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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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新生因参加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 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等国家政策支持的各类计划 项目等原因的,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需办理的新生须提供相关政策文件或证明材料, 在确定拟录取资格的一个月内办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Microsoft Word - 青大研字〔2017〕16号关于印发青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 四 ) 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或隐瞒不符合招生体检标准的既往病史 ; ( 五 )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在推迟入学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 ; ( 六 ) 未按学校规定或约定交纳相关费用 新生取消入学资格后, 档案材料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四条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 ;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 健全和

附件 中国传媒大学国际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 7 月制订 ) 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学校培养国际研究生的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科研和生活秩序, 保障国际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提高学校教育国际化水平, 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

因病推迟入学的研究生, 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 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在一年保留期满后仍不能入学或入学后资格审查不合格, 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注册后, 方可享受在校生的相应待遇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 在校研究生

神, 饮水思源 爱国荣校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知行统一,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

校教字〔2004〕号

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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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校 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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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进行学习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

武科大教〔2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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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教育厅 ( 教委 ), 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有关部门 ( 单位 ) 教育司 ( 局 ), 部署各高等学校抄送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法律委员会,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教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教育体制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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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

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勤于研究, 勇于创新, 努力实践 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 校训,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不断提高科研能力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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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7〕130号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等特殊类型

学资格延迟入学 如未提出延迟入学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者, 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者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

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学校复查中如发现新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其为复查不合格, 有权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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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 学校按照本规定第二条要求进行审查, 合格后准予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在 3 个月内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查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

常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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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应缴费用 住宿费等费用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才能注册 第二章缴费 第九条 第十条 研究生需按国家和学校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包括学费 住宿费等 研究生学费按学年缴纳 凡是缴费研究生, 必须按照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 以下简称研究生 ) 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

( 二 ) 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第七条研究生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可以申请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 ( 一 ) 患有生理或心理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 但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在短期内能治愈者 ; ( 二 ) 已怀孕者 ( 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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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研究生课程分学位课程和非学位课程两类, 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方式, 非学位课程可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 考试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 (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 ) 记分 ; 考查成绩以两级分制 ( 合格 不合格 ) 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 :90 分以上为优,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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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 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的换算标准是 :90 分以上为优,80 89 分为良,70 79 分为中,60 69 分为及格,59 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条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 适当参照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一般占 30%, 期末考试成绩占 70% 以论文作为考试方式的, 除评定成绩外, 主考教师还应对研究生学习该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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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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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学生取得学籍后, 由学校发给学生证和校徽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 不得私自涂改和转借他人使用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 三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 四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 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 五 ) 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 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 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 ( 六 )

第十二条西南交通大学实行学年学期制 每一学年包含两个学期 : 第一个学期一般从每年 9 月至次年 1 月, 第二个学期一般从次年 3 月至 7 月 第十三条博士研究生和硕博连读研究生 ( 博士阶段 ) 学制均为 4 年, 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为 6 年 ( 含休学 ); 直博研究生学制为 5 年,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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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 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研究生应当自觉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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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研究生每学年有秋 春两个学期, 需交纳培养经费的各类研究生须在每学年秋季学期注册前如数交纳该学年培养经费, 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经费者不予注册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和校园一卡通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 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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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 年教育部第 2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全日制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 五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与国家规定的有效

能入学者,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新生应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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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我校实际, 制订本细则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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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 ( 五 ) 艺术 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 ( 六 ) 其他需要复查的内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取消其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移

1、关于举行浙江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第七届学生技能文化节事宜

第一章总则 为做好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 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17 年教育部第 41 号令 ) 和 华南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录取的研究生持录取通知

主题词 : 继续教育制度学籍管理通知 抄送 : 院领导, 各部门 兰州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办公室 2018 年 1 月 23 日印发 2

( 三 ) 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 由新生本人申请 学校批准, 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自新生报到之日起的 3

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 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 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或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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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须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须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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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学院录取通知书 和其它有关证件 ( 包括有效身份证 高考准考证等 ), 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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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行为,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促进研究生德 智 体 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依据教育部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 号 )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广州医科大学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 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 爱好和平 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 ;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增进身心健康, 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凡经国家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研究生, 可取得研究 2

