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第 e 支付服務合約書 立合約書人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 ( 以下簡稱甲方 ) ( 以下簡稱乙方 ) 雙方同意簽訂本服務合約, 由乙方於網路或實體商店提供財付通用戶 ( 以下稱用戶 ) 購買商品或服務, 並以微信支付機制支付款項, 甲方與財付通共同合作辦理收付款項服務, 收取用戶支付之款項, 並於結算後轉付予乙方, 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 第一條名詞定義本合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一 財付通 : 係指中國深圳市財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之簡稱 二 微信支付機制 : 係指用戶在乙方網路商店或實體商店購買商品或服務, 透過本機制支付款項予乙方 三 用戶 : 指使用微信支付機制購買商品或服務之買家 四 商店 : 指販售商品或服務之網路商店頁面 實體店面或攤販所在地 五 跨境第 e 支付服務 ( 以下簡稱本服務 ): 由甲方提供予乙方之服務, 透過本服務, 用戶得以於乙方網路商店或實體商店購買商品或服務時, 使用微信支付機制作為交易支付工具, 微信支付機制支付之款項由甲方負責結算轉付予乙方 六 電子訊息 : 雙方經由網路連線傳遞之訊息 七 實體收單設備 : 安裝於乙方實體商店用來掃描用戶帳號二維碼或一維條碼資訊, 具有通訊功能, 能根據通訊指令而完成金融交易資訊和有關資訊交換的設備 第二條服務適用範圍甲方於本合約有效期間內, 提供乙方以下服務 : 一 本服務由甲方提供資訊介接及管理系統, 接受乙方委託代為收取交易款項, 提供用戶使用微信支付機制購買乙方網路商店商品 服務或於乙方實體商店消費付款, 乙方憑甲方所回傳之支付機制相關交易訊息完成銷售 二 甲方依本服務之交易訊息資料, 辦理與乙方間對帳 核帳作業 ; 核帳無誤且財付通將款項撥付予甲方後, 由甲方依第九條約定日期將帳款撥入乙方在甲方開立之指定收款帳戶, 並提供相關資料供乙方核對 三 乙方不得以其名義為他人獲取甲方服務或使用甲方提供的支付介面為其他網站或企業提供有償或無償的商業性服務 第三條系統建置 第 1 頁 / 共 9 頁
第 2 頁 / 共 9 頁 2017.09 版 一 乙方應於本合約簽訂之日起 30 日內, 依甲方提供之 第一銀行跨境第 e 支付金流服務技術文件 ( 以下簡稱技術文件 ) 完成系統建置與測試 ; 測試期間乙方產生的任何測試資料與成本均歸屬乙方之責任範圍 二 前項甲方提供之技術文件, 乙方不得任意變更使用, 甲方得修正有關規範內容, 並經由網路系統或電子郵件通知乙方後生效 三 本合約期間乙方應依甲方之相關安控標準或採取適當之措施, 自行更新所使用之系統安全技術 第四條實體收單設備建置一 乙方除可選擇使用甲方提供之實體收單設備外, 亦可向其他廠商採購收單設備, 倘乙方採用非甲方提供之實體收單設備, 乙方須承擔收單設備系統之安全性風險及因本服務所生之設備費用與通訊費 當該設備或內載程式發生服務中斷或受有任何損害, 除係因第三方支付業者 ( 如財付通 ) 或甲方所致外, 均應由乙方自行負擔全部責任 二 乙方採用非甲方提供之實體收單設備時, 乙方授權甲方於審件通過後, 得通知實體收單設備廠商進行後續裝機作業 三 乙方之實體收單設備須採用甲方認可且權威的合法技術認證來保證本業務項目的安全性, 避免使用可能帶來有礙安全保密的設備或人力資源並保障支付資訊資料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 保密性 四 甲方對乙方之實體收單設備安裝要求如下 : ( 一 ) 收單設備位置應穩固 安全 便於操作 ; ( 二 ) 收單設備應避免陽光直射 高溫 潮濕或接近強磁場 ; ( 三 ) 電源 通訊線路應符合收單設備使用條件 ; ( 四 ) 收單設備正常使用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如安裝條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由此導致甲方無法受理微信支付機制所產生之交易時, 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與甲方無涉 五 乙方應在本協議定約定的範圍內使用受理終端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 乙方不得轉讓 出租 出借 抵押 質押 留置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分該設備 不得任意轉移受理機具設備 挪至其他經營場所或在不同的收銀台之間調換, 否則, 由此對用戶和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 第五條合約責任與義務一 使用本服務前, 乙方必須提供相關資料 ( 如公司登記資料 個人身分資料 ) 及商品或服務之資訊以利甲方進行資料審查 ; 乙方必須擔保在申請本服務過程中所提供予甲方的資料 以及所留存的資料, 均為完整 正確且與當時情況相符 如果該等資料事後有變更, 乙方必須即時通知甲方 ; 若事後發現有資料不符 資料有變更而未即時通知甲方或甲方有合理的理由懷疑
