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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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其已经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证明 2. 其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 准确的 完整的 有效的 并无 任何隐瞒 遗漏 虚假或误导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均与正本 或原件一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本次发行的发行期首日为 2018 年 5 月 18 日, 根据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向上取 2 位小数 ) 确定的本次发行价格为 3.28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共 137,195,121 股, 全

述公式算出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的均价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 ( 含税 )), 并于 2017 年 7 月 6 日实施完毕,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相应调整为 23.53

2015 年 5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5 年 5 月 26 日, 公司发布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视市场情况和成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另行选择以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董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情况的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 的 致 : 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引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莱美药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

第三部分 签署页

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调整后 : 定价基准日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根据市场情况和成 功完成发行需要, 公司可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履行必要程序的前提下, 修订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以下两个价格孰高者 :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15 年修订 ) 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9 人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3 人 ; 3 公司董事会秘书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HENG XIN LAW OFFICE 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68 号宏誉大厦 27 楼邮政编码 : /F., Gold Name Commercial Tower, 68 Renmin Road, Dalian, China, 电话 :( 86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决方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决议有效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9 人, 出席 8 人, 董事周俊先生因公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 出席 2 人, 监事长周敏女士因公未出席本次股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议程 序号 会议内容 1 宣布大会开幕 2 介绍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股东出席情况 3 宣读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4 议案一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5 议案二 : 关于增加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调整机制和调整发行数量的议案 6 议案三 : 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证券代码:601766(A股) 股票简称:中国南车(A股) 编号:临

行数量和募集资金金额, 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和金额相应等比例调减, 公司对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 草案 )( 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 ) 一并进行修订, 具体情况如下 : 公司员工拟认购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由不超过 88,800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 746,974,800 元, 其中公司董事

(2015 年 7 月 23 日至 2015 年 8 月 27 日 ) 均价的 68.81%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8,186,157 股, 未超过公司 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量上限, 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

实施细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对本次非公开发行具体方案进行了第四次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 1. 发行方式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弃权,0 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 调整前 :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向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编号:临2011-xxx

临时股东大会及 2014 年第一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确定的发行数量上限和中国证 监会核准本次发行的批复中规定的 40,953,000 股 ( 三 )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王海波 曹志刚 吴凯 霍常宝 马金儒 刘玮 周云志 杨华 海通金风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及海通金风 2 号集合资产管

( 四 )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白骅先生主持 会议召集 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 公 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五 ) 公司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 出席 3 人, 董事陈晓华先生 包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66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72,112,27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416,800,000 股的 % 其中 :(1)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4 人, 代表股份数量 2

本法律意见书不对有关会计 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该等数据 报告的内容, 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致 :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发布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 等有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怡球资源公告编号 : 怡球金属资源再生 ( 中国 ) 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 投资决策等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据等专业事项,

葛洲坝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关于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 同意 6 票 ; 反对 0 票 ; 弃权 0 票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 6 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 : 同意 6 票 ; 反对 0 票 ; 弃权 0 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 数的比例 (%)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 282,653,797 3 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

2.4 限售期: 乙方所认购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60 个月内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 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股份认购协议 5.2 款第 (5) 项 (5) 本协议项下乙方获得的甲方股份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现修改为 (5

发现金红利 1.5 元 ( 含税 ) 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公告了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的公告, 本次利润分配后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以截至 2015 年 12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宝胜股份

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熊猫烟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的授权, 本议案由本次会议与会董事进行逐项表决, 鉴于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鸿达兴业集团 ) 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之一, 因此,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周奕丰 蔡红兵对该议案的各项子议案回避表决 具体表决

( 一 ) 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价格为 元 / 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6 年 7 月 30 日, 发行价格最终确定为 元 / 股, 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 ( 不含定价基准日 ) 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2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致 : 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苏州中来光伏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中来股份 ) 委托

( 一 ) 发行股票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 二 )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实施 表决结果 :7 票赞成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具体事项如下 :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4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邮政编码 电话 : (86-10) 传真 : (86-1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 三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1,155,542 股 ( 含 71,155,542 股 )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股利或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 除息事项, 则发行股票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

( 二 ) 逐项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8 日 2016 年 6 月 17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 临时 ) 会议及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证券代码:000977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如下 : ( 一 )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股票, 面值为 1.00 元 / 股 ( 人民币元, 下同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获得通过 2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9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经贵会 关于核准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号 ) 核准, 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应流


关联董事张旸回避表决, 其他董事表决结果为 : 赞成 5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2 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和发行对象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原拟不超过 242,718,666 股 ( 含 242,718,666 股 ), 鉴于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5 日实施了 20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变动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事宜的专项核查意见 (2018) 粤正平法字第 号 致 :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的委托,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

施刚

日期间如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将对发行股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数量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协商确定 2 保利集团承诺以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且不低于 5 亿元现金 并且与其他认购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3 本次

( 三 )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71,155,542 股 ( 含 71,155,542 股 )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送股票股利或派发现金股利等除权 除息事项, 则发行股票总数进行相应调整 在上述范围内, 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保荐

致 : 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沙岱勒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岱勒新材 或 公司 ) 的委托, 担任岱勒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 深交所 ) 上市 ( 以下简称 本次上市 ) 的专项法律顾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 德恒 12F 号致 :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 与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人, 代表 1,015,913,276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其中 :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有 4 人, 代表股份数 1,015,714,576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 代表股份 198,700 股, 占公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东方花旗

