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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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18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划 款 通 知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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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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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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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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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栋梁新材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关于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杭州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出席贵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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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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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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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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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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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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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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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海印股份 公告编号: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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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45,001,6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的比例为 54.89% 其中: (1) 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4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39,522,061 股, 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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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 代表股份 493,101,887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 代表股份 2,614,76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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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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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Transcription:

关于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齐致股见证字 [2011] 第 006 号 致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 章程 ) 的规定,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 本所 ") 受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 碧水源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所王海军律师 孙航律师列席了碧水源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 并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出具本见证意见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所律师审查了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碧水源公司如下保证, 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必需的材料, 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 准确 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见证意见中, 本所律师依法仅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 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见证意见仅供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随碧水源公司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见证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出具见证意见如下 :

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及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2011 年 3 月 30 日, 碧水源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0 年 3 月 31 日, 碧水源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了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现场会议按照会议通知内容召开,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通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5 日发布,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碧水源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 方式及通知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 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司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 分在北京市海淀区生命园路 23-2 碧水源大厦会议室召开, 碧水源公司董事长文剑平先生主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 : 2011 年 4 月 14 日 -2011 年 4 月 15 日 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1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1 年 4 月 14 日 15:00 至 2011 年 4 月 15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宜符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碧水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员及出席人员资格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根据碧水源公司董事会于 2011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的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碧水源公司董事会 ( 二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经查验,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9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557,48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64%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412,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55 %; 2 根据深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 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0 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5,38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89% 3 碧水源公司董事 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大会依法就会议通知及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法对投票过程进行了监票 计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1 审议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 1.1 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2 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股票数量 ; 1.3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1.4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授权日 等待期 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1.5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 1.6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权的条件 ;

1.7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1.8 股票期权会计处理 ; 程序 ; 1.9 公司实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程序 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权的 1.9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1.10 公司 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如何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2 审议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票 93,549,28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7,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 弃权票 9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3 审议关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票 93,549,283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 反对票 7,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 弃权票 900 股, 占出席 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 注 : 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 已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 并经碧水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上述第 2 3 两项议案已经碧水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 2010 年 8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进行披露 四 结论意见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提案 召开程序 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 单卫红 ) 主任 见证人 : ( 王海军 ) 律师 见证人 : ( 孙航 ) 律师 2011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