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通知公告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根据 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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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7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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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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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二 提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会议提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现场与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 ( 一 ) 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关联股东新余市安常投资中心 ( 有限合伙 ) 深圳嘉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 二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邮编 : 电话 :(86-10) 传真 :(86-1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 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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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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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其中,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名, 代表 130,072,90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 61,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2) 中小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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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株洲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2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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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 ( 或股东代理人 ) 共 44 名, 代表股份数 409,958,79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9.42%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总数 819,319,22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2 网络投票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4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9,954,791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比例为 % 3 持股 5% 以下 ( 不含持股 5%) 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通过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证券代码:300610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利欧股份 公告编号: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上海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 代表股份 356,46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外 ( 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 ) 合计 24 人, 代表股份 37,919,76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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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 年 7 月 20 日 ( 星期五 ) 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 :2018 年 7 月 19 日 2018 年 7 月 20 日 其中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上午 9:30~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

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于 2018 年 5 月 16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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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麦律师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远方光电 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凯麦证字 2015 第 8 号 致 :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5 年 4 月 17 日下午在杭州市

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

二 议案审议情况 ( 一 )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条件的议案 2 议案名称 :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2.01 本次交易的总体方案 2.02 议案名称 : 交易对方及标的资产 2.03 议案名称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划 款 通 知

北京湘鄂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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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

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的判断, 现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8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 2018 年 12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55.70%; 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共 77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46,454,0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 A 股股份总数的 3.89% ( 三 )B 股股东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 B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99,185,6

公司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顺威股份 公告编号: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 会议出席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 一 ) 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9 人, 代表股份数 726,289,162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42,112,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 代表股份 34,585,673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 代表股份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票代码:000936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大连国际 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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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赣锋锂业 编号:临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 代表股份 1,011,424,77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 代表股份 893,016,3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5 年 9 月 8 日 ( 星期二 ) 下午 15:00 召开公司 201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 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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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神农大丰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75,829,0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 除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 共计 7 名, 所持 ( 代表 ) 股份数 422,465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

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致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夏维剑律师 顾晓春律师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6 月 8 日, 贵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Transcription: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 的委托, 就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召开的有关事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 ) 等法律 法规 规章及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 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 完整 有效,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所委派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现行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贵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1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刊载的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 临时 ) 会议决议公告 和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广州 Guangzhou 武汉 Wuhan 成都 Chengdu 香港 Hong Kong 东京 Tokyo 伦敦 London

的通知公告 (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并且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 公司法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根据 会议通知, 贵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 会议通知 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 地点和会议期限, 会议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和提案, 投票方式, 股权登记日以及出席会议的方式等内容, 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三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2016 年 2 月 24 日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流通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5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2 月 24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2 月 2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2 月 25 日下午如期在公司会议室 ( 青岛即墨市青威路 1626 号 ) 召开 4.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以及方式与 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及方式一致, 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5.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国平主持, 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有效 2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3 名, 代表股份总数为 196,398,000 股, 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65.1987%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法人股东由其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进行表决, 代理人出示了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授权委托书 股票账户卡, 并由贵公司验证了持股凭证, 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除贵公司股东外,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上述股东 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名, 代表股份总数为 14,769,100 股, 占贵公司总股份的 4.9029%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前宣布了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2.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 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该表决方式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4. 根据本所律师的审查, 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 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5. 根据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 (1)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 1) 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4%;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 关联股东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和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

2)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本次发行股份的数量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5

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1,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 关联股东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和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 未分配利润及过渡期损益安排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股份锁定期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业绩承诺与补偿安排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 业绩承诺超额奖励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

10) 募集资金用途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 上市地点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13) 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 相关资产办理权属转移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 定向回购减资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8,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关于 <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 8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和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4)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 关于批准本次重组相关的审计报告及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6) 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7) 关于公司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附生效条件的 < 业绩补偿协议 > 的议案 9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8)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9)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0) 关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4,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 10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关联股东青岛海立控股有限公司和青岛天晨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11) 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6-2018 年 ) 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211,167,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2)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摊薄即期收益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60,769,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13) 关于申请办理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 同意 211,167,1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 公司章程 11

的有关规定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 以下无正文 ) 12

( 本页无正文, 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立美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 张学兵 经办律师 : 唐周俊 李科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