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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筆試招生簡章目錄 壹 招生類別... 1 貳 報考資格... 1 參 修業規定 上課時間 先修課程與畢業學分... 2 肆 招生學制 / 系所及考試科目... 3 伍 報名方式與流程... 5 陸 試場座位表公告... 9 柒 考試日期 / 地點... 10 捌 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 10 玖 放榜... 11 拾 複查... 11 拾壹 報到... 11 拾貳 申訴... 13 拾參 注意事項... 13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14 附件二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20 附件三 大陸學歷屬實切結書... 24 附件四 國外學歷屬實切結書... 25 附件五 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26 附件六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表... 27 附件七 康寧大學考試試場規則... 28 附件八 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筆試 / 碩士在職專班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29 附件九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30 附件十 康寧大學招生考試申訴申請表... 31 附件十一 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 碩士筆試入學 / 碩士在職專班筆試入學招生 - 繳費流程說明.. 32

康寧大學 1 0 7 學年度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簡章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0 日康寧大學 106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第 9 次會議通過 壹 招生類別 : 一 碩士班 : 一般生及在職生 二 碩士在職專班 : 招收進修在職生 貳 報考資格 : 一 一般規定 : 凡報考本校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者應符合以下規定 : ( 一 ) 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或國外大學畢業 ( 含應屆畢業生 ) 並持有證明, 取得學士學位者 ( 二 ) 符合依照教育部發佈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辦理, 請參閱 附件一 ( 如有修正, 以教育部最新公告為準 ) ( 三 ) 依據教育部函轉考選部函釋 : 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升等考試及格者, 不得逕行比照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 ( 四 ) 二年制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結業證書, 未等同於 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自無法據以同等學力資格報考碩士班 ( 99 年 8 月 25 日教育部台高 ( 一 ) 字第 0990144703 號 ) 二 碩士班在職生及碩士在職專班規定 : 為公務機關 公 民營企業服務年累計滿一年者 ( 計算至 107 年 9 月 1 日止 ) 三 報考碩士班在職生碩士在職專班者應繳交服務年資證明書 若係自營事業 自由職業或其他無公司登記者, 則請出具納稅證明 ( 影本 ), 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影本, 始得報考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報考者應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附件二 之規定並填寫大陸學歷切結書 附件三 持教育部認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之考生, 須依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繳驗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 歷年成績及相關證明之正本及影本 99 年 9 月 3 日前已取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學歷學位, 應繳驗以下文件 : ( 一 ) 畢業證書 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正本及影本 ( 二 ) 經教育部自行或委託辦理學歷甄試通過之相當學歷證明正本 五 持香港及澳門學歷報考者, 須符合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 六 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並填寫國外學屬實歷切結書 附件四 七 陸生不得報考, 但已在臺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 不在此限 考生報名注意事項 : 本校採先報名考試, 再審核報考資格, 考生請於報名前確認報考資格 若報考資格不符規定 網路登錄資料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偽造 假借 冒用 變造或不實等情事, 一經發現, 本校將採下列方式處理 :( 一 ) 報名後考試前查覺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 二 ) 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 取消其錄取資格 ( 三 ) 註冊入學後查覺者, 開除學籍, 並應負法律責任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 四 ) 畢業後始發現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 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情節重大者函送司法單位審理 1

參 修業規定 上課時間 先修課程與畢業學分 : 一 修業規定 : ( 一 ) 碩士班 1. 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2. 依 康寧大學研究所學則 規定, 碩士班在職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修業期限得再延長一年為限 ( 二 ) 碩士在職專班 1. 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 2. 依 康寧大學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學則 規定, 碩士在職專班在職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修滿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 修業期限得再延長一年為限 ( 三 ) 本校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依所屬學則規定 : 本校學生經申請核可後, 可具有雙重學籍 二 上課時間 : ( 一 ) 碩士班上課時間皆以週一至週五上課為原則 ( 二 ) 碩士在職專班以週一至週五夜間時段或週六 日上課為原則 ( 三 ) 上課時間若有異動以當學年度公告時段為準 三 先修課程與畢業學分規定 : ( 一 ) 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先修課程與畢業學分, 依各系當年度課程資訊與修業規定辦理, 且以該年度入學之學生適用 ( 二 ) 先修課程不計入畢業學分, 惟須於畢業前修畢規定之先修課程 ( 三 ) 凡未修畢各系碩士班或碩士在職專班規定之先修課程者應於入學後補修, 但不得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 已修畢先修課程者, 於入學第一學期提出抵免申請, 經學分抵免審查委員會同意後, 該先修課程可准予抵免 ( 四 ) 詳細修業規定 畢業學分與課程資訊以各系公告為準, 請至本校各系網站查詢 2

肆 招生學制 / 系所及考試科目一 碩士班 ( 含一般生及在職生 ) 招生學系 考試科目 成績比例 同分參酌順序 備註 企業管理學系 管理學 100% 管理學 應用外語學系 英文作文與翻譯 100% 英文作文與翻譯 健康數位科技學系計算機概論 100% 計算機概論 資訊傳播學系 資訊傳播概論 70% 面試 30% 資訊傳播概論 健康照護管理學系健康照護導論 100% 健康照護導論 休閒管理學系休閒遊憩概論 100% 休閒遊憩概論 餐飲管理學系餐飲食品概論 100% 餐飲食品概論 備註:在職生之考試科目及錄取標準若與一般生相同時, 其招生名額亦得與一般生名額合併訂定 3

