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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阳光人寿 [2014] 疾病保险 016 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阳光人寿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CDDJ-1 条款目录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5 保险金的申请 8 释义 1.1 合同构成 5.1 受益人 8.1 意外伤害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5.2 保险事故通知 8.2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5.3 保险金申请 8.3 专科医生 5.4 保险金给付 8.4 初次确诊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5.5 诉讼时效 8.5 既往症 2.1 保险金额 8.6 毒品 2.2 保险期间 8.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3 保险责任 6 合同解除 8.8 遗传性疾病 2.4 责任免除 6.1 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手续 8.9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及风险 8.10 酒后驾驶 8.11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 重大疾病 8.12 无有效行驶证 3.1 重大疾病的范围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3 机动车 3.2 重大疾病的定义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14 未满期净保险费 3.3 特定恶性肿瘤的范围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15 原位癌 3.4 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 7.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8.1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3.5 轻症重疾的范围 7.4 合同内容变更 8.1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 3.6 轻症重疾的定义 7.5 联系方式变更 丧失 7.6 争议处理 8.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19 有效身份证件 4 保险费的交纳 8.20 周岁 4.1 保险费的交纳

2 10-1 阳光人寿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 本公司 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 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 阳光人 寿成长无忧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本保险条款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投保单 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 有效的声明 批注 批单 附加合同 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 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1.2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 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的 日期为准 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 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 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合 同保险期间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依据本条 款约定, 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 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 ( 含 90 日 ) 为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 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 合同的保险费 : ( 一 ) 重大疾病 特定恶性肿瘤或轻症重疾 ; ( 二 ) 因导致上述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 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 ( 见 8.1) 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 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 可选 ) 在等待期后,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 ( 见 8.2) 专科医生 ( 见 8.3) 初次确诊 ( 见 8.4) 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 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 若本项保险责任未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等待期后,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恶性肿瘤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特定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终止

3 轻症重疾保 本保险责任是在已投保 责任的前提下可选择的保险责任, 若本项保险责任未 险金 ( 可选 ) 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则本项保险责任不产生效力 在等待期后, 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重疾 ( 无论一种或多种 ), 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0% 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 本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 特定恶性肿瘤 轻症重疾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 故意伤害 ;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 (3) 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 ( 见 8.5);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见 8.6);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 见 8.7) 期间 (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6) 遗传性疾病 ( 见 8.8), 先天性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 见 8.9); (7)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 见 8.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见 8.11) 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 见 8.12) 的机动车 ( 见 8.13);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 私自服用 涂用 注射药物 ; (9) 战争 军事冲突 暴乱或武装叛乱 ; (10) 核爆炸 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 特定恶性肿瘤 轻症重疾的,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向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 见 8.14)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 特定恶性肿瘤 轻症重疾的, 本合 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3 重大疾病 3.1 重大疾病的 范围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 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 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 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 本公司将在本合同重大疾病的定义中详细列明, 投保人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本公司保障的重大疾病如下所示 : 1 恶性肿瘤 11 深度昏迷 2 急性心肌梗塞 12 瘫痪 3 脑中风后遗症 13 心脏瓣膜手术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4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5 冠状动脉搭桥术 15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16 主动脉手术 6 终末期肾病 17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18 严重的心肌炎 7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19 严重川崎病 8 良性脑肿瘤 20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 9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21 脊髓灰质炎 10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22 重度哮喘 3.2 重大疾病的 定义 以上各种重大疾病须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符合以下定义 ( 其中前 16 种重大疾病定义完全采用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中的疾病定义, 其他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 ):

4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 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 可以经血管 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 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位癌 ( 见 8.15);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 (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 终末期肾病 (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典型临床表现, 例如急性胸痛等 ;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 (4) 发病 90 天后, 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 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 栓塞或梗塞, 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见 8.16);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见 8.17);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 见 8.18) 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 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 已经实施了肾脏 肝脏 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 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 ( 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 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 ) 的异体移植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 心导管球囊扩张术 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 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 达到尿毒症期, 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 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 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 (2) 肝性脑病 ; (3)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5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 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 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 精神症状 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 并危及生命 须由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检查(MRI) 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 (PET) 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慢性肝功能 衰竭失代偿 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持续性黄疸 ; (2) 腹水 ; (3) 肝性脑病 ;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脑炎后遗症 或脑膜炎后 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 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 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 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 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瘫痪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永久完 全丧失, 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 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 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 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进行性延髓麻痹症 原发性侧索硬化症 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 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重型再生障 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 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 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L ; 2 网织红细胞 <1%; 3 血小板绝对值 /L

