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致 :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岭南园林 / 公司 / 发行人 ) 的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法律

Similar documents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东方花旗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证法律意见 的补充和修改, 并构成该等法律意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补充法律意见 ( 二 ) 实施法律意见 实施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和 发行见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银江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银江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承销管理办法

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海立美达 上市公司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海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金股利 3.10 元人民币 ( 含税 ), 并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完成本次利润分配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为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9,848,044 股 ( 三 ) 发行

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002433()合规报告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之观意字 (2017) 第 0289 号致 :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与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指派王维律

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八 ) 现就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 ( 以下简称 本次股票期权计划调整 ) 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

确定 2014 年 11 月 3 日, 在 认购邀请书 规定的时限内, 主承销商共收到 7 单有效申购报价单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的申购情况对有效申购进行了累计投标统计, 通过簿记建档的方式, 按照 价格优先 数量优先和时间优先 原则, 最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确 认 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 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FinanceLaw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12 号新华保险大厦 6 层邮编 : 電話 :861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4D F736F F D D303720D6D0BDF0C1EBC4CFB7C7B9ABBFAAB7A2D0D0B9C9C6B1B9FDB3CCBCB0B6D4CFF3BACFB9E6D0D4B7A8C2C9D2E2BCFBA3A8B6A8B8E5A3A9>

关于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行价格为 3.82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4,712,041,884 股, 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918 号 ) 中本次发行不超过 5,769,230,769 股 ( 含本数 ) 新

德恒 01F 号 致 :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公司 青岛双星 ) 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合同, 本所接受青岛双星的委托, 担任青岛双星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 每 10 股派 2 元 ( 含税 ),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2016 年 6 月 7 日该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完毕 因公司实施 2015 年年度权益分配方案, 公司本次非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在分派方案公布后, 上市公司完成了对业绩补偿股份的定向回购和注销事宜, 致使公司总股本在方案公布日至实施日期间发生了变化, 即由 198,198,737 股减至 197,810,840 股, 因此上市公司将 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 : 以现有总股本 197

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5 议案二 :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6 议案三 :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

确 认 函

海特高新发行情况报告书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2015) 沪锦律非 ( 证 ) 字 号 致 :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非公开发行合规性报告

交易均价的 70% 若上述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的 70%, 则发行价格调整为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6 年 10 月 20 日, 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发行期首日前 20

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批准的发行数量上限 2,800 万股 ( 三 ) 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认为 4 名, 符合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序认购价格 ( 元 / 获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日期间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将对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2 保利集团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且不低于 5 亿元现金 并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 本次

施刚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浪潮信息非公开发行见证意见

Administrator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证监许可 [2015] 2517 号文核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长亮科技 )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 万元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独立财务顾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配套融资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皖天律证字 [2015] 第 号 致 : 东莞劲胜精密组件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 一 )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 二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实施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证券代码:000977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

<4D F736F F D20A1BED4C6D0ADD7F7B1E0BCADA1BFD6D0D0C0B7FAB2C4C9EAC7EBC9CFCAD0B7A8C2C9D2E2BCFBCAE9A3A8B6A8B8E5A3A92E646F63>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间优先 等原则合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发行价格高于本次发行底 价 ( 二 )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34,305,300 股, 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 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毕红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1448

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

  

本次发行底价为发行期首日 (2018 年 12 月 25 日 )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 元 / 股的 90%, 即 元 / 股 本次发行采取投资者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对于公司股票 2018 年 12 月 26 日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

现有总股本 756,909,90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人民币 75,690, 元,2015 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发行人 2015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

(name of the company)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之限售股解禁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东吴证券 或 保荐机构 ) 作为广东众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众生药业 或 公司 ) 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授权, 本议案由本次会议与会董事进行逐项表决,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鸿达兴业集团 )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 因此,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周奕丰 蔡红兵对该议案的各项子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关联董事张旸回避表决, 其他董事表决结果为 : 赞成 5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2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和发行对象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原拟不超过 242,718,666 股 ( 含 242,718,666 股 ), 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实施了 20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2016) 粤卓意字第 Y 号致 : 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木林森 发行人 或 公司 ) 委托, 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Transcription: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二零一六年二月 北京总部电话 : (86-10) 85191300 传真 : (86-10) 85191350 上海分所电话 : (86-21) 52985488 传真 : (86-21) 52985492 硅谷分所电话 : (1-888) 8868168 传真 : (1-888) 8082168 深圳分所电话 : (86-755) 25870765 传真 : (86-755) 25870780 广州分所电话 : (86-20) 28059088 传真 : (86-20) 28059099 大连分所电话 : (86-411) 82507578 传真 : (86-411) 82507579 海口分所电话 : (86-898) 68512544 传真 : (86-898) 68513514 香港分所电话 : (852) 21670000 传真 : (852) 21670050 纽约分所电话 : (1-212) 7038702 传真 : (1-212) 7038720 www.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致 : 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岭南园林 / 公司 / 发行人 ) 的委托, 作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已分别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出具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 现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是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一 )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声明 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所说明的事项, 以本法律意见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法律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2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的批准情况如下 : ( 一 ) 公司的批准 2015 年 6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5 年 6 月 24 日, 公司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议案 2015 年 11 月 4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并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中非自然人认购对象与公司签订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议案 ( 二 )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16 年 1 月 6 日, 中国证监会出具 关于核准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41 号 ), 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74,100,207 股 综上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具备发行条件,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 ( 一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承销根据公司与广发证券签订的 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暨保荐协议, 广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承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二 ) 认购对象和发行股数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公司分别与十名认购对象签订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认购协议 以及公司分别与恒奉投资 前海瓴建 上银基金发 前海业远 宏升恒通签订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尹洪卫 彭外生 刘军 龙柯旭 何立新 恒奉投资 前海瓴建 上银基金发起设立的 上银基金财富 64 号资产管理计划 前海业远 宏升恒通 公司向认购对象发行的股份数量如下 : 序号认购方认购金额 ( 元 ) 认购数量 ( 股 ) 3

