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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公司部分董事 部分监事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公司全部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独立董事姚玉伦先生因外地出差而未能出席本次 会议, 监事肖千峰先生因个人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 经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审议讨论,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邮编 : 法律意见书 F4-5,C40-3,Building 40, XingFu Plaza. Xindong Road. Chao Yang District, Beijing. 电话 /TEL:(8610) 传真 /FAX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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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198,969,4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11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3,137,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数码科技公告编号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 变更 否决提案的情况 ;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证券代码:30061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思创医惠公告编号 :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梦网集团公告编号 : 梦网荣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信质电机 公告编号:201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中科创达公告编号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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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 出席 1 人, 董事夏国新 刘树祥 胡咏梅 独立董事吴洪 苏锡嘉 董志勇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 监事欧伯炼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3 董事会秘书蓝地出席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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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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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股票代码:000936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911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 10 月 26 日, 公司董事会发出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公告号 : ),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公告 根据上述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公司 2 号楼一楼大会议室 6 现场会议主持人: 董事长邹炳德先生 7 出席会议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4 人, 代表股份 230,404,195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 年 4 月 19 日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美亚柏科公告编号 : 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关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长信科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 召开的程序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长信科技第五届董事会召集, 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刊登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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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东阿阿胶公告编号 : 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4D F736F F D20C7E0B5BABBE3BDF0CDA8B5E7C1A6C9E8B1B8B9C9B7DDD3D0CFDEB9ABCBBE C4EAB5DAB6FE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5C4B7A8C2C9D2E2BCFBCAE9>

Transcription: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Floor,BuildingC,TheInternationalWonderland,XindongRoad,ChaoyangDistrict,Beijing 邮编 /Zip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 天津上海深圳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苏州呼和浩特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8 第 0918 号 致 :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规则 ) 等法律 法规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旭光电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召开的东旭光电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 1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1

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2018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 根据公司 2018 年 12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会议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 现场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根据公司 2018 年 12 月 1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的 关于增加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 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4 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 持有公司 15.97% 的股权 ) 提交的 关于提议公司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 并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 规则 公司章程 之规定,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 以上股份的

股东, 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经核查,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临时提案后超过两日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虽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8 日前发出, 但仍存在一定的瑕疵 除前述瑕疵外, 本所律师确认公司董事会按照 公司法 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按照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和地点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园街 1 号东旭大厦四层会议室召开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上午 9:30 至 11:30 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下午 15:00 中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除公司董事会未按照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表共 38 人, 均为截止 2018 年 12 月 20 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代表股份 1,256,894,139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1.93% 其中: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名, 所持股份总数 1,248,967,414 股, 3

占公司有总股份的 21.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7,926,725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0.1383%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经核查, 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1 审议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 逐项审议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种类 ; (2) 发行规模 ;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 (4) 债券期限 ; (5) 债券利率 ; (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 (7) 担保事项 ; (8) 转股期限 ; (9)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 (10)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 (11)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 (12) 赎回条款 ; (13) 回售条款 ; 4

(14)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 (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 (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 (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 (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 (19) 募集资金存管 ; (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 审议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 审议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5 审议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6 审议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7 审议 关于制定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的议案 8 审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9 审议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 的议案 10 审议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现场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和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合法 有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本次股东大会依据 公司法 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 5

司章程 的规定, 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 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现场表决以书面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2 逐项审议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票种类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2) 发行规模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6

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表决情况 : 同意 1,255,900,3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993,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150,5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2.97%; 反对 99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7.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4) 债券期限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5) 债券利率 7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6) 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7) 担保事项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8

(8) 转股期限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9)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0)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表决情况 : 同意 1,255,900,3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993,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150,5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2.97%; 反对 99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7.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 9

表决结果 : 通过 (11)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表决情况 : 同意 1,255,900,3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993,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150,5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2.97%; 反对 993,8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7.0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12) 赎回条款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2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7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871,8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8.07%; 反对 272,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9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13) 回售条款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851,8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7.93%;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2.0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 10

的 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14)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5)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6)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851,8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7.93%;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11

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2.0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17)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8)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9) 募集资金存管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851,820 股, 占出席会 12

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7.93%;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2.0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 表决结果 : 通过 (20)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3 审议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4 审议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43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弃权 170,0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13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681,8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6.73%;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2.07%; 弃权 170,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20% 表决结果 : 通过 5 审议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6 审议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7 审议 关于制定 <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的议案 14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8 审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9 审议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5,9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 反对 9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3,151,82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92.28%; 反对 9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7.0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0.00% 15

表决结果 : 通过 10 审议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 1,256,601,639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 反对 292,5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除公司董事会未按照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外,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合法 有效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16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专用签章页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单位负责人 : 乔佳平 经办律师 : 侯茗旭 葛鹏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