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广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经国家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研究生, 可取得研究 2
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报到 第六条经入学审查合格 体检复查合格, 办理注册手续后, 可取得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 发给研究生证等 第七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 须事先凭有关证明, 书面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八条持有入学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在开学两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 经学校保健科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 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 二 )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审核, 认为确属特殊情况者, 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定向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持原工作单位的证明, 方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 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研究生院按要求提出入学申请 (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 同时应附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及研究生院批准后, 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取消其入学资格 : ( 一 ) 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 3
( 二 )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 三 )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如本人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者 ( 四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者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五 )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 经政审复查核实, 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者 ( 六 ) 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 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否则, 不予注册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 必须按时向所在二级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准的, 逾期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章转学和转专业第十四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 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 原指导教师变动, 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 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 转专业的, 可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 但 4
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定向生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转学 转专业 第十五条经批准转学的, 一般应在本地区进行 个别无法解决的, 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具有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培养单位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 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在学校内转专业, 由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 同时征得拟转入二级单位同意, 导师落实后, 报研究生院, 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 二 ) 研究生要求转出本校到外单位学习,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本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 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跨省者须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 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以后, 由研究生院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 三 )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本校, 除应按本条 ( 二 ) 办理手续之外, 还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 成绩单, 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 经研究生院审查, 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 并得到批准, 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如为定向生, 原培养学校必须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并通知定向单位与广州医科大学重新签订委托合同书后, 才能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研究生来学校报到时, 须持广州医科大学接受转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原则上, 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受理转学 转专业申 5
请, 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凡校外转入者, 或学校内转专业者, 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 其考试成绩予以承认, 否则, 必须重修 只有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者连续病假时间超过三个月,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 可以申请休学 按学校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为保障母婴健康, 保持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正常教学临床科研秩序, 原则上要求已婚女研究生怀孕三到六个月内自行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如不休学者, 需本人及家属提交申请, 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 按学校有关规定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应在休学申请中详细写明理由和休学时间, 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 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休学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但须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且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 离开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 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 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 原则上应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 经指导教师 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6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若在此期间, 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或者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 应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 复学申请书 及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交至所在二级单位, 经其指导教师 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 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 经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由所在二级单位将 复学申请书 交研究生院审批后, 领取同意复学通知, 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复学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退学及取消学籍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劝其退学 : ( 一 ) 休学一年, 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 二 ) 在规定年限内, 未完成学位课程要求 ( 三 )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者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 四 )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 五 )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六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九 ) 其它原因应退学者 7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 原则上, 均应本人填写 退学审批表, 由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 作自动退学处理, 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 ( 一 )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 退回到原工作单位 ( 二 )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三 ) 退学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日起, 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同时, 在批准退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离开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学籍 : ( 一 )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二 )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 未经研究生院批准, 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者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 ( 三 ) 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 四 ) 未经批准, 擅自离校者 第六章纪律与考勤 8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要求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按时参加考试 ( 考查 ), 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参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 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 不得请假出国探亲 公费 自费出国留学 进修等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第三十六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 智 体全面考核,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 可视其情节轻重, 给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六种 :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勒令退学 ( 六 ) 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9
籍处分 : ( 一 )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 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者, 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 二 ) 触犯国家刑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 三 ) 破坏公共财产, 偷窃他人财物, 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 四 ) 酗酒 赌博 打架斗殴, 情节严重者 ; 品行恶劣 道德败坏者 ( 五 )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影响恶劣者 ( 六 ) 考试作弊 ; 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 经查实属者 ( 七 ) 违反学校纪律, 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条经调查研究需对研究生做出纪律处分的, 按广州医科大学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违纪处分的期限设置详见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解除处分后, 研究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被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 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 退回原单位, 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 对开除学籍者, 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的鉴定 奖励 处分等材料要归本人档案 其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10
第四十五条被取消学籍 退学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者, 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必须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 离开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 并将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 结业 肄业第四十七条博士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并通过答辩, 德 体合格,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对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 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 ( 一 )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 德 体合格, 但毕业 ( 学位 ) 论文未通过者, 可申请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已结业者不能申请毕业 ( 学位 ) 论文答辩 ( 二 ) 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退学者, 可申请肄业, 发给肄业证书 ( 三 ) 学习不满一年退学者, 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博士 硕士研究生 ( 不含休学生或者已批准延长学 11
习期限者 ), 可在入学后第三学年的五月底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证明书由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印制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毕业就业前, 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德 智 体 美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毕业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需要, 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就业 毕业研究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如因有病连续请病假一月以上或者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可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 经研究生院审批后, 延长相应的时间 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单, 销假后应立即交到研究生院备案, 否则, 不能作为延长学习期限的凭据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一律取消其学籍, 一律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一律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2
第九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具体按 广州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 规定执行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 13
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六条研究生应当遵守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章学生申诉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4
第六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限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十五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做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二条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度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一章定向培养研究生第七十三条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我校的在校研究生 在校期间, 15
学校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定向培养研究生, 在校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定向协议书办理 第七十四条定向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系 转专业 出国或者继续深造者, 须先向定向单位申请, 经定向单位审查同意后, 所在二级单位方可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退学 勒令退学 取消学籍 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 由学校通知定向培养单位, 并将其退回定向单位 第七十六条定向培养研究生, 毕业后一律回定向单位安排工作 有关学籍档案由研究生院寄给定向单位 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 按国家教育部 广东省教育厅相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我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原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 广医大发 2013 56 号 ) 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广州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1 日印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