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修正草案規劃 簡 報 能源局 105 年 7 月 26 27 日 簡報大綱 壹 前言貳 電力市場現況參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肆 推動時程及影響 -1-
一 現行電力市場面臨問題 壹 前言 (1/2) 民營電廠 汽電共生業者及再生能源發電僅能售電予台電, 常衍生購售電合約及價格爭議 台電公司獨買 獨占電業績效無法比較 用戶缺乏購電選擇 目前為綜合電業獨占型態, 電業經營績效無比較基準, 易受質疑 用戶僅能向台電公司購電, 無法自由選擇, 每逢電價調整總引發社會爭議 依國外經驗, 可透過電業自由化解決上述問題, 而電業自由化成功的要素是確保合理公平的競爭環境 唯有在所有市場參與者皆能被公平對待下, 才能吸引投資者進入電力市場, 形成競爭機制 同時須成立電業管制機關, 監督管理電力市場運作, 避免人為操縱, 維持市場競爭秩序 二 電業法修正歷程 ( 一 ) 電業自由化之精神在於引進市場競爭機制, 其內容涉及對現行電力市場管制與管理架構的改變, 爰須配合修正電業法 ( 二 ) 電業法修正重要歷程 : 84 年第 1 次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91 年第 3 次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壹 前言 (2/2) 97 年第 5 次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101 年 7 月立法院要求經濟部落實電業自由化, 並提出電業法修正案送立法院審議 104 年 1 月 20 日立法院朝野協商要求行政院於半年內將 電業法修正草案 送立法院審議 88 年第 2 次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96 年第 4 次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104 年 7 月 16 日第 6 次電業法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2- -3-
一 現行電力市場架構圖 貳 電力市場現況 (1/2) 台電公司 ( 綜合電業 獨占 國營) 台電發電廠 發電業 ( 含傳統及再生能源發電 ) 電力網 ( 含輸 配 售電 )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 用戶 ( 費率受管制 ) 貳 電力市場現況 (2/2) 二 現行市場架構重點 ( 一 ) 依 電業法 第 3 條電業專營權規定, 台電公司為我國唯一發電 輸電 配電垂直整合之綜合電業, 其營業區域包括台 澎 金 馬地區 ( 二 ) 由於台電公司擁有電業專營權, 故民營發電業者 (IPP) 應與台電公司簽訂購售電合約 (PPA), 將所生產之電能全數躉售予台電公司 ( 三 ) 設置汽電共生系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他發電設備, 以供自用之設置者 ( 以下簡稱自用發電設備 ), 其餘電僅能躉售予台電公司 ( 四 ) 因台電公司擁有電業專營權, 故用戶無法選擇其他購電對象, 不具用戶購電選擇權 ( 五 ) 依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設置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生產電能亦僅能躉售予台電公司 -4- -5-
一 國際作法 參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 (1/9) 供需部門 供給端輸送端需求端 市場結構 開放競爭 自然獨占 不開放 加強管理 自由選擇 二 電業自由化目標 發電市場自由競爭 開放發電市場競爭, 促使業者提升經營效率 技術創新及服務品質 電網公平公正使用 維持供電服務品質, 並確保電網公平 公開使用 用戶購電自由選擇 允許用戶自由選擇供電來源, 提升市場競爭與電力服務多元化 壹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 (2/9) 三 我國電業自由化前提與目的 參考國際電力自由化作法, 並考量我國電力市場環境, 我國電業自由化將在電力穩定供應前提下, 達成提升電業經營效率 增進用戶權益 營造友善分散式電力發展環境 前提 目的 提升電業經營效率建構公平競爭環境, 開放電力市場競爭, 以提升電業經營效率 電力穩定供應 增進用戶權益允許用戶自由選擇供電來源, 提升市場競爭與電力服務多元化 營造友善分散式電力發展環境促進電力使用在地化 分散化, 以降低線損, 提高電力供應效率 -6- -7-
