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 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 实施工作, 规范培养过程, 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结合我校具体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 下称研究生 )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法规 ; 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 恪守学术道德, 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尊敬师长,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履行法律 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研究生处依照本办法开展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必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 本人身份证和学历 学位证书等, 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党 团员必须转党 团组织关系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 应当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 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
书 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经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对研究生新生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 ( 一 ) 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 ( 二 ) 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 合乎相关规定 ; ( 三 ) 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 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 ( 四 )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 情节严重的, 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培养单位 ( 即所在系, 下同 ) 报研究生处后, 取消入学资格 : ( 一 ) 未请假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校 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 ( 二 ) 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法 违规 违纪者 ; ( 三 ) 经查实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 ; ( 四 ) 审查中发现在身心健康方面不符合招生体检规定者 ; ( 五 ) 自愿放弃入学资格, 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者 第九条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培养单位同意, 研究生处审核, 并经学校批准后, 可推迟入学, 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 ( 一 ) 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 下同 ) 进行的入学复查体检中, 诊断发现身心患有疾病 ( 招生体检规定限招的疾病除外 ) 而不宜在校学习者 ; ( 二 ) 入学前已怀孕或在入学体检中发现怀孕者 ;
( 三 ) 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去工矿企业 边疆 贫困地区等基层部门工作锻炼, 并有具体单位接收者 ; ( 四 ) 确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十条因病推迟入学的新生, 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并按国家有关病假规定对待 ; 原为应届本科毕业生, 由原培养单位参照毕业生调配派遣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 其他人员回家休养 第十一条推迟入学的新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三个月, 由本人向研究生处提交恢复入学资格书面申请, 经批准后, 凭本人原录取通知书 身份证, 按时到校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二条因病推迟入学的新生,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 符合体检要求的, 可以向研究生处申请入学, 经审查合格后, 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 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后仍无法重新办理入学手续或重新办理入学资格后, 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其入学资格 逾期不重新办理入学手续者,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新生在取得学籍后, 按有关规定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相关待遇 学生专项医疗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研究生自愿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 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五条每学期开学时, 研究生应当按规定的注册日到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 应当在规定的注册日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办理注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 学生在开学后 2 周无正当理由不缴费注册的, 予以警示 ; 至第 4 周仍未缴费注册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视为放弃学籍, 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 经批准可暂缓注册 暂缓注册的学生可以修读当学期相关课程, 所修课程及成绩在正式注册后有效 暂缓注册学生应在获得助学贷款后 1 周内缴费注册 未按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 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更换指导教师 转专业方向与转学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在入学后三个月的复查期内, 申请更换指导教师或在原专业领域内转专业方向 : ( 一 ) 导师因故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 ; ( 二 ) 学生入学后了解专业, 对其他专业方向有兴趣和专长并提出更换导师和专业方向 ; ( 三 ) 本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 不符合所学专业方向身体要求 ; ( 四 )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方向的, 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 ( 五 ) 其他更换导师和专业方向的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研究生申请更换指导教师或转专业方向, 须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更换 其中申请更换指导教师的, 须先征得原导师和转入导师同意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方向的, 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方向就读 第二十条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业方向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 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申请转学,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经所在学校报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
后, 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在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不得转学 : ( 一 )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 ( 二 )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 ( 三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 四 ) 未按规定缴清学费 住宿费用者 ; ( 五 ) 应予退学的或开除学籍的 ; ( 六 ) 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 ( 七 ) 拟转入学校 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 专业的 ; ( 八 )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转学决定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勤与纪律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 稳定, 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 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创造和维护文明 整洁 优美 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 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 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 音频 视频资料等, 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 有害信息 ; 不得
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六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 游行 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入校后应当根据本专业领域培养方案, 在导师的指导下, 结合本人实际情况, 及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 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 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 实践教学 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 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 组织的一切活动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应当事先请假, 经批准方为有效 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 不得事后补假 研究生因课题需要出差也应当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办理请假手续, 病假应有院卫生室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病假单 ; 事假假一周以内者, 由培养单位批准 ; 一周以上者, 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处批准, 事假应出具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 请假批准后应自行通知任课教师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而缺席者,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 视情节按照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 试行 ) 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凡因病 ( 事 ) 请假的研究生, 在假期期满时, 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 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予休学 : ( 一 )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 须停课治疗, 治疗和休养时间累计达到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
( 二 ) 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达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的 ; ( 三 ) 因其他特殊原因, 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可以申请休学 : ( 一 ) 在读期间怀孕 生育的 ; ( 二 ) 出国两个月及以上的 ; ( 三 ) 因其他特殊原因, 需中断学业的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出现应该休学的事由时, 研究生处应当向其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 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 逾期不办理休学者, 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 由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 要求学生离校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 应向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并提供相关证明, 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再由研究处报学校批准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其中因病 生育休学的须附学校指定医院证明, 并由学校卫生室审核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休学按照学年计算, 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 可申请继续休学, 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2 学年, 且在校年限 ( 含休学 ) 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年限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 年 第三十八条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 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休学年限, 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 3 学年, 并适当简化休学审批程序 第三十九条在校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 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 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 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 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 研究生休学期间, 保留其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户口不迁出学校,