生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 按期到校报到 第六条经入学审查合格 体检复查合格, 办理注册手续后, 可取得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 发给研究生证等 第七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 须事先凭有关证明, 书面向研究生院办理请假手续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八条持有入学通知书的研究生新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可在开学两周内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 ( 一 )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 经学校保健科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 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后, 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 二 )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而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经审核, 认为确属特殊情况者, 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定向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 应持原工作单位的证明, 方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复学, 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向研究生院按要求提出入学申请 (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 同时应附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 ), 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及研究生院批准后, 按新生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经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取消其入学资格 : ( 一 ) 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 3

( 二 ) 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 三 )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 如本人在开学后的两周内不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证书而擅自离校者 ( 四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 或者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五 ) 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 经政审复查核实, 发现入学前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者道德败坏者 ( 六 ) 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者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 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二级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否则, 不予注册 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 必须按时向所在二级单位履行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准的, 逾期三天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研究生院按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章转学和转专业第十四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 转专业 如因所学专业调整, 原指导教师变动, 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 或者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 转专业的, 可申请转学或者转专业, 但 4

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定向生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申请转学 转专业 第十五条经批准转学的, 一般应在本地区进行 个别无法解决的, 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具有培养研究生条件的培养单位 第十六条研究生申请转学和转专业的手续, 分别按下列程序办理 : ( 一 ) 在学校内转专业, 由本人提出申请, 导师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 同时征得拟转入二级单位同意, 导师落实后, 报研究生院, 经学校主管校长审批 ( 二 ) 研究生要求转出本校到外单位学习, 由本人提出申请, 经本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 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跨省者须两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 < 自治区 直辖市 > 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 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以后, 由研究生院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同意的证明后, 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 三 )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本校, 除应按本条 ( 二 ) 办理手续之外, 还应向研究生院提交在原学校学习期间所有考试的试卷 成绩单, 原学校对该生在校期间的鉴定 经研究生院审查, 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 并得到批准, 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如为定向生, 原培养学校必须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 并通知定向单位与广州医科大学重新签订委托合同书后, 才能办理转入手续 转入研究生来学校报到时, 须持广州医科大学接受转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 第十七条原则上, 每学期开学后的前两周受理转学 转专业申 5

请, 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凡校外转入者, 或学校内转专业者, 其在原培养单位所修课程与转入专业的学位课程一致, 其考试成绩予以承认, 否则, 必须重修 只有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要求才能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第四章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者连续病假时间超过三个月, 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 可以申请休学 按学校在校学生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为保障母婴健康, 保持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正常教学临床科研秩序, 原则上要求已婚女研究生怀孕三到六个月内自行到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 如不休学者, 需本人及家属提交申请, 自行负责在校期间安全 按学校有关规定因其他原因需要休学的, 应在休学申请中详细写明理由和休学时间, 经研究生院审查批准, 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休学以一学期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 可申请继续休学, 但须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且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所有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 离开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 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或者回原单位治疗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间, 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申请休学的研究生, 原则上应本人填写休学申请表, 经指导教师 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院审批 6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 学校对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若在此期间, 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给予退学或者其它相应处理 第二十五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 应在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将 复学申请书 及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康复证明交至所在二级单位, 经其指导教师 所在二级单位同意后, 到学校指定医院复查, 经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由所在二级单位将 复学申请书 交研究生院审批后, 领取同意复学通知, 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复学研究生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 第五章退学及取消学籍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劝其退学 : ( 一 ) 休学一年, 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 二 ) 在规定年限内, 未完成学位课程要求 ( 三 ) 培养单位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者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 四 )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 患有精神病 癫痫病以及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 五 )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 六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七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 八 ) 本人申请退学的 ( 九 ) 其它原因应退学者 7

