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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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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条学生证丢失者, 经所属院 ( 系 ) 同意后, 可先注册, 缓期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 未注册又无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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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学院文件 校字 2017 119 号 关于印发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的通知 各部门 各单位 :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将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 :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修订 ) 池州学院 2017 年 8 月 7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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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二级学院应成立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小组, 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并在报到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结果报教务处, 由教务处为初审合格的新生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并及时报学校招生办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 复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不合格者,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 不论何时发现, 一经查实, 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 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条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 可由本人申请, 经所在学院和学校批准后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但不具有学籍 3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 自通知之日起, 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回家休养治疗, 否则取消保留入学资格 ;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医疗费用等均由学生自理, 不享受本校在籍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向学校申请入学时需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 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 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 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 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 ; 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两年, 在此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随下一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的新生, 在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新生学籍注册时间内提交入伍材料, 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在校生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 并自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 每学年秋季开学前, 学生须缴纳学费 住宿费等规定费用, 然后凭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注册 ; 每学年春季开学后的一周内, 学生须到所在学院注册 二级学院应将学生的注册情况及请假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上报教务处 学生办理报到和确认注册手续后方存续学籍 未注册学生不能 4

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不颁发其学业证书 第十一条学生如不能按期注册, 须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办理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 特殊情况可申请分学期缴费 注册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暂缓注册 : ( 一 ) 办理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的学生, 在未完成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手续之前的 ; ( 二 ) 每学期开学时, 因特殊原因请假 因本人生病 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报到的 ; ( 三 ) 犯有严重错误尚待处理的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不予注册 : ( 一 ) 退学 被开除学籍的 ; ( 二 ) 未在规定期限内注册而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 ; ( 三 )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应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实践环节 ( 以下统称课程 ) 的学习, 学校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成绩按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后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学生公共体育课成绩要根据考勤 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5

要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第四条为主要依据,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相关的学分认定办法按 池州学院本科生社会责任 创新创业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实施办法 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真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并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 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不允许参加正常的补考 旷考或考试作弊的, 按 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的相关规定予以处分 待处分解除后, 经本人申请 二级学院同意 学生处审核后, 报教务处批准, 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学校予以记录 中止学业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 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本校的, 其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经所在学院 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优良者, 可申请学士学位, 具体办法按 池州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 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办法按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课程选修 补修与免修第二十二条学生按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进行选课, 其中全校性公共选修课实行网上选课 ; 专业限选课和专业选修课由二级学院组织 6

第二十三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的相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跨校选课应根据校际间有关协议或经学校同意, 课程成绩 ( 学分 ) 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认可 登记 第二十四条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后复学以及转学 转专业的学生, 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课程发生变化的, 应按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相应的课程进行补修或免修 新开课程必须补修, 补修须跟班学习 已学课程与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开设课程相近的, 可申请免修 ; 免修课程成绩按已学的相近课程成绩计算 补修或免修应由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填写相关申请表, 经任课教师 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同意后, 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五条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公共体育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 直接获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因伤 病 ( 残 ) 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 应在开课后的四周内或伤病 ( 残 ) 发生后两周内, 凭伤 ( 残 ) 证书 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书, 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经体育学院同意 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免修 第五章升级与留级第二十七条学生在学校学完本学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全部课程, 经考核成绩合格, 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以留级 : ( 一 ) 一学年累计有五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 ( 二 ) 经补考后累计仍有三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7

第二十九条学生留级时,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方法计算 : ( 一 )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 且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 则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 ( 二 ) 毕业论文 毕业实习不及格者, 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 ( 三 ) 公共体育课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三十条留级学生已学过的课程考核成绩达到七十五分以上者, 可以申请免修 ; 免修课程成绩按已学过的课程成绩计算 第三十一条实行学分制的专业, 按照学校学分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若学生所修课程未达到规定学分数的, 可编入到下一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达到两次留级标准的按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执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 池州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学生转学按 池州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 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 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学制年限的两年 因创业事由休学者, 由本人申请 ( 须附家长意见 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 ), 经所在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 最多可在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再延长两年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8

队 ),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以休学 : ( 一 ) 经校医院诊断, 因伤 病须停课治疗 休养六周以上者 ; ( 二 ) 根据考勤, 一个学期内因病 ( 事 ) 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者 ; ( 三 ) 因创业事由需休学者 ; ( 四 ) 因特殊原因, 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如休学期满, 仍不能复学, 可申请继续休学一年, 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期间, 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八条需要休学的学生, 须填写 池州学院学生休学申请表 并附相关证明, 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均应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手续 ; 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 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其医疗费用按国家及池州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 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可保留学籍 第四十一条需要保留学籍的学生, 须填写 池州学院学生保留学籍申请表 并附相关证明, 经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 学校批准后执行 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四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因病休学的学生, 申请复学时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 ( 二 )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 应于复学前的两周内递交 池 9

州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 ( 三 ) 要求复学的学生, 二级学院应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如查明休学 停学期间有严重违纪 违法行为者, 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复学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如该专业下一届没有招生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本校复学的, 若符合转学条件, 由学校协助办理转学手续 未办复学手续的, 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参加考试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 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 如要报考其它学校, 必须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的手续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予以退学 : ( 一 ) 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达七门者 ; ( 二 )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 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退学规定学分数者 ; ( 三 ) 留级累计达到两次者 ; ( 四 ) 不论何种原因,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 ( 五 )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 六 ) 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 ( 七 ) 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 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 ( 八 ) 经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精神病 癫痫 麻风等疾病经一年治疗未治愈而不能继续学习者 ; ( 九 ) 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 10

( 十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 十一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 ( 十二 ) 因参加工作或出国留学而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十三 ) 本人申请退学, 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 ( 十四 ) 其他应予退学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退学处理的学生, 由所在学院出具报告 ( 附有关材料 ) 并签署意见, 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填写 池州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 经所在学院 教务处 分管校长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对退学的学生, 由学校出具退学文件, 学生所在学院应当送达学生本人 ; 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 在校内发布公告,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学生退学后的事宜, 按下列规定办理 : ( 一 ) 退学学生, 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和离校手续, 退学后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 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校不负责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 ( 二 ) 经确诊为疾病患者 ( 包括意外致残 ) 的学生, 由家长或亲属负责领回 ; ( 三 ) 学校根据学习时间及成绩对退学学生发放写实性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 ( 至少学满一学年 ); 不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擅自离校的学生, 不予以发放 第四十九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可以根据 池州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提出申诉 11

第九章 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条学生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 可取得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 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可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辅修专业学习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毕业时经重修 ( 即毕业前补考 ) 不合格者 毕业论文 ( 设计 ) 不合格者 毕业实习 ( 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 不合格者, 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毕业时尚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 作结业处理,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 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放任何形式的学业证书或证明 第十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 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 应当有合理 充分的理由, 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 经学校审查后, 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十八条学业证书由二级学院到教务处统一签领并发给学 12

生本人, 学校不寄送学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业证书的换发 : ( 一 ) 因第五十二条情形的, 结业后的一年内可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参加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 论文 答辩 ( 仅有一次机会 ), 合格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但不能换发学位证书 ; 因第五十三条情形的, 待处分期限届满, 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 ( 二 ) 换发学业证书时, 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审核,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方能换发, 原结业证书同时收回 ; 毕业时间 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放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放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一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 须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遗失声明 ; 本人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学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到原所在学院申请补办, 经教务处核查后补发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在籍就读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学籍学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中 一周 按五天计 以上 以下 以内 包含本数 13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原 池州学院学籍学历管理办法 ( 院字 [2013]73 号 ) 同时废止 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