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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保险金时,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 一 ) 投保单位证明 ; ( 二 )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 三 )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病历及检查报告, 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 ( 四 )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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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且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日后, 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 : 保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分为三组, 轻症疾病定义载明于保险合同 轻症疾病定义, 轻症疾病分组载明于保险合同 轻症疾病所属组别 每组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给付后该组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 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 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 确诊初次发生保险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 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 初次发生或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且该轻症疾病非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 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轻症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该轻症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且自第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 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首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轻症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轻症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轻症疾病, 不受等待期的

限制 轻症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保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进行给付, 对于已经首先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 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 我们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1)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 ( 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 ) 身故, 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 不计息 )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2)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 ( 含十八周岁生日当天 ) 身故, 我们将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身故, 我们将按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数额 ( 不计息 )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初次发生并经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患有保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则自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确诊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 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止, 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保险合同项下您应支付的保险费, 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 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 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内, 我们不接受任何险种 保险金额 ( 或基本保险金额 ) 及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的变更 130 种疾病列表 100 种重大疾病 30 种轻症疾病 1 恶性肿瘤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 包括原位癌 ) 2 急性心肌梗塞 2 轻微的急性心肌梗塞 3 脑中风后遗症 3 轻微脑中风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4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5 主动脉微创手术 6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6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7 多个肢体缺失 7 特定面积 Ⅲ 度烧伤 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8 轻度头部外伤 9 良性脑肿瘤 9 单侧肺部切除 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0 肝脏手术

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1 一肢缺失 12 深度昏迷 12 中度帕金森病 13 双耳失聪 13 中度阿尔茨海默病 14 双目失明 14 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15 瘫痪 15 于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16 心脏瓣膜手术 16 微创颅脑手术 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7 Ⅲ 度房室传导阻滞 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18 严重脑损伤 18 心包膜切除术 19 严重帕金森病 19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20 严重 Ⅲ 度烧伤 20 慢性肾功能障碍 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1 胆道重建手术 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2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23 语言能力丧失 23 单侧肾脏切除 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4 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25 主动脉手术 25 慢性肝功能衰竭 26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26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27 严重多发性硬化 27 单耳失聪 28 脊髓灰质炎 28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29 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29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30 严重冠心病 30 单眼失明 31 严重心肌病 32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33 系统性红斑狼疮 Ⅲ 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34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 (HIV) 感染 35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36 严重克隆病 37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38 Ⅱ 级重症急性胰腺炎 39 植物人状态 40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41 重症急性坏死性筋膜炎 42 Ⅰ 型糖尿病 43 丝虫病所致象皮病 44 胰腺移植 45 肌营养不良症 46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47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48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49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50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51 肺源性心脏病 52 埃博拉病毒感染 53 严重哮喘

54 严重川崎病 55 疯牛病 56 肾髓质囊性病 57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58 颅脑手术 59 严重心肌炎 60 肝豆状核变性 ( 或称 Wilson 病 ) 61 侵蚀性葡萄胎 ( 或称恶性葡萄胎 ) 62 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63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PSP) 64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65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66 严重瑞氏综合症 67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68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 69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70 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71 严重癫痫 72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73 肺淋巴管肌瘤病 74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75 小肠移植 76 骨生长不全症 77 糖尿病导致截肢 78 失去一肢及一眼 79 重症手足口病 80 严重面部烧伤 81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82 出血性登革热 83 主动脉夹层瘤 84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85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86 脊髓小脑变性症 87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88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89 艾森门格综合征 90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91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9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93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94 脊柱裂 95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96 血管性痴呆 97 额颞叶痴呆 98 路易体痴呆 99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100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投保举例 : 客户德先生,30 周岁, 而立之年考虑到重疾逐年高发, 为自己选择了复星保德信福星高照 B 款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保险金额为 30 万元, 选择 20 年交费, 保险期间至终身, 年交保费为 8151 元, 德先生有如下利益 : 保单 年度 末 保单年 度末年 龄 当年度 保险费 累计保 险费 首次重 大疾病 保险金 第二次重 大疾病保 险金 第三次重 大疾病保 险金 首次轻症 疾病保险 金 第二次轻 症疾病保 险金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重大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现金价 值 1 31 8,793 8,793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167,067 954 2 32 8,793 17,586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158,274 3,201 3 33 8,793 26,379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149,481 5,583 4 34 8,793 35,172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140,688 8,901 5 35 8,793 43,965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131,895 12,423 6 36 8,793 52,758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123,102 16,914 7 37 8,793 61,551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114,309 21,666 8 38 8,793 70,344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105,516 26,715 9 39 8,793 79,137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96,723 32,088 10 40 8,793 87,930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87,930 37,764 11 41 8,793 96,723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79,137 43,767 12 42 8,793 105,516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70,344 50,121 13 43 8,793 114,309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61,551 56,829 14 44 8,793 123,102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52,758 63,897

15 45 8,793 131,895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43,965 71,343 16 46 8,793 140,688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35,172 79,191 17 47 8,793 149,481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26,379 87,471 18 48 8,793 158,274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17,586 96,213 19 49 8,793 167,067 300,000 300,000 300,000 60,000 60,000 60,000 300,000 8,793 105,432 20 50 8,793 115,176 21 51 118,998 22 52 122,898 23 53 126,783 24 54 130,668 25 55 134,589 26 56 138,501 27 57 142,410 28 58 146,370 29 59 150,291 30 60 154,197 31 61 158,244 32 62 162,324 33 63 166,488 34 64 170,622 35 65 174,879 36 66 179,187

37 67 183,501 38 68 187,836 39 69 192,168 40 70 196,281 41 71 200,475 42 72 204,654 43 73 208,794 44 74 212,778 45 75 216,819 46 76 220,515 47 77 224,220 48 78 227,613 49 79 230,820 50 80 234,072 51 81 237,075 52 82 240,009 53 83 242,883 54 84 245,799 55 85 248,631 56 86 251,517 57 87 254,376 58 88 257,220

59 89 260,007 60 90 262,611 61 91 265,248 62 92 267,921 63 93 270,432 64 94 272,946 65 95 275,073 66 96 276,969 67 97 278,739 68 98 280,386 69 99 281,919 70 100 283,350 71 101 284,697 72 102 286,011 73 103 287,394 74 104 289,134 75 105 292,074 76 106 300,000 注释说明 : 1 现金价值指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 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计划保险期间仅演示到 106 周岁 责任免除 : 一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 轻症疾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

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酒后驾驶 ; (3)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战争 军事冲突 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 (4)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但保险合同 重大疾病定义 中 艾滋病病毒感染 除外 ; (5)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 轻症疾病的,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项至第 (5) 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 轻症疾病的,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酒后驾驶 ; (3) 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或保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 (4) 核爆炸 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战争 军事冲突 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 项至第 (4) 项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 有十五日的犹豫期, 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 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 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 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 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保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解除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 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 (1) 保险合同 ;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折页仅供参考, 具体内容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