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 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 /Zip Code:100027 电话 /Tel:86-010-50867666 传真 /Fax:86-010-65527227 电子邮箱 /E-mail: kangda@kangdalawyers.com 北京天津深圳上海广州西安沈阳南京杭州海口菏泽成都苏州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18] 第 0116 号 致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以下简称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 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及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 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以下简称 本所 ) 签订的 法律顾问协议, 本所律师受聘出席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 ( 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 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 1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及 公司章程 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 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 一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8 年 3 月 26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8 年 3 月 28 日, 公司在 证券时报 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刊登了 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 以下简称 通知 ), 通知 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地点 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 经验证,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20 日公告通知各股东 已按照 公司法 规则 实施细则 及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 二 )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4 月 18 日 ( 星期三 ) 上午 09:30 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国际信息产业基地园区三街 3 号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会议由董事长敖小强先生主持 2
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4 月 17 日 15:00 至 2018 年 4 月 1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 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等资格根据刊登于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的 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 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 21 名, 均为截至 2018 年 4 月 12 日下午 15:00 交易结束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所持股份 40949.2317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6981%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股东 股东代表共 23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0,954.8917 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67.7074%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 规则 和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 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 3
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按照 公司章程 规定清点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果 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 ( 一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二 ) 审议通过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4
( 三 ) 审议通过 关于 2017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四 ) 审议通过 关于 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五 ) 审议通过 关于 2017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 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六 ) 审议通过 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 特殊普通合伙 ) 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七 )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40,949.2317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62%; 反对 5.66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0.0138%; 6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927.6497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3936%; 反对 5.66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6064%; ( 八 )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 九 ) 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 40,949.2317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99.9862%; 反对 5.66 万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0.01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 同意 927.6497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99.3936%; 反对 5.66 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 0.6064%; 7
上述第 1 2 3 4 5 6 8 9 议案均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第 7 项议案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经验证, 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 通知 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 监事 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及会议主持人签名, 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 结论意见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 实施细则 规则 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 ( 本页无正文, 仅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盖章页 )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公章 ) 单位负责人 : 乔佳平 经办律师 : 许国涛 张伟丽 2018 年 4 月 18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