二 碩士在職專班 ( 一 ) 企業管理學系 考科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一 面試 (30%) 二 書面資料審查 (70%) ( 一 )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 ( 二 ) 履歷 ( 含自傳 工作說明與心得 ) ( 三 ) 其他有助審查文件或證明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 二 ) 應用外語學系 考科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一 面試 (30%) 二 書面資料審查 (70%) ( 一 )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一份 ( 二 ) 自傳一份 ( 三 ) 研究計畫一份 ( 四 ) 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 同分參酌順序 1. 書面資料審查 2. 面試 ( 三 ) 資訊傳播學系 考科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一 筆試科目 : 資訊傳播概論 (30%) 二 書面資料審查 (70%) ( 一 )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 ( 二 ) 自傳簡歷 ( 三 ) 讀書計畫或研究計畫 ( 四 ) 其他有助審查之文件及作品 同分參酌順序 書面資料審查 ( 四 ) 休閒管理學系 考科項目及佔總成績比例一 筆試科目 : 休閒遊憩概論 (30%) 二 書面資料審查 (70%) ( 一 ) 最高學歷歷年成績單正本 ( 二 ) 自傳與經歷 ( 三 ) 研究計畫與研究成果 ( 四 ) 其他特殊證明 同分參酌順序 筆試科目 4

三 備註 : ( 一 ) 碩士 / 碩士在職專班各考科准予攜入計算機入場應試 ( 計算機型式 / 功能規定如後述 ), 但該考科試題未註明得使用計算機者, 雖可攜入亦不得使用 ( 二 ) 碩士班應考可攜帶之計算機僅限使用 非程式型 及 非記憶型, 僅有四則運算 (+ - % M) 三角函數 指數 對數等基本功能, 不具程式儲存功能者為限 凡計算機上有 Prog. 鍵, 具有儲存程式功能此類型之計算機一律不得使用 ( 三 ) 考生所交應繳資料一律繳交影本 ( 除另有規定正本外 ), 無論錄取與否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 請考生自行備份 伍 報名方式與流程 : 一 報名日期 : ( 一 ) 網路報名 : 民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 一 ) 民國 107 年 4 月 18 日 ( 三 ) 止 ( 注意 : 考生網路報名後, 尚需郵寄應繳資料始完成報名手續 ( 請於 107 年 4 月 20 日 ( 五 ) 前寄出, 以本國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 ( 二 ) 現場報名 : 民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 一 ) 上午 9 點 民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 五 ) 下午 5 點止 ( 週一至週五 ( 於本校上班日 ), 請攜帶應繳資料, 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辦理 ) ( 三 ) 報名期間內, 如遇特殊狀況恐影響考生權益時, 得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延長報名時間 ( 四 ) 本校如因上開情事酌情調整考試日期, 不受理以此為由之申訴案, 如放棄應考權利者,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二 報名應準備資料 : ( 一 ) 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二 ) 二吋相片 1 張 1. 考生最近三個月內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一張, 請於背後簽名並黏貼於報名表上 2. 禁止使用生活照 掃瞄列印相片 不得佩戴有顏色鏡片之眼鏡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 三 ) 報名費收據影本 : 1. 一般生 : 碩士班 : 新台幣 1,200 元整 ; 碩士在職專班 : 新台幣 1,500 元整 請依照於網路系統報名後, 所產出報名表上之報名序號至第一銀行網站列印繳費單 ( 請參閱本招生簡章第 32 頁 附件十一 繳費流程說明 ) 2. 低收入戶子女 : 報名費全免, 請於報名時檢附各縣 市政府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影本 ( 非清寒證明 ), 並將此證明文件隨報名文件一同寄送 5

( 四 )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學歷 ( 力 ) 類別應準備文件備註 大學專科空中大學國家考試及格 畢業生畢業證書影本在校生加蓋最後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一 休學證明書休學生二 歷年成績單影本一 轉學 / 修業證明書肄業生二 歷年成績單影本畢業生畢業證書影本一 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同等學力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等其中一項之影本二 須附歷年成績單影本肄業全修生及同等學力學生 : 相關學歷 ( 力 ) 證明書影本及格證書影本 含其附屬證 明文件 ( 五 ) 在職證明文件 : 僅報碩士班在職生及碩士在職專班者需繳交在職證明正本或服務年資證明書 附件五 ( 六 ) 外國學歷 ( 力 ): 持符合教育部所定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學歷報考者需繳交以下資料以供查驗 : 1. 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及中 ( 英 ) 譯本各一份 2. 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一份 3.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 如係外國人士或僑民則本項免附 ) 4. 國外學歷屬實切結書 附件四 5. 考生經錄取後報到時則須繳交正本, 繳交之各項證件, 如經查驗不實或不符教育相關法令規定, 取消入學資格 ( 七 ) 其他 : 1. 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 如有特殊需求請填寫 附件六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表, 並繳交身心障礙證明文件影本 2. 現役軍人 ( 志願役 ) 軍事機關現職服務人員: 請繳交國防部 ( 或總司令部 ) 同意報考證明文件 3. 義務役軍人證明文件 : 目前服義務役之軍人請繳交 107 年 9 月 1 日前可退伍之證明文件 ( 八 ) 其他注意事項 : 1. 考生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或各系所指定繳交資料, 應於報名時依並繳交齊全, 如未依該所規定項目及格式撰寫與繳交致影響成績評定, 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若有應繳文件不齊全者, 經通知後於報名時限內補繳者始得報考, 逾期視同資格不符,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且不得要求退費 6

