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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225,129,42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 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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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人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 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 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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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议主持人: 公司副董事长许利民先生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 ( 二 ) 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 或授权代表 )14 人, 代表股份 317,892,866 股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 出席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股份 175,545,954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96,782,303 股的 %, 全部为 A 股股东 2.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现场出

<4D F736F F D D322D3820BBAACEA23138C4EAB5DAD2BBB4CEC1D9CAB1B9C9B6ABB4F3BBE1B7A8C2C9D2E2BCFBCAE9>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层邮政编码 : ,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 P.R.China 电话

股票代码:000751       股票简称:*ST锌业       公告编号:

二 会议的出席情况 ( 一 ) 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 代表股份 136,184,712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其中: 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 代表股份 117,374,308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表决结果 :695,699,400 股同意,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7,200 股反对,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股弃权, 占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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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 ( 上公告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及提交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 15:00 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大道 1298 号公司本部会议室召开,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9,155,9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417,788,886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 代表有表决

6.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 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 章程 的有关规定 7. 本次会议通知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出, 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刊登在 2018 年 4 月 17 日的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4 日再次发出了召开本次会议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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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日即 2018 年 5 月 16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 ( 一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赛为智能 编号: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1,033,732,258 票, 占参与投票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6 人, 代表股份数为 2,554,765,7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 人, 代表股份数 280,626,66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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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数为 714,209,00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 代表股份数 1,840,07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其中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5 人, 代表股份 36,049,0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

证券代码:300037股票简称:新宙邦公告编号: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 编号:临

25,800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3)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 代表股份 53,353,309 股,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二 议案审议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审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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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36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棕榈园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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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 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的程序 ( 一 ) 经查验, 贵公司董事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30061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51/F, Shanghai World Financial Center 100 Century Avenue, Pudong New District Shanghai , China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1 楼, 邮政编码 : Te

(name of the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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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201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 : 同意 71,622,0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2,000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 中小股东 ( 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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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如下决议 : 1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2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的议案 ; 3 审议通过了 长信科技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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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增加深圳市新亚电子制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 深圳市新力达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提议将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银行授信计划的议案 关于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提交 2017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贵公司于 2018

表人数为 10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109,174,2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 21 名, 代表公司股份数量为 22,294,66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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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新希望公告编号 : 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 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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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 5016 号京基一百大厦 A 座 单元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 董事 LOUISA FAN 女士董事长 ALEXANDER LIU 先生因出差

司股份总数的 %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7 人, 持有公司股份 91,691,697 股, 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薛华先生主持, 公司董事会秘书 部分董事 监事 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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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578,87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4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115,310,055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 3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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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会议通知已包括以下内容: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4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4 月 11 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的规定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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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会议合法合规 3 股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11 日 4 会议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兴科学园 A2 座 9 楼会议室 5 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 通过现场和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邮政编码 : /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电话 /Tel:(8620) 传真 /Fax:(8620) 28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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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 人, 代表 1,200,751,347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 代表 1,597,373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 8. 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徐家汇 公告编号: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

市新兴区宝泰隆路 16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公司董事长焦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 四 ) 公司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即 2017 年 4 月 14 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 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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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GLG/SZ/A1381/FY/2016-150 号 致 :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贵公司 或者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张敬前律师和董萌律师 ( 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 ) 出席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第七届第五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关于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关于申请 25 亿元贷 1

款额度的议案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董事会第七届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 ; 于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 证券报 上发布了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决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4:30 召开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同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召集人 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 审议事项 表决方式 股东大会会议登记办法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由于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在公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 票时间 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 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 2016 年 4 月 30 日在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 上发布 的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中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拟审议的议案的内容, 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 ( 星期四 ) 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区 深南中路 2068 号华能大厦 35 楼会议室召开, 公司董事长高自民先生因公不能 主持会议, 由公司副董事长谷碧泉先生主持会议, 与会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就会 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 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3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887,744,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72.8402%, 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授权人均为截至 2016 年 5 月 20 日 ( 星 2

期五 )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股东, 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议 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 通过网 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7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1,037,770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26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0 人, 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2,888,782,57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2.8664%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出席股东及其他出席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内容 1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关于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 4 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5 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 6 关于申请 25 亿元贷款额度的议案 ; 7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 贵公司的股东及监事会未在本次股东大会上提出新的议案 3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按 公司章程 和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规定的程序进行, 由股东代表 监事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表决结果如下 : 1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 2,888,508,368 股同意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5%),263,202 股反对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91%), 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4%);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65,934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3.6379%),263,202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5.3046%),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576%) 2 审议通过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 2,888,508,368 股同意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5%),263,202 股反对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91%), 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4%);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65,934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73.6379%),263,202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5.3046%),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576%) 3 审议通过 关于 2015 年度财务报告及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该议案 4

2,888,508,168 股同意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5%),274,402 股反对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95%),0 股弃权 ;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65,734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73.6186%),274,402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6.3814%),0 股弃权 4 审议通过 关于 2015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 2,888,511,268 股同意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6%), 260,302 股反对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90%),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0.0004%);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68,834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73.9167%),260,302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5.0258%),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576%) 5 审议通过 关于聘请 2016 年度审计单位的议案, 该议案 2,888,511,268 股同意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6%), 257,502 股反对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89%),13,800 股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0.0005%);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68,834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73.9167%),257,502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4.7566%),13,800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3267%) 6 审议通过 关于申请 25 亿元贷款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 2,888,498,268 股同意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2%), 5

273,302 股反对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95%),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0.0004%);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55,834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72.6668%),273,302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6.2756%),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576%) 7 审议通过 关于投资建设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的议案, 该议案 2,888,495,568 股同意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901%),276,002 股反对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0.0096%),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04%); 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53,134 股同意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72.4073%),276,002 股反对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6.5352%),11,000 股弃权 (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57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 法 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 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6

及公告,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无副本 ( 以下无正文, 为律师签字页 ) 7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Tianji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Hongkong Paris (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关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 国浩律师 ( 深圳 ) 事务所经办律师 : 张敬前 负责人 : 经办律师 : 张敬前 董萌 2016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