參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 (3/9) 四 修正後之電力市場架構 電業管制機關 : 執行發電業開放能源配比 監管電力市場運作 爭議調處 確保用戶權益 各類電價及收費費率審議 發電 輸配電 再生能源發電業 再生能源發電可透過代輸或直供予一般用戶 躉售 發電業 ( 含再生能源 ) 透過輸配電業售予公用售電業 電力網公司 ( 獨占 國營 ) ( 含輸配電業及公用售電業 ) 發電業 ( 含再生能源 ) 透過輸配電業售予一般售電業 發電業 ( 含再生能源 ) 透過輸配電直供業代輸予用戶 售電 一般售電業 用戶 一般用戶 ( 費率不受管制 ) 一般用戶 ( 費率受管制 ) 具購電選擇權用戶 ( 費率不受管制 ) 註 : 核能及 2 萬瓩以上大水力電廠維持公營, 不開放民營 五 規劃重點 ( 一 ) 參考先進國家電業自由化作法, 採 2 階段循序漸進方式 : 1. 第 1 階段 ( 開放發電業 售電業及代輸, 修法通過後 1~2.5 年完成開放 ): 開放代輸 直供, 發電 售電市場自由競爭, 逐步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 成立電業管制機關, 此時台電公司仍維持綜合電業 ( 經營不同類別電業間應會計獨立 ) 2. 第 2 階段 ( 廠網分離, 修法通過後 4~6 年完成開放 ) : 於電業管制機關審酌查核條件成就後, 啟動本階段 綜合電業分割為發電與電力網公司 ( 領有輸配電業與公用 售電業執照 ), 且不得交叉持股 ( 二 ) 電業劃分為發電業 輸配電業及售電業 : 1. 發電業 : 參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 (4/9) (1) 開放發電業自行申請設置, 採許可制 ( 由電業管制機關考量能源配比等 ) (2) 除自設發電廠外, 得向其他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電, 其售電價格不予管制, 售電方式如下 : A. 躉售 : 電能售予售電業或其他發電業 B. 代輸 : 透過輸配電業轉供予與其簽訂雙邊合約之具購電選擇權用戶 C. 直供 : 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予具購電選擇權用戶 -8- -9-
參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 (5/9) 2. 輸配電業 : 定位為 公共運輸者, 採獨占國營方式經營 (1) 擁有輸配電網, 公平提供所有電業使用, 因具自然獨占特性, 且為適用 公用事業 規範之法規( 如土地法 土地徵收條例 河川管理辦法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都市計畫法及森林法 ) 以利設置輸配電網, 故於法上明定其為公用事業 (2) 輸配電業負責經營輸配電網, 依主管機關所核定電力調度規則統籌執行 電力調度業務, 以提供所有電業公平使用輸配電網, 並依核定之費率收 取轉供費用及電力調度費 (3) 輸配電業負責規劃 興建及維護輸配電網, 並負有接線義務 3. 售電業 : 售電業分一般售電業與公用售電業, 前者售電對象僅限具購電選擇權用戶, 後者售電對象為所有用戶 (1) 一般售電業 : 為發電業與用戶間之撮合者, 向發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購電以銷售予具購電選擇權之用戶 (2) 公用售電業 : 公用售電業為公用事業, 其對有電能需求之用戶具有 用戶電能供應義務, 其售電費率由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 參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 (6/9) ( 三 ) 成立電業管制機關, 下設電價費率審議會及電業調處委員會 : 1. 有關電業管理 ( 如核發籌設許可需考量能源配比等 ) 及監督 電業爭議調處 確保用戶用電權益 核定電價與各種收費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之業務由電業管制機關辦理 2. 電價審議, 由電價費率審議會進行審議 3. 電業間或電業與用戶間爭議調處由電業調處委員會負責 ( 四 ) 逐步開放用戶購電選擇權之用戶範圍 : 1. 以電壓等級較高之用戶為優先開放對象, 並視市場成熟度及用戶接受度, 由電業管制機關逐步檢討並公告適用之用戶範圍 2. 原則上第一階段開放以特高壓用戶為主, 並配合台電公司廠網分離時程, 逐步開放高壓 低壓用戶 -10- -11-
參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 (7/9) ( 五 ) 鼓勵再生能源發展 : 1. 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透過躉售 代輸及直供等方式售電 ; 另考量公民參與, 允許採股份有限公司以外之形態 ( 如合作社 ) 經營 2. 考量長期微電網之發展趨勢, 並鼓勵再生能源發電可在地發電 在地用電, 放寬再生能源發電業售電條件, 允許其得透過代輸或自設線路直接供電予一般用戶 ( 六 ) 放寬自用發電設備申設 : 1. 電業以外之事業 法人 團體及自然人均得申設 2. 可售電予發電業及售電業, 售電比例上限 20%, 能源效率較高者 ( 如汽電共生廠 ) 為 50%, 再生能源為 100% ( 七 ) 強化需求面資源之功能與定位 : 1. 明確納入需求面資源角色, 需量反應可納入備用容量義務計算 2. 