2. 各系所指定繳交之審查資料及證明一律繳交影本, 本校不負保管及退還之責, 報名截止日後, 概不接受補繳與替換 3. 考生於報名系統所填入之聯絡地址 電話等各項資料應填寫無誤 ; 若因所填資料有誤致無法通知考生而影響考生相關權益,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4. 考生於報考時應自行評估自身修業狀況, 具報考資格考生若於錄取後無法取得報到資格, 考生自行負責 5. 報名費經繳納後概不退費, 資格不符者請勿報名 三 網路報名 : ( 一 ) 報名流程下載簡章 登錄資料 繳交報名費 準備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郵寄報名資料 ( 二 ) 報名流程 ( 請依步驟 1~6 依序辦理 ): 步驟 1 下載簡章: 請仔細閱讀招生簡章, 注意招生日程 報考資格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步驟 2 登錄資料: (1) 請於報名期限內進入網站閱讀 網路報名權益同意書, 閱讀完畢後按下 同意 進入考生資料登錄網頁填入報名資料 (2) 輸入考生資料並確認資料無誤後先按 預覽 再按 儲存, 並再依一般列印程序列印 報名表 及 報名信封封面, 始完成考生資料登錄程序 (3) 請於列印完成之報名表貼妥 相片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並於右下方簽章 注意 : (1) 報名資料一旦確認傳送後即無法修改, 輸入報名表各項資料時請謹慎小心, 並核對清楚無誤後再送出資料, 以免權益受損 ( 例 : 聯絡地址 電話輸入錯誤, 致各項通知無法寄達與通知,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2) 若報名表內各欄資料輸入有難字而無法顯示時, 請以 * 字代替, 並於列印報名表後在 * 字旁以紅筆正楷書寫正確文字 步驟 3 繳交報名費: 請依 附件十一 繳費流程說明辦理 步驟 4 準備學歷( 力 ) 證件影本 請依第 6 頁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說明辦理, 若對報考身分無法判定者, 請電洽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詢問 7

步驟 5 郵寄報名資料( 寄件時間 : 至民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 五 ) 截止 ( 以本國郵戳為憑 )) 請準備大型信封袋一個, 將 步驟 3 所列出 信封封面 貼於信封袋上, 將下列資料裝入大信封袋後, 以 掛號 方式寄送, 以確保報名資料能順利寄送至本校 (1) 步驟 2 完成之 報名表 (2) 步驟 3 完成之 報名費收據影本 若為低收入戶, 請放入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 如無, 則不需要 ) (3) 步驟 4 中符合考生報考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4) 各系 ( 所 ) 要求之書面審查資料 ( 如無, 則不需要 ) (5) 特殊考生 ( 身心障礙考生 等 ) 請附上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表格 四 現場報名 : ( 一 ) 報名流程下載簡章 備妥資料 至本校報名 ( 二 ) 報名流程 ( 請依 1~4 項依序辦理 ): 步驟 1 下載簡章: 請仔細閱讀招生簡章, 注意招生日程 報考資格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步驟 2 請備妥以下資料 (1) 二吋相片 1 張 (2)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 請依第 6 頁 學歷 ( 力 ) 證件影本 說明辦理, 若對報考身分無法判定者, 請電洽本校教務處招生組詢問 (4) 報名費 : 碩士班 : 新台幣 1,200 元整 ; 碩士在職專班 : 新台幣 1,500 元整 (5) 各系 ( 所 ) 要求之書面審查資料 ( 如無, 則不需要 ; 或於 107 年 4 月 20 日前繳交或郵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 (6) 特殊身分證明影本 ( 身心障礙證明等 ) 步驟 4 請於報名期限內, 親自 ( 或妥託 ) 攜帶本項 步驟 2 所規定之文件至本校報名 (1) 報名地點 : 康寧大學教務處招生組 (2) 請依承辦人員指示辦理報名手續 (3) 完成報名程序後將報考資料及報名費交予承辦人員並領取收據 8

五 考生報名注意事項 : ( 一 ) 本校碩士班及碩士在職專班, 各系 所考試時間均為同一天完成, 考試成績之計算, 僅採計有到場應考系所組之科目成績, 他系所組未到場應考科目概以缺考論 考生不得要求採計已到考相同科目之成績 ( 即使筆試科目相同 ), 任一項 ( 科 ) 目缺考或零分即無法錄取, 報名前請慎重考慮 ( 二 ) 考生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或各系所指定繳交資料, 應於報名時限內依規定繳交齊全, 如未依該所規定項目及格式撰寫與繳交致影響成績評定, 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若有應繳文件不齊全者, 視同報名資格不符, 考生不得提出異議且不得要求退費 ( 三 ) 考生所交應繳資料一律繳交影本 ( 除另有規定正本外 ), 如需留存請自行備份, 報名後不論錄取與否, 一概不予退還 ( 四 ) 各項報名表格及報名信封封面限使用本簡章檢附之專用格式 ( 五 ) 考生於報名系統所填入之聯絡地址 電話等各項資料應填寫無誤 ; 若因所填資料有誤致無法通知考生而影響考生相關權益, 其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 六 ) 各項應繳文件如格式或內容不符者, 須更換始准報考 ; 於通知更換期限內仍未依規定辦理者, 本校逕予退件惟不辦理退費, 考生不得異議 ( 七 ) 考生於報考時應自行評估自身修業狀況, 具報考資格考生若於錄取後無法取得報到資格, 考生自行負責 ( 八 ) 考生登記資料除作為本校招生考試之招生 試務 榜示 資 ( 通 ) 訊與資料庫管理 統計研究分析 錄取後之學生資料管理及相關或必要工作之外, 並提供報名系 所 本校學務處及總務處等單位使用, 其餘均依照 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辦理 ( 九 ) 其他未盡事宜以本校相關法規及招生委員會決議為準 陸 試場座位表公告一 考試時間 : 民國 107 年 4 月 28 日 ( 星期六 ) 二 考試地點 : 康寧大學台南校區 ( 台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五段 188 號 ) 三 試場座位表於考試前一日, 於各考區試務中心門口前公告, 試場座位開放查看時間為下午 4 時起 ; 面試地點 時間於前一日下午 3 時前, 公告於各學系網頁 ( 試場座位及面試時間 地點, 於考試當日皆會公告於試務中心門口 ) 考生請自備原子筆 ( 僅限藍色及黑色 ) 2B 鉛筆及橡皮擦 9

