历证明颁发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参加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 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被本校录取的学生, 须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报到 缴费 注册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书面 ( 并附有关证明 ) 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超过 5 天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其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 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 - 2 -

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入学者,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情节恶劣的, 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已被本校录取的学生, 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者, 由工作单位或所在街道社区出具证明 ( 因病出具医院证明 ), 经学院同意并报继续教育学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入学申请,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年开学时, 学生应按规定的日期办理缴费 注册手续 未交费者不得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 须履行请假手续, 否则以旷课论, 未经准假或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办理缴费 注册手续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 在籍学生因故无法办理注册手续的, 可委托他人携带有关证件, 在规定日期内代办各项手续 第八条成教学生的年级以入学的年份定称 如 2014 年入学的简称 14 级 第三章学制和年限第九条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基本学制为三至五年 ( 视专业或学历层次不同而定 )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可根据教学计划中的规定, 在基本学制基础上缩短 - 3 -

或延长 第十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十一条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 考试 实验 实习等各项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 在校本部参加学习的学生由学院负责考勤, 在校外函授站 ( 点 ) 参加学习的学生由校外函授站 ( 点 ) 负责考勤 学期开学后二周内, 校外函授站 ( 点 ) 应将前一学期教学活动的缺 旷课统计情况书面上报学院, 并负责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办学学院定期抽查并将考勤原始记录存档 第十二条面授 实验和考试期间请假制度 ( 一 )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 实验和考试, 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 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因急病或紧急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 应在一周内补办请假手续 请假时间达到休学时数, 应办理休学手续 ( 二 ) 请事假须附工作单位或街道社区证明, 请病假须有乡以上医院诊断书 考试期间请假应严格控制 ( 三 ) 面授期间请假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请假 l 至 2 天由班主任批准 ;3 至 5 天须经学院分管院长批准 需续假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 4 -

第十三条凡未请假 超过假期或者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缺课 缺考者, 均作旷课旷考论处 缺课天数超过课程面授时间三分之一者, 该课程必须重修 旷考者仅给毕业前一次补考机会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四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 ( 即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 记分 第十五条学生学完某门课程, 结业成绩合格, 该课程准予结业 结业成绩包括平时成绩 ( 含考勤 平时测验 作业 实验 课堂讨论等 ) 和结业考试成绩 一般平时成绩占 30%, 结业考试成绩占 70% 第十六条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的, 应当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申请缓考需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在考前办理, 因急病或紧急情况未能事先办理的, 应在考后三天内补办手续 缓考学生视为自动放弃缓考课程的正考机会, 凡缓考课程不及格或缓考缺考者, 相应课程须重修 补考学生不得申请办理缓考 未办理缓考或办理缓考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的, 均按旷考处理 第十七条考核不及格者, 除规定不予正常补考者外, 可补考一次 补考课程成绩只记 及格 或 不及格, 因请假 - 5 -

缺考而补考者, 按实绩记分 第十八条凡考试作弊者 擅自缺考者 ( 即旷考 ), 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经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所在学院批准, 毕业前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九条平时作业 测验 考试和结业成绩, 均由任课教师记入成绩登记表, 该课程结业后, 由学院汇总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学分及学分计算第二十条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 理论教学课程一般按 20-30 学时计 1 个学分 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 实验 课程设计 毕业论文等, 每周计 1 个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结合平时成绩和考核情况来评定学习成绩, 成绩在及格以上, 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反之则不能取得学分 缺旷课超过课程面授时数三分之一以上, 或作业 实验报告等缺交三分之一以上者, 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该课程学分以零分计 学生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后, 可继续缴费选修其他课程 所修课程考核成绩及格, 学分计入学习成绩总表, 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影响毕业 第七章重修 停修和免修第二十二条学生课程考核不及格, 可以进行补考, 补考 - 6 -

