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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草案)

中证协函[2010]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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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管理办法

附件1

( 四 )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姓名 ; ( 五 ) 实收资本 净资产 ; ( 六 ) 业务资格许可证编号 ; ( 七 ) 注册省市 地址及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 ( 八 ) 公司组织结构 ; ( 九 ) 员工人数 第 ( 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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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成立时间 ; ( 四 )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姓名 ; ( 五 ) 实收资本 净资产 ; ( 六 ) 业务资格许可证编号 ; ( 七 ) 注册省市 地址及邮政编码 办公地址及邮政编码 公司网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 ( 八 ) 公司组织结构 ; ( 九 ) 员工人数 第

Akitiara Corporation Sdn Bhd 1 & 3, Jalan TPP 1/3, Taman Industri Puchong, Batu 12, Puchong, Selangor D.E. Tel: ; Fax:


管理公司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 尽职调查 出具评级报告 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依据 暂行办法 执业准则 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 尽职调查 出具评级报告 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依据 暂行办法 执业准则 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 尽职调查 出具评级报告 信息披露等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 ( 以下简称 协会 ) 依据 暂行办法 执业准则 和本细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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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第七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 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 公司 参股子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在技术合作 管理服务 人员培训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较强优势 ; ( 二 ) 有助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 提高竞争能力 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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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机构字[1999]44号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北大法宝--北大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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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 会计 监察 稽核等工作经历 ; ( 四 ) 没有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 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 ( 五 ) 最近 3 年没有受到证券 银行 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

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 ( 四 ) 有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 投资 估值 营销等业务的人员,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 业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 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

( 五 )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六 ) 设置了分工合理 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 ( 七 ) 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 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 ( 八 ) 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出资或者持

证监发[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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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万孚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大成证字 2012 第 号

证券公司董事 监事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 以下简称派出机构 ) 依法核准 四 第十七条修改为 : 从事证券工作 10 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8 年以上的人员, 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 副董事长 独立董事 监事会主席 高管人员和分支机

证监发[2000] 号

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 未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不得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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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 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 以下简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应当遵循自愿 公平 诚实信用原则,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 运用私募基金财产,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 应当诚实守信 谨慎勤勉 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依照 中



附件2

092 司法论坛 一 常见的证据保全对象 windowsxp office2003 ( ) ( ) : : 二 对证据保全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3 : ; ; ; ( )?


资产负债表

7/7/2016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授权发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 7 月 2 日电 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目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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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 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股票 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

第一章 总则 1.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 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2.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 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3. 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股票 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股票 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适用本法 ; 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 交易的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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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文(2014年修订)

第九条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 未经依法核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公

第六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 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本

( 二 ) 有完善的业务操作 信息安全管理 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 ; ( 三 ) 个人信用信息系统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 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公司资本总额 5% 以上或 者持股占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申请设立个人征信机构, 应当向中国人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净化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切实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 根据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廉洁从业

证监发[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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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审计机关

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 行政审批类 ) 部门 : 区统计局 序号 办理数量 廉政风险点 1421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十二条 :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 报

公司拟修订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部分条款, 修订 对照如下 : 修订前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内部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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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 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 (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第七条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八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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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 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实行监督管理 期货交易所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据自律规则对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对境内特定品种期

行政法规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473 号 ) 3 对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农业生产经营户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 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 给予通报批评 ; 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评级从业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 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 不能受评级对象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 三 ) 客观性原则评级从业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做到科学 客观 公正, 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 ( 四 ) 一致性原则在开展评级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级程序 评级方法应与公司公布的程序和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 ( 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 ) 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 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适用本法 ; 本法未规定 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人 第三章基金托管人 第四章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 第五章基金的公开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 以下简称基金 ), 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托管人托管,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进行证券投

Transcription:

发文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文号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0 号发文时间 :2007-08-24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业务许可... 4 第三章业务规则... 7 第四章监督管理... 11 第五章法律责任... 14 第六章附则... 16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50 号 ) 已经 2007 年 3 月 23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第 202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 尚福林 二 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规范发展, 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和 透明度,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 证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 ( 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 务 ), 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 申请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办法所称证券评级业务, 是指对下列评级对象开展资信评级服务 : 2 ( 一 )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 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 ( 二 )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 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 国债除外 ; ( 三 ) 本款第 ( 一 ) 项和第 ( 二 ) 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 上市公司 非上 市公众公司 证券公司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 ( 四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取得中国证监会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 ( 以下简称证券 评级机构 ), 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应当遵循独立 客观 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应当遵循一致性原则, 对同一类

第一章总则 评级对象评级, 或者对同一评级对象跟踪评级, 应当采用一致的评级标准和工作 程序 评级标准有调整的, 应当充分披露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应当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和完善 的质量控制制度, 遵守行业规范 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 勤勉尽责, 审慎分析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证券评级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3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七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 ) 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实收资本与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 2000 万元 ; ( 二 )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 3 人 ;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 20 人, 其中包括具有 3 年以上资信评级业务经验的评级 从业人员不少于 10 人, 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评级从业人员不少于 3 人 ; ( 三 ) 具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 ; 4 ( 四 ) 具有完善的业务制度, 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评级标准 评级程 序 评级委员会制度 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跟踪评级制度 信息保密制度 证券 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 ; ( 五 ) 最近 5 年未受到刑事处罚, 最近 3 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 不 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 犯罪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 ( 六 ) 最近 3 年在税务 工商 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 以及自律组织 商业 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 ( 七 ) 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规定的其他条件 件 : 第八条资信评级机构负责证券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具备下列条

第二章业务许可 ( 一 )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 ( 二 ) 熟悉资信评级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 法律知识, 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 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且通过证券评级业务高级管理人员资质测试 ; ( 三 ) 无 公司法 证券法 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形 ; ( 四 ) 未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或者禁入期已满 ; ( 五 ) 最近 3 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行政处罚, 不存在因涉嫌违法经营 犯罪 正在被调查的情形 ; ( 六 ) 正直诚实, 品行良好, 最近 3 年在税务 工商 金融等行政管理机关, 5 以及自律组织 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境外人士担任前款规定职务的, 还应当在中国境内或者香港 澳门等地区工作不 少于 3 年 第九条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 列材料 : ( 一 ) 申请报告 ; ( 二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 三 ) 公司章程 ; ( 四 )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背景材料, 股东之间是 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

第二章业务许可 ( 五 ) 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 ( 六 ) 高级管理人员和评级从业人员情况的说明及其证明文件 ; ( 七 ) 内部控制机制 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 ( 八 ) 业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说明 ; ( 九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 并充分考 虑市场发展和行业公平竞争的需要, 对资信评级机构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申请进行审查 作出决定 6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自取得证券评级业务许可之日起 20 日内, 将 其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评级方法 评级程序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并通过中 国证券业协会网站 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众媒体向社会公告 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 评级方法和评级程序有调整的, 应当及时备案 公告 第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下列利害关系的, 不得受托开展证 券评级业务 : 7 ( 一 ) 证券评级机构与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为同一实际控制人 所控制 ; ( 二 ) 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 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 份均达到 5% 以上 ; ( 三 ) 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 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 5% 以上 ; ( 四 )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 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 5% 以上 ; ( 五 )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 6 个月内买卖 受评级证券 ; ( 六 ) 中国证监会基于保护投资者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回避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评级委员会委 员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 ( 一 ) 本人 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 5% 以上, 或者是受评级机构 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 ( 二 ) 本人 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本人 直系亲属担任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聘任的会计师 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财务顾问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负责人或者项目签字人 ; ( 四 ) 本人 直系亲属持有受评级证券或者受评级机构发行的证券金额超过 8 50 万元, 或者与受评级机构 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生累计超过 50 万元的交易 ; ( 五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足以影响独立 客观 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清晰合理的组织结构, 合理划分内部机构 职能, 建立健全防火墙制度, 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业务部门应当与其他业务部门 保持独立 证券评级机构的人员考核和薪酬制度, 不得影响评级从业人员依据独立 客 观 公正 一致性的原则开展业务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证券评级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检查, 并向注 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应当成立项目组, 项目组组长 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且从事资信评级业务 3 年以上

