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1.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建議實施時程 法規名稱修訂性質實施時程內容摘要 十九之一 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 修正 發布後實施 2. 四十二之三 動態煞車修正發布後實施 3. 四十二之四 動態煞車修正發布後實施 4. 四十三之二 防鎖死煞車系統修正發布後實施 1. R118 02-S3 版, 對於使用於車輛上長度超過一 00 公釐之電纜, 若其依照 ISO 6722: 2006 章節 12 規定所獲得之抗火焰傳播試驗報告與審查報告應依然有效 2. 另依照 UN R118 02-S2 版之規定, 有關電纜抗火焰傳播試驗其規定試驗導線截面積尺寸應為二 五平方公釐, 爰配合勘誤修訂 版, 調和 UN R13 附件 20 拖車之型式認證替代程序, 依照會議共識, 此受驗拖車係指對應 UN R13 版本, 並提供該版本內相關附件之性能試驗報告, 爰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版, 調和 UN R13 附件 20 拖車之型式認證替代程序, 依照會議共識, 此受驗拖車係指對應 UN R13 版本, 並提供該版本內相關附件之性能試驗報告, 爰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版, 增訂 6.11 拖車之型式認證替代程序 之 O 類拖車, 亦視同符合本項 防鎖死煞車系統 7. O 類車輛防鎖死煞車系統試驗方法及 9.2 O 類車輛 ( 拖車 ) 防鎖死煞車系統之試驗基準規定 1
車輛安全檢測基準部分規定修正草案對照表 十九之一 車輛內裝材料難燃性能要求 6.2 一般規定 6.2.6 任何電纜 ( 例如單芯線 (Single-core), 多芯線 (Multi-core), 屏蔽 (Screened), 非屏蔽 (Unscreened), 護套電纜 (Sheathed cables)) 在車輛上使 用長度超過一 00 公釐者, 應 進行 ISO 6722-1:2011 中章節 5.22 規定之抗火焰傳播試驗 依據 ISO 6722:2006 中章節 12 規定所獲得之組件試驗報告與 審查報告應依然有效 將電纜暴露於試驗火焰中直到下述情形後停止試驗 : 當已可清楚識別出導線 ( 單芯線電纜 ) 或任一導線 ( 多芯線電纜 ), 或對每一條導線截面積尺寸小於或等於二 五平方公釐之電纜 : 暴露於火焰內一五秒後 ; 以及每一條導線截面積尺寸大於二 五平方公釐之電纜或至少有一條導線大於二 五平方公釐之多芯線電纜 : 暴露於火焰內三 0 秒後 若任何絕緣材料 (Insulating material) 其最差之燃燒火焰試驗結果, 在七 0 秒內熄滅且試驗試樣表面之絕緣體至少有五 0 公釐未被燃燒, 則視為符合要求 6.2 一般規定 6.2.6 任何電纜 ( 例如單芯線 (Single-core), 多芯線 (Multi-core), 屏蔽 (Screened), 非屏蔽 (Unscreened), 護套電纜 (Sheathed cables)) 在車輛上使用長度超過一 00 公釐者, 應進行 ISO 6722-1:2011 中章節 5.22 規定之抗火焰傳播試驗 將電纜暴露於試驗火焰中直到下述情形後停止試驗 : 當已可清楚識別出導線 ( 單芯線電纜 ) 或任一導線 ( 多芯線電纜 ), 或對每一條導線截面積尺寸小於或等於二五平方公釐之電纜 : 暴露於火焰內一五秒後 ; 以及每一條導線截面積尺寸大於二五平方公釐之電纜或至少有一條導線大於二五平方公釐之多芯線電纜 : 暴露於火焰內三 0 秒後 若任何絕緣材料 (Insulating material) 其最差之燃燒火焰試驗結果, 在七 0 秒內熄滅且試驗試樣表面之絕緣體至少有五 0 公釐未被燃燒, 則視為符合要求 1. R118 02-S3 版, 對於使用於車輛上長度超過一 0 0 公釐之電纜, 若其依照 ISO 6722: 2006 章節 12 規定所獲得之抗火焰傳播試驗報告與審查報告應依然有效 2. 另依照 UN R118 02-S2 版之規定, 有關電纜抗火焰傳播試驗其規定試驗導線截面積尺寸應為二 五平方公釐, 爰配合勘誤修訂 2
四十二之三 動態煞車 O 類車輛得以 6.11 規定替代 6.2~6.9 規定 6.11 當 O 類車輛選擇以本項規定替代 6.2~6.9 規定時, 應符合以下各項要 求 6.11.1 申請者申請認證測試時應至少 提供一部受驗拖車 ( 依實際狀況 ) 及 下列文件 : 6.11.1.1 用以比對之標準拖車 (Reference trailer) 其本項 動態煞車 符合性證明文件 ; 此標準拖車應已 經本項 6.2~6.9 規定或符合本基準對 應之 UN R13 版本內附件 4 完成實際 試驗 依本項替代試驗認證之拖車不應被使 用為標準拖車 6.11.1.2 交通部認可檢測機構核發之受 驗拖車符合本基準對應之 UN R13 版本, 並提供該版本內附件 11 及附 件 19 煞車系統零組件之性能試驗 報告 6.11.1.3 交通部認可檢測機構核發之 受驗拖車符合本基準對應之 UN R13 版本, 並提供該版本內附件 20 煞車之拖車之型式認證替代程序試 驗報告 ( 包含冷煞車性能 駐煞車性 能 自動煞車性能 煞車分配系統 故障 防鎖死煞車系統 車輛穩定 性電子式控制功能 功能及安裝確 認 ) 6.11.2 標準拖車及受驗拖車之拖車製 造廠應相同 版, 調和 UN R13 附件 20 拖車之型式認證替代程序, 依照會議共識, 此受驗拖車係指對應 UN R13 版本, 並提供該版本內相關附件之性能試驗報告, 爰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3