柒 考試科目 / 地點 考試科目 日期 地點 : 考試時間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招生學系 8:50 9:00 10:20 10:30 起 8:50 9:00 10:20 10:30 起 企業管理學系管理學 面試應用外語學系英文作文與翻譯 面試 健康數位科技學系預計算機概論預 資訊傳播學系備資訊傳播概論面試備資訊傳播概論 健康照護管理學系鈴健康照護導論 鈴 休閒管理學系休閒遊憩概論 休閒遊憩概論餐飲管理學系餐飲食品概論 備註 : 一 考試時間 : 各科考試時間均為 80 分鐘 考生應依下列規定進出試場 : ( 一 ) 第一節考試開始前 10 分鐘打預備鈴, 考生始得入場就坐, 但不可作答 ( 二 ) 考試開始鈴響即可開始作答 ; 考試結束鈴響畢, 應即停止作答 ( 三 ) 考試開始 30 分鐘後不得入場 ( 四 ) 入場後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外, 考試開始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 二 考試時, 考生應攜帶 身分證件正本 ( 須具照片及身分字號之身分證明 ) 應試 三 考場注意事項請參照 附件七 康寧大學考試試場規則 四 如遇颱風 地震 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 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 致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 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至遲於考前 6 小時在本校網站公佈或另行在電視台及廣播電台廣播, 另依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 不個別通知考生, 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捌 成績計算與錄取標準一 碩士班 ( 筆試成績 面試 ) 皆以 100 分為滿分,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第三位四捨五入 ), 總成績為 ( 筆試成績 筆試佔總成績比例 )+( 面試成績 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 二 碩士在職專班各指定項目 ( 書面資料審查 筆試成績 面試 ) 分數評定以 100 分為滿分, 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 第三位四捨五入 ) 總成績 =( 書面資料審查成績 書面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 筆試成績 筆試佔總成績比例 ) +( 面試成績 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 三 各系所之最低錄取分數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訂定, 以總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錄取至本簡章訂定之招生名額額滿為止, 未達最低錄取分數者, 即使尚未錄取足額, 亦不予錄取 四 錄取 / 正 / 備取 : ( 一 ) 凡分數在該所 ( 組 ) 錄取標準以上者為錄取生 ( 二 ) 凡分數在該所 ( 組 ) 錄取標準以上者且在該學系 ( 組 ) 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 ( 三 ) 總成績在最低錄取標準以上之非正取生, 依總成績高低得列為備取生 10

五 若最低錄取分數有二人以上相同時, 依簡章各學系載明之同分參酌順序科目分數進行比序, 較高者優先錄取 ; 若各項目成績均同分時, 則均予錄取 六 碩士班筆試科目成績 碩士在職專班筆試科目成績及書面審查成績, 如有一項零分或缺考, 即使已達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玖 放榜一 放榜 : ( 一 ) 放榜日期 : 民國 107 年 5 月 4 日 ( 五 ) ( 二 ) 錄取名單將公告於本校行政大樓一樓教務處門口前公佈欄及康寧大學招生資訊網站 網址 :http://recruit.ukn.edu.tw/bin/home.php ( 三 )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為顧及個人隱私與公平原則, 網站成績公告項目不含總成績分數, 亦不接受電話查詢 二 成績單寄發 : ( 一 ) 成績單預定於民國 107 年 5 月 4 日 ( 五 ) 由本校統一以限時專送寄發 ( 二 ) 若考生於民國 107 年 5 月 8 日 ( 二 ) 未收到成績通知單者, 請速與教務處招生組連繫, 電話 06-2559000, 並申請補發 ( 三 ) 考生應自行查榜並留意信件收件, 以免延誤報到 遞補日期, 逾期未辦理報到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拾 複查收到成績單後, 欲複查成績者, 可於 107 年 5 月 9 日 ( 三 ) 止申請複查 ( 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 複查費每項新台幣壹佰元整 請以郵局郵政匯票 ( 受款人 :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 其辦法如下 : 一 申請複查須以書函為之, 如 附件八, 並附成績通知單原件, 指明複查項目否則不受理 二 須附貼足郵資書明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一個, 否則不予答覆 三 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證實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 即予補錄取 已錄取之考生, 經複查發現其總分低於錄取標準時, 即取銷其錄取資格, 考生不得異議 四 複查考生僅就針對成績是否漏列或計算錯誤提出複請, 不得要求重新評分或補送相關資料, 亦不得要求影印試卷 提供複查卷面標準及提供試題解答 拾壹 報到一 錄取生 ( 含正 備取 ) 注意事項 ( 一 ) 錄取生接獲成績通知單後, 應依成績通知單所列之規定至本校辦理報到事宜, 逾期未報到或逾切結日期未繳驗學歷證件正本者, 以放棄錄取資格論,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救措施 ( 二 ) 報到方式 : 通訊報到 及 現場報到 擇一辦理 ( 三 ) 報到時應攜帶成績通知單並繳交以下文件 : 1. 大學應屆畢業生 ( 含延畢生 ): 緩繳學歷證件切結書 2. 大學已畢業生 : 畢業證書正本 ( 查驗後發還 ) 3. 符合同等學力者 : 修業證明書 或肄業證明書 畢業證書 同等學力證明文件正本等 ( 查驗後發還 ) 11

