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以下简称 学院 )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招收的在读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 按照国家教育方针, 遵循教育规律,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 依法治校, 从严管理, 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 ; 将完善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 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 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 硕士研究生行为准则,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 应当刻苦学习, 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 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 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硕士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 一 ) 参加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 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 二 ) 在思想品德 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 ( 三 )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 或者对学院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提出申诉 ; ( 四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 一 ) 遵守宪法 法律 法规 ; ( 二 )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 1
( 三 ) 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学业 ; ( 四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 ( 五 ) 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 六 )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七条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 凭本院 录取通知书 和学费缴款收据, 办理入学手续 入学三个月内经复查合格, 准予注册, 取得学籍, 并发给研究生证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研究生部提出, 院长批准, 取消入学资格 : ( 一 ) 经查实有严重政治问题 经济问题 道德败坏, 或在报考过程中徇私舞弊者 ; ( 二 ) 办理相关手续时, 有弄虚作假, 违反诚信原则者 ; ( 三 ) 未办理请假手续, 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 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 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 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 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 经学院复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取消入学资格 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按时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 ; 不能如期注册 者,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无故逾期一个月不注册者, 可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年开学时, 研究生必须按时到研究生部办理缴纳学费手续 ; 未按时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参加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 考核成绩记入 成绩册, 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适用于所有课程, 考查只适用于选修 课 2
第十四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 鉴定, 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 进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应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修读相关课程 第十六条关于免修 缓考 补考和重修 : ( 一 ) 免修 研究生入学前曾修读过硕士研究生水平的相同课程, 可以申请免修该课程, 并报研究生部主任批准后, 可准予免修 ; 但免修不能免考, 获准免修的同学需与学院内修读该课程的研究生一起参加考核 ( 二 ) 缓考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 须提供医院 工作单位或其它相关证明, 并事先提出书面申请, 经任课教师及研究生部主任批准, 方可缓考 ( 三 ) 补考 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 可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后 一个月内参加补考, 如补考合格, 成绩按 60 分记载, 并注明系补考成绩 ; 补考不及格者, 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 四 ) 重修 研究生如有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 也可申请重修 一门课程只允许重修一次, 课程成绩按重修后的实际分数登记 补考不及格的课程不能重修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 并 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 下处分的, 经教育表现较好, 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 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按旷课处理, 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 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 因事不能坚持学习, 可凭医生诊断证明 单位证明或其 它相关证明办理休学申请 休学以六个月为限,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 可继续申请休学, 但累计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复学应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提出申请 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 方可 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或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申请复学者, 作退学处理 在休学 期间有严重违法行为, 取消复学资格 3
第四节退学第二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应予退学 : ( 一 )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 且无说明正当事由的 ; ( 二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 三 ) 在学院规定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 四 ) 考试作弊且情节恶劣者或经查实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者 ; ( 五 ) 休学期满, 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者 ; ( 六 ) 本人申请退学者 ; ( 七 ) 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提请院长办公 会议审议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 由学院出具退学通知书, 并按研究生入学时指定的收件地址 收件人邮寄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 按学院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一般 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 参照本规定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 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办理 第五节毕业 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 修满总学 分, 成绩合格, 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 准予毕业, 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未能在规定年限内达到培养方案的要求, 由学院根据情况 发给相关证明 : ( 一 ) 学习不满一年者, 发给学习证明 ; ( 二 ) 学习满一年, 课程成绩合格者, 发给肄业证书 ; ( 三 ) 修满规定的学分, 未完成毕业论文者, 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对未按照学院规定完成学业 通过答辩的, 学院不发给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 学习证明遗失或者 损坏, 不得补发, 经本人申请, 学院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 具有同等效力 4
第六节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二年, 最长可至四年 ; 在职攻读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二年半, 最长可至四年 第三十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课程学习任务, 成绩优 良, 修满学分, 可申请提前进行论文答辩 第三十一条 提前答辩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 经导师同意, 研究生部培养办 公室审核, 报研究生部主任批准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 限 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研究生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申请, 经导 师同意, 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核查, 并经研究生部主任批准后, 可适当延长学习年 限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学院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 支持和保障研 究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创 造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 打架斗殴 赌博 吸毒 卖淫 嫖娼, 传播 复制 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 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 封建迷信活动 ; 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 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 参加研究生团体 研究生成立团体, 应 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报学院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 法律 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 接受学院的领 导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 术 科技 艺术 文娱 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5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 关规定获得批准 对未获批准的, 学院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 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 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 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 优秀毕业生 称号或者其他荣 誉称号 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研究生, 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 律处分 学院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 与研究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 一 ) 警告 ; ( 二 ) 严重警告 ; ( 三 ) 记过 ; ( 四 ) 留校察看 ; ( 五 ) 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考试 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 五 ) 剽窃 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 ( 六 ) 违反学院规定, 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两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拒不改正的, 第三次违反学院规章制度, 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研究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依据明确 处分恰当 6
第四十六条 学院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 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 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 导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研究生作出处分, 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学院对研究生出具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 及依据, 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条 学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 退学处 理或者违规 违纪处分的申诉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相关领导 职能部门负责人 教师代表 研究 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 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院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 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作出审查结论并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审查决定送交之日起, 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 申诉的, 学院不再受理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对研究生的奖励 处分材料, 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 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