不及格者, 可以申请重修 其中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 可以补考或重修, 也可以另选其他选修课程, 如已满足学分要求, 也可以放弃 学生虽已取得课程学分, 但对成绩不满意, 也可申请重修, 成绩可按重修成绩登记 重修学生须按有关规定缴纳重修费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 确因某种原因必须中断学习的, 可申请停修, 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手续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 经所在学院批准并报继续教育学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备案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 须在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并附上休学证明 ( 因病休学者还须有乡以上医院恢复健康诊断证明 ), 经所在学院审核, 继续教育学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办理相关手续后, 方能复学, 编入原专业下届相应班级学习 如因原专业未连续招生 无相应班级而不能复学, 可申请转学, 也可准予退学, 发给学科结业或肄业证书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应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修免考相应的课程, 并进行学分互换 : ( 一 ) 通过国家和省统一组织的外语 计算机以及其他专业技能等级考试者, 可免修相同或相关课程, 且取得相应的学分 - 7 -

( 二 ) 通过自学考试或其他国民学历教育同层次 同课程单科成绩合格者, 可申请免修, 并可取得相应学分 ( 三 ) 在本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修读的学生, 由于停修等原因遇上教学计划版本变动 课程调整等, 对于相同 ( 相近 ) 专业的相关课程可视实际情况进行学分互换 凡要求免修某课程 ( 或学分互换 ) 的学生, 须本人提出申请, 并出具有关的证书 成绩证明等材料, 由学院负责验证并审批 准予免修的课程考核成绩作为专业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免修免考课程仍需按学分交纳费用 第八章考试组织与考场纪律第二十六条课程的结业考试不能在该课程面授结束后立即进行, 一般应安排在下次面授期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自觉遵守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考场规则 ( 附件 1) 考试犯规舞弊者, 按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犯规舞弊考生处理规定 ( 附件 2) 进行处理 第九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 经批准可在同层次同科类之间转专业, 由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工作单位或街道社区 转出和转入学院分别签署意见, 报继续教育学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审批 入学满一学年后一般不予办理转专业手续 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 应降级重新修读新的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他特殊情况, 可允许转 - 8 -

学 办理转学手续, 需填写 浙江省成人高校学历教育转学审批表, 由学员所在单位或街道社区 转出方学校 转入方学校签署意见, 并经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 方可转学 第三十条申请跨省 ( 区 ) 转学的, 应在学制 专业 教学计划等基本相同, 且在转出学校提供有关档案和转入学校有相关专业和年级可安排插入的情况下, 经双方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章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作自动退学处理 ( 一 ) 未办理任何手续, 自动停学者 ( 二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三 ) 停修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四 )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确实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缴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退学的, 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学生退学需由学院提交书面处理意见并附说明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办理相关手续 退学的学生应交回学生证, 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退学者, 根据学习年限及结业成绩, 可申领肄业证书 ( 至少学满一学年且成绩及格者 ) 自动退学 - 9 -

未办理手续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十一章毕业与学位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弹性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并完成主干课程学分, 准予毕业, 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 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但未达到毕业要求, 可以申请结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 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6 学分以上的, 不得申请结业, 只能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准予结业的学生, 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经重修后, 获得规定学分的, 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 至弹性学制最长学习年限期满, 仍未达到毕业要求, 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6 学分以内的, 发给结业证书, 此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 所得学分与毕业总学分相差 6 学分以上, 只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在弹性学制年限内,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 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 凡符合 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 及本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的,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授予学士学位, 颁发学位证书 对换发毕业证书的, 不予补授学位 - 10 -