第 3 頁 / 共 9 頁 2017.09 版 資料不符時, 甲方得隨時終止對乙方提供本服務全部或一部分之功能, 且甲方不因此而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並同意負擔因此所產生直接或間接的任何費用 前述相關資料之留存期間, 自本服務終止或結束後至少五年 二 乙方同意甲方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得蒐集 處理及利用 ( 含國際傳輸 ) 乙方及其負責人資料 ( 含報關資料 ), 且亦授權甲方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蒐集乙方及其負責人資料 ( 含報關資料 ) 三 乙方同意配合甲方之內 外部稽核與相關金融檢查之受檢作業, 提供公司登記資料及相關交易資訊供主管機關查核 四 甲方向乙方查詢交易之商品或服務內容時, 乙方應善盡說明之義務, 並註明其他有關事項如附加費用等 ; 乙方如未能遵守本義務而致甲方遭受損害時, 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 乙方同意甲方因應本服務作業需要, 得將乙方相關資料, 包含名稱 統一編號 / 身分證字號 營業項目 商品販售網址及交易資訊等提供財付通 六 乙方應在其網路商店頁面上如實描述微信支付機制, 若乙方於實體商店使用微信支付機制, 亦需於收款設備和店內顯著位置上標明 微信支付 及 第一銀行 之標誌 乙方不得採取技術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截獲用戶資訊並代替用戶提交訂單, 乙方並須在網站引導用戶透過微信支付機制親自提交訂單或經用戶同意後提交訂單, 乙方必須確保訂單資訊的真實性 準確性 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 如因上述因素或乙方用戶錯誤操作等原因而造成甲方或用戶損失, 由乙方自行承擔責任 乙方亦不得從事詐騙 虛假交易 信用卡套現 洗錢及轉移非法所得等非法行為, 否則將獨立承擔由此帶來的全部法律責任 七 乙方販售之商品或服務應符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法規, 另如為公司行號者尚應在其營業項目範圍內 八 甲方基於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得不定期實地查核乙方實體商店或抽查乙方網站商店, 如發現販售之商品有不符合法令規範或營業項目等情事, 甲方得隨時終止對乙方提供本服務全部或一部分之功能 九 乙方在其網路商店頁面上發布的所有資訊及從事的營業活動必須遵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相關法規規定, 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乙方如未能遵守本義務而致甲方遭受損害時, 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 乙方應在其商店公布乙方之客戶服務管道, 不得將甲方或財付通的客戶服務管道作為乙方的客戶服務管道而誤導用戶 十一 乙方向用戶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 應要求用戶進行確認, 並妥善保存與用戶達成交易的憑證 ( 若涉及實體貨物配送時, 應妥善保存收貨單據 ) 當出現用戶拒付或否認交易等糾紛時, 乙方應主動調查處理和解決, 並能及時準確地提供相關交易資訊和售貨單據 否則, 乙方應
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並賠償甲方因乙方違反本項規定而導致之損失 十二 乙方應確保其網路商店頁面上資訊之正確性, 並承擔因資訊虛假 陳舊 錯誤和不詳實造成的投訴 退貨和糾紛等相關法律責任 十三 因商品瑕疵 交易不真實 欺詐 冒用 用戶 ( 包括持卡人 ) 拒付等風險事件而導致的糾紛, 乙方應自行解決, 但甲方得提供必要的協助, 如可歸責為乙方之事由, 致甲方受有損害, 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 依據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第四條規定,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身分認證, 乙方申辦本服務時, 若有以下情形, 甲方得婉拒乙方申請 : ( 一 ) 疑似使用假名 人頭 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申辦本服務者 ( 二 ) 乙方持用偽 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 三 ) 乙方提供文件資料可疑 