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規程 94.01.06 教育部台高 ( 二 ) 第 0940175948 號函核定 95.01.10 高醫醫法字第 0950100001 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95.06.21 九十四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06.29 九十四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8.16 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5.09.04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09.20 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 95.10.17 九十五學年度第二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95.10.26 九十五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5.11.17 第十五屆第十次董事會議通過 95.12.25 教育部台高 ( 二 ) 第 0950187840 號函核定 95.12.29 高醫醫法字第 0950008147 號函公布 95.11.15. 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4.12 九十五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九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04.27 九十五學年度第十五屆第十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96.05.16 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6.27 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7.18 教育部台高 ( 二 ) 字第 0960105050 號函核定 96.07.18 九十五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15 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8.30 高醫秘字第 0960007078 號函公布 96.09.19 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6.10.25 九十六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6.11.08 第十五屆第十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96.12.24 台高 ( 二 ) 第 0960200507 號函核定 97.01.18 高醫秘字第 0960011002 號函公布 97.02.20 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3.19 九十六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1.10 九十七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四次院務會議通過 98.10.21 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1.20 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2.24 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七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3.17 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5.19 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6.17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9.06 第十六屆第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99.07.21 九十八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99.08.18 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2.15 台高 ( 二 ) 第 1000017776 號函核定 100.03.16 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八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4.13 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5.18 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08 九十九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100.06.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100.06.24 第十六屆第十九次董事會議通過 100.08.08 臺高字第 1000140616 號函核定, 並自 100.8.8 起生效 100.09.08 高醫附行字第 1000003588 號函公布 101.01.09 高醫秘字第 1011100036 號函公布, 並自 100.8.8 起生效 101.01.18 一 00 學年度附設醫院第六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3.15 一 00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通過 101.04.20 第十六屆第二十六次董事會議通過 101.07.12 教育部臺高第 1010130099 號函核定, 自核定日起生效 1
