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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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610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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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的有关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江特电机 公告编号: 临201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丹邦科技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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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1998年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 一 )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15 年 11 月 6 日做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15 年 11 月 7 日, 公司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 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网络投票的方式 时间 会议议题 会议出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6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同时见证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 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浙江龙生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三 会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德尔家居 公告编号: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4-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关于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大成 ( 青岛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的委托, 指派颜飞 何光红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 201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结果 : 同意 71,850,745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 ( 含网络投票 )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单独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参会股东同意 2.2 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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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 电话 :(86-10) 传真 :(86-1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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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划 款 通 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0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3,702,53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3.13%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061,647,789 股, 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2.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

198,969,46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11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3,137,11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逐项审议表决了以下事项 : 1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 同意 247,543,78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40%; 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 42,125,553 股,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召开, 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

(name of the company)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网宿科技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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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9 楼召开的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现场会议, 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 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 根据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1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30 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 及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登了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 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和登记手续等内容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51 号首享科技大厦 9 楼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冯鑫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1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 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0 日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1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根据上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 一 )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18 年 6 月 15 日下午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2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69,364,659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902% 经核查, 上述股东均为 2018 年 6 月 15 日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1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230,61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87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 二 )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 三 )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经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全部议案, 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由股东代表 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经合并统计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 ( 一 )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 3

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 二 ) 关于公司 2018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 逐项表决 ) 2.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2.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2.3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 4

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2.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2.5 发行数量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2.6 限售期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30,320 股, 反对票 64,95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5

99.9093% 表决结果 : 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表决情况为 : 同意票 2,205,861 股, 反对票 64,95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97.1397% 2.7 上市地点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2.8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30,320 股, 反对票 64,95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99.9093% 表决结果 : 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表决情况为 : 同意票 2,205,861 股, 反对票 64,95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97.1397% 2.9 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安排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99.9849% 6

表决结果 : 通过 其中, 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表决情况为 : 同意票 2,259,981 股, 反对票 2.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 三 ) 关于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 四 ) 关于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 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7

( 五 ) 关于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 六 ) 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 七 )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 8

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 八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 九 ) 关于修订公司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 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 : 同意票 71,584,440 股, 反对票 10,832 股, 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 含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 的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9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资格 ;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16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 以下无正文 ) 10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署页 )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盖章 ) 负责人 ( 签字 ): 刘劲容 经办律师 ( 签字 ): 刘劲容 刘成伟 日期 :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