模糊不清, 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 四 ) 乙方有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 五 ) 受理本服務時, 乙方有其他異常情形而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 六 ) 乙方 ( 或其負責人 ) 為受資恐防治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十五 除另有約定外, 乙方使用本服務期間,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甲方得於合理期間通知乙方後, 暫停或終止提供本服務予乙方 : ( 一 ) 甲方為控管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 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及配合全球打擊犯罪之目的, 於立約後之各項交易及執行定期審查作業時, 得請乙方提供必要之個人 公司 實際受益人或對乙方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料與交易性質 目的 資金來源之說明 ; 而乙方拒絕提供前開必要之資料時 ( 二 ) 甲方研判乙方所有之帳戶有涉及非法活動 疑似洗錢 資助恐怖主義活動時 ( 三 ) 乙方 ( 或其負責人 ) 為受資恐防治法指定制裁之個人 法人或團體 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時 十六 乙方不得銷售或提供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代理收付款項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他法規禁止或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不得從事之交易 乙方銷售或提供遞延性商品或服務, 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 並應揭露該履約保證或交付信託資訊予用戶知悉 十七 乙方知悉甲方保有本件申請之最終准駁之權限, 並同意本件申請經甲方核准後, 於簽署本合約書後始生效力 第六條資料變更及帳號保存 第 4 頁 / 共 9 頁
一 乙方所填寫之服務申請書 合約書與相關附件之資料, 爾後若有變更, 乙方應填具申請書及備妥相關文件, 聯繫甲方辦理變更, 如因未依程序進行變更致發生任何損害, 應由乙方自行負責, 與甲方無涉 二 本服務以電子郵件通知平台帳號與初始密碼, 乙方收到通知後應立即進行密碼變更, 並妥善保管本服務之帳號與密碼, 防止他人獲悉帳號與密碼等相關資訊, 如因帳號與密碼洩漏致生糾葛情事, 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與甲方無涉 第七條電子訊息及安全管理一 甲方接收經雙方同意用以辨識身分之電子訊息後, 應即時進行檢核及處理, 並將檢核及處理結果通知乙方 雙方接收來自對方任何電子訊息, 若無法辨識其內容時, 視為自始未傳送 但甲方可確定乙方身分時, 應立即將內容無法辨識之事實通知乙方 二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得不執行任何接收之電子訊息 : ( 一 ) 有具體理由懷疑電子訊息之真實性或所指定事項之正確性者 ( 二 ) 甲方依據電子訊息處理, 將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者 三 雙方應各自確保電子訊息安全, 防止非法進入系統 竊取 竄改或毀損業務紀錄及資料 四 第三人破解任一方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爭議, 由該方就事實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駭客入侵任一方之電腦或相關設備, 致造成之損害, 由遭入侵之該方負擔 五 乙方對其帳號 密碼, 應負保管和保密之責, 不得以有償或無償之方式透露或提供予任何第三人登錄或使用, 任何經由輸入該組帳號及密碼所發生的交易, 均視為乙方之行為, 應由乙方負其責任 乙方任一使用者輸入前項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時, 系統即自動停止該使用者使用本服務, 如擬恢復使用, 應辦理密碼重新申請 六 乙方每次連線完畢後, 應確實登出並結束帳號及密碼的使用, 以防止被他人盜用 第八條費用一 乙方使用本服務時, 甲方依乙方所使用之服務種類, 向乙方收取相關費用如下 : ( 一 ) 乙方使用本行微信支付機制收款服務, 甲方可向乙方收取一次性設定費及設備接入費元 服務年費元 ( 二 ) 乙方透過本行微信支付機制於網路商店收款, 甲方依交易金額之 % 計收手續費 ; 乙 方透過本行微信支付機制於實體商店收款, 甲方依交易金額之 % 計收手續費 手續費以 新台幣計價, 每筆手續費四捨五入進位至整數, 若該筆手續費不足一元, 則以一元計算 二 服務年費繳費通知係由系統主動寄送至乙方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 三 若乙方欲退款予用戶, 甲方不另收取退款手續費, 原該筆交易手續費得退還予乙方 四四 甲方提供之手續費及年費收據憑證, 由乙方登入至系統進行下載, 甲方不另提供實體收據 五 乙方因使用本服務所發生之手續費及其他應付費用或款項, 乙方同意甲方得直接自結算金額 第 5 頁 / 共 9 頁