二 正取生 ( 一 ) 現場報到 : 1. 報到時間 : 民國 107 年 5 月 4 日 ( 五 ) 民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 一 ) ( 於本校上班日 ) 2. 請於時限內將規定文件繳交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 二 ) 通訊報到 : 至民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止 ( 一 )( 以國內郵戳為憑 ) 前將規定文件以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三 備取生 ( 一 ) 報到時間 : 自民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 二 ) 起依序遞補 ( 二 ) 正取生依規定未完成報到手續, 其缺額依成績高低順序, 由本校以郵件 電話及網路公告通知備取生進行遞補作業, 至額滿為止 ( 三 ) 備取生應隨時注意通知, 依通知內容於期限內完成報到程序 ; 未能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報到者, 視同自動放棄遞補機會, 考生不得異議 ( 四 ) 碩士班備取作業, 以報名表所填通訊資料為準, 請備取生務必保持通訊管道暢通靜候本校通知 如因考生所填資料錯誤或個人因素致無法順利通知考生進行備取作業權益, 概由考生自行負責 ( 五 ) 備取生遞補情形本校另行電話通知考生 ( 六 ) 備取生遞補日期至本校 107 學年度註冊前一日截止, 若仍有缺額將不再遞補 四 本項招生考試之錄取生, 因依兵役法規定, 徵召入營服義務兵役之學生, 得申請保留學籍 ; 其保留學籍須依本校學則之註冊 休學規定辦理 五 本項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錄取生應於 107 學年度入學, 不得保留入學資格 六 錄取生如擬報考他校碩士班招生考試, 應於本校錄取名單公告後兩週內, 申明放棄本校錄取資格 附件九, 否則一經發現 ( 含入學後 ) 本校得逕行取消其錄取資格, 不另通知考生, 考生不得異議, 其缺額由備取生遞補 七 報到手續以本人親自報到為原則, 如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到者, 委託他人持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依相關規定代為辦理報到 如因證件不齊致無法辨認身份, 則不予受理 ; 委託人需詳細告知受委託人相關報到規定, 以維護自身權益 八 錄取生繳交之學歷證件正本, 核符後於註冊開學後一個月內發還 12

拾貳 申訴一 考生若對考試結果與考試相關事宜認為有損及權益情形時, 應於放榜後一週內向本校招生委員會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訴 附件十 二 申訴申請表應詳載考生姓名 准考證編號 報考所別 申訴日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希望獲得之補救等, 並檢附有關文件或證據 三 考生申訴案由本校招生委員會處理之, 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或關係人列席說明 四 考生申訴案, 如有下列情形者不予受理 : ( 一 ) 招生有關之法令或招生簡章中已有明確規範者 ( 二 ) 逾申訴期限者 五 申訴以一次為限, 申訴處理結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函覆申訴人 拾参 注意事項一 華裔學生報名時須繳驗國民身分證或其他得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 教育部香港立案各院校學生經准入境, 得憑教育部驗印之畢業證書或由學校開具附核准入學學籍文號之四下肄業證明, 經教育部駐港代表加蓋印章後, 先准予報考, 持四下肄業證明報考者, 經錄取後應繳驗正式畢業證書, 否則不准註冊 二 參加本項碩士班考試之役男, 依徵兵規定第 53 條附件 35 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第 10 類 可憑准考證辦理延期徵集入營, 有效日至本校註冊日截止為止 入學錄取新生應於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前確定錄取並完成報到 如註冊手續逾時且已徵召入營者, 一律不准辦理延期徵集 三 現役軍人 ( 志願役 ) 軍事機構現職服務人員 公費生及有實習或服務規定者( 如師範公費生 軍警院校生 警察等 ) 其報考及就讀碩士班, 以上具特殊身分之考生, 能否報考及就讀, 悉由所屬管轄機關規範, 考生應自行按所屬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 取得正式許可, 本校不予審核 若未經許可, 自行以一般生身分報考, 錄取後如發生無法就讀問題時, 一切後果由考生自行負責, 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四 依據教育部函轉考選部函釋 : 國軍上校以上軍官外職停役轉任公務人員檢覈及格, 應可同意比照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三條第五款之規定,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五 學雜費徵收標準請至本校會計室網頁查詢 http://account.ukn.edu.tw/bin/home.php 13

附件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民國 106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 臺教高 ( 四 ) 字第 1050006004B 號令 ) 第一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三 ) 修滿規定年限後,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 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 或修滿規定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 ( 補習 ) 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 ( 班 ) 三年級 ( 延教班 ) 結業, 持有修 ( 結 ) 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 二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 三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 年滿二十二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二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三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14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 年滿十八歲, 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二 ) 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 空中大學選修生, 修畢四十學分以上 ( 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成績及格, 持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三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二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八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三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休學或退學三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 因故休學或退學二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三 ) 修讀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下學期期間, 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四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二百二十學分以上, 因故未能畢業,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四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 修滿二年級下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5

