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文件 中南大学字 2017 20 号 关于印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 试行 )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 现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 试行 ) 予以印发, 请遵照实施 附件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体系 实施办法 2.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能力评价测评计分标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 年 6 月 12 日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12 日印发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 试行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鼓励学生刻苦学习 奋发向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 以下简称学生 )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条学校对德 智 体 能全面协调发展, 在基本素养 专业学习 科技创新 文体活动 社会工作以及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四条奖学金采用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 根据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体系排名, 确定获奖的种类和等级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综合评价体系 ( 以下简称综合评价 ) 旨在全面科学地反映学生各方面表现, 评价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评价 知识水平评价和能力评价 3 部分 综合评价具体实施办法详见附件 1 第六条奖学金的评选遵循公平 公正 公开 择优的原则, 严格标准, 宁缺毋滥 第二章奖学金评审机构 -2-
第七条学校成立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负责学校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 学生工作部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教务部 团委 财务部及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人 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办公室, 负责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 负责本院本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任组长, 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 年级主任 辅导员等组成 第三章奖学金种类及名额分配原则第九条学生奖学金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 ( 一 ) 政府奖学金 : 分为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 二 ) 校设奖学金 : 分为优秀学生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和文澜奖学金 ( 特别奖学金 ), 由学校出资设立 ( 三 ) 外设奖学金 : 又称社会类奖学金, 由企事业单位 个人及社会团体出资设立 第十条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根据如下原则分配名额 : 按照我校各学院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比例, 确定国家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及单项奖学金的分配名额 ; 按照我校各学院二年级以上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比例, 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配名额 ; 按照捐资方的具体要求, 确定外设奖学金的分配名额 -3-
文澜奖学金的评选名额不作分配下发, 经学院推荐后, 由学 校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第十一条学生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可申请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 一 ) 热爱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 遵纪守法, 尊敬师长, 团结同学, 诚实守信 ( 三 ) 学习勤奋, 成绩优良 ( 四 )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社会实践及各类活动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无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 ( 一 ) 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获解除的 ( 二 ) 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 三 ) 上学年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的 ( 四 ) 学籍异动未满一年的 ( 休学或保留学籍 ) 第五章奖学金评选对象及条件第十三条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 ( 以下简称参评学生 ), 部分有特殊要求的外设奖学金除外 第十四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一 ) 评选条件 -4-
1. 国家奖学金 : 学习成绩优异, 上学年所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年级专业前 10%, 加权平均成绩在 88 分以上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学习成绩优秀, 上学年所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年级专业前 30%, 加权平均成绩在 80 分以上 ( 二 ) 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比例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8000 元 / 人,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 5000 元 / 人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 智 体 能全面发展的学生, 设一等奖 二等奖和三等奖 3 个等级 ( 一 ) 评选条件上学年所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年级专业前 40%, 加权平均成绩在 75 分以上 ( 二 ) 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1. 一等奖 :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3%, 奖励标准为 4000 元 / 人 2. 二等奖 :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10%, 奖励标准为 2000 元 / 人 3. 三等奖 : 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20%, 奖励标准为 1000 元 / 人 第十六条单项奖学金分为科研创新奖学金 文体佳绩奖学金 社会工作奖学金 社会实践奖学金 4 种 ( 一 ) 评选条件上学年所修读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位居年级专业前 50%, 加权平均成绩在 70 分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申请参评相应 -5-
的单项奖学金 1. 在学科竞赛 发明专利 学术论文 课题研究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 可申报科研创新奖学金 2. 积极参加文体活动, 在各类技能比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 可申报文体佳绩奖学金 3. 在担任各级学生组织职务期间, 做出较突出成绩的, 可申报社会工作奖学金 4.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 取得优秀成绩的, 可申报社会实践奖学金 ( 二 ) 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各单项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人数的 1.5%, 奖励标准为 500 元 / 人 第十七条文澜奖学金, 又称特别奖学金, 是我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 主要用于奖励在道德风尚 学术研究 学科竞赛 创新发明 社会实践 社会工作 体育竞赛 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赢得较高荣誉, 作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 一 ) 评选条件学生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 三好学生 或 三好学生标兵 荣誉称号, 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可申请参评文澜奖学金 1. 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 具有见义勇为 助人为乐 奉献爱心 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 在校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为学校赢得良好声誉 -6-
2. 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 EI SSCI 全文收录, 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 ( 按学校确定的期刊目录 ) 发表论文, 并获得同行专家较高评价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在国际和全国性的学科竞赛 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 ( 或金奖 ) 及以上奖励, 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为学校和国家争得荣誉 普通大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三名, 高水平运动员 ( 特招生 ) 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五名 集体项目前三名 (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 5.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 个人或集体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或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 为学校和国家赢得荣誉 ( 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成员 ) 6. 在德 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获全国三好学生 全国优秀学生干部 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全国十大杰出青年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 省级十大杰出青年 省级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 二 ) 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文澜奖学金的评选名额不超过 8 人, 奖励标准为 10000 元 / 人 第十八条外设奖学金的评选对象 奖励名额 奖励标准 评选条件由学校与社会捐资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定 -7-
第六章奖学金评审流程第十九条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学年一次, 一般在秋季学期集中开展 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 除文澜奖学金 外设奖学金外, 其它奖学金根据分配名额, 按年级专业, 依据综合评价体系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评选 其中,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依据综合评价总分排序, 单项奖学金依据各单项能力评价得分排序 第二十条各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应于奖学金评选工作启动前制定本院本科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 细则 ), 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文澜奖学金的评选由学生本人申请, 学院评议推荐, 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 在全校范围内以公开答辩的形式组织评审, 并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讨论, 最终审定 第二十二条外设奖学金的评审流程由学校与社会捐资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各类奖学金的评审流程如下 : ( 一 ) 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 下达评奖名额 ( 二 )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 向所在学院递交申请材料 ( 三 ) 学院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选条件及要求组织评审, 根据学生所提交的相关材料, 分年级分专业确定综合排名, 对各类奖学金进行初评 ( 四 ) 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无异后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8-
( 五 )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复核, 上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 六 ) 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 确定拟获奖学生名单 ( 七 ) 学校公示评审结果, 无异后确定最终获奖学生名单, 报送至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奖学金评选的各级公示时间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的, 可在公示期内向初评单位提出申诉, 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 3 个工作日内, 作出书面答复 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 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 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 报学校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批准, 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 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同一学年内,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 文澜奖学金不可兼得 第七章奖学金发放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七条奖学金名单确定后, 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 分别报财务部和发展基金会, 并根据资金到款时间, 经财务部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获奖学生本人 第二十八条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根据资金来源不同, 分别由 -9-
财务部和发展基金会按照 分类管理 分账核算 专款专用 的原则进行, 同时接受审计 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获奖学生统一发文表彰, 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条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 凡弄虚作假者, 一经发现, 取消其当年评奖资格, 且不得参评下一学年评奖 ; 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 学校将撤销其所得奖项, 追缴已发奖金, 并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中规定的 以上 均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 修订 ) ( 中南大学字 2015 18 号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 中南大学字 2015 23 号 ) 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10-