101.07.19 高醫秘字第 1011101891 號函公布, 並自 101.7.12 起生效 101.04.18 一 00 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九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9.19 一 0 一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二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0.17 一 0 一學年度附設醫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11.08 一 0 一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1.11.24 第十七屆第三次董事會議通過 101.12.25 教育部臺高 ( 三 ) 第 1010248707 號函核定, 自 101.12.25 生效 102.01.03 高醫秘字第 1011103699 號函公布, 自 101.12.25 生效 第一條依據高雄醫學大學 ( 以下簡稱本校 ) 組織規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醫院之任務如下 : 一 提供醫學教育與學生之實習 二 國民之保健, 病患之診療與復健 三 促進醫學之研究與發展 第三條本醫院為應前條所列任務之需要, 一般病床床數為壹仟貳百床 第四條本醫院置院長一人, 承本校校長之命綜理院務, 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主任 醫師及職員工, 由本校校長就本校專任教授中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兼之 第五條本醫院置副院長二至四人襄理院務, 由本醫院院長就本校專任教授或醫院管理專家, 提請本校校長聘兼之 第六條本醫院置醫務秘書 高級專員及秘書, 襄助院長 副院長處理醫療或行政有關業務 醫務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具有主治醫師身分之人員中遴選, 經本校校長同意後, 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高級專員 秘書由本醫院院長就本醫院相當職級以上人員中遴選, 經本校校長同意後, 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七條本醫院採專科 ( 主治 ) 醫師及住院醫師制度, 專科 ( 主治 ) 醫師就本校教授 副教授 助理教授及講師聘之 必要時得置專任專科 ( 主治 ) 醫師 顧問醫師或特約專科 ( 主治 ) 醫師 住院醫師分總住院醫師 住院醫師, 必要時得設固定實習醫師 各級醫師均由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 由本醫院院長聘任之 第八條本醫院醫療單位設下列臨床各部 中心 科及室 : 一 內科部 : 設下列各臨床科 ( 一 ) 胃腸內科 ( 二 ) 肝膽胰內科 ( 三 ) 心臟血管內科 ( 四 ) 胸腔內科 : 下設呼吸治療小組, 置主任一人及組長一人 ( 五 ) 腎臟內科 ( 六 ) 內分泌新陳代謝內科 ( 七 ) 血液腫瘤內科 ( 八 ) 過敏免疫風濕內科
( 九 ) 感染內科 ( 十 ) 一般醫學內科 ( 十一 ) 老年醫學科另設下列各室 : ( 一 ) 血液透析室 ( 二 ) 內科加護室 ( 三 ) 心臟加護室 ( 四 ) 心功能檢查室 ( 五 ) 肺功能檢查室 ( 六 ) 心導管室 : 置組長一人 ( 七 ) 肝病檢查室二 外科部 : 設下列各臨床科 ( 一 ) 神經外科 ( 二 ) 心臟血管外科 ( 三 ) 胸腔外科 ( 四 ) 胃腸及一般外科 ( 五 ) 肝膽胰外科 ( 六 ) 小兒外科 ( 七 ) 整形外科 : 下設高壓氧室 ( 八 ) 腫瘤化學治療外科 ( 九 ) 一般醫學外科 ( 十 ) 外傷科另設下列各室 : ( 一 ) 外科加護室 ( 二 ) 神經外科加護室 ( 三 ) 燒傷加護室 ( 四 ) 心臟血管外科加護室三 婦產部 : 設下列各臨床科 ( 一 ) 生殖醫學科 ( 二 ) 婦科 ( 三 ) 產科四 小兒科部 : 設下列各臨床科 ( 一 ) 小兒血液腫瘤科 ( 二 ) 小兒心肺科 ( 三 ) 小兒神經科 ( 四 ) 新生兒科 ( 五 ) 小兒感染科 ( 六 ) 小兒腎臟科 ( 七 ) 小兒遺傳及內分泌新陳代謝科 ( 八 ) 小兒過敏及免疫科
( 九 ) 小兒一般科另設下列各室 : ( 一 ) 小兒加護室 ( 二 ) 新生兒加護室 ( 三 ) 小兒腦波室 ( 四 ) 分子生物檢查室 ( 五 ) 小兒心肺功能室五 眼科六 耳鼻喉科七 骨科部, 設下列各臨床科 : ( 一 ) 關節重建科 ( 二 ) 運動醫學暨創傷骨科 ( 三 ) 小兒暨脊椎骨科八 泌尿科九 皮膚科十 神經科 : 設下列各室 中心 ( 一 ) 神經科腦波檢查室 ( 二 ) 神經科暨腦中風加護室 ( 三 ) 腦中風中心十一 精神科 : 下設社區精神醫學科十二 影像醫學部, 置組長一人 ; 設下列各室 ( 一 ) 血管攝影室 ( 二 ) 電腦斷層攝影室 ( 三 ) 磁振造影掃描室十三 麻醉科, 置護理長一人 ; 下設疼痛科 十四 檢驗醫學部 : 設下列各室 ( 一 ) 品管暨教學室 : 設下列各組 1. 品管組 2. 教學組 ( 二 ) 一般檢驗室 : 設下列各組 1. 非自動化組 2. 自動化組 ( 三 ) 血庫 : 置組長一人 ( 四 ) 微生物室 : 置組長一人 ( 五 ) 分子細胞病理及遺傳室 : 置組長一人 ( 六 ) 毒物室 : 置組長一人 ( 七 ) 人體器官保存庫 : 置醫學主任及品質主任 十五 復健科 : 設下列各室 ( 一 ) 職能治療室, 置組長一人 ( 二 ) 物理治療室, 置組長一人