七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四年以上 ( 二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八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九 持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證書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過 十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五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 準用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本標準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 已修習前項第八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第四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或三級 : 一 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 ( 一 ) 修業累計滿二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上學期 ( 二 ) 修業累計滿三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二年級下學期 ( 三 ) 修業累計滿四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上學期 ( 四 ) 修業累計滿五個學期以上者, 得轉入三年級下學期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滿一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專科學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 一 )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或專修科畢業 ( 二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之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單 四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持有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五 符合年滿二十二歲 高級中等學校畢 ( 結 ) 業或修滿高級中等學校規定修業年限資格之一,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八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六 空中大學肄業全修生, 修得三十六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二年級, 修得七十二學分者, 得報考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一年級下學期 : 一 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空中大學 ) 肄業學生, 修滿三年級上學期,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16

二 大學二年制學士班肄業學生, 修業累計滿一個學期者, 持有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 一 取得碩士以上學位 二 取得學士學位後, 並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 ( 一 ) 大學或空中大學之大學程度學分課程 ( 二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三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四 ) 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 五 ) 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持有修業證明者, 依其修業情形屬大學學士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準用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後, 至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三日前, 已修習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所定課程學分者, 不受二十二歲年齡限制 轉學考生報考第一項及第二項轉學考試, 依原就讀學校及擬報考學校之雙重學籍規定, 擬於轉學錄取時選擇同時就讀者, 得僅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五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在學士班肄業, 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 因故退學或休學,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滿學士班規定修業年限, 因故未能畢業, 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滿一年,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在大學規定修業年限六年 ( 包括實習 ) 以上之學士班修滿四年課程, 且已修畢畢業應修學分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 四 取得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後, 其為三年制者經離校二年以上 ; 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經離校三年以上 ; 取得專科進修 ( 補習 ) 學校資格證明書 專科進修學校畢業證書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者, 比照二年制專科學校辦理 各校並得依實際需要, 另增訂相關工作經驗 最低工作年資之規定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六 技能檢定合格, 有下列資格之一, 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 一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 ( 二 ) 技能檢定職類以乙級為最高級別者,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第六條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 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前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17

第七條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 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 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 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八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 一 碩士班學生修業滿二年且修畢畢業應修科目與學分 ( 不包括論文 ), 因故未能畢業, 經退學或休學一年以上,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二 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 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或博士學位考試, 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及檢附歷年成績單,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三 修業年限六年以上之學系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經有關專業訓練二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四 大學畢業獲有學士學位, 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五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 持有及格證書, 且從事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並提出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 ( 一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 二等 三等特種考試及格 ( 二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前項各款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 其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相當於碩士論文水準之著作, 得以創作 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關專業訓練及第四款 第五款所定與所報考系所相關工作, 由學校自行認定 第九條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 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 修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持前項香港 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 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 前項 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歷 ( 力 ) 證件 成績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應經我國駐外機構, 或行政院在香港 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 臺灣地區人民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 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 香港或澳門居民,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且符合下列各款資格者, 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 18

第五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 一 其畢 ( 肄 ) 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 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 其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 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得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學士學位, 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且入學資格 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 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 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 持有學分證明, 得報考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 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 ( 肄 ) 業學歷報考者, 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明, 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 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 學歷 ( 力 ) 證件, 及經當地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 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 ( 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 ) 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 澳門之修業情形, 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軍警校院學歷, 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 除下列情形者外, 自規定起算日, 計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 一 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 : 自歷年成績單 修業證明書 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 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 : 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開始日期, 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19

附件二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修正 ; 臺教高 ( 五 ) 字第 1020055777C 號令 )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以下簡稱本條例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用詞, 定義如下 : 一 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 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 ( 以下簡稱機構 ) 發給之學歷證件, 包括學位證 ( 明 ) 書 畢業證 ( 明 ) 書及肄業證 ( 明 ) 書 二 查驗 : 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 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 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 查證 : 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 成績證明 論文等文件 資料, 查明證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 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 採認 : 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 查證, 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五 認可名冊 : 指教育部 ( 以下簡稱本部 ) 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 收錄其名稱 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三條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 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 一 臺灣地區人民 二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 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 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 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 於當學期或以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 或機構就讀者, 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四條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 : ( 一 )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學歷證件 畢業證 ( 明 ) 書或肄業證 ( 明 ) 書 及公證書影本 ; 必要時, 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 二 ) 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20

二 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 ( 一 ) 肄業 : 1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 明 ) 書 歷年成績證明及公證書影本 2 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 二 ) 畢業 : 1 畢業證( 明 ) 書 2 學位證( 明 ) 書及歷年成績 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 得免檢具學位證 ( 明 ) 書 3 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 4 碩士以上學歷者, 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至之 3 文件, 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 一 前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影本 二 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申請學歷採認, 除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五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 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外, 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 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 依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 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其申請學歷採認, 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 學校或機構畢業證 ( 明 ) 書 第六條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 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第二款以外, 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 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 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 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 博士學位, 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 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 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 除前款以外, 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 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 無戶籍者, 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 認定及第四款採認, 必要時, 得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為之 21