第三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且取得学分并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 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填写和颁发学历 学位证书, 并严格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 学位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 经查实后不发学历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 学位证书予以追回或由学校登报声明作废并撤回电子注册数据 第四十二条毕业 结业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明书只能补发一次 第四十三条对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肄业 结业和毕业证书 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 2015 级学生开始施行 如与此前相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文件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中的内容如与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不一致, 按上级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负责解释 - 11 -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 免试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免修 免试管理, 根据成教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下列课程的学习, 且所学课程与学校成教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学历层次较高或相同 所学课时数不少于学校成教教学计划规定时数的, 可申请免修 免试我校成教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 ( 一 ) 参加省自考委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且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 ( 二 ) 通过全国成人高考或普通高考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 因故中途退学 辍学 ( 开除学籍的除外 ), 但已参加该校的学习且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 ( 三 ) 经学校批准参加我校有关专业一年以上的脱产进修结业的课程 ( 四 ) 参加学校批准的成人高等教育相同 ( 或相关 ) 专业的课程学习 ( 进修 ), 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 第三条通过大学英语三级 四级 六级或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者可免修 免试专科升本科各专业一年级 二年级的大学英语 入学前三年内通过大学英语三级以上以及 - 12 -

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以上者可免试本科学士学位英语 全日制高职高专毕业的学生通过 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A 级 者可免修 免试专科升本科各专业一年级 二年级的大学英语, 但不可免试本科学士学位英语 第四条入学前三年内已取得计算机专业专科毕业证书或国家人事部颁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或全国 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 ( 含 ) 以上证书者, 可申请免修 计算机应用基础 ( 专科层次 ) 课程 ; 入学前三年内已取得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证书或国家人事部和信息产业部联合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水平 ) 证书或全国 浙江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 ( 含 ) 以上证书者, 可申请免修 计算机技术基础 ( 本科层次 ) 课程 第五条因其他特殊情况学生提出课程免修 免试申请的, 根据具体情况, 可由学院出卷考试, 成绩须达 80 分以上 第六条免修 免试的审批手续及程序 ( 一 ) 符合条件, 要求免修 免试者, 首先应填写免修 免试申请表 ( 空白表可向所在学院领取, 或从学校成教网下载 ), 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证明材料的内容应包括 : 参加学习的年级 专业 层次 课时 课程名称及考核成绩, 并加盖成绩主管部门的印章 凡参加过自学考试且成绩合格而申请免修 免试者, 须提交申请免修 免试课程的单科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 13 -

凡参加过成人高等教育或普通高等教育有关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而要求免修 免试者, 须提交省教育考试院录取名册的复印件, 加盖录取学校成教部门或教务处的印章 ( 二 ) 免修 免试申请表由各学院负责审核, 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生效 ( 三 ) 免修 免试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成绩单复印件 录取名册复印件等由各学院负责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并在成绩系统中加以说明 第七条本科学位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免试 第八条无论何种情况获准免修 免试, 仍须照常缴纳学费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此前相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文件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负责解释 - 14 -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 ( 毕业生 ) 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提高成人高等教育质量, 并激励成教学生勤奋学习,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条件 ( 一 ) 政治思想进步, 拥护党的路线 方针和政策, 思想言行与中央保持一致 ( 二 )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 恪守公德,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努力维护学校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 ( 三 ) 学习目的明确, 学习态度端正, 积极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 并坚持认真自学, 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无考试不及格课程 ( 四 ) 学年总成绩排在班级的前 20% 第三条评选工作本部教学班由各学院主持, 校外教学班由函授站 ( 点 ) 主持 在坚持实事求是 公开公正的基础上, 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 经班级评议, 由各学院或函授站 ( 点 ) 推荐提名, 经各学院汇总, 确定推选名单并填写 杭州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 ( 毕业生 ) 登记表, 报继续教育学 - 15 -

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审核后公布 第四条优秀学生在第二学年第二学期评选, 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前评选 第五条优秀学生的名额控制在在籍学生人数的 10% 之内, 优秀毕业生的名额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 5% 之内 第六条对被评为成人高等教育优秀学生 ( 毕业生 ) 者, 由继续教育学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代表学校进行表彰, 颁发荣誉证书, 受表彰情况记入 毕业生鉴定表, 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如与此前相关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按本文件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 ( 成人教育学院 ) 负责解释 杭州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13 日印发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