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知识要点 : 1 城市消防布局 2 防火间距 3 平面布置
第一节建筑消防安全布局 选址与布局原则 (1) 环境 : 处理好特殊危险部位与城市布局关系 (2) 地势 : 液体储存区宜布置在低洼地带等 (3) 风向流向 : 影响对方的场所在下风 ( 流 ) 侧, 易被影响需保护的场所在上风 ( 流 ) 侧当风向用最小风频时则相反
1. 易燃 易爆物品的工厂, 仓库, 甲 乙 丙类液体储罐区,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 可燃 助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材料堆场等, 布置在城市 ( 区域 ) 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并位于城市 ( 区域 ) 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与影剧院 会堂 体育馆 大型商场 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 2. 散发可燃气体 可燃蒸汽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 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并与居住区 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 3. 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 石油库 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等, 沿城市河流布置时, 布置在城市河流的下游, 并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河流的可靠措施 ; 4. 汽车加油 加气站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 重要的公共建筑 一级加油站 一级加气站 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 CNG 加气母站设置在城市建成区和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 输油 输送可燃气体干管上不得有违法修建建筑物 构筑物或堆放物质 ;
5. 地下建筑 ( 包括地铁 城市隧道等 ) 与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及其他用途的埋地可燃液体储罐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其出口和风亭等设施与邻近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 6. 汽车库 修车库 停车场远离易燃 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 ; 汽车库与甲 乙类厂房 仓库分开建造 ; 7. 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 车站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装运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码头, 与其他物品码头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两倍, 距主航道的距离不小于最大装运船舶长度的一倍 ; 8. 城市消防站的布置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 ; 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 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在 160m 以内, 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 间距不得大于 120m
第二节防火间距 定义 :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 便于消防扑救的间 隔距离 (1) 防止热辐射造成的建筑间火灾蔓延 ; (2) 为火灾扑救工作的展开提供场地 ; (3) 注意节约土地资源
防火间距的度量 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 应从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储罐与其他场所的间距为从储罐外壁起算的最近水平距离堆场与其他场所的间距应从相邻最近堆垛的外缘起算变压器的防火间距应从变压器外壁起算道路与其他场所的间距应从最近一侧路边起算铁路与其他场所的间距应从铁路中心线起算
防火间距的要求 甲乙类厂房 甲乙类仓库与重要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0m, 甲乙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0m, 甲乙类厂房与普通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25m 重要公共建筑 :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明火地点 :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 民用建筑内灶具 电磁炉等除外 ) 散发火花地点 :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 电焊 气焊 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防火间距的要求 高层一二级三级四级 高层 13 9 11 14 一二级三级 9 11 6 7 7 8 9 10 四级 14 9 10 12
防火间距的定量和定性调整 (1) 定性调整 : 间距不足时的技术措施 1. 改变建筑物的生产和使用性质, 尽量降低建筑物的火灾危险性, 改变房屋部分结构的耐火性能, 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2. 调整生产厂房的部分工艺流程, 限制库房内储存物品的数量, 提高部分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3. 改造建筑物的普通外墙为防火墙或减少相邻建筑的开口面积, 如开设门窗, 应采用防火门窗或加防火水幕保护 4. 拆除部分耐火等级低 占地面积小, 使用价值低且与新建筑物相邻的原有陈旧建筑物 5. 设置独立的室外防火墙 在设置防火墙时, 应兼顾通风排烟和破拆扑救, 切忌盲目设置, 顾此失彼
防火间距的定量和定性调整 (2) 定量调整 : 建规 居住建筑间距表注 1. 相邻两座单 多层建筑, 当 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 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 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 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 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 5% 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规定减少 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2) 定量调整 : 建规 表注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 4m
(2) 定量调整 : 建规 表注 5. 较低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 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 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 对于高层建筑, 不应小于 4m
其他注意事项 : * 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 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 其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规定 *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当符合规范允许减小的条件时, 仍不应减小
第三节建筑平面布置 设备用房 民用建筑中的重点场所 工业附属建筑 耐火等级 楼层限制 面积限制 控制局部区域内危险物质数量 容量的限制 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 防火分隔 间距要求 相关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
