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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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证券代码:000977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划 款 通 知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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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6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召集人 主持人 及召集 召开程序均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 会议出席情况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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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证券代码:30061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夏维剑律师 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北京市天元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 (2018) 第 305 号 致 :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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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致 : 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委托, 指派唐周俊律师 王卓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股票代码:000936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name of the company)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091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44 名, 代表股份数 409,958,7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2%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Transcription: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 /Tel:(8620) 2826 1688 传真 /Fax:(8620) 2826 1666 网址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全奋律师 程俊鸽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对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 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 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纽约 Newyork 伦敦 London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 <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 <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并将前述议案提交给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2017 年 9 月 9 日, 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根据上述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 会议方式 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董事长谭洪汝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进行,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实施的投票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 9:15-15:00 期间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名,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49,500,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2142% 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 1 名, 代表股份 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通过网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已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 列席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负责召集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 关于 <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制定 <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已由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9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公告 经查验,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监票 计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其中, 就中小股东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据此, 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 1. 逐项审议 关于 <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1) 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4)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的种类 来源和数量

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5)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予日 限售期 解除限售日和禁售期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6)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办法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7)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8)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和解除限售程序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9)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0)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会计处理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1)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义务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 终止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3)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2. 关于制定 <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49,000,00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同意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982% 其中,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 同意 0 股, 反对 900 股, 弃权 0 股 肖紫君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之一, 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 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签章后生效 ( 本页以下无正文, 下接签署页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华立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章小炎 经办律师 : 全奋 程俊鸽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