四十二之四 動態煞車 O 類車輛得以 6.11 規定替代 6.2~6.9 規定 6.11 當 O 類車輛選擇以本項規定替代 6.2~6.9 規定時, 應符合以下各項要 求 6.11.1 申請者申請認證測試時應至少 提供一部受驗拖車 ( 依實際狀況 ) 及 下列文件 : 6.11.1.1 用以比對之標準拖車 (Reference trailer) 其本項 動態煞車 符合性證明文件 ; 此標準拖車應已 經本項 6.2~6.9 規定或符合本基準對 應之 UN R13 版本內附件 4 完成實際 試驗 依本項替代試驗認證之拖車不應被使 用為標準拖車 6.11.1.2 交通部認可檢測機構核發之受 驗拖車符合本基準對應之 UN R13 版本, 並提供該版本內附件 11 及附 件 19 煞車系統零組件之性能試驗 報告 6.11.1.3 交通部認可檢測機構核發之 受驗拖車符合本基準對應之 UN R13 版本, 並提供該版本內附件 20 煞車之拖車之型式認證替代程序試 驗報告 ( 包含冷煞車性能 駐煞車性 能 自動煞車性能 煞車分配系統 故障 防鎖死煞車系統 車輛穩定 性電子式控制功能 功能及安裝確 認 ) 6.11.2 標準拖車及受驗拖車之拖車製 造廠應相同 版, 調和 UN R13 附件 20 拖車之型式認證替代程序, 依照會議共識, 此受驗拖車係指對應 UN R13 版本, 並提供該版本內相關附件之性能試驗報告, 爰酌修文字以臻明確 4
四十三之二 防鎖死煞車系統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 1.1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一月一日起, 新型式之下列車輛, 及中華民國一 0 九年一月一日起, 各型式之下列車輛應配備防鎖死煞車系統, 其應符合本項規定 1.1.1 M1 類車輛 1.1.2 N1 類車輛 1.8 符合本基準中 動態煞車 規定 6.11 O 類車輛之型式認證替代程序相關規定 之 O 類拖車, 亦視同符合本項 防鎖死煞車系統 7. O 類車輛防鎖死煞車系統試驗方法及 9.2 O 類車輛 ( 拖車 ) 防鎖死煞車系統之試驗基準規定 1.9 本項不適用於 : 1.9.1 設計車速不大於二五公里 / 小時之車輛 1.9.2 無法與設計車速大於二五公里 / 小時曳引車聯結之拖車 1.10 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之 M1 N1 L3 或 L5 類車輛, 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三輛者, 得免符合本項 防鎖死煞車系統 規定 1.11 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車輛, 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 得免符合本項 防鎖死煞車系統 規定 1.12 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之 M1 或 N1 類車輛, 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或機關 學校進口自行使用之 N2 N3 類或丙 丁類大客車, 得免符合本項 防鎖死煞車系統 規定中防鎖死煞車系統失效性能確認 能量消耗試驗 抓地力利用率試驗以及左右輪穩定性試驗之煞車率條件測試 1. 實施時間及適用範圍 : 1.1 中華民國一 0 七年一月一日起, 新型式之下列車輛, 及中華民國一 0 九年一月一日起, 各型式之下列車輛應配備防鎖死煞車系統, 其應符合本項規定 1.1.1 M1 類車輛 1.1.2 N1 類車輛 1.8 本項不適用於 : 1.8.1 設計車速不大於二五公里 / 小時之車輛 1.8.2 無法與設計車速大於二五公里 / 小時曳引車聯結之拖車 1.9 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之 M1 N1 L3 或 L5 類車輛, 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三輛者, 得免符合本項 防鎖死煞車系統 規定 1.10 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車輛, 申請逐車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者, 得免符合本項 防鎖死煞車系統 規定 1.11 同一申請者同一年度同型式規格之 M1 或 N1 類車輛, 申請少量車型安全審驗且總數未逾二十輛或機關 學校進口自行使用之 N2 N3 類或丙 丁類大客車, 得免符合本項 防鎖死煞車系統 規定中防鎖死煞車系統失效性能確認 能量消耗試驗 抓地力利用率試驗以及左右輪穩定性試驗之煞車率條件測試 版, 增訂 6.11 拖車之型式認證替代程序 之 O 類拖車, 亦視同符合本項 防鎖死煞車系統 7. O 類車輛防鎖死煞車系統試驗方法及 9.2 O 類車輛 ( 拖車 ) 防鎖死煞車系統之試驗基準規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