十六 核子醫學科 : 設下列各室 ( 一 ) 閃爍攝影室 ( 二 ) 放射免疫分析室十七 放射腫瘤科, 下設醫療曝露品質保證管理室 : 置組長一人 十八 急診部 : 設下列各臨床科 ( 一 ) 急診內科 ( 二 ) 急診兒科 ( 三 ) 急診外科十九 牙科部 : 設下列各臨床科 ( 一 ) 口腔病理診斷科 ( 二 ) 口腔顎面外科 ( 三 ) 補綴科 ( 四 ) 兒童牙科 ( 五 ) 齒顎矯正科 ( 六 ) 牙周病科 ( 七 ) 保存科 ( 八 ) 家庭牙醫科另於院外設牙科門診部二十 病理部 : 設下列各科 ( 一 ) 解剖病理科 ( 二 ) 法醫病理科二十一 社區醫學部 : 設下列各臨床科 ( 一 ) 家庭醫學科 ( 二 ) 職業及環境醫學科 ( 三 ) 保健科, 下設保健服務室 : 置組長一人 ( 四 ) 原住民健康照護中心二十二 中心 : ( 一 ) 神經醫學中心 ( 二 ) 癌症中心 ( 三 ) 移植中心 ( 四 ) 消化系中心 : 下設消化系內視鏡中心 ( 五 ) 遺傳諮詢中心 ( 六 ) 心臟血管醫學中心 ( 七 ) 超音波中心 ( 八 ) 重症加護醫學中心 ( 九 ) 熱帶疾病醫療暨防治中心 ( 十 ) 國際醫療中心 ( 十一 ) 肝炎防治中心 ( 十二 ) 臨床試驗中心各中心設置辦法另訂之
二十三 中醫部 : 設下列各臨床科 ( 一 ) 中醫內科 ( 二 ) 中醫婦兒科 ( 三 ) 針灸科 ( 四 ) 中醫傷科另設研發組二十四 一般科第九條前條各醫療單位置主任一人, 其下各組得置組長 各級醫師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各級研究人員 技術人員 辦事人員 各醫療單位主管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 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十條本醫院設手術室, 辦理病患手術事項, 置主任一人, 由本醫院院長就專科 ( 主治 ) 醫師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 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一條本醫院設護理部, 辦理全院護理工作, 置主任一人, 副主任 護理人員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前項護理人員為護理督導 護理長 副護理長 專科護理師 護理師 護士 助產士 護理部得設置書記組及輸送組, 各置組長一人 第十二條本醫院設中央供應室, 辦理醫院醫療衛材供應事宜, 置主任一人, 護理人員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三條本醫院設藥劑部, 辦理藥事作業管理相關事宜, 置主任一人 副主任一人, 得分設藥品製劑 藥品調劑 藥品管理 藥物資訊 臨床藥學 中藥及臨床教學研究等七組, 各置組長一人及藥師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四條本醫院設病歷室, 辦理病歷管理事務,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生物統計 保管二組, 各置組長一人,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五條本醫院設營養部, 辦理飲食供應工作,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治療營養 膳食供應二組, 各置組長一人,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六條本醫院設業務室, 辦理醫療事務事宜,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一般醫療 保險醫療 櫃檯三組, 各置組長一人,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七條本醫院設社會服務室, 辦理醫療社會工作及社會服務事宜, 置主任一人,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十八條本醫院設資訊室, 辦理有關資訊業務, 置主任一人, 下設系統管理 維護工程 門診系統開發 住院系統開發 醫事支援 經營及行政管理 技術支援等七組, 各置組長一人, 其下置系統管理師 程式設計師 系統維護工程師及辦事人員 第十九條本醫院設行政管理中心, 辦理院務發展 企劃 醫療品質管理 公共關係及行銷等相關事宜, 置中心主任一人, 得分設行政 企劃
績效 醫療品質管制及公關等五室, 各置室主任一人, 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條本醫院設會計室, 辦理歲計 會計 統計及成本分析,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歲計 帳務 經費審核及成本會計等四組, 各置組長一人, 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二十一條本醫院設人力資源室, 辦理人力資源管理事務,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人力規劃 人事行政及法規制度等三組, 各置組長一人, 其下置辦事人員 第二十二條本醫院設總務室, 辦理總務事宜,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文書 事務 財務保管 出納 採購及保安等六組, 各置組長一人, 其下置技術人員 事務人員 司機 技工及工友 第二十三條本醫院設工務室, 辦理全院營建 機電設備之建置與維護業務,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系統維護 現場維修一 現場維修二 行政企劃及消防監控等五組, 各置組長一人, 其下置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四條本醫院設醫學工程室, 辦理全院醫療工程事宜,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保修及工程等二組, 