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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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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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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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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证券代码:000977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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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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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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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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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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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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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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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关于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暴风集团 )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四川金宇汽车城 ( 集团 ) 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就公司召开

北京市中伦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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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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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无锡双象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证券代码:300610

本所律师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公司 2017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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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致 :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长城电脑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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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辉丰股份公告编号 : 债券代码 : 债券简称 : 辉丰转债 江苏辉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希望公告编号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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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 1001 号公交大厦 10 层, 17 层 (518036) 10/F, 17/F, Gongjiao Building, No.1001, Lianhua Branch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36, P. R. China Tel: +86 755-6136 6288 Fax: +86 755-6136 6222 2016 年 5 月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指派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在巨潮资讯网 1

(http://www.cninfo.com.cn) 上公告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 ) 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 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 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 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要求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00 在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1006 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 A 栋 21 楼会议室召开 2. 网络投票网络投票时间分别为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 股东大会通知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

经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 67,831,521 股,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232% 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公司提供的 股东名册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相关股东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67,821,42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0165% 经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统计表,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0,1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 二 ) 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 股东大会通知 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 股东大会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按 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 网络投票按照 股东大会通知 确定的时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3

( 二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 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所列全部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具体如下 : 1. 关于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67,831,52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5,195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 关于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67,831,52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5,195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 关于 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67,831,52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

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5,195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 关于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67,831,52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5,195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 关于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67,831,52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5,195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 关于 2015 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及利润分配预案及修订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相应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67,831,52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5,195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 关于续聘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67,831,52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 同意 15,195 股, 同意股数占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 以下无正文 ) 6

( 此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夏蔚和 经办律师 : 余洁 程建锋 二零一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