补充 : 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规 8.1.6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2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 ; 3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水规 5.5.12 水泵房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因为甲级防火门 建规 8.1.8 水泵房应采取防止水淹的设施, 建规 10.1.8 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消防控制室布置 消防控制室是建筑物内防火 灭火设施的显示控制中心, 是扑救火灾的指挥中心, 是保障建筑物安全的要害部位之一, 应设在交通方便和发生火灾后不易延烧的部位 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 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 宜设置在建筑物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 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 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4.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它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 按教材熟练掌握设置要求 ) 一 各类设备用房布置要求 厂房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容积不大于 5m 3 锅炉房 发电机房内设储油间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 3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泄压设施 二 工业附属用房布置要求 办公室 休息室 员工宿舍 工业中间库 附属仓库 三 民用建筑的重点场所
( 一 ) 建筑室内步行街 室内步行街 : 餐饮 商店等商业设施间起到连接作用的室内街道 综合体室内的多层商业街 万达食街 有顶棚的独立街区 天津食品街
商业步行街 ( 建规 5.3.6 共 9 条 )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不应小于规定的防火间距, 且不应小于 9m 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 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 ( 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一半 ) 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 300m (3)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防火隔墙, 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300m 2
(4)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 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并宜采用实体墙, 其门 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窗 ; 当采用防火玻璃墙 ( 包括门 窗 ) 时, 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 ( 包括门 窗 ) 时, 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实体墙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层时, 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 ; 设置回廊或挑檐时, 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1.2m; 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 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37%, 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建筑外墙上 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 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上 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 0.8m 当上 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 可设置防火玻璃墙, 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 单 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0.50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 1.0m; 小于 1.0m 时, 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 0.6m 的隔板 实体墙 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5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 确有困难时, 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 ; 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 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60m 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7.5m; 6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 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6.0m, 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 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 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 30m 设置 DN65 的消火栓, 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 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9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二 ) 建筑内设的人员密集场所或特殊人员场所 1 (5.4.3) 商店及展览建筑 三级耐火 不超过 2 层, 或设在建筑首二层 四级耐火 应为单层, 或设在建筑首层 营业厅 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设在地下 半地下不应经营储存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物质 经营 储存 展示甲乙类物品商店严禁设置民用建筑内
2 (5.4.4) 儿童及老年用房 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老年人活动场所, 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宜设在独立建筑内, 且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 1 2 级耐火 不应超过 3 层 三级耐火 不应超过 2 层 四级耐火 应为单层 确需设在其他建筑内时, 应满足楼层 ( 同上 ) 和安全疏散的具体要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 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设置在单 多层建筑内时, 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3 (5.4.5) 医院 疗养院 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在地下半地下 三级耐火等级 不应超过 2 层 ( 或设在首二层 ) 四级耐火等级 应为单层 ( 或设在首层 ) 医院疗养院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间采用 2h 防火隔墙 乙级防火门分隔, 走道防火门应常开
4 (5.4.7) 剧院 影院 礼堂 宜设在独立建筑内, 三级耐火不应超 2 层 确需附设时, 应至少设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且符合 (1) 应 2h 防火隔墙 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分隔 (2) 设置在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 观众厅宜布置在首二三层, 确需布置四层及以上, 一个厅室不应少于 2 个疏散门, 每个观众厅面积不宜大于 400m 2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 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在地下半地下宜设 -1, 不应设 -3 及以下 (5) 设在高层内时, 应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
