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相关事

Similar documents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相关事

管理办法 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股权激励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 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

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 将按照 湖北菲利华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手续事宜 公司独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相关事宜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 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 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

( 四 )2016 年 12 月 26 日,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Administrator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梅安森 公告编号:

北京 BEIJING 上海 SHANGHAI 深圳 SHENZHEN 香港 HONGKONG 西安 XIAN 致 : 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 (2018)-0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创业软件公告编号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于 201

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 我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而不对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 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我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了 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 10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 并审议通过了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千禾味业公告编号 : 临 转债代码 : 转债简称 : 千禾转债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汉邦高科公告编号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 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及终止股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致 : 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重庆万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万里股份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东软载波 公告编号:

年 4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同日, 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核实 < 创业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 2016 年及 2015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但公司作上述引

证券代码:002272

为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2 日止, 在公示的时限内, 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 南通四方冷链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

象名单予以公示, 并于 2017 年 2 月 23 日披露了 富瑞特装监事会关于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年 2 月 28 日, 公司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关于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跨境通 或 公司 ) 的委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国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并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碟子湖大道 555 号时间广场 B 座七楼 ) 2019 年 4 月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福星晓程 公告编号:2013—047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赛为智能 公告编号:

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年 8 月 27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和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

年 3 月 24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部分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议案 关于确定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对象人数相应调整为 137 人, 授予的股

监事会公告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约占本激

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的议案 等议案, 并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008-3 号 致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科创达 或 公司 ) 委托, 根据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爱尔眼科 或 公司 ) 的委托, 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 以下简称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 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年 8 月 26 日, 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的议案 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

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以及 考核办法 等议案 年 9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以及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13 年 9 月 9 日, 并取消一名激励对象资格 对授予

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被授权确认激励对象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 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 确定标的股权的授予价格 ; 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和解

监事会公告

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关于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 : 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君泽君 ( 广州 ) 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湛江国联水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国联水产

万股, 确定 2016 年 2 月 16 日为授予日 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查, 认为本次调整符合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独立董事对本次议案涉及的内容进行了核查, 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年 4 月 22 日, 公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顺丰控股公告编号 :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万股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黄河旋风公告编号 : 临 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法律服务建议书(为外高桥公司制作)

修订稿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分别审议通过 浙江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等相关议案 年 10 月 24 日, 公司召开 2013 年第四次

及其摘要 > 的议案 关于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 <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 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六次临时董事会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汉邦高科公告编号 : 北京汉邦高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60

年 2 月 21 日, 公司在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 公示时间为自 2017 年 2 月 21 日起至 2017 年 3 月 2 日止, 在公示的时限内, 公司未接到任何人对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提出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并于 2017 年 3 月 3 日出

银江股份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 /Zip Code: 电话 /Tel:8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汇川技术公告编号 :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 准确 完 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

对象人员名单审核及公示的情况说明 ( 公告编号 : ) 年 11 月 14 日, 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摘要 关于制订 < 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的议案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三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 详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7 日刊登在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上的相关公告 于 2016 年 7 月 6 日召开的公司七届十三次监

目前公司已经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 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年 7 月 10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 ),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7]AN339-3 号 致 :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年 10 月 18 日, 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的议案 关于核实 < 公

年 1 月 15 日,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和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同意公司对 2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实施完成 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致 :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致 :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爱尔眼科 ) 委托, 就爱尔眼科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预留股份调整的相关事项 ( 以下简称 本次预留股份的调整相关事项 ) 出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 > 的议案 及 关于核实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就此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审核意见并披露了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 首期 ) 年 11 月 9 日, 公司监事会出具了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三一重工公告编号 :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 年

24,681,700 股, 新增股份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年 7 月 20 日 2016 年 9 月 28 日公司分别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东方日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一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年 5 月 25 日,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考核管理办法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年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深圳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19] 字 0408 第 0173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十层 电话 : 传真

称 激励计划 ),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发表了 关于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 ( 一 ) 二〇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

目 录 释义... 3 正文... 6 一 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 6 二 本次解锁事项... 8 三 其他事项 四 结论意见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登记工作, 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 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年 1 月 29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确定以 2016 年 1 月 29 日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向 18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 北陆药业 / 公司 指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 指 北京北陆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激励 ( 草案修订稿 ) 计划 本次终止股权激励计划 指 北京北陆药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任子行公告编码 :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 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董事会公告

相关事项 相关事项于 2017 年 11 月 25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年 12 月 12 日,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中,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 德恒 / 本所 公司 / 网宿科技 指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指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网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 关于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 和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调整后, 公司拟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650 万股变为 645 万股, 其中首次授予数量由 585 万股减少至 581 万股, 预留股份数量由 65 万股减少至 64 万股 ; 激励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007-001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 :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汉智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数码视讯 或 公司 ) 的委托, 指派石义占 石磊律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精准信息公告编号 :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 回购价格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 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

