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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关于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万丰奥威汽轮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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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浙江众成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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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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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证券代码:00097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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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6 月 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5 年 4 月 21 日, 贵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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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杭钢股份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年 4 月 26 日, 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

(name of the company)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定于 2018 年 8 月 21 日下午 14:30 时召开 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于 2018 年 8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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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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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50 层邮政编码 : /F, New World International Trade Tower, 568 Jianshe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 P.R.China 电

致 :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美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 电话 :(86-10) 传真 :(86-1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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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第 101 条 第 102 条, 股东大会规则 第 4 条及 公司章程 第 48 条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根据 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会议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合称 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 : 贵公司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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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江粉磁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中国 广州 二〇一七年三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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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香港巴黎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 AN NANJING NANNING HONG KONG PARIS 杭州市杨公堤 15 号国浩律师楼邮编 :310007 15 Yanggongdi, Grandall Building, Hangzhou, Zhejiang Province 310007, China 电话 :0571-85775888 传真 :0571-85775643 网址 /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一七年五月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的合法性 合规性,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性,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和资料, 同时听取了贵公司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 : 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 真实并有效的, 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1

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 ( 以下简称 董事会 ) 负责召集, 董事会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 二 ) 据本所律师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一致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 2017 年 5 月 16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6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 四 )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傅梅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一 )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共 7 名, 代表出席会议股东 16 名, 代表股份 850,688,429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8.70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平台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3 名, 持有股份 49,367,808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 2

数的 2.826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 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综上,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 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 ) 共 39 人, 代表公司股份 900,056,23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5312%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 ) 代表公司股份 78,506,131 股, 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47% ( 二 )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 除贵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 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贵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董事会, 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 二 ) 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 验票和计票后,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1 2016 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 ; 2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3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4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 5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6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年 ) ; 7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8 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度董事 监事薪酬的议案 ; 9 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 10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 11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四 ) 表决结果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 4

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其中,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8,386,23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3%;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审议通过了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7-2019 年 )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审议通过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认公司 2016 年度董事 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 : 同意 78,386,23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73%;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7%;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6

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6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 审议通过了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9,936,337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7%; 反对 119,9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 审议通过了 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 : 同意 890,981,64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18%; 反对 9,074,591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2%;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结果为 : 同意 69,431,54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409%; 反对 9,074,591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5591%;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 均合法 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8

(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的签字盖章页 )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负责人 : 沈田丰 经办律师 : 刘莹 何晶晶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