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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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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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成 ( 深圳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市普路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股份有限公司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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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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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 一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下合称 董事会公告 ), 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 : 贵公司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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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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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5 年 5 月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8 人, 代表股份 171,276,44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120,865,05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17 人, 代表股份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 3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山西恒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议案一 : 2014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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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广东中信协诚律师事务所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 NO YITIAN ROAD, SHENZHEN, P.R. CHINA 电话 (Tel.):(0755)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为出具本, 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现场参与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审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贵公司的如下保证 : 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本 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 准确 完整 有效的, 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 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根据 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在本 中

疏漏之处 在本 中, 信达根据 股东大会规则 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 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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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78,958,58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2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8,7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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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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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014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 151,862,534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 2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64,388,48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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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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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 代表股份 5,654,7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 代表股份 2,704,9

熊猫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编号: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 /F, 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China 电话 (Tel.):(0755) 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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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董事长赵凤岐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中节能万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8 会议出席情况: 共 20 名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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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纺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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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政编码 :518017 12/F, Tai 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 (Tel):(0755)88265288 传真 (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 (E-mail): info@shujin.cn 网站 (Website): 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会字 [2018] 第 085 号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信达 ) 接受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 下称 贵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 ( 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下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 ) ( 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 ) 以及贵公司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4 月 1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 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8 年 5 月 4 日收到贵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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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 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3 名, 代表贵公司股份 52,094,3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410%,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011,0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3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 65.8862% 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011,0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38%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 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信达律师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 : 审议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制定公司 < 未来三年 (2018-2020 年 ) 股东回报规划 > 的议案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 < 公司 3

章程 > 相关条款的议案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增资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等 12 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并按 公司章程 和 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 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表决结果如下 : 1.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2.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3. 2017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4.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5.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5

6.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7. 关于聘请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8. 关于制定公司 < 未来三年 (2018-2020 年 ) 股东回报规划 > 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6

9.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暨修改 < 公司章程 > 相关条款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 包括股东代理人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331,912,573 股 ; 同意 331,912,573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11. 关于增资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52,094,300 股 ; 同意 52,083,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 反对 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19,011,000 股 ; 同意 19,000,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1%; 反对 1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贵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9%; 弃权 0 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12.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52,094,300 股 ; 同意 52,094,3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 以下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 :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信达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信达认为,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以下无正文 )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 ( 信达会字 [2018] 第 085 号 ) ( 本页无正文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 签字律师 : 张炯 董楚 余展豪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