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子保险单...1 2. 保险条款...3 2.1. 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3 3. 客户告知内容...8 4. 服务指南...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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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守护天使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条款 (2009 年 8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天至 15 周岁, 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 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白血病, 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 ( 不包含利息 ) 给付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身故, 本公司按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 ( 不包含利息 ) 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5)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 6)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醉酒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白血病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白血病的, 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 自本合同成立, 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 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 犹豫期 第 3 页, 共 11 页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0 天的犹豫期 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 本合同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3.3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20 年 3.4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保险费 4.1 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进行确定, 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缴清保险费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 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 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 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1) 没有指定受益人, 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 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 4 页, 共 11 页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 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 少儿白血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2) 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病历记录和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查 影像学检查及其他科学检验报告 ; 3)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 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 4) 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 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宣告死亡的处理本合同有效期内, 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 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 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天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5 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 除支付保险金外, 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其他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 5 页, 共 11 页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合同内容变更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 地址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 投保人的住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通知本公司 如果未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住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6.5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按周岁计算, 其中投保年龄以本合同生效日时的周岁为准 在投保本保险时, 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除本合同的,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条款第 6.2 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6.6 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 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名词释义 1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 2 白血病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系统的恶性肿瘤, 其主要表现为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进行性 失控制的异常增生, 并浸润至其他组织与器官, 使正常血细胞生成减少, 周围白细胞有质和量的变化, 产生相应临床表现 所患白血病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由专科 ( 儿科 血液科或肿瘤科 ) 医生确诊 上述定义中所指的白血病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 28 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 3 专科医生上述白血病定义中所指的 专科医生 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第 6 页, 共 11 页
4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5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9 医院指依法设立的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 但不包括疗养院 护理院 康复中心 戒酒或戒毒中心 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第 7 页, 共 1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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