5 (5.4.8) 会议厅 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宜布置在首二三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不应设在 3 层及以上 确需布置在一二级其他楼层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厅室疏散门不少于 2 个且不超过 400m 2 (2) 地下半地下时, 宜设置在 -1, 不应设置在 -3 及以下 (3) 高层内时, 应设自动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
6 (5.4.9) 歌舞厅 录像厅 夜总会 卡拉 OK 厅 ( 含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 ) 游艺厅 ( 含电子游艺厅 ) 桑拿浴室 ( 不包括洗浴部分 ) 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不含剧场 电影院 ) (1) 不应布置在 -2 及以下楼层 (2) 宜布置在一二级的首二层, 或三层靠外墙部位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 (4) 确需布置在 -1 时, 地坪高差不大于 10m (5) 确需布置地下或四层以上时, 厅室面积不超过 200m 2 (6) 厅室间及与其他部分 2h 防火隔墙 1h 不燃楼板 乙级防火门
7 含住宅功能的建筑 住宅 + 非住宅功能部分 (5.4.10) 商业服务网点除外 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应用下列构件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层间开口处满足 6.2.5 条规定 多层建筑 2h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及 1.5h 不燃性楼板 高层建筑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及 2h 不燃性楼板 住宅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按 6.4.4 要求分隔 两部分的安全疏散 防火分区 消防设施, 可根据各自建筑高度分别执行规范规定
6.4.4 地下半地下建筑疏散楼梯设计要求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室 ) 的疏散楼梯间,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或 3 层及以上的地下 半地下建筑 ( 室 ),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室 ), 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2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 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3 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 确需共用楼梯间时, 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 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7 含住宅功能的建筑 住宅 + 商业服务网点 ( 建规 2.1.4 5.4.11) 商业服务网点定义 (2.1.4):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及二层,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 2 的商店 邮政所 储蓄所 理发店等小型经营用房 (5.4.11): 住宅与网点间应采用 2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 1.5h 不燃性楼板分隔, 安全出口和楼梯应单独设置 ; 网点每个分隔单元间 2h 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 ; 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00m 2 应设 2 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分隔单元内任一点的疏散距离满足多层建筑袋形走道房间的要求 ( 建规表 5.5.17)
建规 中甲级防火门的设置场所 3.3.1 一级耐火等级的多层纺织厂房和二级耐火等级的单 多层纺织厂厂房内的原棉开包 清花车间与厂房内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门 3.3.7 厂房丙类液体中间储罐间的房间门 3.6.10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附设门斗处的门 5.3.2 与中庭相连通部位的门 5.3.5 超大地下或半地下商店总面积分割处起联通作用楼梯间的门 5.4.7 剧场 电影院 礼堂附设在其他建筑内时与其他区域的分隔门 5.4.12 (3) 锅炉房 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的分隔门 (4) 锅炉房内设储油间与锅炉间的分隔门 5.4.13 (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门 (4) 上述柴油发电机房内设储油间与机房间的分隔门
建规 中甲级防火门的设置场所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中间罐房间门 5.5.23 (4) 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 设备间与避难区的分隔门 5.5.24 高层病房楼内避难间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门 6.1.5 防火墙上开设的门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通风 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 6.4.10 疏散走道穿过防火分区处的门 6.4.14 避难走道防烟前室朝向防火分区的门 7.3.6 消防电梯井 机房与相邻电梯井 机房之间的分隔门 水规 5.5.12 水泵房通向疏散走道的门因为甲级防火门
建规 中乙级防火门的设置场所 3.3.5 丙类厂房和丙丁类仓库, 与其内部附设的办公室 休息室的分隔门 3.8.2 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 3.8.8 仓库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门 5.3.6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 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门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的分隔门 5.4.9 娱乐场所厅 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 5.5.6 建筑内附设的汽车库与车库内电梯候梯厅之间的分隔门 5.5.26 二类高层住宅每单元仅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 户门为乙级防火门 5.5.27 住宅建筑在楼梯间有相关特殊设置要求时, 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闷顶之间隔墙上开设的门 6.2.2 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 产房 重症监护室 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 储藏间 实验室 胶片室等, 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老年人活动场所, 与相邻设置的其他场所或部位之间的分隔门
建规 中乙级防火门的设置场所 ( 续 )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与其他部位的分隔门 1 甲 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 3 甲 乙 丙类厂房 ( 仓库 ) 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 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 宿舍 公寓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2.7 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 ( 不含通风 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 ) 开向建筑内的门 6.4 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 ( 前室 ) 封闭楼梯间 首层扩大楼梯间 ( 前室 ) 的门, 避难走道与其前室之间的门 12.1.7 隧道与人行横通道或人行疏散通道的连通处的门 12.1.9 隧道内的变电站 管廊 专用疏散通道 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与车行隧道的分隔门
本章总结 : 1 总平面布局原则及风向布局分析技巧 2 防火间距要求及测量检查 3 建筑重要部位平面布置要求 4 防火门应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