往返路费自理 因病休学的, 医疗费用按学校 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管理办法 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 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培养单位提出复学书面申请, 经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再由研究生处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四十三条休学研究生申请复学, 应提供休学后本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入伍部队出具的现实表现证明 因病休学的, 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书, 并经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 学校卫生室审核, 确认其能正常学习 ; 因应征入伍而休学的, 申请复学时应出示退伍证原件, 并提供复印件 ; 因出国留学而休学的, 申请复学时应提供地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自费留学审核办公室建议复学的证明书 ; 因其它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还应提供学校要求的其它必要证明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 情节严重的, 不批准其复学 ; 因应征入伍而保留学籍的, 在批准入伍后逃避服兵役或入伍后受到判刑 劳动教养 开除军籍或除名处理的, 不批准其复学 第四十五条经学校复查合格的复学者由研究生处依其情况, 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六章退学第四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予退学 : ( 一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 含休学 ) 未完成学业的 ; 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的 ; ( 二 ) 休学 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 ( 三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
( 四 ) 在学期间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 ( 五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 六 ) 本人原因申请退学的 ; ( 七 ) 经学校认定, 不能完成学业 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 由其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 报研究生处, 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即可办理退学手续 对退学的研究生, 即取消学籍, 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同时报海关总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 学习满一年者可向研究生处申请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 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任何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退学者自批准之日 ( 或实际自动退学 ) 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自下一个月开始停发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 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已发放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五十条退学者退回原单位处理或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 由学校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 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持有异议的, 可按收到退学决定书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章毕业 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二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按照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 修满总学分, 德体合格, 完成毕业 ( 学位 ) 论文并通过答辩, 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 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位授予规定, 经个人申请, 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批准, 授予相应学位, 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 按照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和必修环节, 成绩合格, 修满总学分, 德体合格, 但毕业 ( 学位 ) 论文未通过答辩, 准予结业, 并发给结业证书 ; 一年内重新论文答辩并通过, 换发毕业证书, 证书编号不变 ; 如论文答辩仍未通过者, 则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应予结业者, 可以申请推迟毕业 ( 推迟毕业的时间必须在规定学习年限内 ), 如最后学习年限已到, 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 作肄业处理,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实际学习未满一年的, 发给学习证明 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 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 未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 德智体考核不合格者, 或未进行毕业论文答辩并未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者, 按肄业处理, 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 颁发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每年将颁发的毕 ( 结 ) 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 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一条对以作弊 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的,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并
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六十二条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等均属学校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不予补办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学制第六十三条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二年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习任务, 一般不得延期毕业, 如有特殊情况, 具体学习年限经批准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 延期研究生无资格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 由本人申请, 导师同意, 经所在系审核批准后, 开学两周内报研究生处备案 研究生超过规定最长学习年限不能毕业的, 做肄业处理 第六十五条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 达到申请学位要求者, 可提前论文答辩 提前答辩应在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 经导师同意, 经培养单位审核, 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第六十六条对于品学兼优 在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 文艺活动 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 表扬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结合 奖励的形式有 : 通报表扬, 发给奖状 证书 奖品 奖金, 授予荣誉称号等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奖学金 优秀毕业生等评定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对有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研究生,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给予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 违规 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处理 处分
及解除处分材料, 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八条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 一 ) 警告 ;( 二 ) 严重警告 ;( 三 ) 记过 ;( 四 ) 留校察看 ;( 五 ) 开除学籍 第六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 一 )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 ( 二 )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 ( 三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 ( 四 ) 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 ( 五 ) 学位论文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 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情节严重的, 或者参与代写论文 买卖论文的 ; ( 六 )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 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 ( 七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 户口退回其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一条对违纪行为的具体认定和处理程序按照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 ( 试行 ) 执行 第七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持慎重态度, 做到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 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 处分适当 第七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 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 取消学籍 退学 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 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送交本人 学生拒绝签收的, 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 ; 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 ; 难于联系的, 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委等备案, 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 须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 ; 作出处分的事实 理由及依和证据 ; 处分的种类 依据和期限 ; 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途径及申诉的和期限 ; 以及其他必要内容 具体申诉程序按照 上海海关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执行 第十章附则第七十六条对于在研究生招生 培养 学位 学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 新问题, 由校长办公会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 并对本试行办法实施修改 第七十七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 港澳台侨学生 留学生的管理,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原 上海海关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 试行 ) ( 沪关院研 2013 125 号 )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