6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 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 置换 修补病损主动脉 血管的手术 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 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 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严重的心肌炎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 β 细胞毁坏而导致的胰岛素分泌的绝对缺乏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 并需要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 180 天以上 该病必须由医院的内分泌科专科医生确诊, 可以用其他方法 ( 非胰岛素注射 ) 治疗的糖尿病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指心肌局限性或弥漫性的急性或慢性炎症病变, 导致心脏功能障碍, 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且持续至少 90 天 严重川崎病 严重川崎病是一种以皮肤粘膜出疹 淋巴结肿大和多发性动脉炎为特点的急性发热性疾病 本合同仅对因川崎病合并的冠状动脉炎导致的冠状动脉瘤 (Nakano II 级 ) 予以理赔 理赔时冠状动脉瘤必须存在 180 天以上, 且必须提供冠状动脉瘤的超声心动图或血管造影的检查结果诊断报告 NakanoII 级 : 可为单发 多发或广泛性, 最大内径为 4-8mm 严重幼年型 类风湿关节 炎 需要由类风湿专科医生确诊, 有广泛的关节损坏, 临床及 X 线检查发现明显的畸形 至少下列 3 个关节受累 : 手关节 腕关节 肘关节 膝关节 髋关节 踝关节 脊 椎关节或跖趾关节 关节炎的症状须持续 1 年以上 脊髓灰质炎脊髓灰质炎是由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 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 或呼吸无力 该病必须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提供相关的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的 证据 ( 例如 : 粪便检查 脑脊液检查或血清学抗体检查报告 ) 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 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已导致被保险人永久性的肢体瘫痪的情况予以理赔 其 他原因导致的瘫痪则不在本合同保障范围内 所谓永久性的肢体瘫痪是指诊断为脊 髓灰质炎后肢体瘫痪需持续 180 天以上 重度哮喘指一种可逆性 反复发作的支气管阻塞性疾病 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 (1) 过去 2 年中有哮喘持续状态病史 ; (2) 身体活动耐受能力显著且持续下降 ; (3) 肺部慢性过度膨胀充气导致的胸廓畸形 ; (4) 在家中需要医师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 (5) 持续日常服用口服可的松类固醇激素 ( 至少持续服用 6 个月以上 ) 3.3 特定恶性肿 瘤的范围 本合同所指的特定恶性肿瘤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 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中详细列明, 投保人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特定恶性肿瘤的定义 1 白血病 2 恶性脑肿瘤 3.4 特定恶性肿 瘤的定义 以上各种特定恶性肿瘤须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符合以下定义 :

7 白血病 白血病是一种造血组织的恶性疾病, 特点是某一类型的白血病细胞在骨髓或其他造血组织中的肿瘤性增生, 导致正常造血细胞受抑制, 可浸润体内各器官 组织, 使各个脏器的功能受损, 产生相应的症状和体征 临床上常有贫血 发热 感染 出血和肝 脾 淋巴结不同程度的肿大等 骨髓及外周血中可出现幼稚细胞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恶性脑肿瘤 指属于本合同 恶性肿瘤 的范畴内, 但仅限于原发于脑神经组织的恶性肿瘤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 (1) 原发于其他器官组织而浸润 转移至脑神经组织的恶性肿瘤 ; (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5 轻症重疾的 范围 本合同所指的轻症重疾在本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 本公司将在本合同轻症重疾的定义中详细列明, 投保人投保本合同即表明认可并遵从本合同中对轻症重疾的定义 1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2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3.6 轻症重疾的 定义 以上各种轻症重疾须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且符合以下定义 :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 脑垂体瘤 脑囊肿 脑动脉瘤和脑血管瘤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 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 (1) 原位癌 ;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 (4) 皮肤癌 ( 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 (5)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 (CT) 核磁共振(MRI) 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 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 (1) 脑垂体瘤 ; (2) 脑囊肿 ; (3) 脑动脉瘤 脑血管瘤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 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5 保险金的申请 5.1 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 轻症重疾 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8 保险事故通 知 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 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恶性肿瘤特别关爱保险金及轻症重疾保险金申请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 ( 见 8.19); (3) 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 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受益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 被委托人还应提供受益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身体检查除上述相关证明外, 本公司如认为必要,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对被保险人的身体 状况进行检查或鉴定 5.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 情形复杂的, 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若本公司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 30 日内仍未作出核定, 除支付保险金外, 本公司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 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 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 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 合同解除 6.1 解除合同 ( 退保 ) 的 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 ( 简称退保 ), 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 (1) 保险合同 ; (2) 投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9 10-8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7.3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7.4 合同内容变更 7.5 联系方式变更 订立本合同时, 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 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解除本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 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 ( 见 8.20) 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 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 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的规定 (2)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 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 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 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 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投保人的住所 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 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6 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 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

10 10-9 决,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 释义 8.1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 突发的 非本意的 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8.2 本公司认可 的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 休养 戒毒 戒酒 护理 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 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8.3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资格证书 ;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医师执业证书, 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 医师职称证书 ;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4 初次确诊 指自被保险人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而不是指自本合同生效或等待期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8.5 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所患的已知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8.6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 冰毒 ) 吗啡 大麻 可 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 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7 感染艾滋病 病毒或患艾 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英文缩写为 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 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 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 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 为患艾滋病 8.8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 ( 染色体和基因 ) 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 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9 先天性畸 形 变形或 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 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 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 确定 8.10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 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 一定的标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 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8.11 无合法有效 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 无教练员随车指导, 或不按指定时间 路线学习驾车

11 无有效行驶 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 (1) 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 (2) 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 (3)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13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 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14 未满期净保 险费 其计算公式为 (1- 附加费用率 ) (1- 保险经过日数 / 保险期间的日数 ), 经过天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本合同附加费用率为 35% 8.15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 原位 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任何未经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 理学检查确认的临床诊断将不被接受 8.16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8.17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 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 ( 包括口唇音 齿舌音 口盖音和喉头音 ) 中的任何三种 或声带全部切除, 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 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 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18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8.19 有效身份证件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 (1) 穿衣 : 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 (2) 移动 : 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 (3) 行动 : 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 (4) 如厕 : 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 (5) 进食 : 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6) 洗澡 : 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如 : 居民身份证 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 警官证 士兵证等证件 8.20 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 不足一年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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