1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一 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之 ( 四 ) 本次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及 第五章本次发行股份情况 中根据调整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情况修订了相关内容 2 在 重大事项提示 之 二 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及 第一章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表决结果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议案通过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二 ) 逐项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为进一步巩固市场, 顺利实施公司 入股施工一体化 项目, 优化财务结构, 增强抗风险能力,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10

最终发行数量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确定, 计算方法为 : 发行股票数量 =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 本次非公开发行价格, 具体发行数量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机构 ( 主承销商 ) 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 除息的, 本次发行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10,961, ,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或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本次发行数量将随发行价格调整而进行相应调整 (2) 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3) 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3,702,5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1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1,647,78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海乐 徐慧涛 杨晓初 程远芸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3 票赞成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 三 )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 Shanxi Hengyi Law Offices 中国 太原平阳路 2 号赛格商务楼五层 A 座邮编 : 传真 : (

了回避, 由 3 名非关联董事逐项表决 1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 三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19,782,927 股, 符合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亦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7]1645 号 ) 核准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 赞成票 11 票, 反对票 0 票, 弃权票 0 票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十名特定投资者, 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 财务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 信托投资公司 ( 以其自有资金 )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 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 <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 的议案 等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 关联董事钟烈华在相关议案审议时回避表决, 相关议案经非关联

海特高新发行情况报告书

调整为 元 / 股 在此原则下,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 遵照价格优先 金额优先的基本原则确定 公司和华西证券通过薄记建档的方式, 最终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元 / 股, 相当于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底价 元 / 股的 100%, 相当于发

境外上市外资股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大会 1 出席会议的和代理人人数 71 2 出席会议的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 ) 25,929,350,256 3 出席会议的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

总额 / 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 即 元 / 股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 元 / 股 ( 二 ) 发行数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发行数量为 127,388,531 股, 符合发行人 2014 年第三次临时

划, 构成关联交易, 关联董事陈道荣 陈帮奎 范志实 屈军 张建新 张学民在该议案表决过程中回避表决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 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表决结果 : 同意 3 票 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 2)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股票采

关于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相关事项之 致 :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网宿科技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或 第二期激励计划 )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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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致 :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发行人 或 公司 ) 委托, 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 ) 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及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的有关规定, 已于 2015 年 2 月 12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 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于 2015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于 2015 年 12 月 8 日出具了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 ), 于 2015 年 12 月 25 日出具了 关于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的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及 补 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相关内容的补充, 并构成 法律意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 1

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所在 法律意见书 补充 法律意见书 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 ( 二 )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 假设和有关用 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发行相关各方补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 2014 年 11 月 27 日, 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于批准公司与认购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长城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工作相关事宜的议案 以及 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 2015 年 1 月 8 日, 发行人第七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修订稿 ) 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 2015 年 1 月 26 日, 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 行的相关议案,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4. 2015 年 8 月 4 日, 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二次修订稿 ) 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5.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 201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三次修订稿 ) 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投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非 2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 修订稿 ) 的议案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以及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同意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数量 发行对象及认购金额等进行调整 6. 2015 年 12 月 23 日, 发行人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7. 2016 年 2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出具了 关于核准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 证监许可 [2016]224 号 ), 核准发行人非公开发行 不超过 21,390,374 股新股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以及 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尚待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 1.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本次发行股票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确定为 5.61 元 / 股 若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的,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2.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1,390,374 股, 全部由长城集团认购 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 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 上述发行数量将作进行相应调整 3.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3

根据发行人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长城集 团, 长城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符合 发行管理 办法 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 ) 与发行人签署的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 和 非公开发行股票承销协议, 申万宏源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 1. 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协议 (1) 2014 年 11 月 27 日, 发行人与长城集团 新长城基金 华锐投资 天津一诺 重庆广电 祥生实业 太子龙控股 上峰控股 浙江富润以及新湖中宝签署 四川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就认购主体 认购方式 协议生效条件等事项予以约定 (2)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发行人与浙江富润 祥生实业 新湖中宝 太子龙控股 上峰控股 重庆广电 天津一诺 新长城基金以及华锐投资签署 关于 < 四川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 的终止协议, 就不再参与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之股票等事项予以约定 (3) 2015 年 12 月 7 日, 发行人与长城集团签署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 公司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就减少参与认购发行人 本次发行之股票等事项予以约定 2.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 (1) 2016 年 2 月 17 日, 发行人向长城集团发出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缴款通知书 ( 以下简称 缴款通知书 ), 要求长城集团根 据 缴款通知书 向申万宏源开设的专用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2) 截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下午 17:00( 缴款通知书 载明的划款截止时间 ), 长城集团已向申万宏源开设的专用账户缴款 4

(3) 2016 年 2 月 22 日,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以下简称 瑞华 ) 出具瑞华验字 [2016] 第 24030001 号 验资报告, 经审验确认, 截至 2016 年 2 月 18 日 17 时止, 申万宏源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长城集团缴付的认购资金 119,999,998.14 元 (4) 2016 年 2 月 22 日, 瑞华出具瑞华验字 [2016] 第 24030002 号 验资报告, 经审验确认, 截至 2016 年 2 月 21 日止, 长城集团已向申万宏源指定的认购资金账户缴入出资款 119,999,998.14 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13,529,998.14 元, 其中新增股本 21,390,374.00 元, 余额计 92,139,624.14 元转入资本公积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合法 有效 ; 发行 人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四 结论意见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 本次发行价格 发行数量及发行对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 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有关法律文件合法 有效, 本次发行过程合法合规, 发行结果公平 公正 ;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五份 ( 以下无正文, 为签章页 ) 5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章页 )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 宋彦妍 叶国俊 事务所负责人 : 王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