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业务的 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简称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778 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管理人名称基金托管人名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契约型 定期开放式 2018 年 3 月 30 日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公告依据 运作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 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赎回起始日 2018 年 7 月 2 日 2018 年 7 月 2 日 2. 日常申购 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 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3 个月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每个开放期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期开放期结束日之次日的 3 个月后的对应日 (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对应日期, 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 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 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 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本次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18 年 7 月 2 日至 2018 年 7 月 6 日 自 2018 年 7 月 7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7 日 ( 含 ) 为本基金的第二个封闭期, 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3.1.1 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 ( 含申购费 ); 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 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3.1.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1
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1.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80%,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如下表所示 : 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 (M) 申购费率 M<100 万 0.80% 100 万 M<300 万 0.50% 300 万 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 / 笔 注 :3.2.1.1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2.1.2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2.1.3 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3.2.1.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1.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无 4. 日常赎回业务 2
4.1 赎回份额限制 4.1.1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1.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 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 赎回期限 (N) 赎回费率计入基金财产比例 N<7 天 1.5% 100% 7 天 N<30 天 0.5% 不低于 25% N 30 天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4.3.1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2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地域范围 特定行业 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本公司通过在广州 北京 上海设立的分公司及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申购 赎回等业务 (1) 广州分公司 3
地址 :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0 楼直销中心电话 :020-89899073 传真 :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分公司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11 层 1101 单元 ( 电梯楼层 12 层 1201 单元 ) 电话 :010-68083113 传真 :010-68083078 (3) 上海分公司地址 : 中国 ( 上海 ) 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 905-10 室电话 :021-68885310 传真 :021-68885200 (4) 网上交易本基金暂不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 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本公司网址 :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 :95105828( 免长途费 )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真 :020-34281105 5.1.2 场外非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 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 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封闭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放期内,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7.1 本公告仅对广发汇元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等相关事项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 可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本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资料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2 本基金的开放期内, 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 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 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7.3 2018 年 7 月 2 日至 2018 年 7 月 6 日为本基金的本次开放期, 即在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接受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2018 年 7 月 6 日 15:00 以后暂停接受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业务直至下一个开放期 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7.4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诚实信用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 年 6 月 2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