中扣除 六 乙方不得向用戶收取或變相收取附加費用, 或降低服務水準 第九條結算與轉付一 乙方使用本行微信支付機制收款服務, 自財付通撥款到帳日 (T 日 ) 起, 甲方結算新臺幣總金額並扣除手續費等費用後, 將款項於 T + 1 日轉付至乙方於甲方所開立之指定收款帳戶 ( 帳 號 : ), 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之, 若因不可歸責於甲方之因素, 致款項 無法及時於約定日期撥付乙方, 甲方須於前述因素排除後隔一營業日將款項撥付乙方 二 若因財付通或國際匯兌因素延滯撥款, 甲方應於收到財付通撥付款項後之次一轉付日將未撥帳款轉付至乙方於甲方所開立之指定收款帳戶 國際匯兌因素包含但不限於帳務處理與各國例假日 三 若因財付通倒閉或破產宣告, 未將交易款項撥付甲方, 甲方應先行墊付交易款項予乙方 四 乙方如對交易帳款有疑義, 應於帳款轉付日後三個營業日內通知甲方, 並檢具證明文件 ( 電子訊息記錄 交易明細 ) 乙方未依約定通知甲方者, 則視同結算帳款及明細無錯誤 五 甲方同意於收受前項通知及證明文件後, 提供詳細之帳務記錄等資料供乙方核對 ; 如依該帳務記錄核對後, 確有差異, 甲方應儘速補足或通知乙方返還款項 六 對於雙方有疑義之帳款, 於責任確定且須由乙方返還時, 甲方得自乙方他次結算金額中抵扣 七 乙方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如屬用戶當地法律 / 法規禁止 限制買賣者或有其他爭議, 經財付通要求或甲方合理判斷後得保留該爭議款項, 乙方同意該爭議款項得於前述爭議解決時, 再予處理 第十條退款一 乙方使用本行微信支付機制收款服務如欲執行退款交易, 須於用戶付款日後六十日內執行, 甲方得自乙方代收款項餘額中逕行扣抵 若乙方代收款項餘額不足, 甲方可於乙方授權之撥款專戶 : ( 請乙方自行填入本行帳號 ) 直接扣款, 帳號中若無餘額, 退款交易即失敗, 乙方須將退款金額匯入撥款專戶, 並重新提出退款申請 若乙方以其他方式將退款直接退還給用戶, 因此而產生的風險和糾紛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二 乙方與用戶間的退款爭議由乙方負責與用戶溝通解決, 但甲方得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一條結匯及申報乙方同意並授權凡透過本服務之外匯收支或交易, 由甲方代乙方向中央銀行進行外匯結匯及申報 第十二條保密義務一 除其他法律規定外, 雙方應確保所交換之電子訊息或一方因執行本合約服務而取得他方之資 第 6 頁 / 共 9 頁
第 7 頁 / 共 9 頁 2017.09 版 料, 不洩漏予第三人, 亦不可使用於與本合約無關之目的, 且於經他方同意告知第三人時, 應使第三人負保密義務 第三人如不遵守此保密義務者, 視為本人義務之違反 二 乙方與其受僱人 代理人 受任人或承攬人等, 對於因本合約或職務上所知悉, 或取得之用戶身分 有關交易 個人資料及甲方營業秘密等資料 訊息等, 除經用戶或甲方同意, 或法律另有規定外, 應善盡保密義務, 不得對第三人透露, 或使其知悉, 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幫助其取得 三 前項保密義務, 不因本合約屆滿 終止或解除而失效 第十三條資料保存一 雙方應保存所有交易電子訊息紀錄 ( 含交易明細 商品內容 ) 至少五年, 並應確保其真實性及完整性 二 乙方於網路商店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 應保存貨運憑證 ( 出貨憑證 簽收紀錄 ) 至少五年, 於保管期間隨時依甲方通知配合提供 第十四條損害賠償任一方如違反或未善盡本合約責任與義務, 或有侵權行為, 或有侵害其他權利, 或違反保密義務, 致他方受有損害者,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商標 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一 本合約之商標或甲方所提供之商標或標章使用權利, 未經甲方同意, 乙方不得移作本合約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 本服務網站上所有內容, 包括但不限於著作 圖片 檔案 資訊 資料 網站架構 網站畫面的安排 網頁設計等, 均由甲方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 