3 为出具本,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恒华科技如下保证 : 恒华科技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所必须的 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 / 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 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 本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 :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 第一部分引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受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曲美家居 或 公司 ) 的委托, 作为公司特聘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之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 [2016]AN008-5 号 致 :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中科创达 或 公司 ) 委托, 根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12 日, 由于 7 人因离职或职务变动原因, 已不再满足成为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董事会调整了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和授予数量, 同意公司首次向 133 名激励对象

Transcription:

关于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宁波市大闸南路 500 号来福士办公楼 19 楼 电话 :+86 574 87529222 传真 :+86 574 88398686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致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接受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宁波韵升 或 公司 ) 委托, 担任宁波韵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 ) 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现本所律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试行 ) (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 号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1 号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2 号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2 号 ) 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3 号 ( 以下简称 备忘录 3 号 ) 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 ( 以下简称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 ) 及其摘要的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所涉相关法律事宜, 出具本 律师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以及本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 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2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 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公司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 确认函或者证明 ; 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是真实 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不存在隐瞒 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且有关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四 对于出具本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 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表 法律意见 五 本仅就与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有关财务 审计 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中对有关审计报告 信用评级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性保证, 且对于这些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六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作为宁波韵升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申 报或披露的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监管部门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的内容, 但宁波 韵升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说明 八 本所及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本作任何解释或 3

九 本仅供宁波韵升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之目的而使 用, 未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 和依赖 4

正文 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基本情况 1 2018 年 2 月 9 日, 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在于 : 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辞职, 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回购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 公司按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时,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但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原激励对象姚伟波等 6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13,500 股, 其中以 7.83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96,000 股, 以 9.26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17,500 股 2 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 公司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 143 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 19,689,000 股 ; 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将调整为 67 名,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将调整为 1,327,500 股 公司总股本从 557,071,925 股减至 556,958,425 股 本次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后, 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6,233,471-113,500 16,119,971 无限售条件股份 540,838,454 0 540,838,454 总计 557,071,925-113,500 556,958,425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 原激励对象姚伟波等 6 人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 公司回购注销该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事由未违反 公司法 证券法 及 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和授权 1 2015 年 1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了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的独立意见 2 2015 年 1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及其摘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 ) 中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 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5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股权激励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 修订后的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 关于增加股权激励解锁业绩条件的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4 2015 年 3 月 25 日, 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股权激励解锁业绩条件的议案 5 2015 年 4 月 17 日, 公司召开了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 会议审议通过了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 及其摘要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出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列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 终止情况时, 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6 2015 年 4 月 20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 2016 年 3 月 29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6 年 3 月 31 日, 向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0.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 2016 年 4 月 7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王磊 胡勇杰 2 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31 万股,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8.23 元 /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 2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9 2016 年 4 月 14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153 名, 可申请第一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01.5 万股, 占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上市流通日为 2016 年 4 月 21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 2016 年 6 月 18 日, 公司发布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预留股票授予结果公告, 因部分被激励对象离职或放弃认购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本次限制性股票原拟授予 74 人, 实际授予人数为 71 人 ; 原拟授予 140.20 万股, 实际认购数量为 137.50 万股 11 2017 年 3 月 17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金海俊等 9 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436,000 股, 其中以 8.03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406,000 股, 以 9.46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30,0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金海俊等 9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12 2017 年 4 月 13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次解锁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一次解锁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 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

象为 214 名, 可申请第二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第一次解锁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6,277,500 股, 占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 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3 2018 年 2 月 9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姚伟波等 6 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 113,500 股, 其中以 7.83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96,000 股, 以 9.26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17,500 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同意公司董事会回购注销上述姚伟波等 6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综上,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出具日,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和 限制性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的相关规定 三 历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实施情况 1 根据公司 2016 年 4 月 15 日发布的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已回购部分股权激励股票公告, 公司以 8,23 元 / 股价格回购 31 万股 王磊 胡勇杰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31 万股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并将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予以注销 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从 556,421,925 股减至 556,111,925 股 2 根据公司 2017 年 6 月 13 日发布的 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已回购部分股权激励股票的公告, 公司以 8.03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385,000 股, 以 9.46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30,000 股 金海俊等 8 人持有的限制性股票 415,000 股已过户至公司开立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并将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予以注销 注销完成后, 公司总股本从 557,486,925 股减至 557,071,925 股 四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

1 回购注销数量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原激励对象姚伟波等 6 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 公司董事会拟对姚伟波等 6 人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合计 113,500 股 2 回购价格根据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及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价格为 : 以 7.83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96,000 股, 以 9.26 元 / 股的价格回购 17,500 股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回 购价格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和 限制性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等相关规定 五 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其他相关事项 1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2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 公司法 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 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 六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 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 价格及已履行的程序, 符合 管理办法 备忘录 1 号 备忘录 2 号 备忘录 3 号 和 限制性激励计划 ( 草案修订稿 ) 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尚需按照 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按照 公司法 及相关规定办理回购注销股份公告手续 减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注销相关手续 ( 以下无正文, 下接签署页 )

( 本页无正文, 为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韵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之签署页 )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