第三章业务规则 项目组对评级对象进行考察 分析, 形成初评报告, 并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 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委员会制度, 评级委员会是确定评级 对象信用等级的最高机构 评级委员会对项目组提交的初评报告进行审查, 作出决议, 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复评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接受委托开展证 券评级业务, 在确定信用等级后, 应当将信用等级告知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 券发行人 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信用等级有异议的, 可以申请复 评一次 9 证券评级机构受理复评申请的, 应当召开评级委员会会议重新进行审查, 作 出决议, 确定最终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评级结果公布制度 评级结果应当包括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和评级报告 评级报告应当采用简 洁 明了的语言, 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等级做出明确解释, 并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第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跟踪评级制度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对评级对象出具的首次评级报告中, 明确规定跟踪评级事项 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级对象的政策环境 行业风险 经营策略 财务状况等因素的重大变化, 及时分析该变化对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影响, 出具定期或者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对其委托的证券评级机构出

第三章业务规则 具的评级报告有异议, 另行委托其他证券评级机构出具评级报告的, 原受托证券 评级机构与现受托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同时公布评级结果 第二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采用有效的统计方法, 对评级结果的准确性 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并将统计结果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和本机构网站向社会 公告 第二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信息保密制度 对于在开 展证券评级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证券评级机构及 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业务档案 应当包括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的委托书 出具评级报告所依据的原始资料 工 10 作底稿 初评报告 评级报告 评级委员会表决意见及会议记录 跟踪评级资料 跟踪评级报告等 业务档案应当保存到评级合同期满后 5 年, 或者评级对象存续期满后 5 年 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二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建立证券评级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 制度, 开展培训活动,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评级从业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兼职 第二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投资其他证券 评级机构 第二十七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11 ( 一 ) 机构名称 住所 ; ( 二 )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 三 ) 实际控制人 持股 5% 以上股权的股东 ; ( 四 ) 内部控制机制与管理制度 业务制度 ; ( 五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得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证,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证券评级机构的实际控制人 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

第四章监督管理 法, 不得从事损害证券评级机构及其评级对象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机构的基本情况 经营情况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重大诉讼事项 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稳定性统计情况等内容 证券评级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对报告内容持有异议的, 应当注明意见和理由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包含经营情况 财务数据等内容的季度报告 发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机构经营管理的重大事件时, 证券评级机构应当立 12 即向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临时报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对证券评级机构内部控制 管理制 度 经营运作 风险状况 从业活动 财务状况等进行非现场检查或者现场检查 证券评级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检查, 提供的信息 资料应当真实 准 确 完整 第三十二条证券评级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应当向证券评级机构发出警示函, 对责任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 话, 责令限期整改 证券评级机构逾期未改正的, 中国证监会可以不受理由其出具的评级报告 第三十三条证券评级机构不再符合证券评级业务许可条件的, 应当立即向

第四章监督管理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并依法进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 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的, 中 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证券评级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应当限期更换 逾期未更 换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责令证券评级机构整改, 整改期间不得从事证券 评级业务 第三十四条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证券评级机构的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 对违反自律 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 13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 资料库和诚信档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 擅自从事证券评级业 务的, 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勤勉尽责,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证券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 故意提供虚假资料, 诱骗投资者 买卖证券的, 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条的规定处理 14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聘任不具备任职条件 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 的, 依照 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证券评级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利用证券评级业务进行内幕交易的, 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零二 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证券评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 依照 证券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 一 ) 违反回避制度或者利益冲突防范制度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二 ) 违反信息保密制度 ; ( 三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跟踪评级 ; ( 四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 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 ( 五 ) 涂改 倒卖 出租 出借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 法转让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 ; ( 六 ) 违反本办法规定, 拒不报送 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或者报送 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15 ( 七 ) 承诺给予高等级信用级别, 贬低 诋毁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评级从 业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 正 ; ( 八 ) 内部控制机制 管理制度与业务制度不健全 执行不规范, 拒不改 ( 九 ) 为他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 ( 十 )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其他证券评级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资信评级机构从事期货相关资信评级活动,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