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 專利權 著作權 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 三 前述網站內容乙方不得逕自使用 修改 重製 公開播送 改作 散布 發行 公開發表 進行還原工程 解編或反向組譯, 若乙方欲引用或轉載, 必須依法取得甲方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同意 第十六條抵銷權行使一 乙方未支付因本服務所應付之手續費或其他應付費用, 甲方得自乙方寄存於甲方之存款及對甲方之一切債權, 不論是否到期, 逕行抵銷之, 若不足償付時, 應依民法相關之規定為抵充 但乙方指定抵充之方法及順序更有利於甲方時, 從乙方之指定 二 甲方有墊付帳款 溢付帳款情事者, 得自結算乙方金額中逕行扣抵, 或自乙方存款帳戶中抵銷 第十七條合約之修改及通知修改一 本合約之條款修改可由甲方於調整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公告並以乙方於跨境第 e 支付服
務申請書上留存之 E-mail 電話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乙方聯絡人, 同時告知乙方得於該期間內終止合約, 逾期未終止者, 視同承認該修改 二 若乙方之負責人及公司組織變更時, 應通知甲方並向甲方重新申請辦理合約之簽訂 第十八條合約有效期間本合約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約期滿前一個月, 若任一方未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合約或要求修改合約之意, 則視為雙方同意依本合約所約定之條件再行續約一年, 嗣後亦同 第十九條合約之效力及終止一 任一方如欲終止本合約時, 須於終止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另一方 但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甲方得不經通知逕行終止本合約, 且若致甲方受有損害者, 甲方並有權向乙方追償損失 : ( 一 ) 未經甲方同意, 擅自將本合約之權利或義務轉讓第三人者 ( 二 ) 名稱 地址或實際營業項目變更未通知甲方者 ( 三 ) 暫停營業 公司組織或法定代理人變更, 有嗣後不能履約之虞者 ( 四 ) 結束營業 營業讓與 受法院破產或重整宣告者 ( 五 ) 違反本合約條款, 經催告改善或限期請求履行未果者 ( 六 ) 乙方或其法定代理人受刑事追訴或債信不良者, 或有人為舞弊情形者 ( 七 ) 提供之商品內容有違反中華民國法令 大陸地區販賣行為之相關規範或損害甲方商譽之情事 ( 八 ) 乙方之消費爭議可歸責於乙方, 且影響甲方之營運者 ( 九 ) 未依雙方約定方式繳納費用 ( 十 ) 未在約定時間內完成系統建置與測試 ( 十一 ) 因主管機關要求終止本合約者 二 終止生效前, 甲方應先將乙方應得之未結算金額全部撥付至乙方的指定收款帳戶 三 合約之終止不影響終止生效前或因當時存在情況所導致之任何權利及責任 四 本合約終止後, 乙方應停止使用甲方之商標或標章 五 乙方於年月日與甲方簽訂跨境第 e 支付服務合約書, 如未經終止 撤銷或無效者, 自本合約生效日起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紛爭處理及申訴本服務所生紛爭處理及申訴之管道為甲方銀行客服專線 :0800-031-111 第二十一條存款保障本項服務範圍, 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存款保險保障 第二十二條匯率風險承擔 第 8 頁 / 共 9 頁
財付通支付甲方款項與甲方轉付乙方款項間所產生之匯兌風險由甲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因本合約而涉訟者, 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其他約定 一 用戶退換貨申請等交易爭議, 乙方應依台灣地區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處理, 如因怠於處 理致甲方遭受損害者, 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二 本合約如有未盡事宜, 依有關法令 習慣 誠信原則處理, 並得經雙方協議, 以書面增補或 修正之 三 本合約書壹式貳份, 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 立約人業已審閱前開全部條款, 其中第五 八 九 十 十六 十九 二十一條屬約定事項重要內容, 立約人業已充分瞭解 立合約書人 : 甲方 : 第一商業銀行分行乙方 : 代表人 : 負責人 : ( 請蓋指定收款帳戶原留存印鑑 ) 中華民國年月日 第 9 頁 / 共 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