序号认购方认购金额 ( 元 ) 认购数量 ( 股 ) 1 尹洪卫 254,999,991 17,995,765 2 彭外生 239,999,997 16,937,191 3 上银基金财富 64 号资 产管理计划 149,999,993 10,585,744 4 前海业远 100,000,000 7,057,163 5 前海瓴建 94,999,988 6,704,304 6 刘军 69,999,999 4,940,014 7 宏升恒通 49,999,993 3,528,581 8 龙柯旭 44,999,995 3,175,723 9 何立新 29,999,988 2,117,148 10 恒奉投资 14,999,994 1,058,574 合计 1,049,999,938 74,100,207 如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所述, 上述非自然人认购对象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和资产 管理计划的具体登记和备案情况如下 : (1) 恒奉投资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 登记编号 : P1016428), 恒奉投资已于 2015 年 6 月 29 日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 备案编码 : S63704), 恒奉投资已于 2015 年 10 月 12 日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2) 前海瓴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 登记编号 : P1015603), 前海瓴建已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 备案编码 : S62658), 前海瓴建已于 2015 年 7 月 6 日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3) 前海业远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 备案编码 : 4

S39423), 前海业远的基金管理人为深圳前海仁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 前海业远已于 2015 年 6 月 17 日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 登记编号 : P1009503), 深圳前海仁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 (4) 宏升恒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 备案编码 :S 39472), 宏升恒通的基金管理人为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宏升恒通已于 2015 年 7 月 13 日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 ( 登记编号 : P1011020), 广东宏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 (5) 上银基金财富 64 号资产管理计划根据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上银基金已于 2013 年 9 月 4 日取得基金管理资格, 编号为 A085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 上银基金财富 64 号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5 年 11 月 18 日完成资产管理计划备案, 产品编码为 S88857 上银基金财富 64 号资产管理计划共有 6 名委托人, 具体情况如下 : 序号委托人姓名资产状况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 1 丰硕良好自筹资金 ( 含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 2 张联良好自筹资金 ( 含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 3 吴斌良好自筹资金 ( 含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 4 孙臻良好自筹资金 ( 含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 5 路云龙良好自筹资金 ( 含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 6 陈卓玉良好自筹资金 ( 含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 ) 综上, 根据相关方提供的备案登记文件并结合本所经办律师在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网址 :http://www.amac.org.cn/) 的核查结果, 恒奉投资 前海瓴建 前海业远 宏升恒通 上银基金财富 64 号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和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手续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 上述非公开认购对象穿透核查至自然人后未超过 200 人, 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认购对象具备成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 5

认购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以及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 三 ) 认购对象的资金来源根据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 认购对象承诺认购资金为认购对象本人或投资人合法自有资金或合法借贷资金, 不存在利用本次所认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 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投资的情况 此外, 非自然人认购对象及其合伙人或委托人还承诺, 认购对象的合伙人或委托人之间不存在分级收益 杠杆融资或其他结构化安排 ( 四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的 90%, 即 28.41 元 / 股 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以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162,868,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75 元 ( 含税 ), 共计派发现金 12,215,100 元, 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10 股, 共计转增股本 162,868,000 股 前述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4 月 8 日, 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4 月 9 日 截至目前, 前述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格相应调整为 14.17 元 / 股 ( 五 ) 认购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 价格及数量已由公司董事会决议确定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不涉及申购报价过程 公司已就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公司可以根据与认购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的相关约定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2016 年 2 月 4 日, 公司和广发证券向尹洪卫等 10 名认购对象分别发出 非公开发行股票获配及缴款通知书 2016 年 2 月 5 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出具 验证报告 ( 天健验 [2016]7-12 号 ), 截至 2016 年 2 月 5 日 11 时 11 分,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在广发证券开立的人民币申购资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款共计 1,049,999,938 元 6

2016 年 2 月 6 日, 正中珠江出具 验资报告 ( 广会验字 [2016]G16003030010 号 ), 截至 2016 年 2 月 6 日, 公司已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通过以 14.17 元 / 股的价格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74,100,207 股共筹得 1,049,999,938.00 元, 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投入, 扣除承销费 保荐费和其他发行费用 22,724,100.21 元, 净得 1,027,275,837.79 元, 其中 74,100,207.00 元为股本,953,175,630.79 元为资本公积, 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和累计实收资本均为 399,836,207.00 元 因此,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 综上,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三 结论综上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 具备发行条件,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广发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 承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 认购对象具备成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试行 ) 以及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符合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本法律意见正本三份, 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7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 肖微 经办律师 : 黄晓莉 经办律师 : 方海燕 经办律师 : 姚继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