各置組長一人, 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五條本醫院設環境保護室, 辦理全院內外景觀 清潔 污水處理及環境衛生事宜,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環境衛生及清潔等二組, 各置組長一人, 其下置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六條本醫院設洗衣室, 辦理全院被服清潔事宜, 置主任一人, 其下置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七條本醫院設感染管制室, 辦理院內感染管制事宜, 置主任一人, 由專科 ( 主治 ) 醫師聘任之, 其下置組長 護理人員 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二十八條本醫院設臨床教育訓練部, 辦理有關教育訓練事宜,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本醫院設臨床醫學研究部, 辦理有關醫學研究事宜, 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本醫院設病友服務室, 辦理有關轉診 急診 健診 門診及住院病友之服務事宜, 置主任一人, 醫療相關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三十一條本醫院設門診部, 統籌管理有關各臨床科室之門診醫療業務事宜, 置主任 副主任各一人, 醫療相關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三十二條本醫院設勞工安全衛生室, 統籌處理全院員工安全與衛生相關事宜, 置主任一人, 其下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 第三十三條本醫院設輻射防護室, 統籌管理醫院輻射防護安全業務事宜, 置主任一人 第三十四條本醫院設社區健康照護中心, 辦理本醫院社區健康照護服務, 置主任一人, 得分設企劃組 服務組 資訊組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其下置醫療相關人員及辦事人員
第三十五條本醫院為配合醫療法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標準等規定設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本規程所列之醫療相關專業人員 技術人員 辦事人員悉依本醫院人員任用 晉升辦法規定辦理 本醫院人員任用 晉升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六條本醫院與院外機關建教合作, 或受委託辦理醫療學術研究, 得聘請人員, 其編制員額另訂之 第三十七條本規程第十條至第三十六條之主管均由本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 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 第三十八條本醫院設院務會議, 議決院務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由院長 副院長 小港醫院院長 醫務秘書 高級專員 秘書 本組織規程第八條所列臨床各部 中心及科之主任 第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列各單位主任及工會代表三人組成之 由本醫院院長擔任主席, 必要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其決議事項應呈報本校校長 第三十九條本醫院各單位設置辦法及編制員額另訂之 第四十條本醫院設下列委員會 : 一 醫學教育委員會二 藥事管理委員會三 藥物不良反應委員會四 中藥藥事委員會五 醫療品質暨病人安全委員會六 癌症醫療品質委員會七 急診醫療品質審議委員會八 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九 加護病房管理委員會十 營養支援委員會十一 輸血委員會十二 病理組織委員會十三 醫學倫理委員會十四 出院準備服務委員會十五 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十六 病歷管理委員會十七 手術室管理委員會十八 專科護理師暨手術專責護理師管理委員會十九 生物安全委員會二十 母嬰親善推動委員會二十一 輻射安全管理委員會二十二 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二十三 臨床試驗管理委員會
二十四 感染管制委員會, 下設結核病治療防治組二十五 職業病防治委員會二十六 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二十七 發展促進委員會二十八 醫療合作暨國際醫療推動委員會二十九 主治醫師聘任暨授權審核委員會三十 人事評議委員會三十一 考核委員會三十二 員工申訴評議委員會三十三 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三十四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三十五 會計成本績效評估委員會三十六 保險對策委員會三十七 資訊發展委員會三十八 資本設備預算及管理委員會三十九 南杏藝廊管理委員會四十 高醫醫訊編輯委員會四十一 社區健康營造中心促進推動委員會四十二 電子病歷推動委員會四十三 人體生物資料庫倫理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一條本醫院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其年度預算 決算報請本校校長核轉董事會核定之 第四十二條本醫院應服務 教學 研究等之業務需要設立屏東分院, 必要時得增設其他分院或接受公私立機構委託經營的醫療事業 第四十三條本規程經本醫院院務會議 本校校務會議及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