第二十八条退学的研究生, 原则上, 均应本人填写 退学审批表, 由指导教师及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 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呈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退学由培养单位发给退学证明 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 作自动退学处理, 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条研究生退学后的相关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 ( 一 ) 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 退回到原工作单位 ( 二 ) 退学的研究生, 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 三 ) 退学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日起, 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同时, 在批准退学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 离开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者取消学籍 : ( 一 )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 二 ) 研究生在学习期间, 未经研究生院批准, 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者从事与培养计划无关工作达一个月以上者 ( 三 ) 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 四 ) 未经批准, 擅自离校者 第六章纪律与考勤 8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要求规定和培养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 因故不能参加者, 必须请假 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按时参加考试 ( 考查 ), 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 参加科学研究 教学实践和专业技术训练, 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 不得请假出国探亲 公费 自费出国留学 进修等按国家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奖励和处分第三十六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 智 体全面考核,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 可视其情节轻重, 给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分为以下六种 :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勒令退学 ( 六 ) 开除学籍 第三十九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 9

籍处分 : ( 一 )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 组织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者, 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 二 ) 触犯国家刑律, 构成刑事犯罪者 ( 三 ) 破坏公共财产, 偷窃他人财物, 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 四 ) 酗酒 赌博 打架斗殴, 情节严重者 ; 品行恶劣 道德败坏者 ( 五 )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影响恶劣者 ( 六 ) 考试作弊 ; 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 经查实属者 ( 七 ) 违反学校纪律, 情节严重者 第四十条经调查研究需对研究生做出纪律处分的, 按广州医科大学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一条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将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违纪处分的期限设置详见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 解除处分后, 研究生获得表彰 奖励及其他权益, 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被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 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 退回原单位, 对勒令退学者发给学习证明, 对开除学籍者, 可以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的鉴定 奖励 处分等材料要归本人档案 其他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10

第四十五条被取消学籍 退学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者, 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六条被勒令退学和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必须在处理决定签发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 离开学校或所在二级单位, 并将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 结业 肄业第四十七条博士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 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六年,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 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并通过答辩, 德 体合格, 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对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博士 硕士研究生, 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 ( 一 )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 德 体合格, 但毕业 ( 学位 ) 论文未通过者, 可申请结业, 发给结业证书 已结业者不能申请毕业 ( 学位 ) 论文答辩 ( 二 ) 学习满一年及其以上 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要求且成绩合格退学者, 可申请肄业, 发给肄业证书 ( 三 ) 学习不满一年退学者, 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一条博士 硕士研究生 ( 不含休学生或者已批准延长学 11

习期限者 ), 可在入学后第三学年的五月底以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 第五十二条研究生毕业证书 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证明书由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统一印制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毕业就业前, 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毕业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德 智 体 美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毕业研究生必须服从国家需要, 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就业 毕业研究生按照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办理就业有关事宜 第五十五条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 如因有病连续请病假一月以上或者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习任务者, 可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 经研究生院审批后, 延长相应的时间 连续病假在一个月以上的病假单, 销假后应立即交到研究生院备案, 否则, 不能作为延长学习期限的凭据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一律取消其学籍, 一律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一律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开除学籍者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2

第九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第五十八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积极参与学校管理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 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对他人造成伤害的, 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一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具体按 广州医科大学学生会章程 规定执行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成立 参加学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 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举办讲座 13

等活动, 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三条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 成长成才的学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研究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以及学校 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 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六条研究生应当遵守 广州医科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 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章学生申诉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研究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14

第六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限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 经学校负责人批准, 可延长十五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 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 依据 程序等存在不当, 可以做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 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条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自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校或者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 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研究生申诉期限的, 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七十二条研究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或者学校制度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 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一章定向培养研究生第七十三条定向培养研究生是我校的在校研究生 在校期间, 15

学校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定向培养研究生, 在校期间的福利待遇按定向协议书办理 第七十四条定向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系 转专业 出国或者继续深造者, 须先向定向单位申请, 经定向单位审查同意后, 所在二级单位方可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十五条定向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退学 勒令退学 取消学籍 开除学籍等学籍处理, 由学校通知定向培养单位, 并将其退回定向单位 第七十六条定向培养研究生, 毕业后一律回定向单位安排工作 有关学籍档案由研究生院寄给定向单位 第十二章附则第七十七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 按国家教育部 广东省教育厅相关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我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原 广州医科大学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 广医大发 2013 56 号 ) 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广州医科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1 日印发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