輔助服務參與者除發電業外, 允許負載端 ( 需量反應 ), 包含用戶群代表 (aggregator) 參與 參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 (8/9) ( 八 ) 成立核後端基金 電價穩定基金及電力研究試驗所 : 1. 發電業設有核能發電廠者應提撥核能後端營運基金 2. 輸配電業應成立財團法人電力試驗研究所, 以進行電力技術規範研究 設備測試及提高供電安全與可靠度 3. 設立電價穩定基金, 以作為平穩電價之用途 ( 九 ) 為確保供電穩定及安全, 電業銷售電能予其用戶時, 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 1. 備用供電容量義務具有強制性, 未達成者需繳交罰鍰, 且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2. 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裝置, 得免除備用容量義務 ( 十 ) 配合核四停建, 核一 二 三廠不延役政策, 於 2025 年達成非核家園 -12- -13-
參 未來電力市場規劃 (9/9) ( 十一 ) 為循序漸進建立電力批發市場及零售市場, 允許輸配電業得視電力市場發展需要成立電力交易平台 ( 十二 ) 參酌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十二條規定, 就發電業之收益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部分進行適當規範 ( 十三 ) 顧及發電 輸電及變電設施周邊地區之發展與居民福祉, 以促進電力開發及運轉順利進行, 並兼顧企業社會責任, 爰將現行電力開發協助金之作法明定於電業法 肆 推動時程及影響 (1/4) 一 分 2 階段推動電業自由化為穩健推動, 分 2 階段進行電業自由化 : 修法通過後 1~2.5 年完成第 1 階段 ( 開放代輸 ), 此時台電公司發電廠 輸配電業 公用售電業仍屬同一公司 ; 而後進行公司分割, 於修法通過後 4~6 年完成第 2 階段 ( 廠網分離 ) 達成電業自由化 第 1 年第 2 年第 3 年 第 1 階段 ( 開放發 售電業及代輸 ) 準備 最速 1 年完成 最遲 2.5 年完成 修法通過 第 1 階段查核點檢視相關子法完成進度, 已完成部分即先行實施 第 1 年第 2 年第 3 年第 4 年第 5 年第 6 年 第 2 階段 ( 廠網分離 ) 準備 最速 4 年完成 最遲 6 年完成 第 2 階段查核點由電業管制機關檢視評估, 已完成第一階段且電力供應無虞之情形下啟動 -14- -15-
二 自由化對電力市場之影響 ( 一 ) 對供電穩定之影響 肆 推動時程及影響 (2/4) 電網部分 電源部分 輸配電公司 ( 台電公司 ) 負責電網的規劃 興建及維護責任, 並對所有用戶負有接線義務, 偏遠地區供電有保障 開放發電業申設, 引進國內 外新參與者進入, 充實電源供應 發電業及售電業應就其電能銷售量準備適當備用供電容量, 可確保電源穩定供應 ( 二 ) 對電價之影響 1. 長期電價水準主要係受國際燃料價格水準及能源政策方向影響 ( 如加速再生能源推動可能提高平均電價 ), 故未來電價水準目前無法精確掌握 2. 然由於開放發電業, 透過電業效率及服務的競爭, 仍有助於降低部分供電成本 項目定義負責部門 電源規劃義務電源興建義務 輸配線路規劃及興建義務 肆 推動時程及影響 (3/4) ( 三 ) 對供電義務之影響 1. 在垂直整合的市場結構下, 通常由綜合電業必須負擔供電義務, 亦即供應電力至用戶端的最終責任 在自由化的市場架構下, 供電義務可進一步區分為 6 項義務, 並由輸配電業 公用售電業 電業管制機關各自負擔其責任 長期電源供需評估, 主要提供給所有市場參與者, 由其進行未來的長期投資決策, 以因應未來的市場需求 為確保長期電源充裕, 明定售電予用戶之業者需負擔間接性義務,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 由電網所有者依據輸配電網路規劃準則, 進行電網之設置與投資規劃, 興建必要之輸配電網路設施 電業管制機關 售電予用戶之業者 輸配電業 系統電能供應義務用戶電能供應義務 經由排程 即時調度, 維繫電力系統之供需平衡 亦即最終供電者的角色, 係指負有供應電力至用戶端的最終責任 輸配電業 公用售電業 -16- -17-
( 四 ) 對市場參與者之影響 肆 推動時程及影響 (4/4) 既有發電業者 台電公司 : 因應廠網分離, 需進行組織重整與分割 自用發電設備及汽電共生業者 : 可轉型為發電業 既有民營發電廠 : 若與台電解約, 可售電予用戶 再生能源發電 : 可自由售電增進綠色電力市場發展 新發電 / 售電業者 用戶 依電壓等級逐步開放用戶可自由購電 用戶 : 分具購電選擇權用戶及一般用戶兩類, 具購電選擇權用戶有更多電力商品可供選擇 ; 一般用戶由公用售電業供電, 用電權益受保障 新組織 導引高效率發電機組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進入市場 售電業加入提升服務品質 成立電業管制機關電業管制機關成立電價費率審議會及電業調處委員會 簡報結束敬請指教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