第七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期間及修習課程, 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各級學歷或學位之修業期間, 規定如下 : 一 持專科學歷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二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三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四 持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五 碩士 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六 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 該二校修業期間, 得依下列規定予以併計, 不適用前項規定 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 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一 持學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 持碩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 博士學位者, 累計在二校修業期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前二項修業期間, 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行事曆及相關文件綜合判斷 第八條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 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 ; 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予採認 : 一 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 採函授或遠距方式教學 三 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 在分校就讀 五 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 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 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 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 ( 明 ) 書及學位證 ( 明 ) 書 九 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九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 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 資格之取得 第十條 外國人 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22

第十一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後, 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 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 符合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 機關 ( 構 ) 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 ; 經甄試通過者, 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 前項甄試, 得以筆試 口試 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 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十二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 有偽造 變造 冒用情事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 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 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3

附件三 大陸學歷屬實切結書本人報考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 / 碩士在職專班筆試入學招生, 所持大陸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屬實, 並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或註冊前繳交下列資料 : 1.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 2.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學位證書影本一份 (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 3.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 4. 經教育部檢覈採認之公證書影本一份 ( 須為中文或英文版驗證 ); 5.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證明正本 ( 外國籍考生免繳 ) 請准予先行以大陸學校之學力證明報考, 但若未如期繳交, 或經學校查證此大陸學力證明不實, 或不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 願接受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或已註冊入學者則開除學籍之處分, 絕無異議 學校所在省份及地點 : 就讀學校及系所名稱 : 修業期間 :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共計 年 月 應修年限 : 年修業狀況 : 取得學位 未取得學位 取得之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 : 畢業證書 成績單 其他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聯絡地址 : 立切結書人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24

附件四 國外學歷屬實切結書本人報考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筆試 / 碩士在職專班招生考試,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確為教育部認可, 經駐外單外驗證屬實, 並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或註冊前繳交下列資料 : 一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影本一份 ( 須含中譯本驗證 ); 二 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本一份 ( 須含中譯本驗證 ); 三 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證明正本 ( 外國籍考生免繳 ) 請准予先行以國外學校之學力證明報考, 但若未如期繳交, 或經學校查證此國外學力證明不實, 或不符合教育部採認標準, 願接受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或已註冊入學者則開除學籍之處分, 絕無異議 學校名稱 : 學校所在國及州別 : 修業學制 : 大學 ( 含獨立學院 ) 專科 其他 修業期間 : 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共計 年 月 應修年限 : 年修業狀況 : 取得學位 未取得學位 取得之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 : 畢業證書 成績單 其他 學歷 ( 力 ) 證明文件是否取得駐外單位認證 : 是 否 聯絡電話 : 行動電話 : 聯絡地址 : 立切結書人 ( 簽章 ): 中華民國年月日 25

附件五 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考生服務年資證明書 服務機關 姓名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服務部門職稱 任職起訖時間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服務年資共計年月在職狀況 現仍在職 現已離職 一 本服務機關保證上表各欄所填均屬事實, 報名後如查證不實, 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願依貴校規章處理取消錄取資格, 概無異議 二 本證明書僅供服務年資證明之用 機關或企業機構全銜 : 機關或企業機構負責人 : 機關或企業機構地址 : 機關或企業機構電話 : 機關或企業機構登記證或立案字號 ( 政府機關及公營機構免填 ): 中華民國年月日 ( 加蓋關防, 以上資料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 ) 說明 : 一 報名在職專班者, 應累計任職一年以上 ( 計算至民國 107 年 9 月 1 日 ), 始得報名 二 本證明書限在職人員考生於辦理本校報名時繳交 三 考生除使用本證明書外, 亦可使用其他足供證明在職年資之證明影本 四 考生經錄取入學後必須依本校之課程規劃時間上課, 不得擅自提出調課要求, 若因故無法依修課時間繼續上課者, 須自負全責 26

附件六 身心障礙考生需求表 准考證編號 ( 考生勿填 ) 身分證字號 姓 名 考試類別 107 學年度 碩士班筆試 / 碩士在職專班入學 行動電話電話 身心障礙類別 障礙等級 說明 : 特殊需求 ( 請考生自行填寫 ) 說明 一 服務對象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考生 二 本表請於報名時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繳交... [ 證明文件黏貼處 ]... 27

附件七 康寧大學考試試場規則 適用考試類別 : 碩士班筆試 / 碩士在職專班入學一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遲到逾三十分鐘者不得入場 入場鈴 ( 鐘 ) 聲響後應即入場, 不得停留場外 ; 各節考試開始後四十分內不得出場 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 強行入場或出場者, 該科不予計分 二 考生應攜帶身分證件正本 ( 須具照片 身份證字號之身份證明 ) 入場應試, 未帶身分證件正本, 如經監試人員核對, 確係考生本人無誤, 則准予應試, 若未帶身份證明文件者, 須簽切結書並扣減其該科總分三分, 一次為限 三 考生應按編定座號入座, 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 ( 卡 ) 座位之號碼是否相同, 如有不同, 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否則該科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四 考生應依照試題卷上相關規定作答, 各科試卷限用毛筆, 黑色或藍色鋼筆 原子筆或鉛筆書寫, 答案卡限用 2B 軟心鉛筆劃記, 違者扣減其該科總分二分 五 考生除前條規定書寫文具及必用之擦拭 作圖等文具外, 不得將書籍 紙張或具有計算 通訊 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 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六 考生攜帶入場 ( 含臨時置物區 ) 之手錶及所有物品, 不得發出聲響或有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形, 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科全部成績 七 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 須於報名時檢附相關證明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請方可使用, 違者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八 試題中未註明得使用計算機者, 即使攜入試場亦不得使用 九 考生在考試進行中, 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 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 考生應在試卷 ( 卡 ) 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答案, 違者該科答案卷 ( 卡 ) 不予計分 十一 考生不得左顧右盼, 相互交談, 意圖窺視, 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 經勸告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二 考生不得有傳遞 夾帶 交換試卷 ( 卡 ) 自誦或以暗號告人答案或以試卷( 卡 ) 試題紙供他人窺視抄襲等舞弊情事, 違者相關考生該科不予計分 十三 考生不得撕去試卷 ( 卡 ) 上之座位號碼 不得篡改條碼 將試卷 ( 卡 ) 污損 撕毀 或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 符號 違者該科試卷 ( 卡 ) 不予計分 十四 考生不得在試場內吸煙, 或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 違者初次予以勸告, 不聽勸告者即請其出場, 該科不予計分 ; 拒不出場者, 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五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 應即將試卷 ( 卡 ) 與試題紙一併繳交監試人員驗收, 不得再行修改答案,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六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 ( 鐘 ) 聲響畢後, 應即停止作答, 靜候監試人員收卷, 仍繼續作答經勸止不理者, 除收回試卷 ( 卡 ) 外, 扣其成績二分 十七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試卷 ( 卡 ) 攜出場外, 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十八 考生已交卷出場後, 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 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 經勸止不聽者, 該科不予計分 十九 考生不得請人頂替或偽造證件混入試場應試,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其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二十 考生不得有威脅其他考生幫助其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違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二十一 考生試卷 ( 卡 ) 若有遺失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行到場補考,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二 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 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招生委員會, 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二十三 應考考生在本年度內於其他入學考試時若有舞弊情事, 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 應由就讀學校為必要之議處 28

附件八 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筆試 / 碩士在職專班成績複查申請及查覆表 申請日期 : 年月日報考類別 : 碩士班筆試 碩士在職專班考生姓名報考所別學系 准考證編號 聯絡電話 電話 : 行動電話 : 複查科目查覆分數 ( 考生勿填 ) 複查回覆事項 ( 考生勿填 ) 申請人簽章 : 附註 : 一 複查申請以簡章規定期限截止收件, 逾期不受理 ( 郵戳為憑 ) 二 本表姓名 准考證號碼 報考系所 ( 組 ) 別 複查科目名稱, 應逐項填寫清楚 三 申請複查者, 僅就某科成績核計或漏閱提出複查, 筆試科目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且不得要求重新閱 卷 四 每科複查費新台幣壹佰元整, 請以郵局之匯票方式 ( 受款人 : 康寧大學 ) 本表填寫完畢後, 請檢附成績單與匯票及貼足郵資書明姓名地址之回郵信封一個一併裝入信封, 逕寄 709 台南 市安南區安中路五段 188 號 康寧大學招生委員會 收 29

附件九 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說明 : 本聯為錄取生報到後欲放棄者適用 第一聯 :( 康寧大學留存聯 ) 考試類別 : 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 碩士班筆試入學招生 碩士在職專班入學 考生姓名 : 錄取所別 : 研究所 自願放棄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筆試入學 / 碩士在職專班入學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 所繳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已領回, 所領之入學文件作廢 此致 康寧大學 立書人簽章 : 聯絡電話 : 身分證字號 : 行動電話 : 錄取生若需郵寄取回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 請將此聯連同貼足 32 元郵資之回郵信封以掛號寄至本校教務處招生組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 請勿撕開 ]... 考試類別 : 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 碩士班筆試入學招生 碩士在職專班入學 考生姓名 : 錄取所別 : 研究所 自願放棄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碩士班筆試入學 / 碩士在職專班入學錄取資格, 絕無異議 ; 所繳學歷 ( 力 ) 證件正本已領回, 所領之入學文件作廢 此致 康寧大學 立書人簽章 : 聯絡電話 : 身分證字號 : 行動電話 : 康寧大學承辦人簽章 : 30

附件十 康寧大學招生考試申訴申請表 編號 : ( 考生請勿填寫 ) 姓 名 准考證 編 號 報考系所組 碩士班筆試入學 碩士在職專班 學系 聯絡電話 行動電話 聯絡地址 申訴之事實 ( 請隨文檢附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 希望獲得之補救 : 申訴人簽章 : 申訴日期 : 年 月 日 評議結果 ( 由委員會填寫 ) 中華民國 107 年月日 31

附件十一 康寧大學 107 學年度 碩士筆試入學 / 碩士在職專班入學招生 入學招生 - 繳費流程說明 步驟一..完成網路報名後, 即有一組報名序號 步驟二..請連結至第一銀行網站 (https://www.firstbank.com.tw/index.action) 步驟三..於第一銀行首頁, 點選第 e 學雜費入口網 ( 如下圖所示 ) 點選進入 第 e 學雜費 32

步驟四.. 1. 於學校名稱欄位 : 選擇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2. 於學號欄位 : 填入您的報名序號 3. 完成上述 1. 2. 後, 請點選確定 ( 如下圖所示 ) 1. 於學校名稱欄位 : 選擇 康寧學校財團法人康寧大學 2. 於學號欄位 : 填入您的報名序號 步驟五..進入繳費單列印網頁, 即可選擇列印繳費單, 並依繳費單相關說明進行繳費 進入列印頁面, 列印繳費單並依繳費單相關說明進行繳費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